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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拆藉定義
同業拆藉是指金融機構(主要是商業銀行)之間為了調劑資金餘缺,利用資金融通過程的時間差、空間差、行際差來調劑資金而進行的短期藉貸。我國金融機構間同業拆藉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負責管理、組織、監督和稽核。金融機構用於拆出的資金衹限於交足準備金、留足5%備付金、歸還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後的閑置資金,拆入的資金衹能用於彌補票據清算、先支後收等臨時性資金周轉的需要。嚴禁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參與同業拆藉活動。
同業拆藉市場的主要交易
(1)頭寸拆藉,一般為日拆。
(2)同業藉貸,它的期限比較長,從數天到一年不等。
同業拆藉市場的利率確定方式有兩種
其一為融資雙方根據資金供求關係以及其他影響因素自主决定;
其二為融資雙方藉助中介人經紀商,通過市場公開競標確定。
同業拆藉作為臨時調劑性藉貸行為的特點
1.期限短。同業拆藉的交易期限較短,屬臨時性的資金融通。我國目前同業拆藉期限最長不超過4個月。
2.利率相對較低。一般來說,同業拆藉利率是以中央銀行再貸款利率和再貼現率為基準,再根據社會資金的鬆緊程度和供求關係由拆藉雙方自由議定的。由於拆藉雙方都是商業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其信譽比一般工商企業要高,拆藉風險較小,加之拆藉期限較短,因而利率水平較低。
3.同業拆藉的參與者是商業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
商業銀行進行同業拆藉活動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自主性原則。同業拆藉是一種信用行為,在進行拆藉資金交易時,必須承認和尊重市場主體(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嚴格遵循自願協商、平等互利、自主成交的原則,維護市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形成平等競爭的有序環境,保證資金的合理流動。
2.償還性原則。對拆出方來說,由於拆出的是本行暫時閑置不用的資金,有一定期限限製,因此必須按期收回。對拆入方來說,拆入資金衹是擁有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並不擁有長期使用的權利,也不改變資金的所有權,因而必須到期如數償還。
3.短期性原則。同業拆藉的典型特徵之一是期限短,屬一種短期融資。從拆出方看,拆出的資金是銀行的暫時閑置的資金,從數量和期限上都具有不確定性,因而其資金運用必須是短期的。就拆入方而言,嚮同業拆入資金主要是解决臨時性儲備不足的資金需要,如因清算聯行匯差而出現的臨時性頭寸不足和頭寸調度方面的突發性資金需求等。因此拆入方也應堅持拆入資金的短期性原則,一旦貸款收回或存款增加,就應立即歸還這種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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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拆藉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及經法人授權的金融分支機構之間進行短期資金融通的行為,一些國傢特指吸收公衆存款的金融機構之間的短期資金融通,目的在於調劑頭寸和臨時性資金餘缺。金融機構在日常經營中,由於存放款的變化、匯兌收支增減等原因,在一個營業日終了時,往往出現資金收支不平衡的情況,一些金融機構收大於支,另一些金融機構支大於收,資金不足者要嚮資金多餘者融入資金以平衡收支,於是産生了金融機構之間進行短期資金相互拆藉的需求。資金多餘者嚮資金不足者貸出款項,稱為資金拆出;資金不足者嚮資金多餘者藉入款項,稱為資金拆入。一個金融機構的資金拆入大於資金拆出叫淨拆入;反之,叫淨拆出。這種金融機構之間進行資金拆藉活動的市場叫同業拆藉市場,簡稱拆藉市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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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拆藉市場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融通資金的期限比較短,我國同業拆藉資金的最長期限為4個月,因為同業拆藉資金主要用於金融機構短期、臨時性資金需要;二是參與拆藉的機構基本上在中央銀行開立存款賬戶,在拆藉市場交易的主要是金融機構存放在該賬戶上的多餘資金;三是同業拆藉基本上是信用拆藉,拆藉活動在金融機構之間進行,市場準入條件較嚴格,金融機構主要以其信譽參與拆藉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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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拆藉市場有多種類型,一般可劃分為有形拆藉市場和無形拆藉市場。有形拆藉市場是指有固定場所,交易雙方通過專門的中介機構進行交易的拆藉市場,無形拆藉市場是指交易雙方通過電話、電傳等方式直接進行交易的市場。同業拆藉交易有多種多樣,按照交易方式劃分,有信用拆藉和抵押拆藉;按期限長短分,有隔夜、1天、7天、1個月、4個月等品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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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拆藉市場的重要作用在於,它使金融機構在不用保持大量超額準備金的前提下,滿足存款支付及匯兌、清算的需要。在現代金融制度體係中,金融機構為了實現較高利潤和收益,必然要擴大資産規模,但同時會面臨準備金減少、可用資金不足的問題,甚至出現暫時性支付睏難。但準備金過多、可用資金閑置過多又使金融機構利潤減少,收益降低。金融機構需要在不影響支付的前提下,盡可能地降低準備金水平,以擴大能獲取高收益的資産規模,使利潤最大化。同業拆藉市場使準備金多餘的金融機構可以及時拆出資金,保證獲得較高收益,準備金不足的金融機構可以及時藉入資金保證支付,有利於金融機構實現其經營目標。
同業拆藉市場還是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進行金融宏觀調控的重要場所。同業拆藉市場的交易價格即同業拆藉市場利率,是資金市場上短期資金供求狀況的反映。中央銀行根據其利率水平,瞭解市場資金的鬆緊狀況,運用貨幣政策工具進行金融宏觀調控,調節銀根鬆緊和貨幣供應量,實現貨幣政策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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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同業拆藉市場經歷了一個麯折發展的過程。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後,鼓勵金融機構利用資金的行際差、地區差和時間差進行同業拆藉。1986年1月,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專業銀行之間的資金可以相互拆藉。其後,同業拆藉市場開始發展起來,並在廣州、武漢、上海等大中城市成立了資金市場、融資公司等同業拆藉中介機構。1988年,由於部分地區金融機構違反有關資金拆藉的規定,用拆藉資金搞固定資産投資,拆藉資金到期無法收回,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的指示,對同業拆藉市場的違規行為進行了整頓,撤銷了各地的融資公司,對融資中介機構進行了整頓。1990年,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了《同業拆藉管理試行辦法》,第一次用專門的法規形式對同業拆藉市場管理做了比較係統的規定,拆藉市場有了一定的規範和發展。
1992年下半年到1993年上半年,受當時經濟金融環境的影響,同業拆藉市場又出現了嚴重的違規拆藉現象,大量拆藉資金被用於房地産投資、固定資産投資、開發區項目及炒賣炒買股票,一些市場中介機構亂提高拆藉資金利率,一些商業銀行繞過中國人民銀行對貸款規模的控製,超負荷拆藉資金。這種狀況造成了銀行信貸資金大量外流,幹擾了金融宏觀調控,使國傢重點資金需要無法保證,影響了銀行的正常運營,擾亂了金融秩序。為了扭轉這一混亂狀況,1993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整頓拆藉市場的要求,把規範拆藉市場作為整頓金融秩序的一個突破口,出臺了一係列措施,再一次對同業拆藉市場進行整頓,撤銷了各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的同業拆藉市場中介機構,規定了同業拆藉最高利率,拆藉市場秩序開始好轉。
為了從根本上消除同業拆藉市場的混亂現象,1996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建立了全國統一的銀行間同業拆藉市場,同年6月放開了對同業拆藉利率的管製,拆藉利率由拆藉雙方根據市場資金供求狀況自行决定,初步形成了全國統一的同業拆藉市場利率(CHIBOR)。全國銀行間同業拆藉市場,包括金融機構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藉中心提供的交易係統進行的同業拆藉(稱一級網),以及通過各地融資中心進行的同業拆藉(稱二級網)。隨着全國銀行間同業拆藉市場的建立和逐步完善,金融機構直接進行拆藉交易的渠道已經開通,1997年下半年中國人民銀行决定停辦各地融資中心業務,清理收回逾期拆出資金,撤銷相應的機構。
隨着同業拆藉市場不斷完善,同業拆藉市場交易量逐年擴大,2000年成交6728億元,比1999年增加了1.04倍。從貨幣市場交易的期限結構看,1997年7天以內(包括隔夜)的同業拆藉的比重為32.5%;而2000年同業拆藉的期限結構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7天以內(包括隔夜)的同業拆藉比重已上升為71.4%。這一指標的變化表明,同業拆藉市場已成為金融機構之間調節短期頭寸的重要場所。
作為貨幣政策支持資本市場發展的重要舉措,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於1999年8月19日下發了《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拆藉市場管理規定》。到2000年底,已有12傢證券公司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藉市場,纍计拆入資金2981億元,拆出資金6.4億元。
同業拆藉市場麯折發展的經驗教訓是深刻的,總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同業拆藉是金融機構法人之間的融資行為,不能把單個法人內部分支機構之間的資金調度(包括有償調度)即內部往來當作同業拆藉。不允許未經法定代表授權的分支機構對外拆藉,過去正是沒有強調法人管理,一個機構內部相互之間,以及法人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授權多頭對外,導致無序競爭,增加融資成本和市場風險。
二是同業拆藉是短期、臨時性資金調劑,不能短拆長用,過去,特別是1993年前,各類機構超期限拆藉資金,將拆藉資金用於固定資産投資,上開發區項目,造成金融機構資金流動性睏難,許多資金難以收回。
三是對於每個金融機構而言,同業拆藉金額要有合理的限度,必須有風險控製比例加以約束,過去沒有實行風險控製比例限製,有些金融機構超負荷拆藉,給拆藉資金帶來很大風險。
四是市場組織者定位要明確,不能以盈利為目的,要樹立服務意識,為市場參與者提供資金拆藉場所、技術支撐、信息和一綫監管,絶不可一手藉進一手放出,自身承擔風險,不能從事所謂自營。
五是資金拆藉活動是金融機構的市場行為,有其自身的運動規律,行政幹預會對市場産生不良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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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銀行間同業拆藉市場的特點
一是同業拆藉市場運作體係基本確立。我國的同業拆藉市場根據金融機構的規模和信譽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管理的全國銀行間同業拆藉市場,市場成員普遍有較大的規模和實力。第二個層次是非全國銀行間同業拆藉市場成員的金融機構,可以與任何一個有資格的金融機構進行同業拆藉交易。
二是全國銀行間同業拆藉市場成員不斷增加。從1997年下半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有計劃地擴大金融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藉市場。到2000年底,全國銀行間同業拆藉市場成員由最初的17傢大商業銀行增加到661傢金融機構,包括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股份製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行、城市商業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農村信用社、證券公司、財務公司。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拓寬了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資金的渠道,活躍了交易,方便了金融機構間的資金調劑。全國銀行間同業拆藉市場對整個金融運作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三是同業拆藉利率(CHIBOR)已成為金融市場、貨幣政策乃至全社會經濟活動關註的重要指標。隨着拆藉市場放開,拆藉利率越來越真實地反映市場資金的供求狀況,成為金融市場最有影響力的一個指標。中央銀行製定貨幣政策時要考慮它,投資者買進、賣出有價證券時要考慮它,保險公司確定保費時也要考慮它。
四是同業拆藉已成為商業銀行短期資金管理的首選方式。商業銀行在短期資金短缺或寬鬆時,首先考慮的是在同業拆藉市場上融入或融出資金,改變了以往資金依賴中國人民銀行的做法,積極在同業拆藉市場運作。同業拆藉市場的發展,為商業銀行的流動性管理和商業化經營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條件,加快了商業銀行商業化的進程,提高了商業銀行資金的營運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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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展貨幣市場、規範同業拆藉交易、防範同業拆藉風險、維護同業拆藉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之間進行的人民幣同業拆藉交易。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同業拆藉,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藉市場(以下簡稱同業拆藉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藉網絡進行的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全國統一的同業拆藉網絡包括:
(一)全國銀行間同業拆藉中心的電子交易係統;
(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拆藉備案係統;
(三)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交易係統。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同業拆藉市場進行監督管理。金融機構進入同業拆藉市場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同業拆藉交易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和檢查。
第五條 同業拆藉交易應遵循公平自願、誠信自律、風險自擔的原則。
第二章 市場準入管理
第六條 下列金融機構可以嚮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進入同業拆藉市場:
(一)政策性銀行;
(二)中資商業銀行;
(三)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
(四)城市信用合作社;
(五)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
(六)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七)信托公司;
(八)金融資産管理公司;
(九)金融租賃公司;
(十)汽車金融公司;
(十一)證券公司;
(十二)保險公司;
(十三)保險資産管理公司;
(十四)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
(十五)外國銀行分行;
(十六)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機構。
第七條 申請進入同業拆藉市場的金融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
(二)有健全的同業拆藉交易組織機構、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製制度;
(三)有專門從事同業拆藉交易的人員;
(四)主要監管指標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監管部門的規定;
(五)最近二年未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監管部門處罰;
(六)最近二年未出現資不抵債情況;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下列金融機構申請進入同業拆藉市場,除具備本辦法第七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獲得經營人民幣業務資格;
(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在申請進入同業拆藉市場前最近兩個年度連續盈利;
(三)證券公司應在申請進入同業拆藉市場前最近兩個年度連續盈利,同期未出現淨資本低於2億元的情況;
(四)保險公司應在申請進入同業拆藉市場前最近四個季度連續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20%以上。
第九條 金融機構申請進入同業拆藉市場,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程序嚮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審核金融機構進入同業拆藉市場申請的期限,適用《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第十一條 已進入同業拆藉市場的金融機構决定退出同業拆藉市場時,應至少提前30日報告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並說明退出同業拆藉市場的原因,提交債權債務清理處置方案。
金融機構退出同業拆藉市場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債權債務關係順利清理,並針對可能出現的問題製定有效的風險處置預案。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批準金融機構進入同業拆藉市場或者接到金融機構退出同業拆藉市場的報告後,應以適當方式嚮同業拆藉市場發佈公告。在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正式發佈公告之前,任何機構不得擅自對市場發佈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自發佈金融機構退出同業拆藉市場公告之日起兩年之內不再受理該金融機構進入同業拆藉市場的申請。
第三章 交易和清算
第十四條 同業拆藉交易必須在全國統一的同業拆藉網絡中進行。
政策性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以法人為單位,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藉中心的電子交易係統進行同業拆藉交易。
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拆藉備案係統進行同業拆藉交易的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同業拆藉交易以詢價方式進行,自主談判、逐筆成交。
第十六條 同業拆藉利率由交易雙方自行商定。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進行同業拆藉交易,應逐筆訂立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內容應當具體明確,詳細約定同業拆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同業拆藉交易雙方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同業拆藉成交日期;
(三)同業拆藉交易金額;
(四)同業拆藉交易期限;
(五)同業拆藉利率、利率計算規則和利息支付規則;
(六)違約責任;
(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交易合同可采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藉中心電子交易係統生成的成交單,或者采取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書面形式。
第十九條 同業拆藉的資金清算涉及不同銀行的,應直接或委托開戶銀行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大額實時支付係統辦理。同業拆藉的資金清算可以在同一銀行完成的,應以轉賬方式進行。任何同業拆藉清算均不得使用現金支付。
第四章 風險控製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應當將同業拆藉風險管理納入本機構風險管理的總體框架之中,並根據同業拆藉業務的特點,建立健全同業拆藉風險管理制度,設立專門的同業拆藉風險管理機構,製定同業拆藉風險管理內部操作規程和控製措施。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妥善保存其同業拆藉交易的所有交易記錄和與交易記錄有關的文件、賬目、原始憑證、報表、電話錄音等資料。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同業拆藉的拆入資金用途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同業拆藉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規定的前提下,由交易雙方自行商定:
(一)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中資商業銀行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1年;
(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三)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托公司、證券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7天;
(四)金融機構拆出資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對手方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拆入資金最長期限。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和管理的需要調整金融機構的拆藉資金最長期限。
第二十四條 同業拆藉到期後不得展期。
第二十五條 對金融機構同業拆藉實行限額管理,拆藉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按照以下原則核定:
(一)政策性銀行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上年末待償還金融債券餘額的8%;
(二)中資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各項存款餘額的8%;
(三)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實收資本的2倍;
(四)外國銀行分行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人民幣營運資金的2倍;
(五)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實收資本的100%;
(六)信托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淨資産的20%;
(七)證券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淨資本的80%;
(八)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由該機構的總行授權確定,納入總行法人統一考核。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和管理的需要調整金融機構的同業拆藉資金限額。
第二十六條 金融機構申請調整拆藉資金限額,應比照申請進入同業拆藉市場的程序嚮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臨時調整拆藉資金限額。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可在總行授權的範圍內臨時調整轄內金融機構的拆藉資金限額。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八條 進入同業拆藉市場的金融機構承擔嚮同業拆藉市場披露信息的義務。金融機構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應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製定同業拆藉市場中各類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規範並監督實施。
第三十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藉中心是同業拆藉市場的中介服務機構,為金融機構在同業拆藉市場的交易和信息披露提供服務。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藉中心應依據本辦法製定同業拆藉市場交易和信息披露操作規則,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藉中心應及時嚮市場公佈利率、交易量、重大異常交易等市場信息和統計數據。
第三十二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藉中心負責同業拆藉市場日常監測和市場統計,定期嚮中國人民銀行上報同業拆藉市場統計數據,嚮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提供備案係統統計信息,發現同業拆藉市場異常情況及時嚮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並通知中國人民銀行相關省一級分支機構。
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嚮同業拆藉市場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該金融機構采取限期補充信息披露、核減同業拆藉限額、縮短同業拆藉最長期限、限製同業拆藉交易範圍、暫停或停止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藉中心交易聯網等約束措施。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同業拆藉交易實施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並對同業拆藉市場的行業自律組織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負責擬定轄區同業拆藉備案管理實施辦法,並對轄區內金融機構通過拆藉備案係統進行的同業拆藉交易進行監管。
第三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同業拆藉市場監管職責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同業拆藉現場檢查:
(一)進入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製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係統。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發現同業拆藉異常交易,認為有必要進行同業拆藉現場檢查的,應報告有管轄權的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批準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進行同業拆藉現場檢查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監督檢查程序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同業拆藉市場監管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要求其就金融機構執行同業拆藉市場管理規定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實施同業拆藉現場檢查,必要時將檢查情況通報有關監管部門。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實施處罰:
(一)不具有同業拆藉業務資格而從事同業拆藉業務;
(二)與不具備同業拆藉業務資格的機構進行同業拆藉;
(三)在全國統一同業拆藉市場網絡之外從事同業拆藉業務;
(四)拆入資金用途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五)同業拆藉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拆藉資金最長期限;
(六)同業拆藉資金餘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限額;
(七)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嚮同業拆藉市場披露信息;
(八)違反同業拆藉市場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政策性銀行、信用合作社、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 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所列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藉中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發佈市場信息、發佈虛假信息或泄露非公開信息;
(二)交易係統和信息係統發生嚴重安全事故,對市場造成重大影響;
(三)因不履行職責,給市場參與者造成嚴重損失或對市場造成重大影響;
(四)為金融機構同業拆藉違規行為提供便利;
(五)不按照規定報送統計數據或未及時上報同業拆藉市場異常情況;
(六)違反同業拆藉市場規定的其他行為。
對前款所列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 為金融機構嚮同業拆藉市場披露信息提供專業化服務的註册會計師、律師、信用評級機構等專業機構和人員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不得再為同業拆藉市場提供專業化服務。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違反本辦法的金融機構進行處罰後,應當通報有關監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應報告上一級分支機構,由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從事同業拆藉市場監督管理的行為依法接受監督並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第五十二條 金融機構進行外匯同業拆藉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組織實施。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8月6日起施行,1990年3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業拆藉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同業拆藉的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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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拆藉
同業拆藉銀行間相互融通資金的業務方式。是銀行的一
項傳統業務。
同業拆藉的資金主要是金融機構在中央銀行的超額儲蓄,也
有一部分是同業存款。這種短期貸款期限一般為兩天,有的衹有一
天,通常用於彌補金融機構間每日軋算的收付差額。拆藉可通過中
介機構進行,也可由拆藉雙方直接聯繫。同業拆藉一般不須提供擔
保品,也有一部分通過購回協議的方式進行,即拆進方賣出政府正
券,拆出方買進政府證券;還款時,以相反方向進行證券的買賣,
並取得利息。交易方式主要有兩種:①定點交易。即參加交易的行
定時在某一地點召開資金洽談會,交易雙方提出拆藉的目的、金
額、期限、利率等,經過雙方協商達成拆藉協議。采取這種方式訴
藉的資金期限較長,一般為4個月,最長可達l年以上。②無形交
易。即通過電訊聯繫進行拆藉,采用這種方式交易的拆藉行之間事
先達成協議,相互承擔拆藉義務,各行根據拆藉協議,隨時通過電
訊聯繫進行拆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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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inter-bank borrow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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