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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傢的內外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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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傢欠的債,包括內債、外債。 丘逢甲 《汕頭海關歌》:“新關稅入餘百萬,中朝取之償國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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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傢所欠的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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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債(treasury bo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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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債,又稱國傢公債,是國傢以其信用為基礎,按照債的一般原則,通過嚮社會籌集資金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
國債是由國傢發行的債券,是中央政府為籌集財政資金而發行的一種政府債券,是中央政府嚮投資者出具的、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由於國債的發行主體是國傢,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認為是最安全的投資工具。
國債是國傢信用的主要形式。中央政府發行國債的目的往往是彌補國傢財政赤字,或者為一些耗資巨大的建設項目、以及某些特殊經濟政策乃至為戰爭籌措資金。由於國債以中央政府的稅收作為還本付息的保證,因此風險小,流動性強,利率也較其他債券低。
我國的國債專指財政部代表中央政府發行的國傢公債,由國傢財政信譽作擔保,信譽度非常高,歷來有“金邊債券”之稱,穩健型投資者喜歡投資國債。其種類有憑證式國債、實物式國債、記帳式國債三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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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債是債的一種特殊形式,同一般債權債務關係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從法律關係主體來看,國債的債權人既可以是國內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某一國傢或地區的政府以及國際金融組織,而債務人一般衹能是國傢。
(2)從法律關係的性質來看,國債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和消滅較多地體現了國傢單方面的意志,儘管與其他財政法律關係相比,國債法律關係屬平等型法律關係,但與一般債權債務關係相比,則其體現出一定的隸屬性,這在國傢內債法律關係中表現得更加明顯。
(3)從法律關係實現來看,國債屬信用等級最高、安全性最好的債權債務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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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國債大致有以下幾種目的:
1、在戰爭時期為籌措軍費而發行戰爭國債。在戰爭時期軍費支出額巨大,在沒有其他籌資辦法的情況下,即通過發行戰爭國債籌集資金。發行戰爭國債是各國政府在戰時通用的方式,也是國債的最先起源。
2、為平衡國傢財政收文、彌補財政赤字而發行赤字國債。一般來講,平衡財政收支可以采用增加稅收、增發通貨或發行國債的辦法。以上三種辦法比較,增加稅收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作法,固然是一種好辦法但是增加稅收有一定的限度,如果稅賦過重,超過了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將不利於生産的發展,並會影響今後的稅收。增發通貨是最方便的作法,但是此種辦法是最不可取的,因為用增發通貨的辦法彌補財政赤字,會導致嚴重的通貨膨脹,其對經濟的影響最為劇烈。在增稅有睏難,又不能增發通貨的情況下,采用發行國債的辦法彌補財政赤字,還是一項可行的措施。政府通過發行債券可以吸收單位和個人的閑置資金,幫助國傢渡過財政睏難時期。但是赤字國債的發行量一定要適度,否則也會造成嚴重的通貨膨脹。
3、國傢為籌集建設資金而發行建設國債。國傢要進行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為此需要大量的中長期資金,通過發行中長期國債,可以將一部分短期資金轉化為中長期資金,用於建設國傢的大型項目,以促進經濟的發展。
4、為償還到期國債而發行藉換國債。在償債的高峰期,為瞭解决償債的資金來源問題,國傢通過發行藉換國債,用以償還到期的舊債,“這樣可以減輕和分散國傢的還債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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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同的標準,國債可作如下分類:
1.按舉藉債務方式不同,國債可分為國傢債券和國傢藉款。
國傢債券,是通過發行債券形成國債法律關係。國傢債券是國傢內債的主要形式,我國發行的國傢債券主要有國庫券、國傢經濟建設債券、國傢重點建設債券等。
國傢藉款,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由藉貸雙方共同協商,簽訂協議或合同,形成國債法律關係。國傢藉款是國傢外債的主要形式,包括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國際商業組織貸款等。
2.按償還期限不同,國債可分類定期國債和不定期國債
定期國債:是指國傢發行的嚴格規定有還本付息期限的國債。定期國債按還債期長短又可分為短期國債、中期國債和長期國債。短期國債通常是指發行期限在1年以內的國債;中期國債是指發行期限在1年以上、10年以下的國債;長期國債是指發行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國債。
不定期國債:是指國傢發行的不規定還本付息期限的國債。這類國債的持有人可按期獲得利息,但沒有要求清償債務的權利。如英國曾發行的永久性國債即屬此類。
3.按發行地域不同,國債可分為國傢內債和國傢外債
國傢內債:是指在國內發行的國債,其債權人多為本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還本付息均以本國貨幣支付。
國傢外債:是指國傢在國外舉藉的債,包括在國際市場上發行的國債和嚮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及其他非政府性組織的藉款等。國傢外債可經雙方約定,以債權國、債務國或第三國貨幣籌集並還本付息。
4.按發行性質不同,國債可分為自由國債和強製國債
自由國債,又稱任意國債,是指由國傢發行的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認購的國債。它是當代各國發行國債普遍采用的形式,易於為購買者接受。
強製國債,是國傢憑藉其政治權力,按照規定的標準,強製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的國債。這類國債一般是在戰爭時期或財政經濟出現異常睏難或為推行特定的政策、實現特定目標時采用。
5.按使用用途不同,國債可分為赤字國債、建設國債和特種國債
赤字國債,是指用於彌補財政赤字的國債。在實行復式預算制度的國傢,納入經常預算的國債屬赤字國債。
建設國債,是指用於增加國傢對經濟領域投資的國債。在實行復式預算制度的國傢,納入資本(投資)預算的國債屬建設國債。
特種國債,是指為實施某種特殊政策在特定範圍內或為特定用途而發行的國債。
6.按是否可以流通,國債可分為上市國債和不上市國債
上市國債,也稱可出售國債,是指可在證券交易場所自由買賣的國債。
不上市國債,也稱不可出售國債,是指不能自由買賣的國債。這類國債一般期限較長,利率較高,多采取記名方式發行。 |
我國的國債分類 China's government bond classification |
從債券形式來看,我國發行的國債可分為憑證式國債、無記名(實物)國債和記賬式國債三種。
憑證式國債是一種國傢儲蓄債,可記名、挂失,以“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記錄債權,不能上市流通,從購買之日起計息。在持有期內,持券人如遇特殊 情況需要提取現金,可以到購買網點提前兌取。提前兌取時,除償還本金外,利息按實際持有天數及相應的利率檔次計算,經辦機構按兌付本金的2‰收取手續費。
無記名(實物)國債是一種實物債券,以事物券的形式記錄債權,面值不等,不記名,不挂失,可上市流通。發行期內,投資者可直接在銷售國債機構的 櫃臺購買。在證券交易所設立賬戶的投資者,可委托證券公司通過交易係統申購。發行期結束後,實物券持有者可在櫃臺賣出,也可將實物券交證券交易所托管,再 通過交易係統賣出。
記賬式國債以記賬形式記錄債權,通過證券交易所的交易係統發行和交易,可以記名、挂失。投資者進行記賬式證券買賣,必須在證券交易所設立賬戶。由於記賬式國債的發行和交易均無紙化,所以效率高,成本低,交易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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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彌補財政赤字
彌補財政赤字是國債的最基本功能。
就一般情況而言,造成政府財政赤字的原因大體上有以下兩點:一是經濟衰退,二是自然災害。
政府財政赤字一旦發生,就必須想辦法予以彌補。在市場經濟體製下,其彌補的方式主要有三種措施:即增加稅收、增發貨幣和舉藉國債。
第一種方式不僅不能 迅速籌集大量資金,而且重稅會影響生産者的生産積極性,進而會使國民經濟趨於收縮,稅基減少,赤字有可能會更大。
第二種方式則會大幅增加社會的貨幣供應量,因而會導致無度的通貨膨脹並打亂整個國民經濟的運行秩序。
第三種方式則是最可行的辦法,因為發行國債籌資僅是社會資金使用權的暫時轉移,在正常情況下,一般不會招致無度的通貨膨脹,同時還可迅速、靈活和有效地彌補財政赤字,所以舉藉國債是當今世界各國政府作為彌補財政赤字的一種最基本也是最通用的方式。
2.對財政預算進行季節性資金餘缺的調劑
利用國債,政府還可以靈活調劑財政收支過程中所發生的季節性資金餘缺。政府財政收入在1年中往往不是以均衡的速率流入國庫的,而財政支出則往往以較為均 衡的速率進行。這就意味着即使從全年來說政府財政預算是平衡的,在個別月份也會發生相當的赤字。為保證政府職能的履行,許多國傢都會把發行期限在1年之內 (一般幾個月,最長不超過52周)的短期國債,作為一種季節性的資金調劑手段,以求解决暫時的資金不平衡。
3.對國民經濟運行進行宏觀調控
一國的經濟運行不可能都永遠處在穩定和不斷增長的狀態之下。相反,由於種種因素的影響如宏觀政策的失誤、國際經濟的影響等,經濟運行常常會偏離人們期望 的理想軌道,從而出現經濟過度膨脹(通貨膨脹嚴重)和經濟萎縮(通貨緊縮)現象,這時候,政府必須采取相應的政策措施進行經濟幹預,以使經濟運行重新回到較理想或預期的軌道。自凱恩斯宏觀經濟理論建立以來,運用經濟政策對宏觀經濟運行進行調控已成為普遍現象,其中國債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這也使得國債的宏觀調控功能逐漸成為國債主要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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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發行國債不同於銀行吸收儲蓄,中國的國債發行一開始就帶有強烈的行政色彩,並且廣而告之的是其政治意義,而不是經濟方面的作用與效益。同時,在發行宣傳中,將國債與銀行儲蓄相提並論,使人搞不清楚國債與銀行儲蓄的區別。事實上,國債也一直是類同於銀行儲蓄發行的,發行方面並不想區別於銀行儲蓄。因此,多年來,人們所知道的國債與銀行儲蓄的不同,僅是指承擔者不同,即一個是銀行,另一個是財政;再就是國債的發行利率始終高於銀行儲蓄。也就是說,財政的職能不同於銀行的職能,財政信用不同於銀行信用,所以,財政發行國債决不能等同於銀行吸收儲蓄。
財政既不能像銀行那樣為廣大民衆提供儲蓄服務,也不能同銀行爭奪有限的社會儲蓄金。如果說,在國債剛剛産生的年代,即在發達的現代市場經濟之中,財政信用與銀行信用混同的情況是不允許存在的,即財政發行國債的機理及意義决不能與銀行吸收儲蓄沒有原則上的區別。從理論上界定國債與銀行儲蓄的性質不同,是規範國債發行的認識基礎,是完善國債市場及充分發揮這一市場作用的必要的前提條件。
1、發行國債可起到彌補國民經濟運行中投資小於儲蓄的缺口的特殊作用,而銀行儲蓄僅僅是為了吸收社會民衆手中暫時不用的資金。
銀行儲蓄可起到將儲蓄資金轉換為投資基金的作用,也可以起到轉移實現的消費能力的作用,將一部分人延期消費的資金轉給另一些人用作現實的消費。這是銀行信用所起到的作用。相比之下,財政信用是不應同銀行信用起同一作用的,財政發行國債實質上應避免與銀行儲蓄雷同,因為衹要將國債的發行等同於銀行儲蓄,那麽財政發行國債就不如直接去銀行透支。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國民經濟運行的基本要求是,生産等於消費,投資等於儲蓄,即如果消費量小於生産量,社會再生産就會萎縮,如果投資量小於儲蓄量,社會的消費量就會小於生産量,造成社會資金及生産成果的一部分閑置。
因而,財政發行國債與銀行吸收儲蓄不同,其機理就在於國債可以起到平衡投資與儲蓄的作用,可彌補投資缺口。這是由於在現行的金融體製下,銀行吸收儲蓄之後,除了轉移現實的消費能力之外,不能將全部的儲蓄資金轉移成投資基金,必須將其中的一部分留作準備金,而實際上這部分準備金的存在就形成了一種社會資金在投資與儲蓄之間不平衡的缺口。在現代市場經濟中,財政發行國債主要是針對這一缺口的,即是針對銀行準備金發行的。由於國債具有最好的信譽和可以最靈便地變現,所以是能夠起到這一特殊作用的。財政像銀行一樣通過發行國債去吸收儲蓄,不僅是對本身的特殊作用的丟失,而且也侵害了銀行信用應有社會融資功能。
2、發行國債是行使國傢的經濟管理職能,而銀行儲蓄衹表現為一種金融信用關係的存在。
國傢從事的經濟建設不同於一般的市場經濟活動。在傳統體製下,中國實行大 一統的集權控製,即所有的經濟活動都控製在國傢,這是改革的對象。現在,建立並完善市場經濟體製,國傢負責的經濟建設僅限於基礎設施和其他非競爭性領域項 目,一般不涉及競爭性領域的內容,這是國傢的經濟管理職能的運用。
發行國債就是為了發揮國傢的這一經濟管理職能的作用。國傢通過國債投資,可以達到有效調節國民經濟運行的目的。相對而言,國債的功能是銀行儲蓄不可比擬的。過去,在中國,號召人民儲蓄,也是一種政治動員式的,並是經濟集權體製的具體表現,永遠強調的都是用儲蓄支援國傢經濟建設。現在,轉入新的經濟體製之後,傳統的觀念早已改變了,銀行儲蓄已經回落到一般的市場經濟行為之上,衹是體現個人與銀行之間的信用關係,並不具有直接投入國傢經濟建設的意義。
3、國債利率應是資本市場的基準利率,而銀行儲蓄是無法起到這種信用工具作用的。
國債是由中央財政發行的,是以國傢信譽為擔保的,所以有金邊債券之美稱,相對而言,這是一種具有高度安全性、融資規模可以巨大且變現靈便的信用工具,或者說,國債與國傢發行的貨幣相比,是僅次於貨幣的一種信用憑證,幾乎能夠起到準貨幣的作用。由於國債的變現能力最強和最靈便,在所有的信用工具之中,國債的利率衹能是最低的。因而,國債的利率客觀上要起到基準利率的的作用。在資本市場中,規範的市場運作應保持國債利率的基準利率地位,凡不能使國債利率成為基準利率的市場信用關係,必定是不規範的。同樣,國債的這一信用功能也是銀行儲蓄所不具備的。在有國債存在的前提下,銀行儲蓄的利率不應該也不允許成為基準利率,除非金融市場的信用關係是扭麯的。這也就是說,在現實生活中,出現國債利率高於銀行儲蓄利率的情況,是不正常的,是國債的發行不符合現代資本市場基本運作模式要求的一種明顯表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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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債的發行價格
平價發行。即發行價格等於其票面金額。債券到期時,國傢應依據此價格還本付息。
折價發行。即發行價格低於債券票面金額。債券到期時國傢需按票面價格還本付息。它不同於貼現發行。
溢價發行。即發行價格高於債券票面金額。債券到期時,國傢衹按債券票面價格還本付息。
2、國債的發行方式
公募法。即通過在金融市場上公開招標的方式發行國債。
承受法。即由金融機構承購全部國債,然後轉嚮社會銷售,未能售出的部分由金融機構自身承擔。
出賣法。即政府委托推銷機構利用金融市場直接出售國債。
支付發行法。即政府對應支付現金的支出改為國債代付。
強製攤派法。即國傢利用政治權力強迫國民購買國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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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債償還的方式
分期逐步償還法。即對一種國債規定幾個還本期,直到國債到期時,本金全部償清。
抽簽輪次償還法。即通過定期按國債號碼抽簽對號以確定償還一定比例國債,直到償還期結束,全部國債皆中簽償清時為止。
到期一次償還法。即實行在國債到期日按票面額一次全部償清。
市場購銷償還法。即從證券市場上買回國債,以至期滿時,該種國債已全部被政府所持有。
以新替舊償還法。即通過發行新國債來兌換到期的舊國債。
2、國債償還的資金來源
通過預算列支。政府將每年的國債償還數額作為財政支出的一個項目列入當年支出預算,由正常的財政收入保證國債的償還。
動用財政盈餘。在預算執行結果有盈餘時,動用這種盈餘來償付當年到期國債的本息。
設立償債基金。政府預算設置專項基金用於償還國債,每年從財政收入中撥付專款設立基金,專門用於償還國債。
藉新債還舊債。政府通過發行新債券,作為還舊債的資金來源。實質是債務期限的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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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債的非市場化發行時期,每年國傢發行國債,都要層層進行政治動員,甚至還要使用行政攤派的手段。在國債的發行完全市場化之後,人們看到的情況又是,每年的國債發行都引起銀行儲蓄大搬傢,有相當多的人是拿着銀行儲蓄存單去買國債的。這種現象直接地表明了中國的國債發行是不規範的,是不符合國債性質的。因此,在準確地界定國債的信用功能的基礎上,今後中國的國債發行實現如下轉變。
1、由主要面嚮居民發行轉為主要面嚮金融機構發行。
國債的發行要起到彌補投資缺口的作用,就必須是主要面嚮金融機構發行。長期以來,由於中國的國債是主要面嚮居民發行的,國債投資的特殊功能作用幾乎是被丟棄的,國債的發行基本上是類同於銀行吸收儲蓄,而且,為了吸引居民購買國債,國債的利率又始終是高於銀行儲蓄利率的,相應也使國債的利率失去基準利率的地位。所以,規範國債市場,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必須改變發行對象,由主要面嚮居民個人發行,改為主要面嚮金融機構發行,特別是要嚮主要的商業銀行發行。這種改變意味着銀行不再是賣國債的機構,而是買國債的主要力量。就此而言,中止商業銀行嚮居民出售國債,應是中國國債市場走嚮規範的一個明顯的標志
2、由發行與銀行儲蓄同樣品種的債券轉為發行與銀行儲蓄品種不同的債券。
現在的國債發行品種基本上是與銀行儲蓄沒有差異的,1年期國債、2年期國債、3年期國債、5年期國債,對應的就是銀行1年、2年、3年、5年期的定期儲蓄。而隨着發行對象的轉換,國債的發行品種也必須隨之轉變。根據開展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業務的需要,針對商業銀行準備金發行國債,應是1年期以內的短期國債,即應是4周、8周、3個月、6個月等期限的國債。如果發行對象轉變了,由嚮居民個人為主轉為了嚮金融機構為主,而發行的品種不變,那發行的對象的轉變也是缺失意義的。或者說,發行品種的轉變與發行對象的轉變是相關聯的,是此變彼亦變的關係。就國債市場講,發行方式、發行對象、發行品種全都必須規範到位,缺一不可。發行品種的確定是根據發行對象的需要而設定的。具體說就是,商業銀行用準備金購買的國債衹能是短期國債。美國是國債管理體製比較成熟和完善的國傢,其面嚮金融機構發行的國債均為短期國債。中國的國債市場走嚮並不是特立獨行的,而要遵守國際慣例,轉嚮發行短期債券為主,應是市場規範的重要內容之一。
另外,國債並非衹可嚮金融機構發行,在主要發行對象鎖定在金融機構之後,即由商業銀行來承擔購買國債的主要任務之時,並不排斥財政部門可直接嚮居民個人發行少量特殊品種的國債。這些特殊品種的國債期限一般是10年以上的,最長的期限可達30年。這是銀行儲蓄品種中沒有的,是國債發行有別於銀行儲蓄的品種。在一些國債發行已有較長歷史的國傢,大多是面嚮居民個人發行這種長期債券的,而與銀行儲蓄期限相同的國債是回避的。這種國債可減免利息稅,居民個人主要是買來用作子女的教育費用或個人的資産儲備的,對於穩定居民生活是很有好處的。中國國債發行品種的改變,在取消與銀行儲蓄品種相同的債券的前提下,除了要增發面嚮金融機構的短期國債,還應當開發新的面嚮居民個人發行的長期國債。
3、由委托銀行嚮居民個人發行轉為財政部門自設國債發行機構。
由於長期以來中國的國債主要是嚮居民個人發行的1年期至5年期債券,財政部門不得不委托銀行係統代為發行,同時支付高昂的代理發行費用。各大商業銀行也是衝着這筆巨額的代理費,而不惜搞儲蓄大搬傢的。人們從銀行取錢買國債,是因為國債利率高於銀行儲蓄利率,並且國債的利息收入不用納稅;銀行賣國債,是因為有固定的發行費可入賬;在買方與賣方都是有利可圖的,衹是就社會而言,是付出了不必要的籌資成本的,因為這些用於買國債的錢原本就好好地呆在銀行,是社會可集中使用的資金,實在是沒有必要再空轉一圈,徒增利息和發行費用。因此,改變發行對象之後,國債並不主要面嚮居民個人發行,那種銀行儲蓄大搬傢的情況就不會再出現,銀行發行國債的歷史就將結束了。在這種前提下,財政部門必須自己常設發行機構。這種國債發行機構既不同於行政攤派時期的國債管理部門,也不同於作為代理發行商的銀行營業機構,而是直接隸屬政府財政部門的具體辦事機構,其本身不是經營機構,衹是起到發行國債的作用。這一機構發行的短期債券面嚮的是金融機構,發行的長期債券面嚮的是居民個人,即並不是衹面嚮金融機構,也不是衹面嚮居民個人,但其主要是面嚮金融機構的,面嚮居民個人的國債還可委托發行。時至今日,中國的財政部門還衹是設立了國債管理機構,並未設立專門的國債發行機構。而中國的國債市場要走嚮完善,要改變發行對象和發行品種,走世界上各個市場經濟國傢發展國債市場的共同道路,就必須盡快設立財政部門的專門發行國債的機構,以此作為規範國債發行的基本組織保障。試看中國國債市場的未來,國債的規範發行和國債發行機構的規範設立必將在其完善之中起到重要的基礎條件作用。 |
關於國債法 On government bonds over |
(一)國債法的概念
國債法,是指由國傢製定的調整國債在發行、流通、轉讓、使用、償還和管理等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主要規範國傢(政府)、國債中介機構和國債投資者涉及國債時的行為,調整國債主體在國債行為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國債關係。
與民法中的債法不同,國債法調整的是以國傢為一方主體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這與財政法主體的一方始終是國傢這一特徵是一致的,而且國債是國傢取得財政收入的重要途徑,其目的是滿足社會需要,實現國傢職能。因此,國債法是財政法的重要部門法。但是,國債法調整的社會關係的核心是國債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即國傢作為債務人與其他債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國債法與民法特別是與民法中的債法有密切的聯繫,民法中有關債的理論及其具體規定常常也可適用於國債法。
國債法雖屬於財政法的重要部門法,但與稅法等其他財政法的部門法也有比較明顯的區別,如國債法主體的平等性即明顯區別於其他部門法,儘管國債法的一方主體必須是國傢,但在國債法律關係中,國傢是作為債務人與其他權利主體發生權利義務關係的,其他權利主體是否與國傢發生債權債務關係,一般都由自己的意志决定,在國債法律關係中,他們與國傢處於平等的地位,但在其他財政法律關係中,主體間的隸屬性則明顯區別於國債法。另外,國傢取得國債收入的權利與其還本付息的義務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而其他權利人要享有取得本息的權利,也必須履行支付購買國債資金的義務。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講,國債法是具有公法性質的私法。
(二)國債立法概況
1.國外的國債立法國有
美國;法國;日本;韓國。
2.我國的國債立法
新中國成立後,於1950年、1954-1958年、1980年至今發行過國內公債。各期國債發行以前,由國務院製定國債條例,具體規定國債的發行、轉讓、利率、還本付息及其他有關管理事項。國債條例是規範我國國債管理活動、調整國債主體之間關係的法律依據。1968年國傢償付了全部內外債本息,1968-1981年,我國是一個既無內債、又無外債的國傢。1981年1月,國務院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以下簡稱《國庫券條例》),决定發行國庫券來彌補財政赤字,以後又發行了國傢重點建設債券、財政債券、重點企業債券、保值公債、特種公債等。到1992年止,每年都頒布一個國庫券條例,對發行對象與方式、發行數額及利率、還本付息的期限、國庫券及其他債券的貼現、抵押和轉讓、國債法律責任、國債管理機構等內容予以規定。1989-1991年每年還頒布了一個特種國債條例,對特種國債的發行對象、發行數額、發行期限、利率及償還期等內容予以規定。現行的國債法是1992年3月18日由國務院頒布的《國庫券條例》,但是,該條例作為國債法已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一是它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國庫券而不能對所有的國債各類予以規範,
二是它主要規定的是國庫券發行方面的有關事項,對國債流通、國債的使用等未作規定,
三是沒有規範有關發行的審批程序等。
因此,有關部門正在積極起草《國債法》,以期對國債行為和國債關係予以明確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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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同的標準,國債可作如下分類:
1.按舉藉債務方式不同,國債可分為國傢債券和國傢藉款。
國傢債券,是通過發行債券形成國債法律關係。國傢債券是國傢內債的主要形式,我國發行的國傢債券主要有國庫券、國傢經濟建設債券、國傢重點建設債券等。
國傢藉款,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由藉貸雙方共同協商,簽訂協議或合同,形成國債法律關係。國傢藉款是國傢外債的主要形式,包括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國際商業組織貸款等。
2.按償還期限不同,國債可分類定期國債和不定期國債
定期國債:是指國傢發行的嚴格規定有還本付息期限的國債。定期國債按還債期長短又可分為短期國債、中期國債和長期國債。
短期國債通常是指發行期限在1年以內的國債,主要是為了調劑國庫資金周轉的臨時性餘缺,並具有較大的流動性;
中期國債是指發行期限在1年以上、10年以下的國債(包含1年但不含10年),因其償還時間較長而可以使國傢對債務資金的使用相對穩定;
長期國債是指發行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國債(含10年),可以使政府在更長時期內支配財力,但持有者的收益將受到幣值和物價的影響。
不定期國債:是指國傢發行的不規定還本付息期限的國債。這類國債的持有人可按期獲得利息,但沒有要求清償債務的權利。如英國曾發行的永久性國債即屬此類。
3.按發行地域不同,國債可分為國傢內債和國傢外債
國傢內債:是指在國內發行的國債,其債權人多為本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還本付息均以本國貨幣支付。
國傢外債:是指國傢在國外舉藉的債,包括在國際市場上發行的國債和嚮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及其他非政府性組織的藉款等。國傢外債可經雙方約定,以債權國、債務國或第三國貨幣籌集並還本付息。
4.按發行性質不同,國債可分為自由國債和強製國債
自由國債,又稱任意國債,是指由國傢發行的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認購的國債。它是當代各國發行國債普遍采用的形式,易於為購買者接受。
強製國債,是國傢憑藉其政治權力,按照規定的標準,強製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的國債。這類國債一般是在戰爭時期或財政經濟出現異常睏難或為推行特定的政策、實現特定目標時采用。
5.按使用用途不同,國債可分為赤字國債、建設國債和特種國債
赤字國債,是指用於彌補財政赤字的國債。在實行復式預算制度的國傢,納入經常預算的國債屬赤字國債。
建設國債,是指用於增加國傢對經濟領域投資的國債。在實行復式預算制度的國傢,納入資本(投資)預算的國債屬建設國債。
特種國債,是指為實施某種特殊政策在特定範圍內或為特定用途而發行的國債。
6.按是否可以流通,國債可分為上市國債和不上市國債
上市國債,也稱可出售國債,是指可在證券交易場所自由買賣的國債。
不上市國債,也稱不可出售國債,是指不能自由買賣的國債。這類國債一般期限較長,利率較高,多采取記名方式發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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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債的發行價格
平價發行。即發行價格等於其票面金額。債券到期時,國傢應依據此價格還本付息。
折價發行。即發行價格低於債券票面金額。債券到期時國傢需按票面價格還本付息。它不同於貼現發行。
溢價發行。即發行價格高於債券票面金額。債券到期時,國傢衹按債券票面價格還本付息。
2、國債的發行方式
公募法。即通過在金融市場上公開招標的方式發行國債。
國債發行的公募招標方式按招標標的物分繳款期、價格和收益率招標三種形式
按確定中標規則分單一價格招標(荷蘭式)和多種價格招標(美國式)。
承受法。即由金融機構承購全部國債,然後轉嚮社會銷售,未能售出的部分由金融機構自身承擔。
出賣法。即政府委托推銷機構利用金融市場直接出售國債。
支付發行法。即政府對應支付現金的支出改為國債代付。
強製攤派法。即國傢利用政治權力強迫國民購買國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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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債法的概念
國債法,是指由國傢製定的調整國債在發行、流通、轉讓、使用、償還和管理等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主要規範國傢(政府)、國債中介機構和國債投資者涉及國債時的行為,調整國債主體在國債行為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國債關係。
與民法中的債法不同,國債法調整的是以國傢為一方主體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這與財政法主體的一方始終是國傢這一特徵是一致的,而且國債是國傢取得財政收入的重要途徑,其目的是滿足社會需要,實現國傢職能。因此,國債法是財政法的重要部門法。但是,國債法調整的社會關係的核心是國債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即國傢作為債務人與其他債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國債法與民法特別是與民法中的債法有密切的聯繫,民法中有關債的理論及其具體規定常常也可適用於國債法。
國債法雖屬於財政法的重要部門法,但與稅法等其他財政法的部門法也有比較明顯的區別,如國債法主體的平等性即明顯區別於其他部門法,儘管國債法的一方主體必須是國傢,但在國債法律關係中,國傢是作為債務人與其他權利主體發生權利義務關係的,其他權利主體是否與國傢發生債權債務關係,一般都由自己的意志决定,在國債法律關係中,他們與國傢處於平等的地位,但在其他財政法律關係中,主體間的隸屬性則明顯區別於國債法。另外,國傢取得國債收入的權利與其還本付息的義務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而其他權利人要享有取得本息的權利,也必須履行支付購買國債資金的義務。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講,國債法是具有公法性質的私法。
(二)國債立法概況
1.國外的國債立法國有
美國;法國;日本;韓國。
2.我國的國債立法
新中國成立後,於1950年、1954-1958年、1980年至今發行過國內公債。各期國債發行以前,由國務院製定國債條例,具體規定國債的發行、轉讓、利率、還本付息及其他有關管理事項。國債條例是規範我國國債管理活動、調整國債主體之間關係的法律依據。1968年國傢償付了全部內外債本息,1968-1981年,我國是一個既無內債、又無外債的國傢。1981年1月,國務院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以下簡稱《國庫券條例》),决定發行國庫券來彌補財政赤字,以後又發行了國傢重點建設債券、財政債券、重點企業債券、保值公債、特種公債等。到1992年止,每年都頒布一個國庫券條例,對發行對象與方式、發行數額及利率、還本付息的期限、國庫券及其他債券的貼現、抵押和轉讓、國債法律責任、國債管理機構等內容予以規定。1989-1991年每年還頒布了一個特種國債條例,對特種國債的發行對象、發行數額、發行期限、利率及償還期等內容予以規定。現行的國債法是1992年3月18日由國務院頒布的《國庫券條例》,但是,該條例作為國債法已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一是它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國庫券而不能對所有的國債各類予以規範,
二是它主要規定的是國庫券發行方面的有關事項,對國債流通、國債的使用等未作規定,
三是沒有規範有關發行的審批程序等。
因此,有關部門正在積極起草《國債法》,以期對國債行為和國債關係予以明確規範。
國債法:是指調整國債在發行、使用、償還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這是財政法的重要部門法,其許多基本原理與財政法是一致的。其調整對象是以國傢為一方主體的債權、債務關係。其主要特徵表現為以下三點:一是國債法具有公法與私法的雙重屬性;二是國債法具有財政政策的屬性;三是國債法具有宏觀調控的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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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債有其自身優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流通性強
上市國債由於在交易所上市,參與的投資者較多,因而具有很強的流通性。衹要證券交易所開市,投資者隨時可以委托買賣。因此,投資者若不打算長期持有某一債券到期兌取本息,則以投資上市國債要好,以保證在賣出時能順利脫手。
2.買賣方便
目前證券營業部都開通自助委托,因此,投資上市國債可通過電話、電腦等直接委托買賣,不必象存款或購買非上市國債那樣必須親自到銀行或櫃臺去,既方便又省時。
3.收益高且穩定
相對於銀行存款而言,各上市國債品種均具有高收益性。這種高收益性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利率高。上市國債其發行與上市時的收益率都要高於當時的同期銀行存款利率。二是在享受與活期存款同樣的隨時支取(賣出)的方便性的同時,其收益率卻比活期存款利率高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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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國債都有特定用途,是國債的一種。但它並不是對預算赤字的融資,同時,與發行普通國債籌集資金的用途不同,一般是以提高收益為主要目標。
根據有關規定,這種國債屬於特別國債,特別國債要視具體發行情況,而定是否適合普通投資者投資。
國債是由政府發行的債券。與其它類型債券相比較,國債的發行主體是國傢,具有極高的信用度,被譽為“金邊債券”。
為了有效地發展中國的國民經濟,增強中國的綜合國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中國政府除了有規律性地發行適度規模的普通型國債以外,還不定期地發行一定數量的特殊型國債。普通型國債主要可分為憑證式國債、記賬式國債和無記名(實物)國債三種,特殊型國債主要有定嚮債券、特種國債和專項國債等幾種。
憑證式國債:是一種國傢儲蓄債,可記名、挂失,以“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記錄債權,可提前兌付,不能上市流通,從購買之日起記息。
記賬式國債:以電腦記賬形式記錄債權,通過無紙化方式發行和交易,可以記名、挂失。
無記名(實物)國債:是一種實物債券,以實物券的形式記錄債權,不記名、不挂失,可上市流通。
定嚮債券:為籌集國傢建設資金,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經國務院批準,由財政部采取主要嚮養老保險基金、待業保險基金(簡稱:“兩金”)及其它社會保險基金定嚮募集的債券,稱為“特種定嚮債券”,簡稱“定嚮債券”。
特別國債:經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審議批準,財政部於1998年8月嚮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行了2700億元長期特別國債,所籌集的資金全部用於補充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資本金。
專項國債:經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 過,財政部於1998年9月面嚮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 行、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等4傢國有商業銀行發行了 1000億、年利率5.5%的10年期附息國債,專項用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設施投入。
財政發行特別國債購買外匯的必要性:
有利於抑製貨幣流動性,緩解人民銀行對衝壓力;
有利於促進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協調配合;
有利於降低外匯儲備規模,提高外匯經營收益水平;
有利於支持國內企業“走出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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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債——
國債是國傢按照有償信用原則籌集財政資金的一種形式,同時也是實現政府財政政策、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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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債
國債由一國中央政府舉藉的債務,是國傢信用的一種形
式。中央政府為了實現自己職能對資金的需要,彌補國傢財政赤字
或者為了應付暫時性的資金不足和籌建一些大型的公共工程,需
要按照有藉有還的原則,定期或不定期地通過發行國債來嚮國內
外廣泛地籌集資金。國傢債券實際上就是中央政府嚮投資者出具
的承諾在一定時期內支付利息和到期還本付息的債務憑證。國債
的主要發行者是國傢財政部。
特點①信用度高。由於國債的發行主體是中央政府,賦予了
國債以超強的信用地位,國債償還以國傢財政收入作擔保,本金的
安全性大,風險小。②流動性比較強,容易兌現。由於政府的權威
性,使得國債的發行額十分龐大,造就了可以自由的交易。③代用
抵押率高於其他債券。由於國債是中央政府發行的一種有價證券,
它比較其他債券有更高的信用地位和保值能力,常被用於抵押或
者擔保。在許多交易發生時,國債可以作為無現金繳納的保證,還
可以作為擔保取得貸款。日本的國債代用抵押率已達到95%,是
所有有價證券中最高的。④國債的發行在特殊情況下具有強製性。
從本質上講,國債的存在,依賴於商品經濟的較高度發展,依賴於
國傢政局的穩定和完善的行政組織,依賴於完整的財政預算管理
體製。⑤有償性。國債作為組織財政收入的形式之一,在發行時,
事先要明確規定期限和利息率,到期就得償還本金和利息。國債具
有償還性。
作用①籌集財政資金,彌補國傢財政赤字。隨着社會的進步
與發展,國傢用於內政、外交、軍事、科學、教育以及經濟建設等
方面的支出日益增加,財政往往出現支大於收的赤字。為了保證政
府各項事業發展的資金需要,通過發行國債的方式籌集一部分社
會閑散資金便可以緩解財政上的睏難。②調劑國庫出納,起着財政
預算臨時周轉金的作用。每個國傢每個財政年度的歲入並不都能
適應歲出的需要,比如在會計年度開始時,國傢尚無財政收入,而
各項行政事業經費支出又不能停撥,在這種情況下,中央政府即可
以發行短期國債以滿足暫時支出的需要。3.國債可以調劑整個社
會的金融運行狀況。發行國債,可減少市場流通中的現金量,清償
債務,則會增加流通中的現金量。因此,在金融過度膨脹,物價迅
猛上漲的時期,中央政府可以通過發行國債來吸收社會資金,以減
少社會的貨幣流通量,起到一定的平抑物價的作用;在金融過度緊
縮時期,銀行的貸款利率上浮,國債的價格下跌,這時,國傢可以
償還國債,收買國債,從而增加社會貨幣資金的供給量,以保證國
民經濟的正常運轉,實現國傢的宏觀意圖。④調劑社會總供給和總
需求,平穩經濟周期,以保證國傢經濟的穩定發展。如在1929~
1933年經濟危機之後,西方各國都相繼采用了凱恩斯主義,運用
財政政策幹預經濟,把國債作為彌補財政赤字的重要手段。⑤國傢
設置匯兌平準基金提供了必要的資金。在金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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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he National Debt, the total amount of money owed by a country to those who have lent it money, national bonds, treasury bonds
- n.: stock, national de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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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dette nationale, dette de l'Etat, dette publique, emprunt n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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