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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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適用範圍的概念
  刑法的適用範圍,又叫刑法的效力範圍,它指的是一個國傢的刑法在什麽範圍、在什麽時間它是有效的。刑法的效力範圍可以分為刑法的空間效力和刑法的時間效力兩個問題。
刑法的效力
  空間效力
   1.刑法的空間效力,是指刑法對地和人的效力,它是解决一個國傢的刑事管轄權的範圍問題。刑法的空間效力在理論上一般認為具有以下四個原則。
   第一是刑法的屬地管轄原則,也就是說,一個國傢的刑法在這個國傢的領域範圍之內它是有效的。所謂屬地它是一個立體的概念,既包括這個國傢的領陸,也包括這個國傢的領海和領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領域不僅包括了領陸、領海、領空,還包括了刑法上所說的浮動領土。我國刑法第6條2款還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當然這種規定也導致了兩個不同國傢的管轄權競合的問題。
  第二個原則是屬人管轄原則,所謂屬人管轄,也就是按照國籍的原則來管轄。我國刑法第7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當然這種規定同樣存在着與國外刑法管轄的競合。
   第三個原則是保護管轄原則,我國刑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四個原則是普遍管轄原則,這是對國際犯罪懲治的管轄原則。我國刑法第9條規定:“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時間效力
   2.在刑法的時間效力問題當中,主要掌握的是刑法的溯及力的問題,即刑法生效以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我國刑法是堅持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從舊就是按照行為時的法律規定處罰。從輕有兩種情況,一是舊法規定為犯罪而新法不認為是犯罪,從新法也就是不認定為犯罪;二是舊法新法都認為是犯罪,但新法處罰較輕則從處罰輕的法律規定即從新法。當然現在理論上還有一個中間法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