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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流通稅
  對某些特定商品按其流轉額從生産到消費實行一次課徵製的一種流轉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3年中,國民經濟得到迅速恢復和發展,社會主義經濟的比重逐年增加,並逐漸嚮工業化的道路邁進,市場價格趨於穩定,加之對批零差價、地區差價進行合理調整,使得私營企業的利潤受到一定製約,因而私營企業嚮國傢繳納的營業稅和所得稅相對減少。特別是出現了商品深購遠銷,長距離大調撥、代銷、包銷、委托加工等經營方式,減少了商品流轉的中間環節。這對活躍市場有好的一面,但也使稅收收入日益下降。為了適應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變化,簡化稅製,保證國傢財政收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於1952年12月31日公佈《商品流通稅試行辦法》,選擇對國傢已經能夠大量生産或大量收購的商品,在生産環節徵收這種新稅——商品流通稅。已稅商品行銷全國,除另有規定外,不再徵收附加和其他各稅。
  商品流通稅的特徵是:(1)應稅商品品種少,稅源大,國傢已經能夠全部或大部分控製;(2)納稅人在商品第一次批發或調撥時納稅;(3)應稅商品從生産、流通到消費實行一種稅一次徵的辦法。商品流通稅的納稅人和納稅環節是:工礦企業産製應稅商品,由國營商業機構出售者,以國營商業機構在産地所設批發、收購或接貨機構為納稅義務人,於商品第一次調撥或批發時納稅;工礦企業産製應稅商品,自行出售或自行加工、使用者,以工礦企業為納稅義務人,於商品出廠或移送加工、使用時納稅;自設批發機構出售者,以其産地所設批發機構為納稅義務人,於商品第一次批發或調撥時納稅;採購應稅農、林、畜牧産品者,以採購人為納稅義務人,於商品集中起運時納稅;由國外進口的應稅商品,以報運進口人為納稅義務人,於商品報運進口時由海關代徵商品流通稅。1953~1957年,商品流通稅收入占工商各稅總收入的比重,各年都在30%以上,居各稅之首。1958年9月工商稅製改革時,商品流通稅被合併於工商統一稅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