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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為縣的行政長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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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縣人民政府首長,由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縣長低於市長(地級市)而高於鄉長。在中國,縣長是一個縣的第二把手(僅次於縣委書記),一般也是該縣的縣委副書記。
任期
每屆任期前後不同。1950年規定為1年,1954年規定為2年,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後,縣建立“革命委員會”,廢縣長職。1979年後恢復設立,規定每屆任期3年。
職責
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製。縣長領導縣政府的全面工作,具有最終决策權、行政指揮權和人事提名任免權;常務副縣長協助縣長主持縣政府日常工作;其他副縣長根據各自的分工協助縣長進行工作。
縣長負責召集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和縣政府常務會議以及鄉鎮長例會,也可委托常務副縣長召集上述會議。
縣長負責簽署政府發佈的决定、命令、規範性文件以及對外訂立合同,簽署嚮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以及人事任免等文件。
副縣長按照各自分工或受縣長的委托認真做好工作;完成臨時交辦的任務;及時調處分管部門與其他部門之間的矛盾;對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要及時嚮縣長報告;對政策性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提出解决問題的辦法或建議。縣長為縣的行政長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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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與省轄市長為平起平坐,有時仿古製稱為「百裏侯」。如縣長選舉可能會說成「百裏侯之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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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隋、唐,均以萬戶以上之縣的長官為縣令,不足萬戶則稱縣長。
官名。秦至南北朝時,縣的行政長官,大縣稱令,小縣稱長。大小之別,漢以萬戶為界,晉以千戶為界。南北朝後期,一律稱令。《隋書·百官志》述南朝陳的官製,僅言縣令,不提縣長。北齊規定,概稱縣令,其名遂廢。民國國民黨政府時期,改縣知事為縣長,始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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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county governor, warden, county magistrate, county commissioner, the head of a county, Chief Executive, Coun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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