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用語 : 法學 >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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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司法是指國傢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在西方國傢,由於“三權分立”,司法與行政、立法之間有嚴格界限。
司法的作用
  “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綫”,類似的法諺在最近的十幾年間已逐漸為人們所耳熟能詳。“司法”也越來越多地成為法律職業者和普通人挂在嘴邊的名詞。然而,在面對諸如“究竟什麽是‘司法’?”這樣看似簡單的問題時,不但外行說不出什麽道道來,就連法律人自身,恐怕也無法說得明晰與透徹。
  引人註目的是,我國憲法對“司法”的概念並未明文界定。在筆者看來,這種立法的缺失並非立法者的過失疏漏,實乃有意為之。留下“司法”的懸念一是立法者無法消彌學界關於“司法”概念的爭論,二是立法者自身亦對“司法”及其性質認識模糊。最重要的,憲法和法律有意疏漏“司法”的概念有助於國傢决策層適時對“司法”作出調整。至於“司法”的實質意涵有無藉由理論加以建構的可能,在學界嚮來也備受質疑。
西方及中國特色司法概述
  在西方,“司法”一詞大都同時作為學理上的概念和各國實定法上的用語而存在。依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司法有別於立法及行政,是“處罰犯罪或裁决私人爭訟”的權力,性質上屬於純粹的法律作用,而非政治作用。法官不過是法律的傳聲筒,衹能依三段論法精確地適用法律條文,不具有違憲審查權,甚至連解釋權亦嚴格受到限製。但從現代各國司法體製及司法機關的職權來看,孟氏對司法的定義方式顯然與現實已有了很大的不同。一般認為,司法的內容受各國傳統及時代因素影響,具有歷史的可變性,無法以一定的方式加以界定。考察現代各國對“司法”概念的具體實踐,大體上,美日與德法堪稱兩類典型。
  美國的司法概念,依其聯邦憲法第3條規定,以“事件及爭訟”(Cases and controversies)為要素,包含民事、刑事及行政事件的裁判。而且,法院審理案件時,附帶對有關法令進行違憲審查,這是司法的本質性義務。日本戰後對美國司法制度全盤照收,因此,在對司法的理解上,也大致采取與美國相同的態度。
  法國自大革命以來,即將司法範圍限定於民、刑事裁判,不包括行政案件的裁判。司法的任務亦受嚴格限製,大革命時期的法律規定,法官幹預立法權及執行權行使的,即構成瀆職罪。同時,法院“解釋”法律也被絶對禁止,相應地,法官僅能一板一眼適用法律。1958年法國第五共和憲法雖然引進違憲審查制度,但該制度與一般司法不同,這很突出地反映在相應法律條文的歸屬上:後者規定於第八篇“司法權威”,而前者卻另外規定於第七篇“憲法院”。同屬大陸法係的德國,傳統類似於法國,將行政法院排除在司法體係之外,現行基本法則另設“裁判”(Rechtsprechung)一語,做為“司法”的上位概念,用以統括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財政法院、勞動法院、社會法院及具有抽象違憲審查權的憲法法院。
  然而司法的實質並不在於司法範圍的深廣,而在於“司法”之所以成其為“司法”的底綫。我國司法體製本仿蘇聯而建製,在我們當年所着力效仿的蘇聯解體之後,其國原依存的司法體製亦分崩離析。現今的俄羅斯等國在司法體製上也業已全盤接收“三權分立”學說,並已完成相應改製。在此境遇下的中國司法體製既面臨與原蘇聯舊體製的决裂,又礙於政治因素及本土國情而無法斷然象俄羅斯等國一樣對司法制度進行徹底改造,“有中國特色的司法體製”一語便成為國傢决策層所握持的一根救命稻草,並為學界學者所着力維護。
  如果有關“司法”概念的爭議僅僅存在於學界,倒也能讓我等百姓們圖個清靜:管他吵得天翻地覆呢,那是學者們的分內之事,犯不着讓普通人操心。然而正因為法律的缺席,不可避免地引來了與司法有些許聯繫的機關或部門的攪局,他們在各自的權力範圍之內對司法指手畫腳,終至“司法”成為一張“普羅米修斯的臉”,變幻莫測。諸如國務院總理在人大會上作政府工作報告時大聲疾呼“深化司法改革,嚴格執法,公正司法”,諸如衆多將“公檢法司安”統歸“司法部門”而行文的黨內及政府紅頭文件,再諸如通常兼任公安部門領導人的政法委書記在個案上對檢察長、院長的指示,等等等等。“司法機關”終於淪落為“政法機關”的一個下位概念。
  想想“司法機關”的可憐境況吧,一方面雖享有與政府同等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卻遊離於國傢權力的邊緣並深受政府越權之苦,而老百姓並不懂得這麽多彎彎,“腐敗”的帽子决然要扣在“司法”的頭上。正因為“司法”背負了沉重的“最大的腐敗”之後,從而卻成功地掩蓋了在這背後隱藏着的比“最大”“更大”的“腐敗”。而這“更大”的“腐敗”纔是真正的“腐敗”之源。
  誠然,因各國歷史及國情各異,在司法一語上世界各國也各有特點,而絶無完全相同的兩套司法體係。然而,各國司法概念雖不盡相同,對司法獨立的強調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遵循卻早已成為各國通例,這亦是“司法”之所以成其為“司法”,並能最終達成公正的前提與底綫。1985年11月29日通過的聯合國《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同樣將“司法獨立”原則規定為對各國司法的最低限度要求。這一國際司法文獻特別強調:各國應保證司法機關的獨立,並將此原則正式載入其本國的憲法或法律之中。司法機關應不偏不倚、以事實為根據並依法律規定來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應有任何約束,也不應為任何直接間接不當影響、慫恿、壓力、威脅、或干涉所左右,不論其來自何方或出於何種理由
雜志《中國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司法》雜志,是由司法部主管、司法研究所主辦、法律出版社協辦,立足於司法行政領域,面嚮法律界和法學界的應用法學類理論刊物。
  圍繞監獄體製改革、勞教工作特色化、社區矯正、公職律師、公證體製改革、國傢司法考試制度、司法鑒定制度、法律服務管理制度、基層司法所改革、人民調解制度、司法行政法製化建設等司法行政理論建設以及法學理論研究、司法實踐中遇到的難點、熱點問題,對欄目設置作了全新調整,開闢了"權威人士訪談"、"部頒規章解讀"、"司法行政理論"、"司法制度論壇"、"言論廣場"、"探索與爭鳴"、"監獄制度"、"勞教制度"、"司法考試"、"律師制度"、"公證制度"、"基層司法行政"、"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援助"、"司法行政信箱"、"法官檢察官警官論壇"、"案例賞析"、"法治隨筆"、"域外司法"、"理論動態"、"軍事法製"、"來稿摘登"等欄目,致力於推進司法行政理論建設,關註司法行政實踐探索,傳播先進司法行政理念,把刊物營造成為司法行政係統工作人員、公檢法等政法係統工作人員、律師、公證員、人民調解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考試應試人員、軍隊係統官兵、法學理論工作者、高等法律院校師生學習、交流、探討的共同園地。
  可見,取得獨立地位並在國傢最高權力體係占據話語權纔是弄清楚“司法”是什麽的前提。
英文解釋
  1. n.:  elisor,  judicatory,  judicature,  check and balance,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1 [U]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uthority to carry out justice and to interpret and apply laws,  right to exercise legal authority,  jurisdiction,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法文解釋
  1. n.  justice
近義詞
執法
審理權, 審判權, 審理, 司法, 裁判權
裁决, 依法判處, 審判, 裁判, 判决, 宣判, 斷定, 法庭或法官的, 法律製裁, 裁定, 判刑, 審訊, 審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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