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平衡稅
【利息平衡稅】美國政府從1964年至1974
年根據利息平衡稅法,對美國居民購買外國債
券(包括銀行對非居民的貸款)所課徵的一種
特別稅。其具體內容是:自1964年9月2日
開始,美國居民購買外國政府或外國私人企業
在美國發行的股票與債券所獲利息,均應繳納
平衡稅;購買此類債券所餘兌付年限在3年或
3年以上的,稅率為2.75一巧%,購買此類股
票則應交納相當於所購股票實際價值15%的
稅款;對外直接投資、對發展中國傢的投資或
美國居民從美國人手裏購買其持有的外國證券
可免交利息平衡稅;自1973年4月開始,外
國人發行新債券籌措資金,若用以支持在美國
的直接投資,投資期限在10年或10年以上,
且投資總資本至少50%是從國外獲得的,則
可免徵利息平衡稅;美國居民購買發展中國傢
債券可免交利息平衡稅,但免稅對象僅限於在
這些國傢有大量業務的公司。
利息平衡稅實施的背景是:20世紀50年
代末至60年代初,由於美國經濟的衰退和巨
額的軍費支出,其國際收支嚴重惡化,美元大
量外流;由於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會員國按照布
雷頓森林協定的規定,紛紛將其中央銀行持有
的美元按美元法定含金量嚮美國兌取黃金,更
造成美國黃金儲備的大量減少。為抑製美元資
金外流,改善國際收支狀況,美國於1964年
開始實施利息平衡稅,藉以限製外國藉款在美
籌集資金,限製美國銀行的對外貸款能力。
美國的利息平衡稅提高了外國藉款人在美
國市場籌措資金的成本,減少了美國居民對外
投資的收益,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對美國國際
收支的改善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由於利息
平衡稅的實施實際上是對其他國傢關閉美國資
本市場,使得外國居民在美國資本市場發行的
新債券及美國投資者購買其他發達國傢債券的
數t急劇減少,而且使美國和其他國傢的跨國
公司轉嚮歐洲貨幣市場籌集資金,從而大大降
低了美國市場的國際地位,促進了歐洲貨幣市
場的發展。有鑒於此,到1974年1月29日,
美國財政都宜布停徵利息平衡稅;1974年6
月30日,利息平衡稅法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