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止商品來源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裏協定》(madrid agreement for the repression of false or deceptive indication of source on goods),是《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的專門協定之一。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馬德裏簽訂,1911年6月2日在華盛頓,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1934年6月2日在倫敦,1958年10月31日在裏斯本修訂,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簽訂附加議定書。協定由世界知識産權組織管理,並嚮所有參加巴黎公約的國傢開放。
協定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共6條,為實質性條款;第二部分共7條,為程序性條款。協定規定,締約國對凡帶有有關來源偽造或欺騙性標記的、直接或間接以本協定參加國之一或該國的一個地方為來源國或來源地的商品,應在進口時予以沒收或禁止進口。締約國還保證禁止把帶有欺騙公衆的宣傳性産品來源標記使用在招牌、廣告、發貨單、葡萄酒目錄、商業公函及文件等上面。扣押須應海關當局提議進行。
截至2004年12月31日,有阿爾及利亞、巴西、保加利亞、古巴、捷剋斯洛伐剋、多米尼加共和國、埃及、法國、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匈牙利、愛爾蘭、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黎巴嫩、列支敦士登、摩納哥、摩洛哥、新西蘭、波蘭、葡萄牙、聖馬力諾、西班牙、斯裏蘭卡、瑞典、瑞士、敘利亞、突尼斯、土耳其、英國、越南等34個國傢參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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