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産地規則協議》(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是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一項多邊貿易協議。它由前言、四部分9條和2個附件組成。主要條款包括:定義與範圍,實施原産地規則的紀律,通知、審議、磋商和爭端解决的程序安排,原産地規則的協調等內容。協議製訂了各成員應遵守的行為準則,以及過渡規定。協議適用於所有用於非優惠性商業政策措施的原産地規則,包括實行關貿總協定有關條款規定的最惠國待遇、反傾銷和反補貼稅、保障措施、原産地標記要求,任何歧視性數量限製或關稅配額,以及政府採購其他成員的貨物和貿易統計等使用的原産地規則,協議不適用於優惠性原産地規則。協議的宗旨是規範各成員實施原産地規則的行為,進行除關稅優惠之外的原産地規則的長期協調,保證這些規則本身不構成不必要的貿易壁壘,使原産地規則以一種公正的、透明的、可預見的、一致的和無歧視的方式製訂並實施,避免原産地規則成為阻礙國際貿易的一種壁壘。協議的附件1為《原産地規則技術委員會》,規定了技術委員會的職責、代表、會議、程序等。附件2為《關於優惠性原産地規則的共同宣言》,用於處理符合優惠關稅待遇要求産品的原産地規則的運作。其內容與非優惠原産地過渡期的紀律基本相同,除了不要求不能將原産地規則作為實現貿易目標的工具,不要求以最惠國待遇和無歧視地實施原産地規則。
根據協議規定,設立原産地規則委員會。
經濟百科
WTO原産地規則協議(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由4個部分、9個條款、2個附件組成。涉及使用範圍、約束原産地規則實施的規定、通知、審評、磋商和爭端解决的程序、原産地規則的直轄市等內容。該協議規定了各締約方應遵循的行為準則,如對進口商品和出口商品實施的原産地規定不得比國內産品實施的原産地規定更加嚴格,原産地規定的實施應該始終如一、公正合理等,並規定了在過渡期間原産地規定不得用來影響貿易或造成貿易的扭麯或對貿易進行限製,締約方至少在60天前公面它們對原産地規定所作的改變,然後才能付諸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