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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No. 1
  根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職能和事權範圍,按稅種、稅源將全部稅收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的制度。
No. 2
  什麽是分稅製
  分稅製作為一種財政管理體製,目前,已為西方國傢廣泛采用。我國在清朝末期曾出現過分稅製的萌芽。
  實行分稅製是市場經濟國傢的一般慣例。市場競爭要求財力相對分散,而宏觀調控又要求財力相對集中,這種集中與分散的關係問題,反映到財政管理體製上就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集權與分權的關係問題。從歷史上看,每個國傢在其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都曾遇到過這個問題,都曾經過了反復的探討和實踐;從現狀看,不論采取什麽形式的市場經濟的國傢,一般都是采用分稅製的辦法來解决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問題的。
  一、什麽是分稅製
  分稅製是按稅種劃分中央和地方收入來源一種財政管理體製。實行分稅製,要求按照稅種實現“三分”:即分權、分稅、分管。所以,分稅製實質上就是為了有效的處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和財權關係,通過劃分稅權,將稅收按照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有時還有共享稅)兩大稅類進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種財政管理體製。
  分稅製的實施,既是一國政府法製建設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是一國以法治稅思想在財政、稅收制度建設方面的體現,又是一個國傢財政政策、稅收政策在稅收管理方面的體現,也是一國財政管理體製在稅收方面的體現。
  實行分稅製後,稅種和各稅種形成的稅收收入分別按照立法、管理和使用支配權,形成了中央稅和地方稅(中央和地方共享稅)。其中:中央稅是指稅種的立法權、課稅權和稅款的使用權歸屬於中央政府的一類稅收,地方稅是指立法權、課稅權和稅款的使用權歸屬於地方政府的一類稅收。稅款收入按照管理體製分別入庫,分別支配,分別管理。中央稅歸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地方稅歸地方政府管理的支配。
  在稅收實踐中,某些稅種的收入並不一定完全歸屬於中央或地方政府,而且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間進行分配,收入共享,從而出現共享稅類。一般來說,共享稅是指稅種的立法權歸中央政府(或上級地方政府)、上下兩級政府分別徵收、管理,並各自享有一定比例使用權的一類稅種。共享稅的决定性劃分標準不是立法權,也不是徵收管理權,而是稅款所有(支配)權,是按照稅款歸屬標準進行的劃分。
  分稅製的真正涵義在於中央與地方財政自收自支、自求平衡。當今世界上,實行市場經濟體製的國傢,特別是發達國傢,一般都實行了分稅製。至於實行什麽模式的分稅製,則取决於三個因素,即政治歷史、經濟體製、以及各自遵循的經濟理論。我國正在推行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分稅製,雖然由於種種原因尚不夠徹底和完善,但是,把過去實行的財政大包幹管理體製改為分稅製財政管理體製,不僅初步理順了國傢與地方的關係,而且調整了國傢與納稅人的關係。
  (一)分稅製的實質
  分稅製的實質主要表現為:按照稅種劃分稅權,分級管理。其中,稅權是政府管理涉稅事宜的所有權利的統稱,主要包括稅法立法權、司法權和執法權。其中,執法權主要包括稅收組織徵收管理權、稅款所有權(支配權)。分稅製就是要將這些稅權(立法權、司法權、執法權)在中央及地方政府間進行分配。所以,分稅製財政管理體製的實質,就是通過對不同稅種的立法權、司法權、執法權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進行分配,以求實現事權同財權的統一。
  一般來說,完善的分稅製要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根據自己的事權自主地决定所轄的稅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權根據自己的事權自主决定稅法的立法、司法、執法事宜;劃歸地方政府徵管的地方稅稅種,地方政府可以因地製宜、因時製宜地决定立法、開徵、停徵、減稅、免稅,確定稅率和徵收範圍。
  實行分稅製財政管理體製,正確劃分立法權是首要問題。換句話說,實行分稅製,必須保證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都享有一定的、獨立的稅收立法權。能否獨立行使立法權,是確定分稅製能否成立的關鍵。如果作為分稅製一方的政府沒有稅法的獨立立法權限,分稅製就不能確立。這是因為分稅製要求不同級次的政府都具有立法主體地位和資格,如果不具備此種法律主體資格和地位,不能獨立地進行稅收立法,“分稅製”就失去了真實內容,就變成了一種變相的收入分成辦法和稅收分級管理辦法,成了一種與財政包幹、超額分成和按照稅種劃分收入級次、分級入庫的財政管理體製同類的財政管理體製,成了一種按照既定的財政管理權限分別指定有關部門(一個部門或多個部門)負責徵收、管理的財政管理體製,沒有實質內容的變化。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分稅製如果不以立法權為核心標準,則任何一個國傢任何一個時期的稅收管理體製均可稱為分稅製。所以,在確定分稅製的完善程度時,稅收立法權的劃分是關鍵,司法權、徵管權和歸屬權的劃分和如何劃分則是次要的;或者說稅收立法權是决定分稅製能否成立的决定因素,而司法權、徵管權和歸屬權則是非决定因素。因此,立法權不下放的分稅製所能解决的問題衹是稅收的徵收管理問題,不屬於需要設置兩套機構才能實現的財政管理體製的管理範圍。
  實行分稅製財政管理體製,正確界定立法權的優先權也是首要問題。儘管實行分稅製,要求中央和地方都有立法權。但需要註意的是,中央稅收立法權的行使優先於地方的稅收立法權,地方的稅收立法權必須服從於中央的稅收立法權,地方稅法不能同中央稅法有相悖之處。這也是實行分稅製財政管理體製所必須註意的一個方面。
  (二)中央稅與地方稅的劃分原則
  劃分中央稅與地方稅,主要是根據財權與事權相適應的原則進行的。即:把需要由全國統一管理、影響全國性的商品流通和稅源集中、收入較大的稅種劃為中央稅,稅權(立法權、司法權、執法權)均歸中央;把與地方資源、經濟狀況聯繫比較緊密,對全國性商品生産和流通影響小或沒有影響,稅源比較分散的稅種劃為地方稅,稅權歸地方;把一些稅源具有普遍性、但徵管難度較大的稅種劃為中央和地方共享稅,立法權歸中央,司法權和執法權可歸中央也可歸地方。
  中央稅與地方稅的劃分,對於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財政關係和稅收分配關係,對於加強稅製建設有着特殊的含意。其意義主要表現在:通過稅收立法權、司法權和執法權在不同級政府之間的劃分和讓渡,能夠體現出一國政府的行政管理方式、法製建設程度、民主建設程度、財政管理體製和稅收管理體製的科學化程度。
  (三)分稅製的依據
  分稅製得以確立的依據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以各級政府的事權範圍為依據。
  政府行使事權,必須有相應的財力保障和政策工具。實行分稅製,應當界定各級政府的事權範圍,讓地方政府擁有一定的稅權,擁有法定的固定收入來源和財力保障。因此,應當根據權責對等的原則,建立中央和地方兩套稅製,中央稅由中央立法,地方稅由地方參照中央稅立法,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對中央稅和地方稅分別管理,分別徵收,分別使用。
  2.以各類稅種的自身特徵為依據。
  分稅製要以稅種自身的特徵為依據來劃分稅種的歸屬級次。在稅種設置合理的前提下,原則上應把收入大、對國民經濟調控功能較強、與維護國傢主權關係緊密、宜於中央集中掌握和徵收管理的稅種或稅源劃為中央稅,把宜於發揮地方優勢、稅源分散不宜統一徵收管理的稅種或稅源劃為地方稅;把徵收面寬、與生産和流通直接相聯繫、稅源波動較大、徵管難度大、收入彈性大的稅種劃為中央地方共享稅。這種以稅種特性為依據劃分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的方法,有利於加強稅收的徵收管理和強化稅收功能。
  3.以加強和方便稅收徵管為依據。
  分稅製作為一種稅收管理制度,其稅種的劃分,應方便稅務機關進行徵管和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
  (四)國際上常見的分稅製類型
  從世界各國分稅製的情況來看,目前國際上常見的分稅製類型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分稅級次為兩級和兩級以上的分稅製類型。
  根據分配級次的不同,分稅製類型常見的有兩種,一種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兩級分稅製,一種是中央政府、州(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縣(府、郡、自治州、盟、旗)政府三級分稅製
  2.完善程度為徹底型和不徹底型的分稅製類型。
  在各國稅收實踐中,實行分稅製的國傢基本上可劃分為徹底分稅製與不徹底分稅製兩種形式。
  徹底分稅製(亦稱“完全分稅製”)是指:徹底劃分中央和地方稅收管理權限,不設置中央地方共享稅的一種分稅製制度。采取這種分稅製的,大多是聯邦製國傢,如美國等。它具有如下特點:政府首腦由民衆選舉産生並對選民負責,政府事權明晰,民衆意願對政府行為有較大的影響,稅權和事權對應密切,稅收管理權限劃分清楚,中央與地方稅務機構分設。一般來說,實行這種制度需要有良好的法製環境作為支撐。如果民衆沒有對立法、執法的有效建設和監督權力,實行徹底分稅製衹會帶來官本位下的腐化和短期行為,使地方經濟受到損害。因此,在法製建設不太完善的國傢和時期,設想實行徹底分稅製,是行不通的。
  不徹底分稅製(亦稱“不完全分稅製”)是指:稅收管理權限交叉,設置中央稅、地方稅以及中央和地方共享稅的一種分稅製制度。它既具有固定性的特點又具有靈活性的特徵。采用這種分稅製的,大多是管理權限比較集中的國傢,如英國、日本等。
  3.稅權分配程度為集權為主的、分權為主的、集權和分權相結合的分稅製的類型。
  目前世界上實行的分稅製主要有3種類型:其一,集權為主的分稅製。這種類型以英國、法國、瑞典為代表。它們的共同特點是:
  (1)政治集權、經濟幹預。英國是一個君主立憲的國傢,法國也是一個具有200年歷史傳統的中央集權製國傢,瑞典也不例外;這類國傢在經濟管理上的共同點就是推行國傢幹預的經濟政策。
  (2)稅權集中。國傢幹預經濟政策决定了稅收管理體製的高度集中,如英國、法國、瑞典的法律都明確規定,稅收立法權歸議會,稅收條例、法令由財政部製定,地方政府負責執行。
  (3)中央稅收為主體。這些國傢的中央稅收占絶對優勢,如在英國,以所得稅、公司稅為主要稅種的中央稅收占稅收總額的75%以上,以財産稅為主要稅種的地方稅收僅占稅收總額的25%以下,而且近些年來地方稅收入比重仍在下降,最低時竟下降到不足1%。在法國,以增值稅、所得稅為主要稅種的中央稅收占稅收總額的85%左右,而以財産稅為主要稅種的地方稅收僅占稅收總額的15%以下。由於地方政府的稅種小、收入少,對中央政府的依賴性很大。例如,法國在一般年份,中央補助占地方預算收入的50%以上。高度集中的稅收管理體製,雖然有利於集中財力實現預期經濟目標,有利於運用稅收杠桿調節經濟,但卻較嚴重地壓抑了地方政府組織收入和促進市場競爭,推動經濟發展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經濟發展水平比較低的發展中國傢在近幾年的稅製改革中也大多采用了這種模式。
  其二,分權為主的分稅製。這種類型以德國、原南斯拉夫為代表,其特點是:
  (1)三級政府,三級預算,相對獨立。中央(聯邦)、州和地方政府各有一定稅權、分稅分管。稅法由聯邦議會統一立法,具體條例、法令由財政部製定,但地方政府有一定的機動權,如規定起徵點、加成減稅、開徵某些捐稅等。聯邦、州和地方三級稅務機構衹有工作關係,沒有統屬領導責任。
  (2)共享稅是主體,稅種分為各級政府的固定稅和共享稅兩大類。作為共享稅的是幾個大稅種,包括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等。共享稅收入占全部稅收總額的70%。固定稅都是一些小稅種。聯邦政府的固定稅種主要是關稅,州政府的固定稅種主要是財産稅,地方政府的固定稅種主要是土地稅等。各級政府的固定稅加上分得的共享稅,占全部稅收總額的比例分別是:聯邦48%,州34%,地方13.6%,歐共體抽3%。在這些國傢,雖然聯邦政府規定,經濟發達的州要支援經濟條件較差的州,以求平衡,經過支援和協調仍感財源不足的,聯邦可從增值稅分成比例中拿出1.5%給予補助,但主要還是要求嚴格貫徹“一級政府、一級財政”,自求平衡的原則。這種分成分稅製能較充分地發揮各級政府理財辦事和推動市場自由競爭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有利於宏觀管理。
  其三,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分稅製
  這種類型以美國、日本為代表。此類國傢在沿襲各自歷史傳統和信奉的經濟理論的基礎上,形成了大致相同的分稅製特點。主要包括:
  (1)有比較完善的中央和地方兩個稅收管理體係。美國建立了聯邦、州、地方三級稅收管理體係。聯邦以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障稅、公司所得稅為主,各項稅收約占稅收總額的60%左右;州以銷售稅等為主,各項稅收約占稅收總額的25%;地方以財産稅等為主,各項稅收約占稅收總額的15%左右。日本建立了中央、都道府縣、市町村三級稅收管理體係。中央稅有所得稅、法人稅等26種,各項稅收約占稅收總額的63%;都道府縣稅有居民稅、事業稅等15種,各項稅收約占稅收總額的16%;市町村稅有居民稅、固定資産稅等17種,各項稅收約占稅收總額的21%。這種稅收體係,既能使中央有較強的宏觀調控能力,又保證了地方政府的經濟自主權。
  (2)有比較靈活的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的調控措施。美、日兩國地方政府雖然都有自己的稅收來源,但由於社會公益事業等支出龐大,仍然入不敷出,需要中央政府給予補貼。對此,美國是通過轉移支付進行彌補的。美國的轉移支付,主要包括中央對地方的專項補助和非專項補助,與此相應,地方得到的補助金包括聯邦補助金和州補助金,一般來說,聯邦和州補助金占地方預算收入的76.5%。日本實行的是包括下撥稅、讓與稅和國庫支出金的分稅製。從性質上看,下撥稅類似非專項補助,讓與稅類似專項補助,國庫支出金則類似委托支付。一般情況下,通過接受補助,地方政府的收入反而占稅收總額的60%以上。綜合上述,兩國通過轉移支付制度將中央和地方三級財政聯結成了一個共同的利益整體,補助金制度是中央政府監督和調控地方政府經濟活動的一個重要手段。
  (3)有比較健全的稅收管理體係。美國三級財政體製中、聯邦、州、地方政府都有自己相對獨立的徵稅制度。聯邦稅法由國會製定和修改,州和地方政府也都有獨立的課稅權。三級政府三套稅務機構,各司其職,互不幹預,沒有領導關係,衹有業務聯繫。日本也實行三級徵管制度,稅收立法權歸國會,地方稅收,原則上衹限“地方稅法”中所列的法定稅種,但經過自治區大臣批準,地方政府也可以新設法定以外的普通稅。在機構上設有國稅廳、國稅局和稅務署,三級稅收分別徵管,但上下有監督和指揮的關係。可見,美、日兩國因國情的差異,分稅製也各具特色。
  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發展中國傢也多采取這種模式。
  二、實行分稅製的意義
  分稅製的精髓在於運用商品經濟的原則處理中央與地方收支權限的劃分,把中央與地方的預算嚴格分開,實行自收自支、自求平衡的“一級財政、一級事權、一級預算”的財政管理體製。
  為了加強稅收的宏觀調控作用,體現利益分配原則,各國政府都看到了分稅製的好處。這是因為分稅製可以為政府運用稅收杠桿調節經濟提供方便而有利的前提條件和伸縮靈活的活動場所。其一,分稅製是中央實施宏觀管理政策的財力保證。建立兩個稅收管理體係,理順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係,從而奠定了財力分配的基本格局。中央稅收占主導地位,國傢容易集中財力,解决重大社會經濟問題,穩定全局。中央對地方實行不同形式的補助金制度,既可以掌握地方政府的支出範圍和財力配置方向的主動權,保證中央經濟調控政策的貫徹,又可以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因地製宜地辦一些實事。其二,分稅製可以充分發揮稅收杠桿調節經濟配置資源的獨特作用。中央可以運用屬於自身的稅種、稅收進行全面性調節,地方也可以運用屬於自身的稅種、稅收進行局部調節。這樣的多層次的稅收調節,更便於掌握調節的力度和幅度,實現預期調控目標。
  (一)實行分稅製,能夠充分發揮利益分配原則的效率
  在現代社會,美國經濟學家和日本財政專傢,用商品交換原則作為分稅製的理論基礎,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財政經費分擔的利益分配原則。
  美國專傢認為,財政支出的受益範圍如果是全國性的(如國防),需由中央政府出面在全國範圍內提供;帶有地方受益的勞務供給(如路燈、治安),則應由地方政府提供。但是,受益並不完全是在任一空間內分配的,因為由某一特定轄區提供勞務而形成的受益會外溢到另一個轄區去(如教育),即其他轄區不提供財政支出即可受益,因此有必要“通過建立一個提供補助金的中央體製,以使這類外在性內在化”。
  在日本,中央政府獨立進行的事業費原則上由中央財政負擔;地方公共團體及其機構所需的業務經費,原則上由地方負擔;對中央和地方都有利害關係的特定業務經費,中央和地方各承擔一部分,比例大小根據國傢的財政管理制度、社會福利保障制度、政府行政管理體製、經濟發展狀況及實際財源大小等具體情況來確定。但不管各國的作法有多麽不同,但誰受益誰提供經費、誰收稅誰辦事、誰辦事誰收稅的做法,即“取之於納稅人,用之於納稅人”,各級政府在徵稅之後必須給轄區居民以回報,納稅人則在支付政府經費的同時也得到了接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福利和個人社會保障福利以及監督政府工作的權力的做法,已成為一種國際共識。由此可見,稅收對個別納稅人而言是無償的,但對受益區域的納稅人整體而言,則是有償的。因此,受益原則可以說是交換原則在分配領域的轉化形式。正是這種由交換原則轉化來的受益原則,决定了實施分稅製的經濟基礎和理論前提。即使有些時候不一定完全符合這一原則,但受益原則為分稅製的理論淵源和設計原則這一點仍然是存在的。
  (二)實行分稅製,能夠滿足市場經濟對財稅管理體製的要求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自主經濟和市場競爭是其主要特徵,這類特徵的區域性及趨利性,要求政府能夠自主理財,建立相對獨立的分級財政管理體係。其理由是:
  自主經營、自由競爭的市場機製,客觀上要求各級政府都必須承擔兩項基本職能:一是服務於市場,即為市場經濟創造安定的政治環境,實行穩定的經濟政策,建設必要的基礎設施和較健全的服務體係;二是調控市場,即根據各地具體情況,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有效地對市場活動進行調控,保證社會經濟有序而均衡地發展。這種調節和服務,應該是多元化的、多層次的、全面的。國有國情、省有省情,區域之間有差異,財政和稅收政策、措施不能“一刀切”,中央政府不可能對各地具體情況做出符合各地具體情況的詳盡的規定,不可能包攬一切事務,因此,衹能采用分稅製的管理體製,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的積極性,全國性的社會再生産活動及統一市場由中央負責建設、管理和調節,區域性的社會再生産活動及局部市場由地方負責建設、管理和調節。各級政府充分發揮自身的職能作用,根據事權確定財權、劃分收支範圍,建立中央和地方兩套相應的各自獨立運用的稅收制度。
  (三)實行分稅製,能夠充分體現財政製衡原則
  所謂財政製衡,就是中央財政通過一定的財力再分配形式,實施收入援助和支出監督,以製約和平衡各級政府的預算管理,維護國傢政策的統一性和社會經濟的穩定。為了體現財政製衡原則,調動中央和地方的積極性,必須按照分稅製原則,保證中央能夠集中和掌握較多的財力。其好處是:
  1.便於進行收入援助。
  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收入援助,主要包括扶持性財力援助、一般性財力援助和開發性財力援助。中央政府如果不能集中較多的財力,就無力進行這些收入性援助。包括:
  提供扶持性財力援助:在下級政府無法成功地執行穩定的經濟政策時,中央政府能夠擔負起穩定經濟、社會的政治責任,對下級政府給予必要的財力支援。
  提供一般性財力援助:由於經濟發展不平衡,通過分稅製管理體製在不同轄區之間通過提供一般性財力援助,實行財力再分配,實行從低需求高能力轄區到低能力高需求地區的財力轉移,能夠促使提供地方性公共勞務的條件趨嚮均等化。
  提供開發性財力援助:由於經濟發展的波浪式突進,中央政府通過提供開發性財力,在某個地區特定時期需要通過開發性的重大舉措實施經濟階段性發展、上一個臺階時,對其預期目標給予財力援助。
  2.便於進行監控支出。
  采取分稅製管理體製,中央政府通過財力援助,調動地方政府理財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行政作為本身,就是對地方政府財力分配方向的調控作為。與此同時,中央政府還要監督地方政府的財力分配方向,控製地方的投資和消費規模,在保證中央財政收入的基礎上,把地方財政與中央財政聯結為一個統一的整體,有利於實現整個國傢的經濟政策、産業政策和産品政策。
  (四)實行分稅製,有利於宏觀經濟調控措施的實施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無論是凱恩斯學派還是供應學派,無論是國傢幹預的市場經濟還是自由市場經濟,無論是聯邦製還是中央集權製的國傢,都很重視運用貨幣政策和財稅政策進行宏觀管理,調節總供給與總需要的平衡。為了保證稅收調控的效率,首要的是實行分稅製來調動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將該應由地方政府負責的事宜交給地方政府實施調控,保證中央政府從全國“一盤棋”角度出發的宏觀稅收調控政策更好地發揮作用。同時,分稅製實施後,為中央政府做好全國性宏觀調控騰出了可用資金、時間、精力,便於中央政府做好宏觀調控工作,發揮中央政府對全國經濟的宏觀調控作用。
  三、我國現行的分稅製
  1994年,我國經濟體製改革在中央的“全面推進、重點突破”的戰略部署指導下進入新階段,財稅體製改革充當改革的先鋒,根據事權與財權相結合的原則,將稅種統一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建起了中央和地方兩套稅收管理制度,並分設中央與地方兩套稅收機構分別徵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數額的基礎上,實行了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的稅收返還和轉轉移支付制度等。成功地實現了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稅種、稅權、稅管的劃分,實行了財政“分竈吃飯”。
  (一)我國分稅製的內容
  我國分稅製按照徵收管理權和稅款支配權標準劃分,凡徵收管理權、稅款所有權劃歸中央財政的稅種,屬於中央稅;凡徵收管理權、稅款所有權劃歸地方財政固定收入的稅種,屬於地方稅;凡徵收管理權、稅款所有權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方式分享的稅種,屬於共享稅。
  (二)我國分稅製的特點
  我國目前的分稅製具有以下三個主要特點:
  第一,按照稅源大小劃分稅權,稅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廣的稅種一般劃歸地方稅,稅源大而集中的稅種一般劃為中央稅。
  一般來說,不可能把大稅種劃為地方稅。但由於地方稅不僅對法人(公司、企業)徵收,而且更多的是對個人徵收,所以,稅源分散在千千萬萬個納稅人手中;又由於地方稅徵收範圍面小,稅源不厚,所以收入零星;由於地方稅稅種小而多,所以涉及面廣,幾乎涉及到所有單位和個人。
  第二,部分稅種的徵收管理權歸地方。地方政府對地方稅可以因地製宜、因時製宜地决定開徵、停徵、減徵稅、免稅,確定稅率和徵收範圍,這是地方稅的主要特點。由於賦予地方以較大的機動權限,從而既能合理照顧地方利益,調動地方的積極性,同時,不致於影響全國性的商品流通和市場物價。因為地方稅一般均屬於對財産(不動産)、對行為和部分所得以及不涉及全面性商品流通的經濟交易課徵,所以,即使各地執行不一致,也不影響全局。
  第三,稅款收入歸地方。在我國當前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財力完全集中於中央或過多地分散於地方,都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實踐證明,在保證中央財政需要的同時,給地方一定規模的財力及適當的支配權,方能調動地方政府發展經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因此,實行分稅製,建立中央與地方相對獨立的分級財政,給地方政府發展地方經濟、加強文化建設提供資金保證,就成為我國預算管理體製改革的必然方向。
  需要說明的是,我國目前實行的分稅製,目前的分稅製還有許多不如人意之處,需要繼續深化改革。因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相當迅速,地區差距很大;社會主義市場體係雖已初步形成,但尚不夠健全;中央與地方的事權範圍雖已初步劃分,但尚不夠規範,各級事權事責還有待明確;稅收制度也不夠完善,等等。在這種情況下,試圖實行徹底分稅製是不現實的。所以,分稅製的改革仍應以集權和分權相結合的,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共存的不徹底型分稅製為主,以便不會脫離現行模式過遠。
分稅製概況
  分稅製簡介
  1994年開始實行的分稅製作為一種財政管理體製,目前,已為西方國廣泛采用。我國在清朝末期曾出現過分稅製的萌芽。 
  分稅製是指在國傢各級政府之間明確劃分事權及支出範圍的基礎上,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結合稅種的特性,劃分中央與地方的稅收管理權限和稅收收入,中國分稅製財政體製研究並輔之以補助製的預算管理體製模式,是符合市場經濟原則和公共財政理論要求的,這是市場經濟國傢運用財政手段對經濟實行宏觀調控較為成功的做法。
  實行分稅製是市場經濟國傢的一般慣例。市場競爭要求財力相對分散,而宏觀調控又要求財力相對集中,這種集中與分散的關係問題,反映到財政管理體製上就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集權與分權的關係問題。從歷史上看,每個國傢在其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都曾遇到過這個問題,都曾經過了反復的探討和實踐;從現狀看,不論采取什麽形式的市場經濟的國傢,一般都是采用分稅製的辦法來解决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問題的。 
  分稅製是按稅種劃分中央和地方收入來源一種財政管理體製。實行分稅製,要求按照稅種實現“三分”:即分權、分稅、分管。所以,分稅製實質上就是為了有效的處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和財權關係,通過劃分稅權,將稅收按照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有時還有共享稅)兩大稅類進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種財政管理體製。
  在新的形勢下,我國一定要按照“財力和事權相一致”的方向完善我國的分稅製體製,財力和財權雖然衹有一字之差,但是其帶來的影響卻是深遠的,財權衹是中央的行政形式劃分,沒有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均衡性,而財力考慮到了我國二元經濟的發展狀況,正視了東、中、西部經濟發展的差異。因此,在分稅製改革進程中,要正確處理財權、財力和事權三者之間的關係,在中央有效控製的前提下,給予地方必要稅種立法權、稅率變動權限等,在中央給予地方縱嚮轉移支付的同時,可以考慮東部經濟發達地區給予中西部欠發達地區橫嚮轉移支付,以真正達到“財力和事權的一致”。
  分稅製的實質
  分稅製的實質主要表現為:按照稅種劃分稅權,分級管理。其中,稅權是政府管理涉稅事宜的所有權利的統稱,主要包括稅法立法權、司法權和執法權。其中,執法權主要包括稅收組織徵收管理權、稅款所有權(支配權)。分稅製就是要將這些稅權(立法權、司法權、執法權)在中央及地方政府間進行分配。所以,分稅製財政管理體製的實質,就是通過對不同稅種的立法權、司法權、執法權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進行分配,以求實現事權同財權的統一。
  一般來說,完善的分稅製要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根據自己的事權自主地决定所轄的稅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權根據自己的事權自主决定稅法的立法、司法、執法事宜;劃歸地方政府徵管的地方稅稅種,地方政府可以因地製宜、因時製宜地决定立法、開徵、停徵、減稅、免稅,確定稅率和徵收範圍。
  實行分稅製財政管理體製,正確劃分立法權是首要問題。換句話說,實行分稅製,必須保證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都享有一定的、獨立的稅收立法權。能否獨立行使立法權,是確定分稅製能否成立的關鍵。如果作為分稅製一方的政府沒有稅法的獨立立法權限,分稅製就不能確立。這是因為分稅製要求不同級次的政府都具有立法主體地位和資格,如果不具備此種法律主體資格和地位,不能獨立地進行稅收立法,“分稅製”就失去了真實內容,就變成了一種變相的收入分成辦法和稅收分級管理辦法,成了一種與財政包幹、超額分成和按照稅種劃分收入級次、分級入庫的財政管理體製同類的財政管理體製,成了一種按照既定的財政管理權限分別指定有關部門(一個部門或多個部門)負責徵收、管理的財政管理體製,沒有實質內容的變化。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分稅製如果不以立法權為核心標準,則任何一個國傢任何一個時期的稅收管理體製均可稱為分稅製。所以,在確定分稅製的完善程度時,稅收立法權的劃分是關鍵,司法權、徵管權和歸屬權的劃分和如何劃分則是次要的;或者說稅收立法權是决定分稅製能否成立的决定因素,而司法權、徵管權和歸屬權則是非决定因素。因此,立法權不下放的分稅製所能解决的問題衹是稅收的徵收管理問題,不屬於需要設置兩套機構才能實現的財政管理體製的管理範圍。
  實行分稅製財政管理體製,正確界定立法權的優先權也是首要問題。儘管實行分稅製,要求中央和地方都有立法權。但需要註意的是,中央稅收立法權的行使優先於地方的稅收立法權,地方的稅收立法權必須服從於中央的稅收立法權,地方稅法不能同中央稅法有相悖之處。這也是實行分稅製財政管理體製所必須註意的一個方面。
劃分原則
  劃分中央稅與地方稅,主要是根據財權與事權相適應的原則進行的。即:把需要由全國統一管理、影響全國性的商品流通和稅源集中、收入較大的稅種劃為中央稅,稅權(立法權、司法權、執法權)均歸中央;把與地方資源、經濟狀況聯繫比較緊密,對全國性商品生産和流通影響小或沒有影響,稅源比較分散的稅種劃為地方稅,稅權歸地方;把一些稅源具有普遍性、但徵管難度較大的稅種劃為中央和地方共享稅,立法權歸中央,司法權和執法權可歸中央也可歸地方。
  中央稅與地方稅的劃分,對於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財政關係和稅收分配關係,對於加強稅製建設有着特殊的含意。其意義主要表現在:通過稅收立法權、司法權和執法權在不同級政府之間的劃分和讓渡,能夠體現出一國政府的行政管理方式、法製建設程度、民主建設程度、財政管理體製和稅收管理體製的科學化程度。
  分稅製的依據
  分稅製得以確立的依據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以各級政府的事權範圍為依據。
  政府行使事權,必須有相應的財力保障和政策工具。實行分稅製,應當界定各級政府的事權範圍,讓地方政府擁有一定的稅權,擁有法定的固定收入來源和財力保障。因此,應當根據權責對等的原則,建立中央和地方兩套稅製,中央稅由中央立法,地方稅由地方參照中央稅立法,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對中央稅和地方稅分別管理,分別徵收,分別使用。
   2.以各類稅種的自身特徵為依據。
  分稅製要以稅種自身的特徵為依據來劃分稅種的歸屬級次。在稅種設置合理的前提下,原則上應把收入大、對國民經濟調控功能較強、與維護國傢主權關係緊密、宜於中央集中掌握和徵收管理的稅種或稅源劃為中央稅,把宜於發揮地方優勢、稅源分散不宜統一徵收管理的稅種或稅源劃為地方稅;把徵收面寬、與生産和流通直接相聯繫、稅源波動較大、徵管難度大、收入彈性大的稅種劃為中央地方共享稅。這種以稅種特性為依據劃分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的方法,有利於加強稅收的徵收管理和強化稅收功能。
   3.以加強和方便稅收徵管為依據。
  分稅製作為一種稅收管理制度,其稅種的劃分,應方便稅務機關進行徵管和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
國際上的分稅製
  從世界各國分稅製的情況來看,目前國際上常見的分稅製類型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分稅級次為兩級和兩級以上的分稅製類型。
  根據分配級次的不同,分稅製類型常見的有兩種,一種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兩級分稅製,一種是中央政府、州(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縣(府、郡、自治州、盟、旗)政府三級分稅製
   2.完善程度為徹底型和不徹底型的分稅製類型。
  在各國稅收實踐中,實行分稅製的國傢基本上可劃分為徹底分稅製與不徹底分稅製兩種形式。
  徹底分稅製(亦稱“完全分稅製”)是指:徹底劃分中央和地方稅收管理權限,不設置中央地方共享稅的一種分稅製制度。采取這種分稅製的,大多是聯邦製國傢,如美國等。它具有如下特點:政府首腦由民衆選舉産生並對選民負責,政府事權明晰,民衆意願對政府行為有較大的影響,稅權和事權對應密切,稅收管理權限劃分清楚,中央與地方稅務機構分設。一般來說,實行這種制度需要有良好的法製環境作為支撐。如果民衆沒有對立法、執法的有效建設和監督權力,實行徹底分稅製衹會帶來官本位下的腐化和短期行為,使地方經濟受到損害。因此,在法製建設不太完善的國傢和時期,設想實行徹底分稅製,是行不通的。
  不徹底分稅製(亦稱“不完全分稅製”)是指:稅收管理權限交叉,設置中央稅、地方稅以及中央和地方共享稅的一種分稅製制度。它既具有固定性的特點又具有靈活性的特徵。采用這種分稅製的,大多是管理權限比較集中的國傢,如英國、日本等。
   3.稅權分配程度為集權為主的、分權為主的、集權和分權相結合的分稅製的類型。
  目前世界上實行的分稅製主要有3種類型:
  其一,集權為主的分稅製。這種類型以英國、法國、瑞典為代表。它們的共同特點是:
  (1)政治集權、經濟幹預。英國是一個君主立憲的國傢,法國也是一個具有200年歷史傳統的中央集權製國傢,瑞典也不例外;這類國傢在經濟管理上的共同點就是推行國傢幹預的經濟政策。
  (2)稅權集中。國傢幹預經濟政策决定了稅收管理體製的高度集中,如英國、法國、瑞典的法律都明確規定,稅收立法權歸議會,稅收條例、法令由財政部製定,地方政府負責執行。
  (3)中央稅收為主體。這些國傢的中央稅收占絶對優勢,如在英國,以所得稅、公司稅為主要稅種的中央稅收占稅收總額的75%以上,以財産稅為主要稅種的地方稅收僅占稅收總額的25%以下,而且近些年來地方稅收入比重仍在下降,最低時竟下降到不足1%。在法國,以增值稅、所得稅為主要稅種的中央稅收占稅收總額的85%左右,而以財産稅為主要稅種的地方稅收僅占稅收總額的15%以下。由於地方政府的稅種小、收入少,對中央政府的依賴性很大。例如,法國在一般年份,中央補助占地方預算收入的50%以上。高度集中的稅收管理體製,雖然有利於集中財力實現預期經濟目標,有利於運用稅收杠桿調節經濟,但卻較嚴重地壓抑了地方政府組織收入和促進市場競爭,推動經濟發展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經濟發展水平比較低的發展中國傢在近幾年的稅製改革中也大多采用了這種模式。
  其二,分權為主的分稅製
  這種類型以德國、原南斯拉夫為代表,其特點是:
  (1)三級政府,三級預算,相對獨立。中央(聯邦)、州和地方政府各有一定稅權、分稅分管。稅法由聯邦議會統一立法,具體條例、法令由財政部製定,但地方政府有一定的機動權,如規定起徵點、加成減稅、開徵某些捐稅等。聯邦、州和地方三級稅務機構衹有工作關係,沒有統屬領導責任。
  (2)共享稅是主體,稅種分為各級政府的固定稅和共享稅兩大類。作為共享稅的是幾個大稅種,包括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等。共享稅收入占全部稅收總額的70%。固定稅都是一些小稅種。聯邦政府的固定稅種主要是關稅,州政府的固定稅種主要是財産稅,地方政府的固定稅種主要是土地稅等。各級政府的固定稅加上分得的共享稅,占全部稅收總額的比例分別是:聯邦48%,州34%,地方13.6%,歐共體抽3%。在這些國傢,雖然聯邦政府規定,經濟發達的州要支援經濟條件較差的州,以求平衡,經過支援和協調仍感財源不足的,聯邦可從增值稅分成比例中拿出1.5%給予補助,但主要還是要求嚴格貫徹“一級政府、一級財政”,自求平衡的原則。這種分成分稅製能較充分地發揮各級政府理財辦事和推動市場自由競爭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有利於宏觀管理。
  其三,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分稅製
  這種類型以美國、日本為代表。此類國傢在沿襲各自歷史傳統和信奉的經濟理論的基礎上,形成了大致相同的分稅製特點。主要包括:
  (1)有比較完善的中央和地方兩個稅收管理體係。美國建立了聯邦、州、地方三級稅收管理體係。聯邦以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障稅、公司所得稅為主,各項稅收約占稅收總額的60%左右;州以銷售稅等為主,各項稅收約占稅收總額的25%;地方以財産稅等為主,各項稅收約占稅收總額的15%左右。日本建立了中央、都道府縣、市町村三級稅收管理體係。中央稅有所得稅、法人稅等26種,各項稅收約占稅收總額的63%;都道府縣稅有居民稅、事業稅等15種,各項稅收約占稅收總額的16%;市町村稅有居民稅、固定資産稅等17種,各項稅收約占稅收總額的21%。這種稅收體係,既能使中央有較強的宏觀調控能力,又保證了地方政府的經濟自主權。(數據為2006年)
  (2)有比較靈活的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的調控措施。美、日兩國地方政府雖然都有自己的稅收來源,但由於社會公益事業等支出龐大,仍然入不敷出,需要中央政府給予補貼。對此,美國是通過轉移支付進行彌補的。美國的轉移支付,主要包括中央對地方的專項補助和非專項補助,與此相應,地方得到的補助金包括聯邦補助金和州補助金,一般來說,聯邦和州補助金占地方預算收入的76.5%。日本實行的是包括下撥稅、讓與稅和國庫支出金的分稅製。從性質上看,下撥稅類似非專項補助,讓與稅類似專項補助,國庫支出金則類似委托支付。一般情況下,通過接受補助,地方政府的收入反而占稅收總額的60%以上。綜合上述,兩國通過轉移支付制度將中央和地方三級財政聯結成了一個共同的利益整體,補助金制度是中央政府監督和調控地方政府經濟活動的一個重要手段。
  (3)有比較健全的稅收管理體係。美國三級財政體製中、聯邦、州、地方政府都有自己相對獨立的徵稅制度。聯邦稅法由國會製定和修改,州和地方政府也都有獨立的課稅權。三級政府三套稅務機構,各司其職,互不幹預,沒有領導關係,衹有業務聯繫。日本也實行三級徵管制度,稅收立法權歸國會,地方稅收,原則上衹限“地方稅法”中所列的法定稅種,但經過自治區大臣批準,地方政府也可以新設法定以外的普通稅。在機構上設有國稅廳、國稅局和稅務署,三級稅收分別徵管,但上下有監督和指揮的關係。可見,美、日兩國因國情的差異,分稅製也各具特色。
  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發展中國傢也多采取這種模式。
實行分稅製的意義
  分稅製的實施,既是一國政府法製建設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是一國以法治稅思想在財政、稅收制度建設方面的體現,又是一個國傢財政政策、稅收政策在稅收管理方面的體現,也是一國財政管理體製在稅收方面的體現。
  分稅製作為一次意義深遠的制度變革,在集中財政收入、加強轉移支付的同時,還對政府和企業的關係以及地方政府的預算外收入産生了巨大影響,這在很大程度上重新塑造了過去十年來地方政府的行為模式。
  實行分稅製後,稅種和各稅種形成的稅收收入分別按照立法、管理和使用支配權,形成了中央稅和地方稅(中央和地方共享稅)。其中:中央稅是指稅種的立法
  權、課稅權和稅款的使用權歸屬於中央政府的一類稅收,地方稅是指立法權、課稅權和稅款的使用權歸屬於地方政府的一類稅收。稅款收入按照管理體製分別入庫,分別支配,分別管理。中央稅歸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地方稅歸地方政府管理的支配。
  在稅收實踐中,某些稅種的收入並不一定完全歸屬於中央或地方政府,而且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間進行分配,收入共享,從而出現共享稅類。一般來說,共享稅是指稅種的立法權歸中央政府(或上級地方政府)、上下兩級政府分別徵收、管理,並各自享有一定比例使用權的一類稅種。共享稅的决定性劃分標準不是立法權,也不是徵收管理權,而是稅款所有(支配)權,是按照稅款歸屬標準進行的劃分。
  分稅製的真正涵義在於中央與地方財政自收自支、自求平衡。當今世界上,實行市場經濟體製的國傢,特別是發達國傢,一般都實行了分稅製。至於實行什麽模式的分稅製,則取决於三個因素,即政治歷史、經濟體製、以及各自遵循的經濟理論。我國正在推行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分稅製,雖然由於種種原因尚不夠徹底和完善,但是,把過去實行的財政大包幹管理體製改為分稅製財政管理體製,不僅初步理順了國傢與地方的關係,而且調整了國傢與納稅人的關係。
  分稅製的精髓在於運用商品經濟的原則處理中央與地方收支權限的劃分,把中央與地方的預算嚴格分開,實行自收自支、自求平衡的“一級財政、一級事權、一級預算”的財政管理體製。
  為了加強稅收的宏觀調控作用,體現利益分配原則,各國政府都看到了分稅製的好處。這是因為分稅製可以為政府運用稅收杠桿調節經濟提供方便而有利的前提條件和伸縮靈活的活動場所。其一,分稅製是中央實施宏觀管理政策的財力保證。建立兩個稅收管理體係,理順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係,從而奠定了財力分配的基本格局。中央稅收占主導地位,國傢容易集中財力,解决重大社會經濟問題,穩定全局。中央對地方實行不同形式的補助金制度,既可以掌握地方政府的支出範圍和財力配置方向的主動權,保證中央經濟調控政策的貫徹,又可以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因地製宜地辦一些實事。其二,分稅製可以充分發揮稅收杠桿調節經濟配置資源的獨特作用。中央可以運用屬於自身的稅種、稅收進行全面性調節,地方也可以運用屬於自身的稅種、稅收進行局部調節。這樣的多層次的稅收調節,更便於掌握調節的力度和幅度,實現預期調控目標。
   (一)實行分稅製,能夠充分發揮利益分配原則的效率 
  在現代社會,美國經濟學家和日本財政專傢,用商品交換原則作為分稅製的理論基礎,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財政經費分擔的利益分配原則。
  美國專傢認為,財政支出的受益範圍如果是全國性的(如國防),需由中央政府出面在全國範圍內提供;帶有地方受益的勞務供給(如路燈、治安),則應由地方政府提供。但是,受益並不完全是在任一空間內分配的,因為由某一特定轄區提供勞務而形成的受益會外溢到另一個轄區去(如教育),即其他轄區不提供財政支出即可受益,因此有必要“通過建立一個提供補助金的中央體製,以使這類外在性內在化”。
  在日本,中央政府獨立進行的事業費原則上由中央財政負擔;地方公共團體及其機構所需的業務經費,原則上由地方負擔;對中央和地方都有利害關係的特定業務經費,中央和地方各承擔一部分,比例大小根據國傢的財政管理制度、社會福利保障制度、政府行政管理體製、經濟發展狀況及實際財源大小等具體情況來確定。但不管各國的作法有多麽不同,但誰受益誰提供經費、誰收稅誰辦事、誰辦事誰收稅的做法,即“取之於納稅人,用之於納稅人”,各級政府在徵稅之後必須給轄區居民以回報,納稅人則在支付政府經費的同時也得到了接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福利和個人社會保障福利以及監督政府工作的權力的做法,已成為一種國際共識。由此可見,稅收對個別納稅人而言是無償的,但對受益區域的納稅人整體而言,則是有償的。因此,受益原則可以說是交換原則在分配領域的轉化形式。正是這種由交換原則轉化來的受益原則,决定了實施分稅製的經濟基礎和理論前提。即使有些時候不一定完全符合這一原則,但受益原則為分稅製的理論淵源和設計原則這一點仍然是存在的。
   (二)實行分稅製,能夠滿足市場經濟對財稅管理體製的要求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自主經濟和市場競爭是其主要特徵,這類特徵的區域性及趨利性,要求政府能夠自主理財,建立相對獨立的分級財政管理體係。其理由是:
  自主經營、自由競爭的市場機製,客觀上要求各級政府都必須承擔兩項基本職能:一是服務於市場,即為市場經濟創造安定的政治環境,實行穩定的經濟政策,建設必要的基礎設施和較健全的服務體係;二是調控市場,即根據各地具體情況,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有效地對市場活動進行調控,保證社會經濟有序而均衡地發展。這種調節和服務,應該是多元化的、多層次的、全面的。國有國情、省有省情,區域之間有差異,財政和稅收政策、措施不能“一刀切”,中央政府不可能對各地具體情況做出符合各地具體情況的詳盡的規定,不可能包攬一切事務,因此,衹能采用分稅製的管理體製,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的積極性,全國性的社會再生産活動及統一市場由中央負責建設、管理和調節,區域性的社會再生産活動及局部市場由地方負責建設、管理和調節。各級政府充分發揮自身的職能作用,根據事權確定財權、劃分收支範圍,建立中央和地方兩套相應的各自獨立運用的稅收制度。
   (三)實行分稅製,能夠充分體現財政製衡原則
  所謂財政製衡,就是中央財政通過一定的財力再分配形式,實施收入援助和支出監督,以製約和平衡各級政府的預算管理,維護國傢政策的統一性和社會經濟的穩定。為了體現財政製衡原則,調動中央和地方的積極性,必須按照分稅製原則,保證中央能夠集中和掌握較多的財力。其好處是:
  1.便於進行收入援助。
  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收入援助,主要包括扶持性財力援助、一般性財力援助和開發性財力援助。中央政府如果不能集中較多的財力,就無力進行這些收入性援助。包括:
  提供扶持性財力援助:在下級政府無法成功地執行穩定的經濟政策時,中央政府能夠擔負起穩定經濟、社會的政治責任,對下級政府給予必要的財力支援。
  提供一般性財力援助:由於經濟發展不平衡,通過分稅製管理體製在不同轄區之間通過提供一般性財力援助,實行財力再分配,實行從低需求高能力轄區到低能力高需求地區的財力轉移,能夠促使提供地方性公共勞務的條件趨嚮均等化。
   2.便於進行監控支出。
  采取分稅製管理體製,中央政府通過財力援助,調動地方政府理財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行政作為本身,就是對地方政府財力分配方向的調控作為。與此同時,中央政府還要監督地方政府的財力分配方向,控製地方的投資和消費規模,在保證中央財政收入的基礎上,把地方財政與中央財政聯結為一個統一的整體,有利於實現整個國傢的經濟政策、産業政策和産品政策。
   (四)實行分稅製,有利於宏觀經濟調控措施的實施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無論是凱恩斯學派還是供應學派,無論是國傢幹預的市場經濟還是自由市場經濟,無論是聯邦製還是中央集權製的國傢,都很重視運用貨幣政策和財稅政策進行宏觀管理,調節總供給與總需要的平衡。為了保證稅收調控的效率,首要的是實行分稅製來調動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將該應由地方政府負責的事宜交給地方政府實施調控,保證中央政府從全國“一盤棋”角度出發的宏觀稅收調控政策更好地發揮作用。同時,分稅製實施後,為中央政府做好全國性宏觀調控騰出了可用資金、時間、精力,便於中央政府做好宏觀調控工作,發揮中央政府對全國經濟的宏觀調控作用。
我國現行的分稅製
  我國分稅製概況
  1994年,我國經濟體製改革在中央的“全面推進、重點突破”的戰略部署指導下進入新階段,財稅體製改革充當改革的先鋒,根據事權與財權相結合的原則,將稅種統一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建起了中央和地方兩套稅收管理制度,並分設中央與地方兩套稅收機構分別徵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數額的基礎上,實行了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的稅收返還和轉轉移支付制度等。成功地實現了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稅種、稅權、稅管的劃分,實行了財政“分竈吃飯”。
   (一)我國分稅製的內容
  我國分稅製按照徵收管理權和稅款支配權標準劃分,凡徵收管理權、稅款所有權劃歸中央財政的稅種,屬於中央稅;凡徵收管理權、稅款所有權劃歸地方財政固定收入的稅種,屬於地方稅;凡徵收管理權、稅款所有權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方式分享的稅種,屬於共享稅。
   (二)我國分稅製的特點
  我國目前的分稅製具有以下三個主要特點:
  第一,按照稅源大小劃分稅權,稅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廣的稅種一般劃歸地方稅,稅源大而集中的稅種一般劃為中央稅。
  一般來說,不可能把大稅種劃為地方稅。但由於地方稅不僅對法人(公司、企業)徵收,而且更多的是對個人徵收,所以,稅源分散在千千萬萬個納稅人手中;又由於地方稅徵收範圍面小,稅源不厚,所以收入零星;由於地方稅稅種小而多,所以涉及面廣,幾乎涉及到所有單位和個人。
  第二,部分稅種的徵收管理權歸地方。地方政府對地方稅可以因地製宜、因時製宜地决定開徵、停徵、減徵稅、免稅,確定稅率和徵收範圍,這是地方稅的主要特點。由於賦予地方以較大的機動權限,從而既能合理照顧地方利益,調動地方的積極性,同時,不致於影響全國性的商品流通和市場物價。因為地方稅一般均屬於對財産(不動産)、對行為和部分所得以及不涉及全面性商品流通的經濟交易課徵,所以,即使各地執行不一致,也不影響全局。
  第三,稅款收入歸地方。在我國當前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財力完全集中於中央或過多地分散於地方,都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實踐證明,在保證中央財政需要的同時,給地方一定規模的財力及適當的支配權,方能調動地方政府發展經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因此,實行分稅製,建立中央與地方相對獨立的分級財政,給地方政府發展地方經濟、加強文化建設提供資金保證,就成為我國預算管理體製改革的必然方向。
  需要說明的是,我國目前實行的分稅製,目前的分稅製還有許多不如人意之處,需要繼續深化改革。因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相當迅速,地區差距很大;社會主義市場體係雖已初步形成,但尚不夠健全;中央與地方的事權範圍雖已初步劃分,但尚不夠規範,各級事權事責還有待明確;稅收制度也不夠完善,等等。在這種情況下,試圖實行徹底分稅製是不現實的。所以,分稅製的改革仍應以集權和分權相結合的,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共存的不徹底型分稅製為主,以便不會脫離現行模式過遠。
  我國分稅製的主要問題與解决問題的策略
  1.事權和支出範圍越位。目前實施的分稅製沒有重新界定政府職能,各級政府事權維持不甚明確的格局,存在越位與錯位的現象,事權的錯位與越位導致財政支出範圍的錯位與越位。
   2.部分財政收入劃分不合理。稅收收入沒有嚴格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共享稅並依此確定應屬何級財政收入,存在按企業隸屬關係劃分企業 所得稅的不規範做法。一些應為中央稅的稅種,如所得稅被定為地方稅。地方各級政府間按稅種劃分收入未落實。
  3.地方稅收體係不健全。目前,地方稅種除營業稅、所得稅外,均為小額稅種,縣、鄉級財政無穩定的稅收來源,收入不穩定。地方稅種的管理權限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對地方稅種的管理權限過小。
   4.省以下分稅製財政管理體製不夠完善。主要是地方各級政府間較少實行按事權劃分財政收支的分權式財政管理體製。縣級財政沒有獨立的稅種收入,財政收入無保障。
   5.轉移支付不規範。我國現行轉移支付制度存在一些缺陷:政府間財政資金分配因保留包幹製下的上解、補助辦法,基本格局未變;采用基數法實行稅收返還不合理;中央對地方專項補助發放的條件、程序、使用管理無法可依;地方政府之間如何轉移支付不明確。
  面對分稅製面臨的一係列睏難,不同的學者提出了不同的觀點,以賈康為代表的學者認為應繼續推進分稅製改革,在分稅製的改革進程中解决面臨的睏難;但是也有學者對此提出了質疑。
  (一)減少財政管理層級從國際經驗來看,一般來說,分稅製的大國傢,就是三個層級左右,比如說實行聯邦製的美國,還有實行單一製的英國;既有單一製特徵,又有地方自治特徵的日本也是三個層級。從我國目前省以下財政體製看,五級政府、五級財政造成基層財政睏難、主體稅種缺乏、難以進一步推進分稅製改革等問題,應首先簡化財政管理級次,這樣做會使財政級次與政府級次出現一定時期、一定程度上的不對應,但從長遠看是應該最終對應起來的。改革的方向是實行省、市、縣三級財政管理體製,縣市同級,鄉財縣管;簡化財政級次之後,鄉級政府隨着事權的大量減少,一般應轉為縣級政府的派出機構,而市級政府由於其事權與財權同縣級政府趨於一致,也需要改變原來的上下級關係,成為平級政府。
  (二)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建立科學、規範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不僅是分稅製財政體製的題中之義,也是公共財政框架下調節地區差異、加速經濟社會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客觀要求。規範和健全、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提高基層財政的公共服務水平,必須在改革、創新的基礎上,重點加大以“因素法”為主要方式與手段的均等化轉移支付的力度,盡快構建與分稅製體製相適應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體係。一方面,要在確保中央財政財力分配主導地位和調控能力有效發揮的基礎上,強化中央財政的再分配功能。另一方面,要在提高轉移支付總量和增加轉移支付規模的基礎上,加大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轉移支付的力度和省級財政對縣級財政轉移支付的力度。
  (三)改革稅收徵管體製,降低稅收徵管成本從長遠看,國稅和地稅應合併,但並不意味着否定分稅製,回到分稅製改革之前的狀態,而是按照國際經驗對分稅製的完善。目前,已經有了成功的經驗和創新的道路,這就是浙江省、上海市的經驗。即將國稅局和地稅局合成一個機構,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稅收仍然劃分為中央稅和地方稅,分別徵管。但要避免操之過急,在實踐中穩步推進,不搞一刀切;根據各地的具體條件推進此項改革的進程。
  關於實行“分稅製”財政體製試點辦法
  自1980年以來,國傢財政管理體製進行了三次較大的改革。這幾次改革對調動地方增收節支的積極性,保證財政收入增長,促進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問題。為了進一步推進改革,經國務院同意,在“八五”期間,中央對部分地區實行“分稅製”財
  政體製試點。“分稅製”辦法如下:
  一、收入的劃分。分稅製體製將各種收入劃分為中央財政固定收入、地方財政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財政共享收入。
  (一)中央財政固定收入,包括關稅和海關代徵的産品稅、增值稅、工商統一稅,燒油特別稅,特別消費稅,專項調節稅,外資、合資海洋石油企業的工商統一稅、所得稅,煙酒提價專項收入,中央基建貸款歸還本息收入,中央所屬國營企業所得稅、調節稅、上繳利潤和政策性虧損補
  貼,中央部門所屬的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和保險總公司的營業稅,債務收入以及其他應屬於中央的收入(詳見附表)。
  改變原來石油部、原電力部、石化總公司、有色金屬總公司所屬企業産品稅、增值稅、營業稅70%部分作為中央財政固定收入的辦法,將其並入一般産品稅、增值稅、營業稅中,實行新的中央和地方分成辦法。
  (二)地方財政固定收入,包括農牧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使用稅,房産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契稅,奬金稅,印花稅,筵席稅,農林特産稅,地方國營企業所得稅、調節稅、上繳利潤和政策性虧損補貼,集體企業所得稅,外資企業和地方部門所屬的中外合資
  企業所得稅,城鄉個體工商業戶營業稅、所得稅,私營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地方基建貸款歸還的本息收入,????稅,工商稅收稅款滯納金、補稅罰款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三)中央和地方財政共享收入,包括産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工商統一稅,資源稅。分享比例分為兩檔,少數民族地區,實行中央和地方“二八”分享,其他地區一律實行“五五”分享。
  二、支出的劃分。
  (一)中央財政支出:包括中央統管的基本建設投資,挖潛改造和新産品試製費,簡易建築費,地質勘探費,支援農業支出,國防費,武裝警察部隊經費,人民防空經費,對外援助支出,外交支出,以及中央級的農林水利事業費、工交商部門事業費、文教科學衛生事業費、行政管理費
  、公檢法支出,國內外債務還本付息支出,中央負擔的價格補貼支出,其他支出(詳見附表)。
  (二)地方財政支出:包括地方統籌的基本建設投資,地方企業的挖潛改造和新産品試製費,簡易建築費,支援農業支出,城市維護建設費,地方農林水利事業費、工交商部門事業費、文教科學衛生事業費、行政管理費、公檢法支出、民兵事業費、價格補貼支出,其他支出等(詳見附
  表)。
  (三)由中央掌管的專項支出:包括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費,特大抗旱和防汛補助費,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邊境建設事業補助費,糧油加價款等,這些支出由中央財政統一管理,實行專案撥款,不列入地方財政支出包幹範圍。
  三、對試點地區,按照上述劃定的收支範圍進行計算。凡地方財政固定收入加上分享收入大於地方財政支出基數的部分,一律按5%的比例遞增包幹上解;凡地方財政固定收入加上分享收入小於地方財政支出基數的部分,由中央財政給予定額補助,對少數民族地區,給予適當照顧。
  四、基數的確定。各地區的收支基數,以1989年的决算數為基礎,在進行必要的因素調整後加以確定。
  五、原實行固定比例分成和專項收入,繼續執行現行辦法。
  (一)中央和地方按固定比例分成的收入,包括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國傢預算調節基金、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保險公司上交收入,以及列收列支的專款收入(包括徵收排污費收入、徵收城市水資源費收入、電力建設資金、社會保險基金、下放港口以港養港收入和教育費
  附加收入等),這些收入不列入“分稅製”體製範圍,仍按現行辦法執行。
  (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80%,地方財政負擔20%。
  (三)為了控製煙酒的盲目發展,把捲煙和酒的産品稅分成辦法,由現行的環比增長分成辦法改為定比增長分成辦法,增長分成比例不變。定比的基數按1991年實際徵收額來核定。
  六、關於金庫收入的報解。
  實行“分稅製”財政體製後,中央財政固定收入直接交入中央金庫,地方財政固定收入直接交入地方金庫,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享收入按照中央和地方的分享比例,由稅務部門用專用繳款書分別就地交入中央金庫和地方金庫,繳款書格式另行下達。不列入包幹範圍的收入繼續按現行
  有關規定執行。按“分稅製”體製辦法計算,有上解任務的地區應遞增上解中央的數額,在每月底前按月平均數交入中央金庫,中央補助地方的數額,也由中央按月撥付。
  七、實行“分稅製”財政體製後,中央各部門不要干涉有關地方財政的收支事項,未經國務院批準或財政部同意,不準擅自開減收增支的口子。經濟改革將繼續深入發展,對財政收支都會有所影響,除國務院有特殊規定者外,收支基數一律不作調整。
  完善分稅製財政管理體製法的指導思想
  規範分稅製是分權式財政管理體製法的必然選擇。但由於各國政治體製、經濟體製和分稅製産生的時代背景等方面的差距,分稅製有分稅與分權完全和不完全兩種模式。完全的分稅製有以下特點:
  (1)各級政府都有獨立的稅種,獨立徵稅,不設共享稅;
  (2)各級財政在法定收支範圍內自求平衡,各級財政之間不存在轉移支付或轉移支付的規模很小;
  (3)中央財政立法權和地方財政立法權劃分明確,地方財政權獨立。
   完全的分稅製模式與不完全的分稅製模式之間沒有絶對的區分界限和衡量標準。將分稅製區分為兩種模式,目的在於說明財政管理體製法的分稅、分權不是越徹底越好,要根據相關因素確定合理的分權程度。
  我國分稅製財政管理體製立法應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在現階段選擇完全的分稅製模式是不現實的。由分成式、包幹式嚮分稅製轉換,應有一個過渡期。共享稅是新舊體製過渡的好形式。選擇財政管理體製法模式時應貫徹的指導思想是:
  1.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係,調動兩個積極性,促進國傢財政收入合理增長。
   2.合理調節地區之間財力分配。既要有利於經濟發達地區繼續保持較快的發展勢頭,又要通過中央財政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扶持經濟不發達地區的發展和老工業基地的改造。同時,促使地方加強對財政支出的約束。
   3.堅持統一政策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中央稅、共享稅以及地方稅的立法權在現階段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證中央政令統一,維護全國統一市場和企業平等競爭。稅收實行分級徵管,中央稅和共享稅由中央稅務機構負責徵收,共享稅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中央稅務機構直接劃入地方金庫,地方稅由地方稅務機構負責徵收。
   4.堅持整體設計與逐步推進相結合的原則。財政管理體製立法的終極目標是建立完全、規範的分稅製,但要分步實現。每一階段性立法要有超前性,盡可能嚮立法終極目標靠攏,要充分考慮如何與下一步更完善的立法銜接。分稅製改革既要藉鑒外國經驗,又要從我國的實際出發。
  分稅製財政管理體製立法的展望
   (一)通過立法進一步劃清各級政府的事權
  完善分稅製立法,在劃分政府事權方面,首先應科學界定政府在經濟方面的事權,政府逐步放棄直接從事那些個人、社會組織有能力承擔並且與公共服務、宏觀調控無關的經濟活動,集中力量從事個人、社會組織無力承擔或者與公共服務、宏觀調控密切相關的經濟活動。其次,應藉鑒外國立法的成功經驗將政府公共事務及經濟事務方面的事權在各級政府之間合理劃清,減少交叉,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再次,上級政府事務可按法定條件和程序委托下級政府處理。
  (二)完善稅收管理體製法
  稅收劃分的方法有待改進,一是按企業隸屬關係、按行業劃分某些稅收預算級次的辦法應逐步取消,嚴格按稅種或稅率劃分預算級次;二是稅種劃分要徹底並盡可能對同一稅源實行依稅率劃分稅收預算級次的辦法;三是減少中央和地方共享稅;四是大力推進“費改稅”,開徵新的地方稅種,將預算外資金納入地方稅收體係,規範地方財政收入來源,增強地方政府通過規範化稅收和轉移支付實現預算平衡的能力;五是賦予地方部分稅收立法權。法定的地方權力機關及相應的人民政府應有權就地方稅的徵收管理製定解釋性、操作性的法規和規章。
   (三)製定國債法
  國債是我國彌補財政赤字、籌措財政資金的重要手段。現行國債管理的依據不僅停留在行政法規立法層次上,而且過於簡單。國債法應對國債發行的條件、審批程序、國債的種類、發行的規模、國債的交易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通過立法實現調整國債結構、控製國債規模、強化國債管理、提高國債使用效益等目標,使國債市場化、國債管理法律化。
   (四)製定國有資産管理法
  國傢和國有企業之間的分配關係實行稅利分流後,國有企業利潤分配制度亟待立法。應根據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要求,結合稅製改革和實施《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合理調整和規範國傢與企業之間以及各級政府之間對國有企業稅後利潤的分配關係。關於國有資産的管理,應通過分設機構,實現國有資産管理權和經營權分離;通過劃分公共性資産和營利性資産並分開經營,提高國有資産增值效率。
  (五)製定與預算法配套的法律、法規
  我國預算法的頒布和實施,標志着我國復式預算制度正式建立。為實現復式預算規範化,充分發揮復式預算的宏觀調控作用,有必要製定地方預算法、投資法及有關硬化經常性預算約束、完善預算編製、審批程序的法律、法規。
   (六)製定轉移支付法
  轉移支付立法應以實現各級財政收支平衡以及各地區基本財政服務水平相當為目標。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數額應采用因素法、稅收能力指數法等公式化的辦法測算。特殊性轉移支付應依專項財政撥款法規定的條件、審批程序、使用監管辦法進行劃撥,減少任意性。以“分級管理,逐級轉移”為原則,建立中央、省、市、縣、鎮轉移支付體係,使轉移支付規模與集中財力相適應。
  我國分稅製和公共財政的歷程
  沒有一項改革是完全沒有阻力的。因為支出的改革涉及方方面面的問題
  分稅製的緣起
  1994年啓動的宏觀經濟體製改革,在中國經濟體製改革史上是濃重的一筆。
  這場改革在理論上、思想上的準備,實際上是從1992年春天小平同志發表南方談話開始的。談話精神,最重要的就是確定了市場經濟體製改革方向。談話以當年中央“二號文件”形式下發,在全國引起了很大轟動。那年秋天,召開了中共十四大。在大會政治報告中,江澤民總書記代表黨中央正式提出,今後中國經濟體製改革的目標模式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十四大召開的次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將在中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寫進了國傢的根本大法。
  1993年9月,十四屆三中全會召開。全會根據十四大提出的要求,形成了一個决議,即《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若幹問題的决定》。它標志着一輪宏觀經濟體製改革全面展開。在這個决定裏,對財政體製改革提出了三項任務。第一項就是要實施工商稅製改革,調整國傢和企業之間的關係;第二是在中央和地方兩級政府之間要實行分稅製;第三是國傢預算要實行復式預算。
  應該說,十四屆三中全會文件中關於宏觀經濟改革的內容是非常全面的。財稅體製改革是改革中比較重要的一項,是中央領導特別重視的一項。財稅體製改革涉及國傢、企業、個人之間的關係,牽涉方方面面的利益。實行分稅製就要調節中央和地方的分配關係。我記得,當時的中央領導強調,這是財稅體製改革的中心環節、主要環節。
  1993年9月到11月間,當時分管經濟工作的國務院副總理朱鎔基曾經十幾次到地方去,和地方同志交換意見,審賬,耐心做工作。他曾半開玩笑但實際上認真地跟我們說:“我每次去,各個部門都要去人啊!財政部可以多去幾個人,你們想去幾位就去幾位。”我們聽了,當然感覺很溫暖,但我們也不能“濫用”領導的關心,每次隨同前往的大體上是二至四人。
  接下來,出現了三項改革的統籌、佈局問題。按照當時的力量,如果同時鋪開三項改革,是很容易顧此失彼的。當時,稅務已經從財政部分離出去,成立了國傢稅務總局。我當時是財政部常務副部長,分管預算,分管改革,也分管稅政,所以和稅務總局聯繫比較密切。我們决定,優先展開工商稅製改革和分稅製改革。改革早在1993年上半年就着手了。
  為什麽要實施分稅製改革?它究竟有什麽必要性?為什麽早不改晚不改,偏偏這個時候改?其實,早在1980年,財政部就曾經建議實施分稅製改革,但是沒有為中央領導接受。客觀地說,當時條件也不具備。想要分稅,先要把主要稅種初步完善起來。可以說,分稅製改革是在逐步創造條件的過程中間來决策的。
  當時為什麽必須實行分稅製改革呢?大體上有幾方面原因。
  第一,原來的財政包幹製完成了歷史使命,已經越來越顯示出其不公平的一面。從1981年到1994年,包幹製曾起了積極作用。這個制度大的問題不會有,不過有的時候就不大好辦。有的地方經濟實力比較強,有的地方比較弱,包幹的份額就不一樣了。全國財政會議常說,“一年之計在於‘爭’”,爭包幹基數,收入指標爭取定得低一點,可以多一點超收留成;支出指標則爭取定得高一點。要建立規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框架,包幹製已經不適用了;而分稅製為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傢所采納,是改革的方向。
  第二,中央財政相當睏難。當時,中央財政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還不到30%,弱幹強枝,中央花錢要靠地方上解。澤民、李鵬、鎔基同志都贊成提高中央財政收入比重。當時,中央交給我的任務主要是處理好這個問題。
  我們覺得肩上的擔子很重。1993年秋天,我第一次在北京市門頭溝的竜泉賓館介紹分稅製,講分稅製的主要涵義、前景、主要政策和要解决的問題等。有的財政廳老廳長後來對我說,分稅製啓蒙教育就是從那次會議上開始的。
  分稅製改革經驗
  從1994年到現在,分稅製已經實行近15年了。總體上說,實行得很平穩,效果也比較明顯。可以說,改革非常成功。1993年,就是改革前一年,我國財政收入是4349億元,2007年達到5萬多億元。成功還表現在全國31個省區市對這個政策是擁護的。財政體製在歷史上不是太穩定的,三年兩年就變一次,主要原因就是地方不滿意。實行分稅製以來,財政體製是相當穩定的。為什麽分稅製能夠成功呢?有幾條經驗值得總結。
   第一,就是穩妥處理中央和地方的分配關係。中央在集中財權的過程中,要緩緩而行,不要急於求成。當時,我們采取存量不動、增量調整的方針,衹從增量中間想辦法,逐步提高中央財政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
   第二,一定要照顧地方利益。在推行分稅製的時候,各省分管財政的副省長和財政廳廳長紛紛來北京,排着隊和我們對賬。為什麽?你研究、處理的問題和他們息息相關,他們身後有幾千萬甚至上億的老百姓。1993年9月,朱鎔基同志帶隊去調查研究,聽取地方的意見。某省同志問:搞分稅製以哪一年為基數?財政部主張以1992年為基數,因為1992年的數字是實的,誰也改變不了,不能“做文章”。但這個省的同志提出要以1993年為基準。當時,我們不贊成。鎔基同志說,嚮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匯報,常委會决定以後,黨員就要服從。結果,中央决定尊重地方同志意見。今天來講,中央這種精神,就叫體諒地方、關懷地方,在政策允許的條件下照顧地方。
   第三,中央財政壯大了,對地方也有好處。我們當時有一個奮鬥目標,就是中央財政收入要占到全國財政收入的55%-60%,中央本級財政支出要控製在全國財政支出的40%以內。那麽,多出來的20%的收入用在何處呢?要給地方,主要給中西部地區。要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在1994年剛搞改革的時候,中央一年轉移給地方大體上有550億元。到2007年,這個轉移支付支出達到了1.3萬多億元,而中央本級支出始終沒有超出改革前所占的比重。
  第四,改革能夠成功,領導關心是非常重要的。江澤民同志曾多次分片召開各省省委書記、省長座談會,親自做工作,鎔基同志親自帶隊。後來,他半開玩笑地說,那段時間是東奔西走,南徵北戰,恩威並用,軟硬兼施。
  初建公共財政框架
   公共財政的提出,是財政發展過程中一個自然的發展階段。
  在解放初期,我們的財政叫做“戰時財政”,因為當時有朝鮮戰爭,財政方針就是毛主席提出的“發展經濟,保障供給”八個字。1953年以後,朝鮮停戰。中國第一個五年計劃展開了,經濟建設已經成為國傢的主要任務。這樣,財政就由“戰時財政”進入到“建設財政”。財政部每年都要計算,在財政支出當中,建設性的支出占整個財政支出的多大比例。如果建設性支出比例低了,就要做檢討。一直到改革開放以後,小平同志還說“軍隊要忍耐”,把錢省出來搞建設。
  到了1998年,“建設財政”已經落後於形勢了。如果沒有社會的發展,沒有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沒有支出的均等化,建設最終是上不去的。於是,公共財政觀點應運而生。
  黨中央對這個觀點是肯定的。從2000年以後,黨中央建立了一個制度,每年春節前後,要把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請到中央黨校辦一個專題研討班。第一個研討班研究的就是財政問題,其中有一個題目就是“公共財政”。當時主管財政工作的李嵐清副總理作了一個重要講話,把公共財政的主要內容、為什麽要搞公共財政,作了非常好的闡釋。由此開始,公共財政就開始展開了。
  前面提到了轉移支付,其實是支出均等化問題,而這正是公共財政的核心。公共財政不可能徹底解决經濟發展不平衡問題,但是,最基本的支出應該相對平均。比如,國民受教育的機會、每個學生有多少經費應該是均等化的,醫療、交通也都應該如此。對於中西部地區來說,國傢大力發展經濟是沒錯的,而且他們對於公共財政也是贊成的。這裏涉及一個觀念:建設並不都是需要國傢花錢。我們國傢現在每年GDP的貢獻,不是國有企業帶頭,而是民營企業到頭,占的比例達到50%以上。就是說,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社會資金、民營企業、外資都是建設資金來源的一部分。
  實際上,財政支出的改革是滯後的,公共財政的改革是財政支出的改革,實際上是慢了。
  當然,沒有一項改革是完全沒有阻力的。因為支出的改革涉及方方面面的問題。
徵收管理分工
  國稅局係統
  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城市建設維護稅,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製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地方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所得稅、資源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證券交易稅(開徵之前為對證券交易徵收的印花稅),個人所得稅中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的部分,中央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地稅局係統
  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包括上述由國傢稅務局係統負責徵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不包括對銀行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的部分),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産稅,城市房地産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屠宰稅,筵席稅,農業稅、牧業稅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降低徵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簡化徵收手續,方便納稅人,而且國傢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可以相互委托對方代收某些稅收。
英文解釋
  1. :  tax-sharing system
  2. n.:  tax distribution system,  assignment of central and local taxes,  tax assignment system
包含詞
分稅製改革分級分稅製財政分稅製
分稅製財政體製分稅製財政管理體製法加拿大分稅製財政體製
德國分稅製財政體製印度分稅製財政體製中國分稅製財政體製
日本分稅製財政體製美國分稅製財政體製韓國分稅製財政體製
分稅製財政管理體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