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經訓 > 協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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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制度
  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産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這一規定中未使用協議離婚一詞,便卻規定了協議離婚的條件和程序。
  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相比具備如下特點:1、程序簡易、便捷。2、離婚協議易於當事人自覺遵守和履行。3、避免了訟纍,緩解了婚姻當事人的仇視和敵對。
協議離婚的實質條件
  1、 主體要件。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
  2、 離婚合意要件。要求“雙方自願”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並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願。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3、 其他要件。必須具備“對子女和財産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法定要件。“適當處理”是指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和財産問題處理達成協議。其中,子女問題適當處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擔監護責任,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子女的姓氏是否改變等。財産問題,包括共同財産合理的分割與處理,對共同債務的分擔,對住房的分配,對生活睏難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
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
  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按地域管轄原則進行管轄。
  〈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五條 婚姻登記管轄按照行政區域劃分。
  (一)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鄉(鎮)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確定的民政部門,辦理一方常住戶口在轄區內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門、臺灣居民以及華僑、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
  辦理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特別區域內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婚姻登記機關不得違反上述規定辦理婚姻登記。
  第六條 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置婚姻登記處。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設置婚姻登記處,應當形成文件,對外公佈並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設置的婚姻登記處分別稱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婚姻登記處,××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縣(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在婚姻登記處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協議離婚的辦理程序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件〉,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具體為:
  依據《婚姻登記條例》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 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 本人的結婚證;
  (三) 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産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四十八條 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産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本規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四十九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查驗本規範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嚮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三)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四)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産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第五十條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分別參照本規範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填寫。
  第五十一條 婚姻登記員在完成離婚證填寫後,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對打印或者書寫錯誤、證件被污染或者損壞的,應當將證件報廢處理,重新填寫。
  第五十二條 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嚮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二)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
  (三)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四)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註銷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五)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嚮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現役軍人協議離婚的特殊規定
  我國的婚姻家庭法立法對於軍婚問題始終給予特殊保護,這是婚姻家庭立法的傳統。新《婚姻法》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現役軍人的範圍:正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退役、復員、和轉業軍人及在軍事單位中工作並未取得軍籍的職工和其他人員不包括在內。
  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於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的要求,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應持嚴肅慎重的態度,要不違反法令,不敗壞道德。申請離婚者須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並出具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
在接受勞教人員辦理協議離婚的程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國務院轉發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的規定,勞動教養的適用範圍是那些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但不需要給予刑罰處罰,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又失之過輕的違法犯罪分子。勞動教養並不是刑事處罰,故對勞動教養人員的離婚問題,應與處理一般公民的離婚問題相同。不同的是,勞教人員應先嚮所在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批準後方可進行“所處執行”,再履行離婚登記手續。
華僑離婚登記規定
  其屬於涉外婚姻,依據《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一方為華僑另一方為國內公民,雙方自願離婚和復婚,凡要求在國內(內地)辦理的,男女雙方須共同到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時,華僑所持的身份證應該是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雙方均為華僑,一方居住在國內,一方居住在國外,如自願離婚並且對子女撫養和財産分配均無異議,雙方到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雙方均為居住國外的華僑,原則上嚮其居住國的有關機關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居住國因某種原因不能受理的,如果他們原先是在國內辦理的結婚登記,雙方可回國內原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如果他們原先是在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的,可嚮原經辦結婚登記的使、領館辦理離婚登記。
  雙方均為回國定居華僑,應到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我國駐外人員如何辦理離婚登記
  應比照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對我國留學生夫妻雙方要求離婚如何辦理離婚手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雙方在對子女撫養和財産分配均無異議,在不能回國親自辦理的情況下,可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作為代理人代為辦理,並嚮國內原結婚登記機關提交書面意見,由該登記機關進行審查.如協議離婚雙方符合法定條件,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書。委托書和意見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駐外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駐外使、領館認證直接公證.
辦理協議離婚時要經過哪些程序
  根據《登記條例》及民政部頒發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等行政規章,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的辦理離婚登記的一般程序為:
  第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婚姻登記員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並詢問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第三、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第四、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英文解釋
  1. :  divorce by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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