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國對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並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實行強製勞動和教育,使他們在勞動中改造自己,成為新人的刑罰執行制度。1951年在鎮壓反革命運動中,出現了一大批應判徒刑的犯人。為瞭解决監獄、看守所擁擠和犯人坐吃閑飯的問題,國傢組織犯人從事生産建設勞動,並促使犯人在勞動中得到改造。1954年8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使這項改造犯人的政策法律化。
勞動改造方針 勞動改造機關對罪犯在勞動改造中,貫徹“懲罰管製與思想改造相結合、勞動生産與政治教育相結合”,“改造第一、生産第二”的方針,既對罪犯實行軍事管製、強迫勞動,同時又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在生活上給予革命人道主義待遇,促使他們改惡從善,重新做人。嚴禁虐待、肉刑。
犯人管理 勞動改造機關對已判决的犯人,按照犯罪性質和罪行輕重,分設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給予不同的監管。對少年犯設置少年犯管教所進行教育改造。勞動改造機關在刑罰執行過程中,如果發現判决有錯誤或罪犯提出申訴,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處理。對於服刑期滿的犯人,應發給釋放證明,按期釋放。對於確有悔改表現的犯人,應當給予表揚、物質奬勵、記功、減刑或者假釋等奬勵。但減刑或假釋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犯人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應報請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根據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决定》規定:勞改犯逃跑的,除按原判刑期執行外,加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威脅方法逃跑的,加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勞改犯逃跑後又犯罪的,從重或者加重處罰。刑滿釋放後又犯罪的,從重處罰。勞改期滿釋放後有輕微犯罪行為但不夠刑事處分的,給予勞動教養處分。對於行兇報復的勞改罪犯,依法從重或者加重處罰(見量刑)。
犯人的權利和義務 犯人在服刑期間享有下列權利:①選舉權,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人可以行使選舉權,但不享有被選舉權。②人身不受刑訊體罰和侮辱虐待權。③合法財産不受侵犯權。④合法婚姻家庭不受侵害權。⑤申訴權、辯護權、檢舉權、控告權。但犯人不得藉口行使權利無理取鬧,或者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犯人在服刑期間必須履行以下義務:①嚴格遵守監規紀律。②服從勞改工作幹部的管教。③積極參加生産勞動。④接受政治思想和文化技術教育。⑤揭發檢舉監內外的違法犯罪活動。 |
|
- v.: reform through forced labor (a Chinese Communist practice as a form of punishment)
|
|
勞動改造學 | 勞動改造村 | 勞動改造法 | 勞動改造法學 | 勞動改造機關 | 勞動改造管理局 | 勞動改造管教隊 | 蘇俄勞動改造法典 | 對失犯勞動改造村 | 蘇聯勞動改造機構 | 特別管束的勞動改造隊 | 普通管束的勞動改造隊 | 嚴格管束的勞動改造隊 | 加強管束的勞動改造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 | 四川省苗溪勞動改造管教支隊醫院 | 四川省勞動改造管教總隊醫院 | 山東湖田勞動改造管教支隊醫院 | 湖北省勞動改造管教隊第三總隊醫院 | 遼寧省瀋安勞動改造支隊醫院 | 盤錦市勞動改造管教總隊醫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