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 > 合同悲統一規則
  《合同保函統一規則》(uniform rules for contract bonds, urcb524)1993年4月23日國際商會製訂,以第524號出版物公佈,1994年1月1日生效。
  《urcb524》共8條,3個附錄。其主要內容包括:適用範圍;定義;保證人和受益人的責任;保證人的履行和終止;保函文本歸還;修訂、變更、期限的延長;請求和索賠程序;爭議的解决。
  《urcb524》在總則中明確規定“本規則所調整的保函其性質是,當事人的債務不僅與當事人依據合同所承擔的債務直接相關,而且還依賴於後者”。第3條規定,“保證人依據保函而對受益人所負的責任從屬於主債務人根據合同而對受益人所承擔的責任,並且在主債務人發生違約的情況下産生”,為了證明債務人違約,《合同保函統一規則》建立了一係列確定違約的機製,以確保保證人的利益。如,在申請辦理對外擔保應提供的材料包括: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有關企業合同的副本,有關抵押或反擔保承諾函、保函格式、申請人及反擔保人的基本情況、近3年經營情況及財務報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其它材料等。
  《urcb524》主要是適合於保險業特殊做法的從屬性保函統一規則,將保函的性質確定為從屬性的,即保險人(保證人)承擔的責任是第二性的,債務人依據基礎交易産生的任何抗辯,保證人均可援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