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匯票從20世紀80年代在我國重新使用以來,極大地方便了企業的經濟交往,促進了市場經濟的發展。隨着商業匯票信譽的不斷提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們對商業匯票的信譽搞起假票據,對企業的經濟往來進行欺詐活動,嚴重損害和危及企業的利益,必須加大措施,提高防範假商業匯票的鑒別能力。
識別真假商業匯票首先要認清商業匯票的特徵,真商業匯票需要具有7項特徵:一是商業匯票由中國人民銀行在批準的印刷廠統一印製,具有統一規定格式、聯次、顔色和規格。二是在紫光燈下商業匯票在規定的位置應有人民銀行行徽或各專業銀行行徽的熒光反應。三是商業承兌匯票的票號以二位英文字母冠首,其後是八位阿拉伯數字;銀行承兌匯票是以分式冠首,上面是兩位英文字母,下面是兩位阿拉伯數字,分式後是8位阿拉伯數字。四是商業匯票的票號是以滲透性油墨印製,正面為黑色,字跡清晰、端正、間隔相等;反面為淺紅色,整個號碼區域用手摸有明顯凹凸感。五是大寫金額紅水綫欄使用水溶性熒光油墨,在紫光下有熒光反應。六是商業匯票在白光的照射下,顯現出滿版水印,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水印內容不同。七是商業匯票的背面有二維標識碼,在紫光下有微弱熒光反應。
真商業匯票應具備以下幾點要素:表明“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不一致的票據無效;收款人名稱與付款人名稱不能相同,其開戶銀行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商業匯票的出票日期必須是中文大寫,且到期日與出票日間隔最長不超過6個月;出票人簽章不符合規定則簽章無效;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經辦人的簽名或蓋章。銀行用公章進行承兌的,亦應承擔票據責任。承兌人簽章不符合有關規定,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後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後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分清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對於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銀行承兌匯票的原記載人為出票企業,銀行不得更改銀行承兌匯票。商業匯票的流通應當在規定的區域內進行,限定流通區域的票據,衹能在限定的區域內流通,註明“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背書轉讓,衹能持票到期收款。
商業匯票的真偽鑒別方法是:一是觀看其紙張顔色、印章顔色和形狀是否有異,觀看匯票的紋印是否清晰,觀看號碼、金額部位是否有塗改跡象。二是摸匯票的紙張是否有輕薄的感覺,手感是否有異;摸號碼區域是否有毛糙感覺,是否有明顯凹凸感。三是在白光和紫光下照射、觀看號碼區、金額書寫部位,觀看二維標識碼及背書印刷字體顔色,是一樣還是有異。
如果企業領導人、供銷人員、財會人員對上述商業匯票的特徵、要素和鑒別把握不準,應及時送開戶銀行進行查詢或幫助識別,謹防上當受騙,給企業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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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匯票持有人辦理貼現規定
商業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的持有人辦理貼現須符合下述規定。
(1)《票據法》第十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
(2)國務院的《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嚮銀行申請辦理票據貼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A. 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
B. 與出票人、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
(3)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支付結算辦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嚮銀行辦理貼現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A. 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B. 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係;
C. 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殖稅發票和商品發送單據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