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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關聯企業,是指與其他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製關係或重大影響關係的企業。相互之間具有聯繫的各企業互為關聯企業。
有下列關係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你為關聯企業: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製關係;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製;
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係。
關聯企業(affiliated compani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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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企業,是指與企業有以下關係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製關係;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製;
3、其他在利益上相關聯的關係。
關聯企業的判定
1、相互間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控製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3、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藉貸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企業藉貸資金總額的10%是由另一企業擔保的;
4、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
5、企業的生産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的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産權、專有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
6、企業生産經營購進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製或供應的;
7、企業生産的産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級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製;
8、對企業生産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製的其他利益上相關聯的關係,包括家庭、親屬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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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聯企業是一種具有獨立法人人格的企業之間的聯合體。
(二)關聯企業是由多種聯繫紐帶連結而成的企業群體。
(三)關聯企業的形成必定是基於特定的經濟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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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可以按下列方法調整關聯企業的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
(1)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2)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係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産、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沒有關聯關係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延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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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伴隨着現代企業制度的推行和資本市場的發展,關聯企業這種企業之間的聯合已成為現實經濟生活中的一種日趨重要的經濟現象;另一方面,它卻是一種尚未得到充分認識和瞭解的法律現象。事實上,在西方,一些國傢的法律已經在嘗試對這一現象做出反應,儘管也許還不成熟。在英美國傢,最早出現並最經常使用的是“控股公司”(holdingcompany)和“子屬公司”(subsidiaries)。然而,這樣的名稱最多也不過表明公司之間的等級關係。而且,有關這方面的法律也僅存在於判例之中。目前在美國,像“公司體係”(companysystems)和“關聯公司”(affiliatedcompanies)這樣的術語已經開始在使用了,但這些概念還缺乏具體的法律內容,它僅僅表明了存在於企業之間相對緊密的聯繫在歐洲,如歐共體或法國,其法律文件中所出現的“公司集團”(groupedesociete),同樣缺乏對這種聯合形式的界定。所以,這一概念的定義仍然是模糊的。衹有在德國,這種商事企業的聯合纔得到了法律的承認並有了正式的法律定義。其最重要的表現形式就是康采恩(konzern),即關聯企業(verbundene unternehmn)-一個表示對若幹法律上獨立的企業進行集中管理的術語。其所謂關聯企業指法律上獨立之企業相互間有聯合關係。
關聯企業在法律上可表現為由控製公司和從屬公司構成。而控製公司與從屬公司的形成主要在幹關聯公司之間的統一管理關係的存在。這種關係往往籍助於控製公司對從屬公司實質上的控製而形成。所以,其一,凡是公司基於投資關係直接或間接控製他公司的業務經營或人事安排的,其相互之間即為控製公司與從屬公司關係;其二,凡是一公司與他公司之間存在着統一管理關係的合意,如支配性合同和具有支配性質的聯營合同,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企業租賃經營合同、委托經營合同、信托經營合同等,亦應認定其相互之間為控製公司與從屬公司關係;其三,一公司與他公司通過出售控製權、表决權協議、人事聯鎖等方式形成控製關係的,也可以構成控製公司與從屬公司關係。
對於公司之間的轉投資,法律沒有必要加以限製,但對於轉投資所産生的流弊,如虛增資本及董監事利用轉投資以控製本公司股東會等,法律則應加以限製和規範,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完善股份收購程序。
在相互投資公司中,如一公司對他公司持有股份達到一定比例(如5%或10%)時,應當公開;達到1/4時,則應限製其股權的行使,即該公司對他公司所持有的股份股權的行使,不得超過另一公司股份總額的25%。
在相互投資公司中,如一公司對他公司持有半數以上股份而控製他公司時,他公司為子公司,即因相互投資而發生母公司的情況時,子公司對於母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其股權不得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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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從屬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問題
在控製公司的指揮控製之下,從屬公司雖然在法律上是獨立的主體,但在經濟上卻部分或全部地喪失了其自主性。因此,從屬公司的經營往往不是為了其自身的利益,而是為了控製企業或關聯企業整體利益。從屬公司的營業計劃也常常是整體關聯企業營業計劃中的一部分或者一個環節而已。從屬公司的人力、財力、物力常常被利用來作為追求整體關聯企業或控製企業的利益的資源和工具。在某些極端的情形下,從屬公司的設立往往衹是為了增進另一傢“模範公司”的經營或營業利潤而已。
然而,從屬公司本身又是法律上獨立的民事主體,享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可以與第三人進行交易而得享受一定的債權和承擔一定的債務。因而,從屬公司資産的減少勢必影響從屬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如果母公司或某一關聯企業成員公司為了要逃避債務而把資産轉移到另外一傢成員公司,則從屬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將會受到不利的影響。
第二,從屬公司及其少數股東的利益保護問題
由於從屬公司的經營受到控製企業的支配和控製,它常常是為控製企業的利益而經營和服務的,從屬公司的利益因此而受到損害。影響所及,從屬公司的少數股東的利益亦因此受到損害。理論上,控製股東是從屬公司的大股東,從屬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控製股東的利益也必將受到損害。但實際上,控製公司在從屬公司中所受到的損害,可以從其他成員企業所直接獲得的利益而獲得補償。睏此,從屬公司股東中最後受到不利益的必然是少數股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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