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 > 內綫交易
  內綫交易是指於獲悉未公開且後來證實足以影響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市價的消息後進行交易並有成比例的獲利發生的行為。 即內綫交易的要件在於:
  獲悉未公開消息
  該消息有效影響有價證券市價
  交易後有與該消息成比例的獲利發生。
  內綫交易可以是完全合法的證券交易行為,但是由於內綫交易造成市場不公平,所以在多數情況之下內綫交易常被使用在違法的犯罪行為描述。
  證券交易法
  根據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規定:下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受規範的人,稱之為“內部人”,其中包含:
  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基於職業或控製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由前三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者。
  日本《證券交易法》規定:內綫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職員藉由職務或地位之便,利用尚未公開之資訊,買賣自己公司的股票;或在股票公開買賣前,通知關係人購入股票。
  雖然有許多經濟學家肯定內綫交易對於資本市場的效率和流動性都有正面幫助,但是世界各國多半都把內綫交易列為違法行為。
  內綫交易的優點
  內綫交易並非全然是違法的,甚至有些經濟學家堅持內綫交易可以使尚未公開的資訊,以比較快的速度抵達市場,使得資本市場更有效率,例如:1976年的諾貝爾經濟學奬得主米爾頓·弗裏德曼(milton friedman)。但由於買賣雙方對於資訊取得的不對稱性會使市場失靈,因此近年來各國證券管理單位都致力於資訊的揭露。
  資訊不對稱性與資訊揭露
  2001年諾貝爾經濟學奬得主阿剋洛夫(george a. akerlof ),斯賓塞(a. michael spence ),以及斯蒂格利茲(joseph e. stiglitz )所提出的不對稱資訊市場的一般理論,此理論在現今資本市場被迅速驗證。
  資訊揭露
  依新修正的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規定“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决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故並非臺灣證券交易所建置的公開資訊觀測站公佈之重大訊息,即為內綫交易之重大消息,必須符合前開法條所規定之要件者方屬之,其範圍未來應依主管機關所訂相關辦法據以認定。
  違法的內綫交易
  違法的內綫交易行為雖然普遍相信存在於股票市場,但是實際上受到起訴的案件相當少,真正被判决有罪的案件更少。事實上截至目前(2006)為止,中華民國還沒有人因為內綫交易坐牢,其刑期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且不得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