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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wēi hài wēi hài
  構成傷害或損害
No. 2
  危害農作物
危險災害 Disaster risk
  危險災害。《荀子·榮辱》:“榮辱之大分,安危利害之常體……材慤者常安利,蕩悍者常危害。”《韓非子·姦劫弒臣》:“人焉能去安利之道,而就危害之處哉!”《漢書·西域傳上·罽賓國》:“險阻危害,不可勝言。”
使受破壞;傷害 To damage; injury
  使受破壞;傷害。《後漢書·孔融傳》:“怨毒漸積,志相危害,聞之憮然,中夜而起。”《南史·垣護之傳》:“ 元徽 末, 蒼梧 兇狂,恆欲危害 高帝 。” 周立波 《山鄉巨變》上一:“那些危害豬牛雞鴨的野物:黃竹筒、黃豺狗、野貓子,都歸他們管。”
No. 5
  危險災害。
No. 6
  ◎ 危害 wēihài
  (1) [harm;undermine;impair;endanger;jeopardize] 構成傷害或損害
  危害農作物
  (2) 危險災害
  近義詞:傷害
  毒品的危害
  毒品的危害可以說有很多,歸納起來最主要的危害有兩大類:
   一、吸毒對身心的危害
  (1) 吸毒對身體的毒性作用: 毒性作用是指用藥劑量過大或用藥時間過長引起的對身體的一種有害作用,通常伴有機體的功能失調和組織病理變化。 中毒主要特徵有:嗜睡感覺遲鈍、運動失調、幻覺、妄想、定嚮障礙等。
  (2) 戒斷反應:是長期吸毒造成的一種嚴重和具有潛在致命危險的身心損害,通常在突然終止用藥或減少用藥劑量後發生。許多吸毒者在沒有經濟來源購毒、吸毒的情況下,或死於嚴重的身體戒斷反應引起的各種並發癥,或由於痛苦難忍而自殺身亡。戒斷反應也是吸毒者戒斷難的重要原因。
  (3) 精神障礙與變態:吸毒所致最突出的精神障礙是幻覺和思維障礙。他們的行為特點圍繞毒品轉,甚至為吸毒而喪失人性。
  (4)感染性疾病:靜脈註射毒品給濫用者帶來感染性合併癥,最常見的有化膿性感染和乙形肝炎,及令人擔憂 的艾滋病問題。此外,還損害神經係統、免疫係統,易感染各種疾病。
   二、吸毒對社會的危害
  (1)對家庭的危害:家庭中一旦出現了吸毒者,傢便不成其為傢了。吸毒者在自我毀滅的同時,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經濟破産、親屬離散、甚至傢破人亡的睏難境地。
  (2) 對社會生産力的巨大破壞: 吸毒首先導致身體疾病,影響生産,其次是造成社會財富的巨大損失和浪費, 同時毒品活動還造成環境惡化, 縮小了人類的生存空間。
  (3) 毒品活動擾亂社會治安: 毒品活動加劇誘發了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擾亂了社會治安, 給社會安定帶來巨大威脅。
  無論用什麽方式吸毒,對人體的肌體都會造成極大的損害。
   一、靜脈註射毒品
  (1)靜脈註射阿片類毒品的危害最大,後果嚴重而且是多方面的:不潔註射導致感染各種疾病,如細菌性心內膜炎,破傷風、敗血病、橫斷性脊髓炎,並極易傳染乙肝、丙肝等血清型肝炎。不潔註射是傳播艾滋病毒的重要途徑。
  (2)註射阿片類毒品對人體的免疫功能有着直接和全面的損害。靜脈註射毒品,最容易引發吸毒過量死亡,國內外大量的統計已經充分證明了這一點。
   二、肌肉或皮下註射毒品
  註射部位的皮膚可能出現膿腫、感染、色素沉着、疤痕硬結等癥狀。
   三、通過呼吸道途徑吸食毒品
  是指毒品加溫後通過呼吸道進入人體的吸食方式。長期吸食對呼吸道係統造成惡性刺激,輕者易患氣管炎,重者導致肺炎、肺氣腫和肺癌。
  危害行為
  
  [概述] 1.危害行為,是由行為人的意識、意志支配的違反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客觀活動。
  2.危害行為的基本形態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犯罪行為分為作為與不作為兩種。
  (1)作為,指犯罪人用積極的行為實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即不當為而為之。作為是人的身體的積極動作。如果行為人違反刑法禁止性規範,即違反不當為的義務而實施某種行為的,就成為危害行為中的作為。
  (2)不作為,是指犯罪人有義務實施且可能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而未實施的行為,即當為而不為。構成刑法中的不作為,客觀方面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義務。特定義務是法律上的義務,而不是普通的道德上的義務,其來源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義務、職務上或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和先行行為産生的義務。
  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性。行為人雖然具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但由於某種客觀原因而不具備履行該項義務的實際可能性,則不構成犯罪的不作為。
  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在不作為犯罪中,雖然行為人有時也實施某些積極的動作,但其未履行特定的義務。
  作為和不作為在我國刑法中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大多數犯罪衹能由作為方式構成,有些犯罪衹能由不作為方式構成,如刑法第261條的遺棄罪,即純正不作為犯。另有一些犯罪既可以由作為方式構成,也可以由不作為方式構成,如故意殺人罪,即不純正不作為犯。
  
  國外刑法學中幾種行為理論之評析 在國外,主要是在大陸法係刑法理論中,有四大行為理論:因果行為論、目的行為論、社會行為論、人格行為論。(註:參見馬剋昌主編:《近代西方刑法學說史略》,中國檢察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346—347頁。)對這四大行為理論的評析是一個範圍極廣的論題, 這裏衹擇要者予以一評述。
  第一,因果行為論。這實際上是一種客觀的自然行為論,認為行為是指行為者具有某種意欲(意思),為實現此意欲而産生身體運動,由於人體運動而使外界發生變動。即行為是行為者由於某種有意思的舉動而引起的因果發展(意思與行動之間的因果關係)(註:參見馬剋昌主編:《近代西方刑法學說史略》,中國檢察出版社,1996年第1版, 第334頁。)。按此說,有意性、有體性、 外界變動性是行為的三大要素。此說對於作為,因為其有自然因果過程的發動,解釋自無問題;但對於不作為,因其並沒有任何招致外界發生變動的自然舉動即缺乏有體性和外界變動性,如貫徹這種行為理論,勢將不作為排除於行為之外,而此說仍以之屬於行為範疇,理由何在,並未給予圓滿解答。
  第二,目的行為論。這實際上是一種主觀的自然行為論,與因果行為論相反。此說認為刑法上的行為是指行為人為達到某種目標而在現實的目的上,由意思所支配、操作的自由身體活動,以目的性作為行為本質。對於目的行為論,有學者作了比較中肯的評價:“威爾哲爾目的行為論的行為概念,是依據存在論的方法,明示行為的‘存在構造’,並以之作為刑法上研究的基礎。他在活的思維上,使用此種存在論的研究方法,是非常適合現代思維方法的,因此,威爾哲爾的目的行為論在這一點上是有重要價值的。”(註:參見馬剋昌主編:《近代西方刑法學說史略》,中國檢察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333頁。)用此說來表明故意犯的行為性質,固無不當,然而,用來說明過失犯行為,則顯睏難。“如無認識過失並無結果的預見,而稱之為有目的的行為,實在令人費解和難以贊同。”(註:參見馬剋昌主編:《近代西方刑法學說史略》,中國檢察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334頁。)
  第三,社會行為論。由於因果行為論不能說明不作為的真諦,目的行為論難以解說過失行為的性質,因而社會行為論出而匡正。社會行為論是一種價值的行為理論,它立足於行為的社會價值,認為行為是具有社會意義或社會重要性的人類舉動(註:參見韓忠漠:《刑法原理》,臺灣1981年版,第112頁。)。因此,凡人類舉動, 無論是故意的抑或是過失的,是作為或不作為,衹要具有社會意義(通常理解為足以惹起有害於社會的結果而具有社會危害性)均可視為刑法中的行為。同時,對於各傢學說均感棘手的忘卻犯,衹要強調行為的社會意義,而捨棄行為的主觀意思,這樣,也仍可認同於行為。但其亦存在不容置疑的片面性。正如日本學者團藤教授認為,所謂社會這一價值要素本來是不法要素,將其作為評價的對象置於行為之中,是過多的要求(註:參見[日]團藤重光:《刑法總論綱要》改訂版,創文社昭和61年版,第493 頁。)。德國學者考夫曼也認為,人的行為存在於精神的世界,但同時也是有體的,心理世界中的事情,完全無視因果性,對行為的概念進行規定是不可能的。因此,社會行為論在其片面性上難以支持(註:參見[日]中山研一:《現代刑法講座》,第一捲,成文堂昭和52年版,第222頁。 )。但無論如何,社會行為論立意較為全面,可以說明各種行為形態,因而為現代西方國傢多數學者所贊同,目前在德國處於通說地位。
  第四,人格行為論。認為刑法中的行為是行為者人格的主體性現實化的身體動靜。是在人格與環境相互作用下形成的(註:參見馬剋昌主編:《近代西方刑法學說史略》,第347頁、第348頁。)。按此說,行為具有生物學基礎和社會基礎。該理論着眼於行為人人性的存在,考慮到其人格的深層來規定行為的意義,且可以把作為與不作為,基於故意和過失的身體動靜都囊括在行為概念中,這是其較之以前的因果行為論、目的行為論等行為理論的進步之處。但是,另一方面,我們也不能否認,人格行為論是在人格責任論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如何確定“人格的主體性現實化”,極易與有責性混同,認定行為使人産生一種責任判斷的誤解。其次,根據團藤重光的人格行為論,精神病人的行動,幼兒的行動不能反映行為人的人格,但上述活動仍是刑法保安處分的對象,屬於刑法評價對象。最後,該行為理論又將行為看成是一種單純的人格表現過程,將其作為法律以及構成要件評價前的一種無色的事實,而忽略了行為的法規範性(註:參見馬剋昌主編:《近代西方刑法學說史略》,第357—358頁。)。
  透過上述評析可以得出如下結論:若承認意思要素是刑法中行為及危害行為的必備要素,則有兩種尷尬局面:一是否認了刑法條文中客觀存在的無意行為屬於刑法中的行為範疇;二是上述諸說沒有哪一種既能概括說明危害行為的本質及其全部表現形式,又能將非危害行為排除於其概念外。相反,若從危害行為概念中捨棄意思要素,而用有社會意義的身體動靜來概括危害行為,有關刑法行為理論的各種紛爭便可迎刃而解了。這一點已從社會行為論中初見端倪。
  國內刑法理論中幾種危害行為概念之評析
  我國刑法學界對於刑法行為理論的研究起步較晚,因此,對刑法行為理論中許多基本問題至今意見不一,尚待深探。這一點可以從我國刑法學者對刑法中危害行為概念的表達的多樣性略見一斑。關於刑法中危害行為概念的表達,概括起來,目前至少有以下幾種:
  第一,危害行為,或稱犯罪行為,即指行為人故意或過失實施的,為刑法所禁止的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行為(註:參見高銘暄主編:《中國刑法詞典》,學林出版社,1988年版,第143頁。)。
  第二,犯罪構成客觀要件中的危害行為,即指由行為人的心理活動支配的危害社會的身體活動。(註:參見趙秉志、吳振興主編:《刑法學通論》,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147頁。)。
  第三,危害行為,在這裏專指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行為,是指由行為人意識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會的身體動靜(註:參見陳興良主編:《刑法全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66頁。)。
  第四,刑法上的危害行為,是指由行為人的心理活動所支配的危害社會的身體動靜(註:參見馬剋昌主編:《犯罪通論》,第156頁。 )。
  第五,刑法上的危害行為,是指由行為人的意思决定所支配的違反刑法的命令或禁止規範的身體動靜(註:參見熊選國:《刑法中行為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4—9頁。)。
  第六,危害行為指的是由行為人意志自由所支配的,客觀上違反刑法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的身體動靜(註:參見肖中華:《論刑法中危害行為的概念》,載《法律科學》1996年第5期。)。
  第七,應從行為概念中拋棄意思要素,而直接用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身體動靜來概括行為概念,包括危害行為的概念(註:參見黎宏:《論刑法中的行為概念》,載《中國法學》1994年第4期。)。
  上述各種表達,可以歸於三派觀點。第一種表達代表傳統的觀點,認為危害行為就是指犯罪行為,這顯然不妥。正如有學者指出:“犯罪行為,具有主客觀的統一性。僅有客觀方面的危害行為,而沒有主觀方面的故意或過失,絶不可能稱為犯罪行為;因而作為犯罪客觀方面的一個要件,不宜用‘犯罪行為’一詞來表示。‘危害行為’,從犯罪構成的角度說,屬於客觀的範疇,用以表示犯罪客觀方面的一個要件,在邏輯上自然比較妥當”(註:參見馬剋昌主編:《犯罪通論》第156頁。)。第二、第三、第四種表達代表通說。儘管這三種表達也不盡一致,但其基本精神是相通的,即皆認為刑法中危害行為的概念必須具備心素、體素、法律特徵三要素。第五、第六種表達在概括危害行為的法律特徵方面有重大突破,但仍堅持三要素說,因此,它們實際上是通說的一個變種。第七種表達可以視為一新說,這種觀點果斷地拋棄了為衆多學者所支持的危害行為必須具備心素之觀點,但它仍然把危害行為的法律特徵歸納為“具有社會危害性”。上述七種表達的共同之處是對危害行為的體素特徵基本無異議。由此可見,這些觀點的分歧的關鍵在於以下兩方面:一是心素是否為危害行為之必備要素;二是刑法規範的違反性是否為危害行為的法律特徵
  塑料袋的確給我們生活帶來了方便,但是這一時的方便卻帶來長久的危害.
  塑料袋回收價值較低,在使用過程中除了散落在城市街道、旅遊區、水體中、公路和鐵路兩側造成“視覺污染”污染外,它還存在着潛在的危害。 塑料結構穩定,不易被天然微生物菌降解,在自然環境中長期不分離。這就意味着廢塑料垃圾如不加以回收,將在環境中變成污染物永久存在並不斷纍積,會對環境造成極大危害
  其一,影響農業發展。廢塑料製品混在土壤中不斷纍積,會影響農作物吸收養分和水分,導致農作物減産。
  其二,對動物生存構成威脅。拋棄在陸地上或水體中的廢塑料製品,被動物當作食物吞入,導致動物死亡。去年青海湖畔有20戶牧民共有近千衹羊因此致死,經濟損失約30多萬元。羊喜歡吃塑料袋中夾裹着的油性殘留物,卻常常連塑料袋一起吃下去了,由於吃下的塑料長時間滯留胃中難以消化,這些羊的胃被擠滿了,再也不能吃東西,最後衹能被活活餓死。這樣的事在動物園、牧區、農村、海洋中屢見不鮮。
  其三,廢塑料隨垃圾填埋不僅會占用大量土地,而且被占用的土地長期得不到恢復,影響土地的可持續利用。進入生活垃圾中的廢塑料製品如果將其填埋,200年的時間不降解。
  對土地有極大的危害,改變其酸鹼度,影響農作物吸收養分和水分,導致農
  業減産,至於拋棄在水裏或陸地上的塑料製品,不僅影響環境,而且若被動的 吞食,則會導致死亡。這樣就破壞了生態平衡。
  其四, 高溫則分解出毒害物質,塑料製品本無毒害物質,但因為它的回收再利
  用的設備不夠完善,工藝簡陋,而且許多廠傢無合法營業執照,導致再生産的
  塑料製品在溫度達到65℃時,毒害物質就會析出並且滲入到食品中,則會對肝 髒、腎髒、生殖係統及中樞神經等人體重要部位造成危害
  我國於前不久由國務院辦公廳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下發《關於限製生産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通知》。通知指出:鑒於購物袋已成為“白色污染”的主要來源,今後各地人民政府、部委等應禁止生産、銷售、使用超薄塑料購物袋、並將實行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制度。自2008年6月1日起,在所有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實行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費提供塑料購物袋。
  塑料袋在我們的生活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我國每年都要消耗大量的塑料袋。在我國,每天光買菜就要用掉10億個塑料袋,至於其他各種塑料袋的用量更每天在20億個以上。到超市、集市購物由商傢提供塑料袋,也早已經成為我們生活中的習慣。
  但塑料袋在為消費者提供便利的同時,卻也因為過量使用及不易回收處理等原因,造成了嚴重的能源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特別是超薄塑料袋容易破損,加上我國人民的環保意識薄弱,在使用後大多被隨意丟棄,散落在城市街道、旅遊區、水體中、公路和鐵路兩側造成了“視覺污染”並成為“白 色污染”的主要來源。目前越來越多的國傢和地區已經限製塑料購物袋的生産、銷售、使用。
  我國的限塑令一出,意味着我們的生活習慣將要不可避免的要發生改變,又要回到拎着菜籃子買菜的生活。因此引發了衆多的觀點和言論。其中有部分人可能習慣了塑料袋在生活中帶來的便利性,忽略了它所造成的危害而持反對意見。
  塑料袋是在1902年10月24日由奧地利科學家馬剋斯·舒施尼發明的。這種包裝物既輕便又結實,深受顧客和商傢的喜愛。因此商店,菜場紛紛提供免費塑料袋。但這項發明在100年後卻給我們帶來了嚴重的環境問題。
  由於塑料袋大都是用不可再生降解材料生産的,塑料結構穩定,不易被天然微生物菌降解,在自然環境中長期不分離。處理這些白色垃圾衹能挖土填埋或高溫焚燒。這兩種辦法都不利於環保。廢塑料的填埋不僅會占用大量土地,而且被占用的土地長期得不到恢復,埋在地裏的塑料袋,需要200年以上才能腐爛,對土地有極大的危害,會改變土地的酸鹼度,嚴重污染土壤,影響農作物吸收養分和水分,導致農業減産,影響土地的可持續利用。而焚燒所産生的有害煙塵和有毒氣體,同樣也會造成對大氣環境造成污染。因此現在塑料袋已成為了20世紀人類“最糟糕的發明”。
  限塑令的實施,正是為瞭解决或是緩解由於塑料袋的過度使用而帶來的一係列的環境問題。從2008年6月1日起,一切將變得不一樣。厚度小 0.025毫米的塑料袋即超薄塑料袋將被禁止生産、銷售、使用。以提高塑料袋的使用壽命,使人民合理使用、節約使用塑料袋以減少污染。所有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將不再提供免費塑料袋,提倡消費者重新拎起布袋子、重薪提起菜籃子,重複使用耐用型購物袋,以減少塑料袋的使用量。
  環境保護不是一個人兩個人的事情而是大傢的事、國傢的事、後代的事,需要全社會一起行動共同參與。我們衹有一個地球,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說,限塑令將是一項造福後代子孫的措施。也許在不久的將來,塑料袋會從我們的生活中消失。
  愛護環境,人人有責!讓我們從使用塑料袋的禁錮中解放出來吧!
  塗改液的衹要成分:對二甲苯,長期的使用可以對肝髒、腎髒等等造成長期的慢性的危害,甚至於有的少數的孩子還會引起像白血病等等癥狀。其次是各種各樣的鹵化烴。包括二氯乙烷,三氯乙烷、四氯乙烷等等,這些化合物對眼睛有很明顯的刺激,經常使用會造成流眼淚、眼睛發紅,個別的還會造成惡心、嘔吐、渾身不舒服,甚至於造成一些更嚴重的長期的危害,幹得快是塗改液的一個優點,因為它裏面含有揮發性很強的有機烴類物質,也正因為如此,它對孩子的五官會造成更加明顯的損害,加強了它的毒性滲透。
英文解釋
  1. :  peril,  jeopardize
  2. n.:  insult,  undermine,  be an injury to,  scathe,  mischief,  imperilling,  hurt,  hazard,  disservice,  danger
  3. v.:  imperilled,  harm,  impair,   jeopardize,   harm,   endanger
  4. vt.:  imperil,  endanger
法文解釋
  1. v.  nuire à, compromettre
近義詞
可能造成損傷
攻擊, 進攻, 攻打, 傷害, 使勁打某人, 襲擊, 損害,
相關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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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詞
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