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司法 是指國傢司法 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在西方國傢,由於“三權分立”,司法 與行政、立法之間有嚴格界限。 “司法 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綫”,類似的法諺在最近的十幾年間已逐漸為人們所耳熟能詳。“司法 ”也越來越多地成為法律職業者和普通人挂在嘴邊的名詞。然而,在面對諸如“究竟什麽是‘司法 ’?”這樣看似簡單的問題時,不但外行說不出什麽道道來,就連法律人自身,恐怕也無法說得明晰與透徹。
引人註目的是,我國憲法對“司法 ”的概念並未明文界定。在筆者看來,這種立法的缺失並非立法者的過失疏漏,實乃有意為之。留下“司法 ”的懸念一是立法者無法消彌學界關於“司法 ”概念的爭論,二是立法者自身亦對“司法 ”及其性質認識模糊。最重要的,憲法和法律有意疏漏“司法 ”的概念有助於國傢决策層適時對“司法 ”作出調整。至於“司法 ”的實質意涵有無藉由理論加以建構的可能,在學界嚮來也備受質疑。 在西方,“司法 ”一詞大都同時作為學理上的概念和各國實定法上的用語而存在。依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司法 有別於立法及行政,是“處罰犯罪或裁决私人爭訟”的權力,性質上屬於純粹的法律作用,而非政治作用。法官不過是法律的傳聲筒,衹能依三段論法精確地適用法律條文,不具有違憲審查權,甚至連解釋權亦嚴格受到限製。但從現代各國司法 體製及司法 機關的職權來看,孟氏對司法 的定義方式顯然與現實已有了很大的不同。一般認為,司法 的內容受各國傳統及時代因素影響,具有歷史的可變性,無法以一定的方式加以界定。考察現代各國對“司法 ”概念的具體實踐,大體上,美日與德法堪稱兩類典型。
美國的司法 概念,依其聯邦憲法第3條規定,以“事件及爭訟”(Cases and controversies)為要素,包含民事、刑事及行政事件的裁判。而且,法院審理案件時,附帶對有關法令進行違憲審查,這是司法 的本質性義務。日本戰後對美國司法 制度全盤照收,因此,在對司法 的理解上,也大致采取與美國相同的態度。
法國自大革命以來,即將司法 範圍限定於民、刑事裁判,不包括行政案件的裁判。司法 的任務亦受嚴格限製,大革命時期的法律規定,法官幹預立法權及執行權行使的,即構成瀆職罪。同時,法院“解釋”法律也被絶對禁止,相應地,法官僅能一板一眼適用法律。1958年法國第五共和憲法雖然引進違憲審查制度,但該制度與一般司法 不同,這很突出地反映在相應法律條文的歸屬上:後者規定於第八篇“司法 權威”,而前者卻另外規定於第七篇“憲法院”。同屬大陸法係的德國,傳統類似於法國,將行政法院排除在司法 體係之外,現行基本法則另設“裁判”(Rechtsprechung)一語,做為“司法 ”的上位概念,用以統括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財政法院、勞動法院、社會法院及具有抽象違憲審查權的憲法法院。
然而司法 的實質並不在於司法 範圍的深廣,而在於“司法 ”之所以成其為“司法 ”的底綫。我國司法 體製本仿蘇聯而建製,在我們當年所着力效仿的蘇聯解體之後,其國原依存的司法 體製亦分崩離析。現今的俄羅斯等國在司法 體製上也業已全盤接收“三權分立”學說,並已完成相應改製。在此境遇下的中國司法 體製既面臨與原蘇聯舊體製的决裂,又礙於政治因素及本土國情而無法斷然象俄羅斯等國一樣對司法 制度進行徹底改造,“有中國特色的司法 體製”一語便成為國傢决策層所握持的一根救命稻草,並為學界學者所着力維護。
如果有關“司法 ”概念的爭議僅僅存在於學界,倒也能讓我等百姓們圖個清靜:管他吵得天翻地覆呢,那是學者們的分內之事,犯不着讓普通人操心。然而正因為法律的缺席,不可避免地引來了與司法 有些許聯繫的機關或部門的攪局,他們在各自的權力範圍之內對司法 指手畫腳,終至“司法 ”成為一張“普羅米修斯的臉”,變幻莫測。諸如國務院總理在人大會上作政府工作報告時大聲疾呼“深化司法 改革,嚴格執法,公正司法 ”,諸如衆多將“公檢法司安”統歸“司法 部門”而行文的黨內及政府紅頭文件,再諸如通常兼任公安部門領導人的政法委書記在個案上對檢察長、院長的指示,等等等等。“司法 機關”終於淪落為“政法機關”的一個下位概念。
想想“司法 機關”的可憐境況吧,一方面雖享有與政府同等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卻遊離於國傢權力的邊緣並深受政府越權之苦,而老百姓並不懂得這麽多彎彎,“腐敗”的帽子决然要扣在“司法 ”的頭上。正因為“司法 ”背負了沉重的“最大的腐敗”之後,從而卻成功地掩蓋了在這背後隱藏着的比“最大”“更大”的“腐敗”。而這“更大”的“腐敗”纔是真正的“腐敗”之源。
誠然,因各國歷史及國情各異,在司法 一語上世界各國也各有特點,而絶無完全相同的兩套司法 體係。然而,各國司法 概念雖不盡相同,對司法 獨立的強調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遵循卻早已成為各國通例,這亦是“司法 ”之所以成其為“司法 ”,並能最終達成公正的前提與底綫。1985年11月29日通過的聯合國《關於司法 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同樣將“司法 獨立”原則規定為對各國司法 的最低限度要求。這一國際司法 文獻特別強調:各國應保證司法 機關的獨立,並將此原則正式載入其本國的憲法或法律之中。司法 機關應不偏不倚、以事實為根據並依法律規定來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應有任何約束,也不應為任何直接間接不當影響、慫恿、壓力、威脅、或干涉所左右,不論其來自何方或出於何種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 部《中國司法 》雜志,是由司法 部主管、司法 研究所主辦、法律出版社協辦,立足於司法 行政領域,面嚮法律界和法學界的應用法學類理論刊物。
圍繞監獄體製改革、勞教工作特色化、社區矯正、公職律師、公證體製改革、國傢司法 考試制度、司法 鑒定制度、法律服務管理制度、基層司法 所改革、人民調解制度、司法 行政法製化建設等司法 行政理論建設以及法學理論研究、司法 實踐中遇到的難點、熱點問題,對欄目設置作了全新調整,開闢了"權威人士訪談"、"部頒規章解讀"、"司法 行政理論"、"司法 制度論壇"、"言論廣場"、"探索與爭鳴"、"監獄制度"、"勞教制度"、"司法 考試"、"律師制度"、"公證制度"、"基層司法 行政"、"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援助"、"司法 行政信箱"、"法官檢察官警官論壇"、"案例賞析"、"法治隨筆"、"域外司法 "、"理論動態"、"軍事法製"、"來稿摘登"等欄目,致力於推進司法 行政理論建設,關註司法 行政實踐探索,傳播先進司法 行政理念,把刊物營造成為司法 行政係統工作人員、公檢法等政法係統工作人員、律師、公證員、人民調解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 考試應試人員、軍隊係統官兵、法學理論工作者、高等法律院校師生學習、交流、探討的共同園地。
可見,取得獨立地位並在國傢最高權力體係占據話語權纔是弄清楚“司法 ”是什麽的前提。 n.: elisor, judicatory, judicature, check and balance,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1 [U]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uthority to carry out justice and to interpret and apply laws, right to exercise legal authority, jurisdiction,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n. justice 執法 審理權 , 審判權 , 審理 , 司法 權 , 裁判權 裁决 , 依法判處 , 審判 , 裁判 , 判决 , 宣判 , 斷定 , 法庭或法官的 , 法律製裁 , 裁定 , 判刑 , 審訊 , 審問 中國 法律 政治 法治 組織 航空 百科大全 機構 社會 大學 院校 香港 城市 警察 執法 演員 律師 謀士 三國 金融 銀行 法條 法規 立法 科學 名譽教授 刑偵學 更多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