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公法上,國籍是自然人對某國負有忠誠義務的根據,也是國籍國對其行使外交保護的根據。多重國籍者可能要對多個國傢負有忠誠義務,這往往會給他帶來許多麻煩,特別是在戰爭時更是如此。如果其兩個國籍國之間發生戰爭,則無論他選擇忠誠於哪一方,都會被對方視為叛國行為。無國籍者沒有這些忠誠義務,但當其權利在某個國傢受到損害時,將得不到任何國傢的外交保護。
每個國傢都根據自己的國籍法,來確定哪些自然人具有本國國籍。這似乎不會産生衝突。但實際上,由於各個國傢賦予國籍的原則不同,有人可能具有多個國籍,有人可能沒有國籍,因而産生國籍上的衝突。在國際司法上,一個人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國籍的情況,稱為國籍的積極衝突;一個人沒有國籍的情況,稱為國籍的消極衝突。如果某一法律關係中,需適用當事人的本國法,那麽,在積極衝突的情況下,就需要確定以他的哪一個國籍為準;在消極衝突的情況下,由於當事人沒有國籍國,就要確定應適用什麽法律。
國籍的積極衝突與消極衝突的發生,是由於各國對於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的規定不同。
1.國籍的取得
(1)生來取得。即因自然人的出生而取得某國國籍。有的國傢采血統主義,即當事人以其父母的國籍為國籍;有的國傢采出生地主義,即自然人具有其出生地國的國籍。血統主義又有雙係血統主義(自然人出生時,須其父母雙方均為本國公民,其子女方取得本國國籍)與單係血統主義之分。出生地主義中,對出生地的認定標準也不同。比如,依英國法,凡出生在英國商船上的人,均為英國公民,而不論其出生時,該商船位於什麽地方;而美國認為,在美國領海內的商船上出生的人,取得美國國籍。如果一艘英國商船停泊在美國港口,則在該船上出生的人即同時具有英美兩國國籍。如果新生兒的父母不是英國或美國公民,其國籍國采血統主義,則他還同時具有父母的共同國籍,如果其父母的國籍不一致,則還可能出現四重國籍。
(2)傳來取得,或稱派生取得。國籍的取得不是基於出生的事實,而是由於嗣後的原因。
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國內法上的原因,如歸化(入籍),即當事人自願申請取得某國國籍,或由於婚姻、收養而取得一國國籍;一是國際法上的原因,如領土變更(領土割讓,國傢合併)會導致該項變更所涉領土上的居民的國籍發生變更。 發生國籍變更時,如果所涉國傢對於國籍的取得與喪失的規定不同,也會出現雙重國籍與無國籍的現象。如一國規定,本國婦女與他國公民結婚的,當然喪失內國國籍;而其夫方的法律規定,外國婦女與本國男子結婚,並不當然取得夫方國籍,則該婦女就成為無國籍人。如果雙方規定相反,則該婦女就具有雙重國籍。
2.國籍的喪失
(1)自願喪失。又包括兩種情形:第一,申請出籍,即原具有某一國國籍的自然人要求退出這一國籍。第二,具有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的人,從中選擇一個作為其國籍,而放棄其他。
(2)非自願喪失。包括由於婚姻、收養、入籍或領土變更等事實,造成自動喪失原有國籍。有些國傢還規定可以剝奪國籍。
3.國籍的恢復
因各種原因喪失國籍的人,在一定條件下還可以重新取得原有國籍。中國《國籍法》第13條規定:“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準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三)國籍衝突的解决
即如何確定當事人本國法的問題。
1.對於國籍的積極衝突,各國衝突法多區分不同情況,采用下列方法解决:
(1)如果當事人的兩個或多個國籍中,有一個是內國國籍,則一般以內國國籍優先,即以內國法為當事人的本國法。因為每個主權國傢均有權决定誰是它的公民,而沒有義務屈從於另一國的相抵觸的規定。
(2)兩個或多個國籍均為外國國籍時,各國的實踐不一致,主要有以下解决方法:
①當事人住所或慣常居所所在地國的國籍優先。
②按國籍取得的先後來確定。
一種做法是取得在先的國籍優先。理由是既得權應受到尊重。但生來取得的多個國籍,往往同時取得,無先後之分。另一種做法是取得在後的國籍優先。理由是當事人有選擇國籍的自由。但在生來取得的情況下,多個國籍可能同時取得,無先後之分。
③以與當事人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傢為國籍國。這一方式更為合理,但判决上不如前兩種方法確定且簡便易行。確定哪一國國籍與當事人有最密切聯繫時,主要應考慮:當事人在哪一國出生,在哪一國擁有住所或慣常居所,在哪一國行使政治權利,在哪一國從事業務活動等。
有時還要考察當事人的主觀態度,如他的日常行為與內心態度傾嚮於哪一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