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 勞動改造學 > 勞動改造
目錄
No. 1
  中國對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並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實行強製勞動和教育,使他們在勞動中改造自己,成為新人的刑罰執行制度。1951年在鎮壓反革命運動中,出現了一大批應判徒刑的犯人。為瞭解决監獄、看守所擁擠和犯人坐吃閑飯的問題,國傢組織犯人從事生産建設勞動,並促使犯人在勞動中得到改造。1954年8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使這項改造犯人的政策法律化。
  勞動改造方針 勞動改造機關對罪犯在勞動改造中,貫徹“懲罰管製與思想改造相結合、勞動生産與政治教育相結合”,“改造第一、生産第二”的方針,既對罪犯實行軍事管製、強迫勞動,同時又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在生活上給予革命人道主義待遇,促使他們改惡從善,重新做人。嚴禁虐待、肉刑。
  犯人管理 勞動改造機關對已判决的犯人,按照犯罪性質和罪行輕重,分設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給予不同的監管。對少年犯設置少年犯管教所進行教育改造。勞動改造機關在刑罰執行過程中,如果發現判决有錯誤或罪犯提出申訴,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處理。對於服刑期滿的犯人,應發給釋放證明,按期釋放。對於確有悔改表現的犯人,應當給予表揚、物質奬勵、記功、減刑或者假釋等奬勵。但減刑或假釋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犯人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應報請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根據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决定》規定:勞改犯逃跑的,除按原判刑期執行外,加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威脅方法逃跑的,加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勞改犯逃跑後又犯罪的,從重或者加重處罰。刑滿釋放後又犯罪的,從重處罰。勞改期滿釋放後有輕微犯罪行為但不夠刑事處分的,給予勞動教養處分。對於行兇報復的勞改罪犯,依法從重或者加重處罰(見量刑)。
  犯人的權利和義務 犯人在服刑期間享有下列權利:①選舉權,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人可以行使選舉權,但不享有被選舉權。②人身不受刑訊體罰和侮辱虐待權。③合法財産不受侵犯權。④合法婚姻家庭不受侵害權。⑤申訴權、辯護權、檢舉權、控告權。但犯人不得藉口行使權利無理取鬧,或者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犯人在服刑期間必須履行以下義務:①嚴格遵守監規紀律。②服從勞改工作幹部的管教。③積極參加生産勞動。④接受政治思想和文化技術教育。⑤揭發檢舉監內外的違法犯罪活動。
英文解釋
  1. v.:   reform through forced labor (a Chinese Communist practice as a form of punishment)
包含詞
勞動改造學勞動改造村勞動改造法
勞動改造法學勞動改造機關勞動改造管理局
勞動改造管教隊蘇俄勞動改造法典對失犯勞動改造村
蘇聯勞動改造機構特別管束的勞動改造普通管束的勞動改造
嚴格管束的勞動改造加強管束的勞動改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
四川省苗溪勞動改造管教支隊醫院四川省勞動改造管教總隊醫院山東湖田勞動改造管教支隊醫院
湖北省勞動改造管教隊第三總隊醫院遼寧省瀋安勞動改造支隊醫院盤錦市勞動改造管教總隊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