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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的概念
  刑罰是國傢創製的、對犯罪分子適用的特殊製裁方法,是對犯罪分子某種利益的剝奪,並且表現出國傢對犯罪分子及其行為的否定評價。對於刑罰的本質,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理解:
  一、刑罰
  刑罰是國傢創製並且以國傢的名義適用與執行的。因此,在理解刑罰概念的時候,首先就涉及刑罰權問題,也就是從刑罰與國傢的關係上來探討刑罰的本質。
  刑罰權是國傢基於獨立主權對犯罪人實行刑事製裁的權利。在這個意義上說,刑罰權是國傢權力的外在表現形式之一,它是一種國傢權力。因此,刑罰權的存在是以國傢權力為前提的,兩者密切相關。在這個意義上說,刑罰權屬於公刑權,以區別於私刑權。
  刑罰權不是抽象與空洞的,它必然通過一定的方式表現出來,而在刑事法律活動的不同階段,具有不同的表現,這就是刑罰權的種類。下面分別加以論述:
  (一)製刑權
  刑罰權作為一種國傢權力,首先表現為製刑權即刑罰的創製權。從廣義上來說,製刑權的內容包括:(1)廢,即廢止某一種刑罰制度的權力。(2)改,即修改某一種刑罰制度的權力。(3)立,即確立某一種刑罰制度的權力。對刑罰制度的廢、改、立,就是製刑權的全部內容。製刑權是刑罰權的重要表現形式之一。它是由國傢權力機關直接以國傢名義行使的,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求刑權
  刑罰創製以後,還要適用於一定之人。這就發生了由誰通過何種方式請求對犯罪人適用刑罰的問題。這種請求對犯罪人予以刑罰處罰的權力,便是求刑權,也就是起訴權。在古代社會,求刑權往往在於被害人。隨着國傢權力的擴張,求刑權收歸國傢所有,並授予檢察機關行使,表現為公訴的形式,因而成為國傢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在少數情況下,求刑權仍由個人(一般是被害人)行使,以自訴的形式出現。顯然,自訴案件中的求刑權是個人權利,而不屬於國傢刑罰權的範疇。
  (三)量刑權
  在提起刑事訴訟以後,就發生了一個刑罰裁量的問題。根據求刑權而决定是否科刑以及科處何種刑罰的權力,就是量刑權。量刑權包括是否科刑與科處何種刑罰兩個方面的內容。是否科刑,是指在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的基礎上,决定其應否受刑罰處罰。科處何種刑罰,則是指在確定犯罪人應當科刑的基礎上,確定刑罰的具體種類和份量。
  (四)行刑權
  量刑權衹是解决了刑罰的裁量問題。判决書所確定的刑罰還有待於付諸實施,這就發生了一個刑罰執行的問題。行刑權,就是對犯罪人執行刑罰的權力。行刑權是量刑權的自然延伸,但它又不是量刑權的消極依附物,而是有其積極的內容,因而應當引起高度的重視。
  二、刑罰的內在屬性
  刑罰是對犯罪分子某種利益的剝奪,並且表現出國傢對犯罪分子及其行為的否定評價。因此,我國刑罰的內在屬性是懲罰和教育。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我國刑罰是懲罰與教育的辯證統一。通過揭示刑罰的內在屬性,可以科學地界定刑罰的內涵。
  (一)刑罰的懲罰性
  刑罰與懲罰具有緊密不可分離的聯繫,這是一個衆所周知的常識。在這個意義上說,懲罰是刑罰的題中應有之義。沒有懲罰,就沒有刑罰刑罰的懲罰性,主要是通過對犯罪人的某種利益或者權利的剝奪而實現的。各種刑罰方法剝奪的利益或者權利的內容是有所不同的。正是根據這種剝奪的利益和權利的不同,刑罰可以分為生命刑、自由刑、財産刑和資格刑。死刑以剝奪犯罪人的生命為內容,其懲罰性是不言而喻的。自由刑以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為內容,使犯罪人遭受鐵窗之苦,以示懲罰。財産刑包括沒收財産和罰金,前者是對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産的一部或全部的剝奪,後者是強製犯罪分子嚮國傢繳納一定的金錢,無論是前者還是後者,都使犯罪分子的財産遭受損失,從而體現出刑罰的懲罰性。資格刑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的政治或者其他權利為內容,使犯罪人參加國傢政治活動或者管理活動的權利化為烏有,藉此表達刑罰懲罰的意藴。毫無疑義,揭示刑罰的內在屬性,首推懲罰性。要使刑罰發揮懲治犯罪的作用,就要通過刑罰對犯罪分子造成一定的痛苦,剝奪其一定的權利與利益。這種痛苦和一定權利與利益的剝奪恰恰是刑罰賴以存在的基礎。如果沒有懲罰這一屬性,刑罰就失去了其特性而不成其為刑罰。應該指出,懲罰雖然是刑罰的內在屬性,是一切刑罰都具有的共性,但在刑罰進化的不同歷史時期,刑罰的這種懲罰性的具體表現形態是有所不同的。刑罰從殘酷到輕緩,就是刑罰進化的一般規律。
   (二)刑罰的教育性
  刑罰不僅是對犯罪人的一定權利和利益的剝奪,而且還表明國傢對犯罪分子及其行為的否定的評價,並且從道義上譴責犯罪分子,這對於犯罪人以及其他人都寓有教育的意藴。因此,教育也是刑罰的內在屬性之一。教育作為刑罰的屬性,在歷史演變過程中,在各個時期的刑罰中所占的比重及其表現方式是有所不同的。在中國的蒙昧時代和西方的復仇時代,刑罰的懲罰性居於核心地位,刑罰的教育性是微乎其微的。在西方的威嚇時代,刑罰的教育性主要表現為用殘酷的刑罰進行恫嚇。當然,與此同時,中國和西方歷史上主張發揮刑罰的感化作用的思想傢也不乏其人。顯然,與恫嚇相比,感化與我們現在所說的教育,距離更為接近。及至近代西方教育刑興起,更是將教育視為刑罰的本質特徵。應該說,教育因素在刑罰屬性中的地位加強,正是刑罰進化的必然結果。我國刑罰特別重視刑罰的教育性。它通過對犯罪的譴責,使犯罪分子認罪服法,在思想上受到深刻的教育。因此,如果沒有教育這一因素,刑罰同樣不成其為刑罰。而且可以肯定,隨着社會進步、文化發展,刑罰中的教育性這一屬性將在我國刑罰中越來越占重要地位
  (三)刑罰是懲罰與教育的辯證統一
  在我國刑罰中,懲罰與教育這兩個屬性是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的,互相不可分離。首先,懲罰不能離開教育,沒有教育內容的單純的懲罰不是我國刑法中的刑罰。其次,教育也不能離開懲罰,刑罰的教育性必然要以懲罰為前提,沒有懲罰內容的單純的教育也不成其為刑罰。在這個意義上,作為刑罰內在屬性的懲罰與教育,是互為條件、互為前提的,兩者不能互相分離而獨立存在的。刑罰的懲罰與教育的統一就是我國刑法一再強調的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我們應當從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意義上,科學地揭示刑罰的內在屬性。
  三、刑罰的外在特徵
  刑罰的內在屬性,必然通過一定的形式表現為外在特徵。根據刑罰的外在特徵,我們可以界定刑罰的外延,把它與其他法律強製方法相區別。刑罰同其他法律強製方法相比較,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一)強製程度的嚴厲性
  刑罰是最嚴厲的一種強製方法,這在它所剝奪的權利與利益上得到充分體現。刑罰可以剝奪犯罪人的權利、財産、人身自由乃至生命,可以說是生殺予奪在此一舉,其強製程度的嚴厲性昭然可見。而其他任何強製方法,都不可能達到這樣嚴厲的程度。
  (二)適用對象的特定性
  刑罰衹能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人適用,無罪的人絶對不受刑事追究。可以說,將刑罰的適用對象限於犯罪人是刑罰正當性的基本前提,這也是刑罰與其他法律強製方法的根本區別之一。
  (三)法律程序的專門性
  刑罰衹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國傢依照專門的法律程序適用。為了使刑罰適用公正合理,我國專門頒布了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必須按照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管轄權限、訴訟程序進行,否則就是非法的,而其他法律強製方法則按照方法則按照其他的程序適用,兩者有着根本區別。
刑罰的功能
  刑罰的功能,是指國傢創製、適用於執行刑罰所可能産生的積極的社會作用。如果說,刑罰的內在屬性懲罰與教育,這是從靜態上揭示刑罰的本質特徵,那麽,刑罰的功能應當是刑罰的內在屬性在其運動過程中的外在表現,是刑罰內在屬性的外化,這是從動態上考察刑罰這一法律制度。刑罰的功能與國傢刑事法律活動是密不可分的,它衹能表現在國傢創製、適用與執行刑罰的過程中。因此,必須結合刑事法律活動的過程,才能科學地揭示刑罰的功能。刑罰的功能還表現為刑罰的社會作用。因而,它不僅發生在犯罪人身上,而且還發生在受害人、社會上的不穩定分子以及其他社會成員身上,我們不能因為刑罰僅適用於犯罪分子,而否定刑罰對犯罪分子以外的人也會發生社會影響。刑罰的功能不僅是一種社會作用,而且是一種可能産生的積極的社會作用。所謂可能産生,是指刑罰的功能還衹是藴含在刑罰之中的一種客觀的現實可能性,它的發揮與實現還有待於刑事法律活動的完成。所謂積極,是指刑罰的功能有消極與積極之分,消極的作用也是客觀存在因而是不可否認的,在此,我們衹是在積極意義上探討刑罰的功能。
  一、剝奪功能
  刑罰的剝奪功能是針對犯罪人而言的,對犯罪人的權利與利益予以剝奪,這是刑罰的首要功能,也是刑罰性的最直觀的外在表現。同時,刑罰的剝奪功能還對刑罰的其他功能具有製約作用,是刑罰其他功能發揮的重要前提。離開了刑罰剝奪功能,刑罰的其他功能也就無從談起。
  對犯罪分子的權利與利益的剝奪,是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法律後果,刑罰具有棄惡揚善,製止犯罪,伸張社會正義的特殊作用,而剝奪功能便是刑罰這種作用的直接體現。正是基於這樣一種考慮,對犯罪分子剝奪的權利與利益應當盡可能地與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所侵犯的權利與利益相適應。刑罰中的剝奪功能,在剝奪的權利與利益上盡可能地類似於犯罪所侵害的客體。這是現代各國刑罰種類設置的一條不可忽視的原則。例如,對於謀殺等十分嚴重的犯罪規定死刑,剝奪犯罪人的生命。對於經濟犯罪與財産犯罪,除規定自由刑,甚至個別規定死刑以外,大多還規定財産刑,剝奪犯罪人的財産。凡此種種,無不是奠基於報應之上的剝奪功能的表現。
  剝奪功能不僅是報應的體現,而且還是預防犯罪的具體措施,在這個意義上,剝奪功能應當是指對於犯罪人再犯能力的剝奪。例如,竜勃羅梭根據天生犯罪人論,認為人類社會中既然存在這此特殊的犯罪人的類型,就必然對社會帶來危險狀態。因此,竜勃羅梭主張依據這些犯罪人的特殊的、明顯的生理烙印,不等到他們犯下某種罪行時,就采取斷然的社會保護措施,用人工選擇的方法,來消滅人類中的壞分子,即對先天犯罪人采取處以死刑、終身隔離、流放荒島、消除生殖機能等刑罰。此後,李斯特提出教育刑論,主張不但要根據犯罪人的具體情況,進行教育改造,使其盡快復歸社會,而且要根據達到保衛社會的目的。
  剝奪功能根據報應與預防,可以加以迥然不同的理解,在刑法理論上,也確實有些學者把這兩種剝奪功能截然對立起來,在現實生活中也不可否定兩者存在的客觀差別。但是,我認為,剝奪功能中的報應與預防還是可以統一的,事實上,各國刑法也無不力求其統一。例如,對於將財産作為工具進行經濟犯罪的犯罪分子適用財産刑,一方面是基於報應,因其侵犯他人財産而剝奪其財産;他方面是基於預防,因其有可能利用財産再次犯罪而剝奪其財産。又如,對於利用政治權利進行犯罪的犯罪分子適用剝奪政治權利,一方面是基於報應,因其侵犯他人政治權利而剝奪其政治權利;他方面是基於預防。因其有可能利用政治權利再次犯罪而剝奪其政治權利。
  二、矯正功能
  同剝奪功能一樣,矯正也是針對犯罪人的刑罰功能,並且是最主要的功能之一。如果說,刑罰的剝奪功能具有十分悠久的歷史,甚至可以說是刑罰與生俱來的功能,那麽,刑罰的矯正功能則是近代纔提出來的,它的提出,表明人類對刑罰現象的認識的又一次升華。刑罰的剝奪功能主要表現在量刑過程中,行刑是剝奪功能的具體實現的過程,而刑罰的矯正功能則主要發生在行刑階段。因此,矯正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對犯罪分子的矯正不僅是必要的與有益的,而且是完全可能的。這裏涉及對犯罪分子矯正的可能性問題。矯正犯罪分子的矯正可能性是由人的思想的可塑性所决定的。世界是一個運動變化的過程,立足於現實世界的人,是各種社會關係的主體,也在這種不斷的運動變化中調整自己的行為,人不僅是自然的産物,更重要的是社會的産物。人的意識,包括犯罪分子的思想意識,是自然界和社會客觀存在的事物在其頭腦中的反映。因此,人的思想既不是天生的,也不是頭腦裏固有的,而是來自社會實踐。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人是可以改造的。我國刑罰制度體現了對犯罪分子進行矯正這樣一個思想。例如,我國刑法中的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是將犯罪分子關押在監獄或者其他場所進行勞動改造。我國還規定了死緩制度,對判處死緩的罪犯,強製實行勞動改造。
  三、感化功能
  感化功能是針對犯罪分子而言的,它主要體現了刑罰的教育性。刑罰的感化功能是指通過區別對待、寬大處理等一係列的政策與制度,使刑罰對犯罪分子産生心理上的感受和影響。
  我國刑罰的感化功能,是懲辦與寬大結合這一刑事政策的直接體現。根據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在處理刑事案件的時候,應當分清不同情況,實行區別對待,懲辦少數,改造與教育多數。這一政策在我國刑法中得到具體體現。我國刑法規定了自首、緩刑、減刑、假釋、死緩等刑罰制度以及一係列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量刑情節。這些制度與從寬處理的情節,都表現了國傢對犯罪分子寬大處理的政策精神,可以消除犯罪人的抵觸情緒,使其自覺地接受加於自己身上的刑罰,從而對犯罪分子起到攻心作用。許多犯罪分子在受到法律的寬大處理以後,都對政府感恩不盡,决心改惡從善,脫胎換骨,重新做人,就是刑罰通過寬大處理而感化罪犯的最好說明。對犯罪分子的刑罰感化,不僅表現在量刑過程中,而且體現在行刑過程。行刑既不單純是對犯罪分子的權利與利益的剝奪,也不僅僅是對犯罪分子的改造,而且通過各種措施,感化犯罪人。衹有這樣,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我國刑罰之所以強調感化功能,還立足於這樣一個基本思想,即犯罪分子也是人。儘管有些犯罪分子在長期的惡劣環境中,喪失了人之為人的理智與感情,形成變態的心理,有些甚至變成喪心病狂的亡命之徒,但這些犯罪分子仍然是人,對於外界的刺激也不會無動於衷,也還會有人的感情需求,在這種情況下,在根據其所犯罪行,予以嚴肅的法律製裁的同時,應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打動心靈,啓迪理智。因此,刑罰的感化功能是使犯罪分子成為新人的有效方式。
  四、威懾功能
  刑罰的威懾功能歷來受人們重視,在有些時代,甚至被誇張到不恰當的程度。例如,中國歷史上的法傢代表人物韓非就主張以重刑進行威懾,所謂“重一姦之罪而止境內之邪”。在西方歷史上的威嚇時代,也無不迷信重刑的威嚇作用。及至近代,費爾巴哈更是以心理強製說著稱於世。心理強製說的核心就是用法律進行威嚇。我認為費爾巴哈過分誇大刑罰的威懾功能固然是不妥的,但根本否認刑罰具有威懾作用,同樣是難以信服的。實際上,刑罰的威懾作用是客觀存在的,我們應當予以充分重視。刑罰的威懾功能,有個別威懾與一般威懾之分。
  個別威懾是指刑罰對犯罪分子産生的威嚇懾止作用。個別威懾又可以分為行刑前威懾與行刑後威懾。行刑前威懾是指犯罪分子在受到刑罰懲罰前,基於對刑罰的畏懼而采取放棄犯罪或者爭取寬大處理的行為。犯罪分子是具有正常理智的人,是在意志自由的情況下實施犯罪的,除個別激情型或義憤型犯罪具有突發性往往缺乏對本人行為後果的預見以外,在大多數情況下,犯罪分子都是瞭解法律規定,對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有所預見,基於本身的願望而選擇。因此,犯罪分子雖然沒有親身感受過刑罰的懲罰,但刑罰的存在無疑是對犯罪分子的強大阻止,對犯罪分子具有威懾作用。行刑後威懾是指刑罰的實際執行使犯罪分子因畏懼再次受刑而不敢再犯罪,。犯罪分子往往具有僥幸心理,行刑前威懾雖然具有一定的作用,但犯罪分子因心存僥幸而不顧刑罰的威懾以身試法。為此,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使之親身體驗身體驗受刑之苦,告知犯罪必須以受懲罰為代價,任何僥幸都是枉然,從而産生犯罪與刑罰之問具有必然聯繫的確信。這樣,犯罪分子就會消除犯罪動機,抑製犯罪意念,使再犯心理不外化為再犯行為。
  一般威懾是指刑罰對潛在犯罪人發生的威嚇懾止作用。一般威懾又可以分為立法威懾與行刑威懾。立法威懾是指國傢以立法的形式將罪刑關係確定下來,通過刑法規定犯罪是應受刑罰懲罰的行為,並具體列舉各種犯罪應當受到的刑罰處罰。這就為全社會提供一份罪刑價目表,使知法欲犯者望而止步,懸崖勒馬。司法威懾是指法院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行刑機關對已决罪犯執行刑罰,使意欲犯罪者因目擊他人受刑之苦,而從中得到警戒。應當指出,立法威懾和司法威懾是互相聯繫,不可分割的,不能片面地強調立法威懾而忽視司法威懾。實際上,沒有立法威懾,就不可能有後來的司法威懾;而沒有司法威懾,立法威懾也不可能産生應有的效果,兩者是密切結合的有機整體。在這個意義說,費爾巴哈和菲蘭吉利的觀點都是片面的。費爾巴哈主張立法威懾,否認司法威懾,認為要使人們確信犯罪與刑罰之間的聯繫具有必然性,不能藉助刑罰的適用。因為適用刑罰衹表明某一種犯罪與刑罰具有必然的聯繫,然而,人們的視野有限,不可能同時目睹各種犯罪都受到刑罰懲罰,自然也無法確信所有犯罪都受到刑罰懲罰,自然也無法確信所有犯罪都會招致受刑之苦,因而難保不犯任何罪。菲蘭吉利則主張司法(行刑)威懾,否認立法威懾,認為立法威懾衹是追求刑罰紙上談兵式地法律中確定下來可能産生的威懾作用。
  個別威懾與一般威懾是辯證統一的,將兩者割裂開來或者對立起來的觀點都是錯誤的。如果衹考慮個別威懾而不考慮一般威懾的需要,個案的處理效果會對社會産生不良的影響。同理,如果脫離個別威懾,過分強調一般威懾,甚至為追求一般威懾的效果不惜加重對犯罪人的刑罰,這當然是不公正的。
  五、鑒別功能
  刑罰的鑒別功能,是刑罰的教育性的直接體現。鑒別的實質就是教育,通過刑罰的創製、適用及執行幫助犯罪分子以及其他社會成員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從而提高法製觀念。刑罰的鑒別功能是對刑罰的威懾功能的必要補充,因為刑罰的威懾功能存在一個十分重要的缺陷,就是衹對知法已犯或知法欲犯者産生影響,而對於不知法已犯或不知法欲犯者毫無影響。為此,就需要通過刑罰的鑒別功能發揮明辨是非的作用。因此,鑒別功能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鑒別是刑罰對社會上的其他人發生的認清某一行為的性質的作用。刑罰功能首先對於不知法而欲犯者具有鑒別功能。在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這樣的情形:有些人已經産生實施某一行為的意念,但並不知道這一行為是犯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在其實施這一犯罪行為之前,通過一定的方式告知其行為是犯罪的,就會使之不付諸實施。而對實施同樣或者類似行為的犯罪人適用刑罰,就是最佳方式。刑罰鑒別不僅對不知法而欲犯者具有鑒別功能,對於自發守法者也具有這種鑒別功能,以促使其嚮自覺守法者轉化。自發守法者儘管沒有産生犯罪的意念,是一個合格的守法公民,但他這種守法不是建立在對法律內容的瞭解與對守法價值的認識的基礎之上的,而是較為被動的、消極的守法。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可以幫助這些人瞭解法律內容、認識守法價值,因而具有鑒別功能。
  六、補償功能
  犯罪作為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一般都存在被害人。被害人因受到犯罪的侵害而在物質上受到了不同程序的損失,因而要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一方面懲罰犯罪人,另一方面使物質損失得到補償。因而,刑罰對被害人具有補償功能。我國刑法對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分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為了實現刑罰的補償功能,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3條專門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作了規定。所有這些規定,都是使被害人的物質損失得以補償的法律保障。
  七、安撫功能
  刑罰的安撫功能是刑罰的重要功能之一。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侵害,破壞了社會秩序,引起被害人的激憤與其他人的義憤。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可以平息民憤,滿足社會公正的復仇要求。因此,安撫功能首先是對被害人的功能,滿足被害人要求懲罰犯罪分子的強烈願望,撫慰其受到的精神創傷,並使其盡快從犯罪所造成的痛苦中解脫出來。其次,安撫功能也是對社會上其他成員的功能,對犯罪分子處以刑罰體現了社會的正義要求,恢復被犯罪行為破壞了的心理秩序。
  八、鼓勵功能
  刑罰衹能對犯罪分子適用,但其影響卻涉及整個社會,對社會全體成員都發生作用。我們不贊成那種把社會全體成員作為刑罰威懾對象的觀點,但並不能由此否認刑罰對守法公民也有影響。如果說,刑罰之於犯罪分子主要表現為剝奪、之於潛在犯罪入主要表現為威懾,這都是一種否定的功能;那麽,刑罰之於守法公民,則主要表現為鼓勵,這是一種肯定的功能,其結果在於強化公民守法意識。
  應當指出刑罰的上述功能是客觀存在的,無論人們是否認識到這些功能,它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但是,刑罰的這些功能雖然是客觀存在的,它的付諸實卻有賴於刑事法律活動。在一定的意義上取决於人如何去發揮它。歷史上的立法者與司法者,有的追求刑罰的剝奪功能,有的追求刑罰的威懾功能,因而各個歷史時期刑罰功能的實際效果存在巨大差異。這就存在一個主觀選擇的問題,這個問題已經超出了刑罰功能的範疇,而涉及刑罰目的問題,即根據一定的預定目標發揮刑罰的功能。
刑罰的目的
  刑罰目的是刑法理論中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它對於刑罰的創製與適用,都有着直接的指導意義。
  一、刑罰的報應目的
  報應是指對某一事物的報答或者反應。在刑法理論中,作為刑罰目的,報應是指刑罰作為對犯罪的一種回報、補償的性質以及對此的追求。報應是一種十分古老的觀念,作為一種理論形態,它經歷了從神意報應到道義報應,再到法律報應這樣一個演進過程。儘管在各種報應刑論之間存在理論上的差異,但貫徹始終是報應的基本精神,即根據已然之罪確定刑罰及其懲罰程度,追求罪刑之間的對等性。因此,報應理論被稱為是一種回溯性的懲罰理論。
   (一)道義報應
  道義報應是指根據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實行報應。根據道義報應的觀點,對犯罪人發動刑罰,應以其道德過為基礎,使刑罰與道德充分保持一致。道義報應的本質是將刑罰奠基於主觀惡性,予以否定的倫理評價。道義報應揭示了刑罰的倫理意義,因而是刑罰的題中應有之義。
  (二)法律報應
  法律報應是指根據犯罪的客觀危害程度實行報應。根據法律報應的觀點,對犯罪人發動刑罰,應以其客觀上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為基礎。法律報應將刑法與道德加以區分,認為犯罪的本質並不是一種惡,尤其不能把罪過視為犯罪的本質,滿足於對犯罪的否定的道德評價,而是強調犯罪是在客觀上對法秩序的破壞,刑罰是對犯罪的否定。
  (三)道義報應與法律報應
  道義報應以道德罪過作為報應的根據,而法律報應以法律規定的客觀危害作為報應的基礎,兩者存在明顯的差別。但道義報應與法律報應都是對已然的犯罪的一種報應,對已然的犯罪人予以否定的倫理的與法律的評價,使刑罰兼具倫理上之必要性與邏輯上之必要性,從而體現社會倫理與法律的尊嚴,因而道義報應與法律報應具有內在同一性。
  二、刑罰的預防目的
  預防是指對某一事物的預先防範。在刑法理論中,作為刑罰目的,預防是指通過對犯罪人適用刑罰,實現防止犯罪發生的社會功利效果。預防同樣是一種古老的觀念,作為一種理論形態,存在個別預防論與一般預防論之分。預防觀念經歷了從威嚇到矯正的演進過程。儘管各種預防刑論之間存在理論上的差異,但預防刑論的內在邏輯是一致的,即根據未然之罪確定刑罰及其懲罰程度。因此,預防理論被稱為是一種前瞻性理論。
   (一)個別預防
  個別預防,又稱特殊預防,是指通過對犯罪人適用一定的刑罰,使之永久或在一定期間內喪失再犯能力。個別預防最初是通過對犯罪人的肉體折磨而實現的,例如亡者刖足、盜者截手、淫者割其勢,等等,使犯罪人喪失犯罪能力。隨着人類文明的發展,人道主義的勃興,這種殘酷的刑罰受到猛烈抨擊。以矯正為基的近代個別預防論得以産生。矯正論註重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通過生理與心理的矯治方法,便犯罪人復歸社會
  (二)一般預防
  一般預防,是指通過對犯罪人適用一定的刑罰,對社會上的其他人,主要是指那些潛在的犯罪人産生的阻止其犯罪的作用。一般預防的核心是威嚇,威嚇是藉助於刑罰性對社會成員産生的一種威懾阻嚇效應。古代社會刑罰威嚇是建立在恐怖之上的,並以人的肉體為祭品,這是一種感性的威嚇。以恐怖為特徵的刑罰威嚇是專製社會的特徵。當各種專製社會需要以恐怖來維持的時候,刑罰就成為製造恐怖的工具。以肉體威嚇為特徵的專製社會刑罰的一般預防目的,在18世紀經由啓蒙運動的努力,導致以心理威嚇為特徵的市民社會刑罰的一般預防理念的建立。其中,費爾巴哈的心理強製說最為著名。費爾巴哈提出了用法律進行威嚇這句名言,認為為了防止犯罪,必須抑製行為人的感性的衝動,即科處作為惡性害的刑罰,並使人們預先知道因犯罪而受刑的痛苦,大於因犯罪所能得到的快樂,才能抑製其心理萌發犯罪的意念。在費爾巴哈的心理強製說之後,又發展出追求多元的一般預防作用的多遠遏製論和以忠誠為內容的積極的一般預防論。
  (三)個別預防與一般預防
  個別預防與一般預防在刑罰預防的對象上有所不同:個別預防是以已然的犯罪人為作用對象的,目的在於防止社會上的其他成員犯罪。儘管在預防對象上存在差別,但無論是個別預防還是一般預防,其共同目的都在於預防犯罪,由此决定了兩者本質上的共同性。不僅如此,個別預防與一般預防還具有功能上的互補性。例如,刑罰威懾功能中,個別威懾與一般威懾是辯證統一的,將兩者割裂開來或者對立起來的觀點都是錯誤的。如果衹考慮個別威懾而不考慮一般威懾,個案的處理效果會對社會産生不良的影響。同樣,如果脫離個別威懾,過分強調一般威懾,甚至為追求一般威懾的效果不惜加重對犯罪人的刑罰,這是有悖於公正的。
  三、刑罰目的二元論
  在刑罰目的問題上,長期以來存在報應主義與預防主義之爭,前者主張以報應為目的,後者主張以預防為目的,兩者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又具有難以剋服的片面性。在這種情況下,人們思考這樣一個問題:報應與預防是否一定勢不兩立難以相容?對此思考的結果便一體論的崛起。一體論的基本立論在於:報應與功利都是刑罰賴以存在的根據。因此,刑罰既回顧已然的犯罪,也前瞻未然的犯罪。對於已然的犯罪,刑罰以報應為目的:而對於未然的犯罪,刑罰以預防為目的。在預防未然的犯罪上,刑罰的目的既包括防止犯罪人再犯罪的個別預防,也包括阻止社會上其他犯罪的一般預防。一體論的提出,在一定程度超越了報應刑論之爭,試圖將報應與預防兼容在刑罰目的之中。我認為,一體論的思想是可取的,在此基礎上,可以提出刑罰目的二元論的命題。
  首先,報應與預防是否截然對立,即兩者是否存在統一的基礎?我認為,報應與預防雖然在藴含上有所不同,但從根本上仍然存在相通之處。報應主義強調刑罰的正當性,反對為追求刑罰的功利目的的而違反刑罰正義性。但在不違反刑罰正義性的情況下,可以兼容預防的思想。同樣,預防主義強調刑罰的功利性,反對為追求刑罰的報應目的而不顧刑罰功利性。這種刑罰的報應目的的在不違反刑罰功利性的情況下,同樣可以兼容報應的思想。可以說,沒有脫離預防思想的絶對報應,也沒有脫離報應思想的絶對預防。從更深層次上說,報應與預防的關係是正義與功利的關係。報應體現了刑罰的正義性,正義要求某一事物的存在要有其內在的正當根據。表現在刑罰上,就是刑罰必須建立在罪有應得的基礎上。報應是决定着刑罰正當性的目的,是刑法保障機能的體現。預防體現了刑罰的功利性,功利是以“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為目的,為實現這一目的,可以付出一定的代價而不失其正當性。表現在刑罰上,就是刑罰必須以預防犯罪為根據。因此,預防是决定着刑罰效益性的目的,是刑法保護機能的反映。我們追求的,應當是公正的功利。
  其次,報應與預防的統一,還存在一個如何統一的問題,即是以報應為主還是以預防為主?一般認為,報應與預防在刑罰目的的體係中並非並列的關係,報應是對刑罰的前提性的限製,而預防是對刑罰的價值性的追求。前者可以表述為“因為”,後者可以表述為“為了”。我認為,“因為”與“為了”都是人的行動的內在根據。在刑罰中,因為一個人犯罪纔懲罰它,表明刑罰的這種報應是正當的;為了本人和其他人不再犯罪而加以懲罰,表明刑罰的這種預防是合理的。當然,就報應與預防兩者而言,我認為應當以報應為主、預防為輔,即以報應限製預防,在報應限度內的預防纔不僅是功利的而且是正義的。超出報應限度的預防儘管具有功利性但缺乏正義性。
  最後,報應與預防的統一,並且以報應為主、預防為輔,指的是在刑罰總體報應為主要目的,預防為附屬目的,從而保持刑罰的公正性與功利性。但這並非意味着在刑事活動的各個階段,報應與預防沒有輕重之分。我認為,在刑事活動中,應當同時兼顧報應和預防這兩個目的,但在刑事活動的不同階段,兩者又有所側重:(1)刑罰創製階段,實際上是刑事立法的過程。在這一階段,立法者考慮的是需要用多重的刑罰來遏製犯罪的發生。因此,一般預防的目的顯然處於主導地位,但對一般預防的追求又不能超過報應的限度。並且,在對不同犯罪規定輕重有別的刑罰的時候,又應當兼顧刑罰的報應目的,使兩者統一起來。(2)刑罰裁量階段,司法者應當根據行為人所犯罪行的大小來决定刑罰的輕重,因而是以報應為主。在法定刑幅度內,可以兼顧一般預防和個別預防,使兩者得以統一。(3)刑罰的執行階段,主要是指行刑過程。在這一階段,行刑者應當根據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以及犯罪情節,采取有效的改造措施,消除其再犯可能。因此,個別預防成為行刑活動的主要目的。但這一目的實現同樣受到報應與一般預防的限製,例如減刑與假釋都受到原判刑期的限製,以免過分追求個別預防效果而有損於報應與一般預防。
刑罰的分類
  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規定了我國的刑法種類,我國刑法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類:
  一、主刑的種類如下:
  1、管製;
  2、拘役;
  3、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
  二、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1、罰金;
  2、剝奪政治權利;
  3、沒收財産;
  4、驅逐出境。
百科辭典
  xingfa
  刑罰
  Punishment
    統治階級維護其階級利益和統治秩序的一種重要法律手段,規定在刑法中由法院以國傢名義依法適用、用以同各種犯罪行為作鬥爭的最嚴厲的強製處分。刑罰不同於民事處分,也不同於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它是專門針對犯罪人采用的一種國傢強製處分,具有使犯罪人遭受一定痛苦(被剝奪生命、自由、權利或財産)的特徵。
    刑罰的目的,是保衛社會經濟基礎及與之相適應的上層建築。馬剋思主義公開揭露刑罰的階級本質,指出在一切剝削者統治的國傢中,刑罰的打擊鋒芒主要是針對廣大勞動人民。而在社會主義國傢中,則剛好相反。中國刑罰的打擊鋒芒,主要是針對極少數反革命分子和各種嚴重犯罪分子。資産階級刑法學家曾提出各種關於刑罰目的的學說:
    報應刑主義 認為國傢采用刑罰是基於正義的要求,主張因果報應,有罪必罰;犯罪是因,刑罰是果。這種學說又分為3種主張:①神意報應說,認為國傢采用刑罰,目的是替天行道,代行神權。對犯罪者處以刑罰是神的意旨。②道德報應說,認為國傢采用刑罰,是因為犯罪者違反了社會道德,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就應報以刑罰。③法律報應說,認為國傢采用刑罰,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犯罪者既然犯法,就應報之以法律規定的刑罰。報應刑主義又稱絶對主義、純正主義、純理主義或正義主義,是19世紀資産階級刑法學家的理論,現在已很少有人贊同這種說法。
    目的刑主義和教育刑主義 目的刑主義又稱預防主義、相對主義或實利主義,是20世紀以後大多數資産階級刑法學家贊同的理論。目的刑主義認為,刑罰本身不是目的,國傢采用刑罰,是為了預防犯罪,以達到維護社會長遠利益的目的。它又分為一般預防主義和特別預防主義。一般預防主義主張采用嚴刑峻罰,強調國傢對犯罪者采用刑罰,是為了影響其他人,以達到預防並製止人們犯罪的目的。這種主張又分為:①心理強製說,強調以刑罰作為抑製人們犯罪心理的方法,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②威嚇說,強調以刑罰作為威嚇的手段,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③儆戒說,強調以刑罰作為“殺一儆百”的方法,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特別預防主義強調國傢對犯罪者采用刑罰的目的,在於防止罪犯本人將來再犯罪。這種主張又分為:①狹義預防說,強調對犯罪人適用刑罰,是為了使他們不再犯罪。②改善說,強調對犯罪人適用刑罰,不僅是為了使他們不再犯罪,而且要使他們改過自新,成為新人。這派學者有的更進而主張廢除懲罰的概念,衹以改善為目的,在這個基礎上,形成了教育刑主義。
    蘇聯的刑法學家認為,蘇维埃國傢采用刑罰,不僅是懲罰犯罪者,而且具有改造和教育犯罪者的目的。蘇维埃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動,包括對犯罪者采用刑罰,來教育全體公民。他們認為,國傢同犯罪作鬥爭,采用刑罰是一種必要的方法,但不是主要的、而是輔助的方法;刑罰的目的不衹是強製、鎮壓或懲罰,而是具有強製(鎮壓、懲罰)和教育相結合的雙重任務。他們認為,衹有在蘇维埃刑法中,纔正確解决了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的相互關係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也采用刑罰這種國傢強製方法,來同社會主義條件下的犯罪行為作鬥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無産階級專政制度,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産和勞動群衆集體所有的財産,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産,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生産鐵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人民群衆生活秩序,保障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國傢在采用刑罰同犯罪行為作鬥爭時,堅持“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勞動改造與思想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中國各級人民法院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判處刑罰,不僅是為了懲罰犯罪者本人,改造他們,使他們成為新人;而且是為了通過對犯罪者適用刑罰,儆戒社會上那些可能走上犯罪道路的人,防止他們犯罪;同時用以教育全體公民忠於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紀守法,提高警惕,主動地積極地同各種犯罪行為進行鬥爭,從而達到預防犯罪、消滅犯罪的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了適合中國情況的各種刑罰(見刑罰的種類),對如何運用這些刑罰也作了相應的規定(見刑罰的運用)。
     (張尚□)
    
英文解釋
  1. :  penalty
  2. n.:  crucifixion,  infliction,  pain,  punishment,  sentence,  on penalty of,  under penalty of,  penalty,punishment,  torture,  corporal punishment,  punishment for breaking a law, rule or contract
  3. vt.:  inflict
法文解釋
  1. n.  peine, châtiment
近義詞
懲戒, 懲罰,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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