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擔保統一規則》(uniform rules for contract guarantees,urcg325),1978年國際商會第325號出版物。其目的是,試圖將國際信用擔保規則納入到從屬性保證的整體框架中。
該規則共11條。其內容可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1-2條),對“擔保統一規則”的範圍和定義作了明確的界定,對於信用範圍,規則強調:“本規則適用於任何保證書、保函、賠償擔保書、擔保書或其他類似的擔保文件,不論其名稱和說明如何,衹要聲明是依據國際商會的urcg325開立。”關於定義部分,主要對投標保函、履約保函和還款保函作了明確定義。第二部分(3-9條),是關於對擔保人嚮受益人承擔的責任,受益人提出索款請求的期限、保函的有效期及退還、對基礎合同與保函的修改、索款請求的提交、申請人違約證據的提供等規定。第三部分(10-11條),主要規定了信用擔保糾紛解决的方式和法律適用等問題。
《合同擔保統一規則》至今還未被各國廣泛地采用。該規則允許當事人通過排除該規則的適用方式以達到選擇使用獨立保函的目的,但又不能對國際貿易中廣泛使用的獨立保函視而不見,因此urcg325是個妥協的産物。國際商會在此基礎上於1992年4月出版發行了《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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