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 > 出口退稅改革
  出口退稅制度是對出口商品實行退稅的制度,是國傢支持外貿出口的重要手段,也是國際通行做法。為抵禦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1998年國傢實施了提高出口退稅率的措施,並主要由中央財政負擔。但由於我國稅製以流轉稅為主,同時近年來外貿出口增長很快,使得出口退稅額的增長高於中央財政收入的增長,出口退稅改革勢在必行。中央决定從2004年1月1日開始改革出口退稅機製,實行出口退稅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主要內容是:一是將徵收的進口産品增值稅的增量用於出口退稅;二是降低出口退稅率三個百分點;三是取消屬於我國資源缺少、需要大量進口滿足國內需要的商品、産生環境污染的商品和限製出口商品的退稅;四是區別對待生産型出口企業和流通型出口企業,政策嚮生産型出口企業傾斜;五是出口退稅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其中涉及地方財政的部分主要是第五項,地方將負擔部分出口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