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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兩方面或幾方面在辦理某事時,為了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訂立的共同遵守的條文産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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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人或幾人之間、兩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在辦理某事時,為了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訂立的各自遵守的條文
No. 3
  各方執以為憑的契約、文書。《周禮·秋官·朝士》“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 唐 賈公彥 疏:“雲判,半分而合者,即質劑、傅別、分支合同,兩傢各得其一者也。” 元 無名氏 《合同文字》楔子:“一應傢私財産,不曾分另,今立合同文書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清 翟灝 《通俗編·貨財》:“今人産業買賣,多於契背上作一手大字,而於字中央破之,謂之合同文契。商賈交易,則直言合同而不言契。其制度稱謂,由來俱甚古矣。” 老捨 《二馬》第五段五:“工人們已經和電影廠簽了字,定了合同,沒法再解約。”
No. 4
  和合齊同;齊心協力。《禮記·樂記》:“流而不息,合同而化,而樂興焉。” 孔穎達 疏:“言天地萬物流動不息,會合齊同而變化者也。”《史記·李斯列傳》:“上下合同,可以長久;中外若一,事無表裏。” 漢 桓寬 《????鐵論·險固》:“王者博愛遠施,外內合同。”
No. 5
  結合;締結。《再生緣》第四五回:“夫人難任千金意,少不得,這段良緣要合同。”
No. 6
  謂志同道合。《商君書·賞刑》:“是父兄、昆弟、婚姻、合同者,皆曰:‘務之所加,存戰而已矣。’” 朱師轍 解詁:“謂道合志同之士。”《楚辭·東方朔<七諫·沉江>》:“賢俊慕而自附兮,日浸淫而合同。” 王逸 註:“四海並合,皆同志也。”
No. 7
  猶會同。《紅樓夢》第五五回:“ 王夫人 便命 探春 合同 李紈 裁處。”
合同概念
  根據《民法通則》
  合同(參考英譯:agreement●bargain●contract●covenant●deal●engagement●handfast●pact●promise●signing●treaty)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根據《合同法》第2條之規定: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法國法的定義:《法國民法典》第1101條規定:“合同為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於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某物、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這是大陸法係關於合同的經典定義。
  德國法的定義:《德國民法典》第305條規定:“以法律行為發生債的關係或改變債的關係的內容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必須有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合同”。
  美國《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合同是一個允諾或一係列允諾,違反該允諾將由法律給予救濟;履行該允諾是法律所確認的義務
  合同是由訂立合同的雙方在特定條件下對商定事件的文字形式的紀錄,衹要是沒有違反法律,沒有自我矛盾的合同條文,雙方自願訂立,沒有傷及第三人利益,訂立合同的出讓方對標的物有處分權,訂立合同的一方或雙方沒有出於欺騙目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的。
  合同,也就是協議,是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約定、合意。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産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衹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纔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作為一種法律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這裏所說的合同是指受《合同法》調整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l)合同是兩個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2)合同以産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係為目的;(3)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的法律約束力
  1、自成立起,合同當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約束;
  2、如果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協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規定的情況以外,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4、合同書是一種法律文書,當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時,合同書就是解决糾紛的根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護。
我國的合同法
  總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製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
  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决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嚮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係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係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未指定特定係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係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絶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二十四條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
  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二十五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第二十八條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第二十九條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第三十條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决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一條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條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 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條 國傢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傢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第三十九條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製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 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藉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四十七條 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絶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絶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産,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傢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傢、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産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决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産,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傢、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産收歸國傢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傢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傢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産的,在不動産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第六十三條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嚮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嚮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嚮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嚮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嚮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絶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絶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絶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絶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産、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條 債權人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睏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條 債權人可以拒絶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二條 債權人可以拒絶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嚮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産,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産,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七十六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嚮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嚮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 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第九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第六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條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第一百零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絶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第一百零二條 標的物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第一百零三條 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第一百零四條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絶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傢所有。
  第一百零五條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第一百零六條 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製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嚮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産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一百二十條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嚮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産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章 其他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第一百二十六條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傢的法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一百二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傢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負責監督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决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嚮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嚮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嚮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數學上的合同
  數域p上n*n矩陣a,b稱為合同的,如果有數域p上可逆的n*n矩陣c,使b=c'ac.
  合同是矩陣之間的一個等價關係,經過非退化的綫性替換,新二次型的矩陣與原二次型的矩陣是合同的.
  矩陣合同變換是在矩陣左右兩邊分別乘c'和c,其中c為非退化矩陣.
  合同變換是在分析二次型的化簡過程中産生的,二次型的矩陣通過合同變換化為形式上比較簡單的對角陣,即標準型和規範型,給研究二次型的性質帶來了很大方便.
合同概念
  “合同”英譯參考:agreement●bargain●contract●covenant●deal●engagement●handfast●pact●promise●signing●treaty
  1、合同在國內外法律上的表述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1.3《法國民法典》第1101條規定:
  合同為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於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某物、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
  這是大陸法係關於合同的經典定義。
  1.4《德國民法典》第305條規定:
  以法律行為發生債的關係或改變債的關係的內容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必須有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合同
  1.5美國《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
  合同是一個允諾或一係列允諾,違反該允諾將由法律給予救濟;履行該允諾是法律所確認的義務
  2、合同的分類
  學理上合同有廣義、狹義、最狹義之分。
  2.1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如民法上的民事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勞動法上的勞動合同、國際法上的國際合同等。
  2.2狹義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
  作為狹義概念的民事合同包括財産合同和身份合同
  上述財産合同又包括債權合同(即下述的“最狹義合同”)、物權合同、準物權合同
  上述身份合同又包括“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第2款)。
  2.3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分則所規定的15種有名合同全部是債權合同
  註:
  製定《合同法》之時,我國的《物權法》尚未製定,故物權合同、準物權合同當時僅停留在學術探討階段。
  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留置合同、探礦權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承包合同等物權性質的合同在沒有特別法規範的情況下仍然適用合同法總則或類推適用合同法相關分則。
  3、《合同法》調整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3.1合同是兩個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3.2合同以産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係為目的;
  3.3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4、“合同”和“協議”的概念區別:
  合同和協議在實踐中沒有什麽區別.都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簡單地說,就是你情我願,然後我們把大傢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明白,說清楚,那麽我們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來說,生效的合同和協議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沒有生效或因為一些條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協議的一方是個7歲的小孩,這樣的合同就沒有效力.
  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衹是把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固定並強化,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是不需要特別的公證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兩份就夠了.合同當事人各持一份.至於您說的第三份,很可能是給見證人或第三人,這個作用也是為了強化合同或協議的效力,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衹是名稱,叫法的不同.衹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風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合同的法律約束力
  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應是法律賦予合同對當事人的強製力,即當事人如違反合同約定的內容,即産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包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約束力是當事人必須為之或不得為之的強製狀態,約束力或來源於法律,或來源於道德規範,或來源於人們的自覺意識,當然,源於法律的法律約束力,對人們的行為具有最強迫約束力。合同的約束力主要表現為:①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②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其合同義務;③當事人應按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一定的合同外義務,如完成合同的報批、登記手續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惡意影響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條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損害附期限法律行為的期限利益等。
  1、自成立起,合同當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約束;
  2、如果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協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規定的情況以外,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4、合同書是一種法律文書,當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時,合同書就是解决糾紛的根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護。
合同的種類
  ①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是錄用合同的一種,是指以職工雇用為目的,用人單位從社會上招收新職工時與被錄用者依法簽訂的,締結勞動關係並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聘用合同主要適用於用人單位招聘在職和非在職勞動者中有特定技術業務專長者為專職或兼職的技術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時使用的。例如:,有的單位或企業高薪聘請外地或本地的技術專傢、法律工作者、高級管理人員等用以改善本地區或企業的經營狀況,或為本企業提供特定服務。
  ②錄用合同
  錄用合同是指用人單位以長期雇用勞動者為目的而訂立的勞動合同,如大學生就業協議。它是由用人單位在社會上招收新職工時或續簽合同時使用的合同類型。其內容約定的是一般性的勞動權利和義務,是勞動合同中的基本類型。
  ③藉調合同
  藉調合同是指藉調單位、被藉調單位與藉調人員之間所簽訂的約定將某用人單位職工調到另一方單位從事短期性工作並確定三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藉調合同一般適用於藉調單位急需又是臨時性的情況。這種合同中一般由藉調單位支付藉調人員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④停薪留職合同
  停薪留職合同是指職工為了在一定期限內脫離原崗位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在停薪留職合同中,勞動者繼續保留原用人單位勞動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停止對勞動者工資的發放。
  技術合同
  技術合同,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所達成的具有明確全力義務內容的協議
  技術合同的種類很多,而且各種合同還經常互相重疊交叉。《合同法》根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的特點以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內容,將技術合同分為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等4類。下面分別對這4類技術合同做一簡單介紹。
  技術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係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具有創造性和新穎性。
  技術開發合同分為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委托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進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具體來說就是委托人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完成協作事項、接收研究成果。受托方即研究開發人按照約定製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成果,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等,幫助委托人掌握研究開發成果的合同
  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合作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各方就共同進行研究開發工作所訂立的合同。具體來講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為完成一定的研究開發工作,當事人各方共同投資,共同參與研究開發,共享成果,共擔風險的協議。如果一方當事人提供現金、設備、材料、場地等物質條件承擔輔助協作事項,另一方主要進行研究開發工作,則應當按委托開發合同來處理。
  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技術轉讓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現有的、特定的、成熟的技術成果。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引進合同等。
  技術咨詢合同
  技術咨詢,是指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委托人提出的要求,根據自己的知識、經驗、能力和掌握的信息,運用科學的方法和先進的手段,通過調查、研究、分析、評價、預測,為委托人提供最佳的或者幾種可供選擇的决策方案,或者解答委托人的問題。技術咨詢合同,就是專業技術人員作為受托人就特定的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所訂立的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是一類獨立的合同,包括在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和其他各類合同中有關技術咨詢的內容,不能使用有關技術咨詢合同的規定,應當適用其所屬的合同的有關規定。
  當事人可以在技術咨詢合同中約定對咨詢報告和意見的驗收或者評價辦法。委托人是否采納以及如何采納受托人的咨詢報告或者意見,由委托人自行决策。受托人對委托人實施咨詢報告或意見所受到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除非合同另有約定。對於技術咨詢合同的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義務之外派生完成的或者後續發展的技術成果,歸屬和分享的原則是:誰完成誰擁有;允許當事人做特別約定。
  技術服務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可分為輔助技術服務合同和傳授、傳遞科技知識和情報的合同。前者包括産品設計合同、工藝編製合同、測試分析合同、計算機程序編製合同等,後者包括技術培訓合同、技術中介合同等。
  與其他三類技術合同相比,技術服務合同有其特點。服務方所運用的技術知識是現有的技術,不包括開發性的技術成果,也不包括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不存在技術權屬的轉移,無需約定技術成果的歸屬及分享條款,並對實施的結果承擔責任。
  買賣合同
  按其買賣合同的性質劃分,大致可分為:工礦産品買賣合同、農副産品買賣合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知識産權買賣合同四大類(知識産權類合同在技術合同中闡述):
  (1)工礦産品買賣合同
  ①供應合同:主要是國傢按係統有計劃地分配物資和商品或當事人之間為了生産、生活需要而簽訂的合同。一般按年度計劃簽訂,供應合同又可分為訂貨合同和供貨合同
  ②産銷合同:這種合同主要指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為了買賣工業産品(或商品)而簽訂的。按供需雙方的買賣關係,又可分為代銷合同、包銷合同、選購合同和議購合同等;
  ③採購合同和推銷合同:採購合同主要是工業、商業、農業等經濟組織,為了生産、經營活動的需要,購買産品、原輔材料時與供方訂立的合同。這是從需方角度來說的。如果是上述單位為推銷自己生産、經營的商品和物資而簽訂的合同就叫推銷合同
  ④協作合同:主要是企業之間為生産産品的需要,由一方協作供應另一方産品配套件、附件等訂立的合同,以及經濟組織之間以互相供應自己的産品為條件而訂立的合同
  ⑤調劑合同:是物資、工業和商業部門為在原料、設備、商品等方面進行餘缺調劑而簽訂的合同(這種合同一般都是有組織、有領導的會議協商方式進行的)。
  (2)農副産品買賣合同
  為了進一步搞活農村經濟,從1985年起,除個別品種外,國傢不再嚮農民下達農産品統購派購任務,按照不同情況,分別實行合同訂購和市場收購,取消統派購以後,實行多渠道直綫流通,農産品經營、加工、消費單位等都可以直接與農民簽訂收購合同,農民也可以通過合作組織或建立生産者協會,主動與有關單位協商簽訂銷貨合同,這是尊重農副産品生産者的自主權,調動農民生産經營積極性,發展商品生産的重要措施。
  主要合同種類有:
  ①定購合同:一般是指供銷部門、糧食部門、商業部門在播種季節前與農民協商先就定購的品種、數量等達成一致意見而簽訂的合同(如:果品産銷合同、水果定購合同、蔬菜産銷合同、鮮魚收購合同、棉花定購合同、糧油定購合同等等)。
  這種合同簽訂後,一般先由需方付給供方一定數額的定金作為擔保,需方違約,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供方違約,則應加倍返還定金。這是我國對農副産品有計劃收購采取的一種普遍形式。
  ②換購合同:是指供需雙方為了互通有無,調劑餘缺而簽訂的合同。如木材收購部門,可以用一些生産資料同集體林區或林農通過換購合同的形式收購一部分木材等。
  ③結合合同:主要是指國傢商業部門同農業生産單位,或農民之間訂立的合同,如:由商業部門按合同供給生産資料(化肥、農藥、薄膜、農機具等),農業生産單位或農民按合同出售農副産品(一般是在國傢收購某些重要農副産品時采用);又如:食品公司收購生豬時供給飼料糧;糧食部門收購稻穀、小麥優先供給化肥、地膜等;
  ④議購合同和議銷合同:主要是指商業部門與生産者采取協商議價的方式所簽訂的收購合同(一般是指産銷情況變化大,生産零星分散的農副産品(如:核桃、花椒收購合同);或是商業部門將議價收購的農副産品,又以協商議價的方式出售給經營單位和使用單位而簽訂的議銷合同
合同範例
  房屋裝修合同
  張三(以下簡稱甲方)為裝修*****房屋(四小區10-2-12),經與李四(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共同恪守。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本合同由***起草。
  一、工程項目:
  1、三個房間(兩臥室、一客廳,以下簡稱三個房間)打地角綫,包暖氣及管綫(客廳要對稱),房頂四周打石膏綫,包三個房間的門、窗;客廳、臥室鋪強化木地板;清除所有房間原有塗料,客廳、臥室打膩子,刷立邦漆兩次。
  2、通陽臺的門窗處打一吧臺,上方根據甲方要求(圖紙)做一置物架;陽臺東側打一多用途櫃(底下放鞋、上面書櫃)、西側打一吊櫃,包陽臺、鋪磁磚、吊PVC板。
  3、衛生間、洗臉間、廚房鋪磁磚到頂,屋頂吊PVC板;廚房地面鋪磁磚,打一竈臺。
  4、房間電源綫路根據甲方要求適當調整,客廳門後一多用途櫃(底下放鞋,上面挂衣服)。
  5、未盡細節的之處,由甲方提出方案,商量確定。
  二、承包方式:
  甲方按乙方要求必須保證裝修期間的所需材料(乙方需提前通知甲方),乙方負責施工。
  三、質量標準:
  施工質量要符合安全要求,裝修質量不得低於同一施工類型的裝修標準,雙方認可。
  四、施工期限:
  二○○六年八月二十日至二○○六年十月十日,如不能按期完成,每天將處罰金五十圓。
  五、工程造價:
  材料由甲方提供,甲方衹支付乙方裝修人工費伍仟陸佰圓人民幣。
  六、付款方式:
  工程完工後,經甲方驗收,如符合以上施工項目和設計要求,三天內一次將裝修人工費付清。
  七、其它問題:
  裝修項目的具體要求,由甲方提出,乙方實施。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决。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效應。
  甲方: 乙方: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對合同的內容和條款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合同成立的判斷依據是承諾是否生效。
  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産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際,就是合同生效之時。兩者在時間上是同步的。
  但是,《合同法》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經批準、登記後即生效。
  合同有效成立的5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應具有實施法律行為的資格和能力:
  2.當事人應是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標的和內容必須合法:
  4.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互為有償;
  5.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合同管理
  現代企業的經濟往來,主要是通過合同形式進行的,合同管理作為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能否實施有效管理,把好合同關,是現化企業經營管理成敗的一個重要因素。
  一、合同管理機構和管理模式
  首先,合同應由企業法律顧問部門管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而簽訂的合同是民事合同,企業通過合同所確立的民事關係,是—種受法律保護的民事法律關係,所以通過簽訂合同建立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由此可見,由於合同本身的特徵,决定了合同不同於企業內部的生産人事、財務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業自身的界限,使之成為一種受法律規範和調整的社會關係,涉及大量的法律專業問題,所以合同應由企業法律顧問部門管理。
  其次,合同管理應采取企業法律顧問部門統一歸口管理和各業務部門、各單位分口管理的模式。法律顧問部門作為企業合同的統一管理部門,對企業合同的簽訂和履行負有監督、檢查和指導的職責。具體操作上,對合同實行分級、劃塊管理,各業務部門和所屬各單位作為合同二級管理單位,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合同簽訂和履行,並嚮法律顧問部門定期匯報有關合同的執行情況。這樣.企業和所屬各部門、各單位對合同的管理做到機構、人員、制度三落實,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體係。
  二、合同管理的具體內容
  合同關係自始至終是一種法律關係,所以現代企業的合同管理也應當是自始至終的全過程的、全方位的管理。根據多年來我國企業的合同管理實踐,合同管理應做好如下幾項工作:
  1、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要使合同管理規範化、科學化、法律化,首先要從完善制度人手,製定切實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合同的歸口管理,合同資信調查、簽訂、審批、會簽、審查、登記、備案,法人授權委托辦法,合同示範文本管理,合同專用章管理,合同履行與糾紛處理,合同定期統計與考核檢查,合同管理人員培訓,合同管理奬懲與挂鈎考核等。企業通過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層次清楚、職責明確、程序規範,從而使合同的簽訂、履行、考核、糾紛處理都處於有效的控製狀態。
  2、加強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教育。合同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着合同管理的質量。通過學習培訓,使合同管理人員掌握合同法律知識和簽約技巧,這不但增強了合同管理人員的責任感,也提高了合同法律意識。
  3、重大合同審查管理。企業重大合同主要有:中外合資合作合同、企業購並合同、聯營合同,獨傢代理協議、重大技術改進或技術引進合同、涉及擔保的合同、房地産開發與交易合同等。把這些對企業的生産經營活動和經濟效益影響大的合同挑出來,做為合同的重點管理對象,從合同的項目論證、對方當事資信調查、合同談判、文本起草、修改、簽約、履行或變更解除、糾紛處理的全過程,都由法律顧問部門參與,嚴格管理和控製,預防合同糾紛的發生,有效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4、履行監督和結算管理。簽約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時有效履行,防止違約行為的發生,所以;企業法律顧問對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是十分必要的。通過監督可以知道企業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時發現影響履行的原因,以便隨時嚮各部門反饋,排除阻礙,防止違約的發生。另外,合同結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環節和內容,法律顧問部門同財務部門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結算關至關重要,這既是對合同簽訂的審查,也是對合同履行的監督,具體可采取或製定貸款支付復核程序,實施有效的管理。
  5、違約糾紛的及時處理。合同關係是一種法律關係,違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要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或強製履行等法律後果。法律顧問部門審查合同時選擇合適的違約條款和糾紛處理條款顯得很重要,一旦發生違約情形,法律顧問要區別情況,及時采用協商,仲裁或訴訟等方式,積極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減少企業的經濟損失。
  合同管理是企業法律顧問事務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它不再是簡單的要約、承諾、簽約等內容,而是一種全過程、全方位、科學的管理,現代企業若能對合同實施有效管理,將為企業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提高産生巨大的推動力。
創業合同註意事項
  創業投資做生意,簽訂相關合同是例行的重要事宜。合同是雙方利益和合作的書面保證,因此簽訂合同要格外嚴謹認真。
  如何簽訂一份高質量的合同,是很多當事人常面臨的問題。要解决這個問題,就需要在在簽訂合同中註意如下幾個情況。
  (1)合同的基本條款要具備,尤其是交易的內容、履行方式和期限、違約責任要約定清楚。
  (2)查閱國傢對該交易有無特別規定,目的在於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合法有效。
  (3)嚮律師事務所、公司法律顧問咨詢相關業務的實際開展情況,瞭解業務發生糾紛的概率和糾紛的起因、種類,以便在訂立合同時盡可能避免同樣缺憾的發生。
  (4)可能的話,通過行政機關的公證、律師見證和公證,通過相關機構的中介作用,使合同的內容盡可能完備。
  行政合同
  除民事合同外,還存在有行政合同。行政合同的法律關係不受合同法調整。所謂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約,指行政機關為達緻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實現行政管理目標之目的,與相對人之間經過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
  合同的由來
  合同是適應私有製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商品生産産生後,為了交換的安全和信譽,人們在長期的交換實踐中逐漸形成了許多關於交換的習慣和儀式。這些商品交換的習慣和儀式便逐漸成為調整商品交換的一般規則。隨着私有製的確立和國傢的産生,統治階級為了維護私有製和正常的經濟秩序,把有利於他們的商品交換的習慣和規則用法律形式加以規定,並以國傢強製力保障實行。於是商品交換的
  合同法律形成便應運而生了。古羅馬時期合同就受到人們的重視。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儀式的術語和動作被遺漏任何一個細節,就會導致整個合同無效。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這種繁瑣的形式直接影響到商品交換的發展。在理論和實踐上,羅馬法逐漸剋服了締約中的形式主義。要物合同和合意合同的出現,標志着羅馬法從重視形式轉為重視締約人的意志,從而使商品交換從繁瑣的形式中解脫出來,並且成為現代合同自由觀念的歷史淵源。
  合同製在中國古代也有悠久的歷史。《周禮》對早期合同的形式有較為詳細的規定。判書、質劑、傅別、書契等都是古代合同的書面形式。經過唐、宋、元、明、清各代,法律對合同的規定也越來越係統。
  還有一種說法,現代的合同都寫有一式兩份,因為以前民間訂製合同時就是一張紙,寫好後從中間撕開,一人拿一半,有爭執的時候在合起來,所以就有了合同和一式兩份的說法。
經濟百科
  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百科辭典
    合同(代數學中的)
    congruence ( in algebra)
    合同(代數學中的)仁。on盯uenc。(ina一繆一,ra);‘明印」y-
  ,,雙”衹〕
  泛代數(universal al羅bra)A={4,。1一與。‘掃
  的所有運算可交換的一個等價關係兀,即亢滿足如下
  條件:對任意a,“〔月(i=1.二,司和任意n元運
  算田60,如果a,兀a(,=1,一,n),那麽(a.,…,
  a。山)兀(a,…,a。①).用類似的方式定義代數係統
  中的合同.於是,模一個合同:的等價類形成與A同型
  的一個泛代數(代數係統)A/兀,稱A/兀為模兀的商
  作攀(quo‘ient al羅bra(或稱西棗續(quo‘ien‘s,,S-
  tem”).從A到A/兀一上的自然映射(把A的元素a映射
  到A/二中包含a的類a廠究)是一個滿同態,反之,每
  一個同態甲二A~B確定唯一的一個合同,此合同
  類由B的元素的原象構成.
  在一個泛代數(代數係統)的關係格中,若一幹個合
  同::(i任I)的交是一個合同.般說來,關係格中的若
  幹個合同的並不是一個合同兩個合同兀;和兀2的積
  7TI冗2是一個合同,當且僅當冗。與7T2可換,即當一且僅當
  凡幾二冗2九l·
    
百科辭典
  hetong
  合同
  contract
    又稱契約。廣義泛指發生一定權利、義務的協議,如師徒合同、勞動合同以及工廠與車間訂立的責任奬懲合同等。狹義專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自然人或法人)關於建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此類合同是産生債的一種最為普遍和重要的根據,故又稱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所規定的經濟合同,亦屬於債權合同的範圍。本條所述為狹義合同
    合同的法律特徵 ①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即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②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須達成協議,即意思表示的一致。③合同係以發生民事法律關係為目的。④合同是雙方依照或符合法律規範要求而達成的協議,故為合法行為。
    合同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發生了權利、義務關係;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就要受到法律製裁。
    合同的歷史發展 合同製是適應私有製和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在歷史上,以交換為目的的商品生産産生後,為了交換的安全和信譽,人們在長期的交換實踐中逐漸形成了種種交換的習慣或儀式,如要念一定的術語或在神前宣讀一定的誓言等,這些商品交換的習慣和儀式便逐漸成為調整商品交換的一般規則。
    隨着私有製的確立和國傢的産生,統治階級為了維護私有製和正常的經濟秩序,通過法律確認有利於他們的商品交換的習慣和儀式具有法律效力,並由國傢強製力保障其實行。於是作為商品交換法律形式的合同便應運而生,合同制度也就逐漸成為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
    宓攔舛拍?1849)京師永平車廠雇車合同
    西方合同制度的發展 古代羅馬法適應簡單商品生産的客觀要求,用合同的法律形式把商品交換關係固定下來,使合同雙方形成一定的債權、債務關係,用債的法律制度保障義務的履行,故把合同稱為産生債的一種重要的法律根據。在羅馬法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適應社會商品生産和交換的需要,創立了各種合同,如買賣、租賃、合夥、藉貸、寄托合同等。
    羅馬法初期對合同的形式極為重視,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儀式的術語和動作被遺漏了任何一個細節,就會導致整個合同的無效。這種繁瑣的形式不能不影響到商品交換的發展,所以隨着羅馬帝國國土的擴大,商品經濟的發展,合同理論有了進步,使羅馬法逐步剋服了締約中的形式主義,承認了要物合同和合意合同的合法性。以授受標的物為合同成立要件的要物合同的出現,排除了由於合同形式上的缺陷而被否定的危險;而合意合同(又稱諾成合同)的出現,則標志着羅馬法從重視形式轉為重視締約人的意志,從而使商品交換從繁瑣的形式中解脫出來,並且成為現代合同自由觀念的歷史淵源。
    合同製的充分發展,是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高度發展造成的。資産階級按照資本主義自由競爭和反對封建等級、行會的限製和束縛的要求,提出並推行契約自由的原則。這一原則為資本主義國傢的法律所確認。1804年《法國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契約為一種合意”,並把“負擔義務的當事人的同意”列為“契約有效成立的主要條件”之首位,還規定對因錯誤、脅迫、欺詐等而表示的同意,當事人有權依法定方式撤銷契約或宣佈契約無效,以此來保障契約自由原則的執行。《法國民法典》在羅馬法的基礎上,總結了合同所生之債的特徵,根據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需要,從“契約或合意之債的一般規定”,到買賣、藉貸、租賃、合夥、互易、寄托等各種合同,均設專章作了具體的規定。其
英文解釋
  1. :  contractus,  concordat,  Contact,  congruence,  cont., contr. contract
  2. n.:  award a contract,  (business) contract,  legally binding agreement, usu in writing,  Agreement,  keep a contract,  bargain,  concurrent insurance [policy],  whiz,  paction,  pact,  indenture,  contract,  charter,  bond
  3. adj.:  compact
法文解釋
  1. n.  contrat
近義詞
條約, 契約, 票據, 具有法律效力的, 協議
項目, 條款, 條項, 在法律文件如遺囑, 協定, 條件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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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重合同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