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符合國傢有關法律法規和産業政策的規定;
(二)實物質量在同類産品中處於國內領先地位,並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出口創匯率、品牌知名度居國內同類産品前列;
(三)年銷售額、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産貢獻率居本行業前列;
(四)企業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産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産品開發能力居行業前列;
(五)産品按照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我國標準組織生産;
(六)企業具有完善的計量檢測體係和計量保證能力;
(七)企業質量管理體係健全並有效運行,未出現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八)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後服務體係,顧客滿意程度高。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中國名牌産品"稱號:
(一)使用國(境)外商標的;
(二)列入生産許可證、強製性産品認證及計量器具製造許可證等管理範圍的産品而未獲證的;
(三)在近三年內,有被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判為不合格經歷的;
(四)在近三年內,出口商品檢驗有不合格經歷的;或者出現出口産品遭到國外索賠的;
(五)近三年內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六)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 | (一) 建立以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和發展評價為主要評價內容的評價指標體係。
(二) 市場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産品的市場占有水平、用戶滿意水平和出口創匯水平;質量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産品的實物質量水平和申報企業的質量管理體係;效益評價主要對申報企業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水平和總資産貢獻水平等方面進行評價;發展評價主要評價申報企業的技術開發水平和企業規模水平,評價指標嚮擁有自主知識産權和核心技術的産品適當傾斜。
(三)不同産品評價細則的製定、綜合評價中評分標準的確定、不同評價指標權數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標的評價方法、評價中復雜因素的簡化以及綜合評價結果的確定等,均由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確定。
《名牌》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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