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地圖 目錄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 (英文簡寫gatt,中文簡稱關貿總協定),是由美國等23個國傢於1947年在日內瓦簽訂,並從194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一項多邊國際條約。總協定確定的目標是:實現國際貿易自由化,逐步降低關稅並消除各種非關稅壁壘,以提高各國的生活水平,保證實現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續增長,擴大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以及發展商品的生産與交換。
關貿總協定宗旨
締約國“認為在處理它們的貿易和經濟事物關係方面,應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增長,擴大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以及發展商品的生産與交換為目的”。
關貿總協定基本原則
1、 自由競爭原則。以市場經濟為基礎,自由競爭為基本原則,價格取决於市場供求關係,積極主張自由貿易,開放門戶。
2、 互惠原則或對等原則。貿易關稅減讓要有給有取,互惠互利,對發達國傢是總體減讓對等。發達國傢在作出貿易減讓時,不應期待發展中國傢給予對等的回報。
3、 非歧視原則。它包括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
4、 關稅為唯一的保護手段。關貿總協定允許對國內工業進行保護,但衹能利用關稅進行保護,不可采用非關稅壁壘的辦法。
5、 貿易壁壘遞減原則。主要采取關稅減讓的辦法。締約方之間相互約束部分或全部産品的關稅稅率,三年內不許提升。三年後如果提升還要同當初進行對等減讓談判的國傢協商,用其它産品的相當水平的減稅來補償提升關稅所造成的損失。
6、 公平貿易原則。主要是指反對傾銷和反對出口補貼。
7、 一般禁止數量限製原則。一般來說實行進出口數量限製都是違反總協定基本原則的。但是,在某些例外情況下,允許的數量限製必須遵循非歧視原則。
8、 透明度原則。即貿易政策法規的全國統一實施和透明。
關貿總協定例外條款
1、 國際收支平衡例外。當一個國傢遇到國際收支睏難時,可以實行進口限製。但是,國際收支改善後,應取消限製。
2、 幼稚工業保護例外。為了建立一個新的工業或為了保護剛剛建立、尚不具備競爭能力的工業,可以實行進口限製。由締約方審議批準予以確認的幼稚工業可采取提高關稅,實行許可證,臨時徵收附加稅等辦法。
3、 保障條款。某一具體的産業由於受到突然大量增加的進口産品的衝擊,從而造成損害,可以實行臨時性進口限製。但該行業有義務進行結構調整。
4、 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例外。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成員之間相互給予的貿易優惠可以不必同時給予非成員國。
5、 安全例外。可以為了國傢安全禁止火藥、武器、毒品、淫穢出版物的進口。
6、 對發展中國傢的特殊優惠待遇。如允許發展中國傢關稅制度有更大的彈性,允許在一定限度進行補貼。發展中國傢可以享受普遍優惠等等。
關貿總協定主要內容
關貿總協定主要內容在1947年確立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 》文本中得到具體說明。文本包括序文、正文和九個附件三大部分。總協定的序文簡明扼要地闡述了關貿總協定的宗旨和實現宗旨的手段。總協定的正文分為四個部分,共38條條款。
關貿總協定的“第一部分”條款
該部分共有2個條款,即第1條和第2條。
第1條:一般最惠國待遇。該條是關於在所有成員國中實施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的關鍵性條款,是整個關貿總協定的核心內容之一。
第2條:減讓表。該條要求締約國之間所達成的一切雙邊關稅減讓協議中的減讓産品和減讓稅率幅度,都要列表送到關貿總協定,列入“減讓表”中,其他締約國都可以不經過談判而自動地享有這個産品減讓的稅率。
關貿總協定的“第二部分”條款
該部分共有21個條款,即第3條至第23條。其內容主要是對締約國的貿易政策作出一係列規定,是關貿總協定的主要內容之一。
第3條:國內稅與國內規章的國民待遇。該條是關於國民待遇原則的專項條款,它規定各締約國政府對於其他締約國産品進入該國境內後,在國內捐稅、流通渠道等方面,應給予和本國産品相同的待遇,即“國民待遇”。也就是說,對於來自其他締約國的商品,除了要交納關稅和履行必要的“復關”手續之外,不得對其有任何歧視。這樣以便進口商品能在平等的條件下與國內産品進行公平競爭。
第4條:有關電影中的特殊規定。該條主要規定了締約國在建立或維持有關電影中的放映數量限製條例時,要對國産片和進口片放映時間,作出合理的比例規定。
第5條:過境自由。該條規定,各締約國對於其他締約國商品的“過境運輸”,應奉行無歧視原則。
第6條: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該條款是有關反傾銷和反補貼的第一個國際性法規。它的目的在於維護國際公平貿易和公平競爭。
第7條:海關估價。該條規定,海關對進口商品的估價,應以進口商品或相同商品的實際價格,而不得以國産品的價格或者以武斷的或虛構的價格,作為計徵關稅的依據。
第8條:規費和輸出入手續。該條規定,締約國對輸出入商品所徵收的任何費用,都不應成為對本國産品的間接保護,也不應是為了增加財政收入的目的,並且所徵的各種費用和種類都應減少。
第9條:原産國標記。該條要求要註意防止欺騙性的或容易引起誤解的標記,以保護消費者的利益。該條規定,一締約國在有關標記規定方面的待遇上,要遵循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原則。
第10條:貿易條例的公佈和實施。該條規定,締約國所實施的一切貿易條例、政策、法令以及行政决定,都應迅速公佈,以便使各國政府和貿易商對它們熟悉。
第11條:“數量限製的一般取消”。規定了禁止使用數量限製的一般性原則。該條第一款規定:任何締約國除徵收稅捐或其他費用以外不得設立或維持配額,進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措施以限製或禁止其他締約國領土的産品的輸入,或嚮其他締約國領土輸出或銷售出口産品。但同時,該條第2條又指出,上述規定可以不適用於糧食,其他生活必需品和農漁産品。 第12條:“為保障國際收支而實施的限製”。該條專門對因為國際收支問題而實施的數量限製作出了規定,允許國際收支睏難的國傢采用數量限製,以保障其對外的金融地位,但規定實行限製的總水平應與貨幣儲備情況相對應。
第13條:“非歧視地實施數量限製”。該條對締約國在不得不實行數量限製的情況下所實行的數量限製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要求除非由於第14條專門列出的例外,數量限製應不帶歧視的性質。同時規定了非歧視地實施數量限製的程序,還規定了締約國要提供實施配額的材料及與有關國傢進行協商的一般性義務。
第14條:“非歧視原則的例外”。該條規定了可以實施歧視性數量限製的種種情況。主要有兩種:一是在歧視性的數量限製與國際貨幣基金協定所允許的外匯(或支付)限製具有相同的影響的情況下可以實施;二是在對有關的一個或幾個締約國所造成的利益,大大超過對其他締約國所造成的損害的情況下,經締約國全體同意,可以暫時地實施歧視性的限製。 第15條:“外匯安排”。該條是關貿總協定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合作條文,它要求各締約國謀求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合作,以確保這兩個組織在外匯問題與數量限製問題方面采取協調的政策。同時要求總協定各締約國也應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成員國。
第16條:“補貼”。號召各締約國取消出口補貼,因為一締約國對某一出口産品給予補貼,可能既對進口的其他締約國,又對出口的其他締約國造成有害的影響,對他們的正常貿易造成不適當的幹擾,並阻礙本協定目標的實現。
第17條:“國營貿易企業”。該條說明根據關貿總協定的原則,各國可隨意自由地保留國營貿易企業,但是要求國營貿易企業不要在他們的對外貿易中實行歧視政策。
第18條:“政府對經濟發展的援助”。該條是專門論述“處於發展初級階段”的締約國即發展中國傢可以享受的一些優惠待遇的條款。該條規定;應嚮發展中國傢實施“差別和更優惠待遇”。
第19條:“對某種産品的進口的緊急措施”即保障條款。該條款允許參加國政府暫時背離其義務以對其面臨睏難的生産者提供更多的保護。闡明可以采取行動以反對進口産品傷害國內生産的時間界限和嚴格條件。
第20條:“一般例外”。
第21條:“國傢安全例外”。
這兩條都屬於“例外條款”。它們規定了種種可以違背總協定基本原則的例外情況。第20條列舉了為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福利、公共衛生和防止黃金、白銀、藝術、歷史考古文物的輸出入等十種情況,國傢可以采取與總協定其它部分所闡明的義務相背離或不符合措施。但強調,不應在國傢間構成以武斷的或不合理的歧視方式實施,不對國際貿易形成變相限製。第21條允許締約國為保護其國傢的安全利益而采取的違背總協定原則的措施,如禁止彈藥、火器、槍炮、黃色書刊、音像製品的出口和進口等。
第22條:“協商”。
第23條:“利益的喪失或損害”。
這兩條專門述及協商及爭端的解决措施。第22條規定,可就任何影響關貿總協定運行的事項進行協商,如果締約國雙邊協商仍未達成使雙方均滿意的結果時,可將此事提交全體締約國解决。第23條規定,當某締約國認為其根據本協定直接或間接可享受的利益正在喪失或受到損害,或者使本協定的目標的實現受到阻礙時,並可嚮有關締約國提出書面請求或建議,並可提交締約國全體處理。締約國全體對此應立即進行研究,酌情作出裁决。
關貿總協定的“第三部分”條款
該部分包括第24條至第35條。主要是對加入和退出關貿總協定的程序作出規定。
第24條:“適用的領土範圍,邊境貿易、關稅聯盟和自由貿易區”。該條規定了在什麽情況下關稅聯盟和自由貿易區可構成對最惠國規則的例外。
第25條:“締約國的聯合行動”。具體規定了在什麽情況下締約國政府可以為貫徹實施本協定而采取聯合行動。在采取聯合行動時,一律稱為“締約國全體”,它是關稅貿易總協定的最高權力代表的名稱。每一締約國在締約國全體的各種會議上,享有一票投票權;締約國全體的决議,除本協定另有規定外,應以所投票數的多數即三分之二通過。
第26條至第35條,是關於關貿總協定自身運行的具體規章和原則的條款。
第26條:“本協定的接受、生效和登記”。主要規定了各國政府接受關貿總協定成為締約國的手續和要求。
第27條:“減讓的停止或撒銷”。主要規定,如果某一締約國傢宣佈退出總協定,那麽其他締約國如何停止或撤銷對其所承擔的關稅減讓義務和其他義務。
第28條:“減讓表的修改”。該條規定,締約國有權在簽約的3年後,與其他締約國談判,修改或撤銷雙邊的關稅減讓表。
第28條附加“關稅談判”。該條規定,締約國全體應不時地主持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所進行的總關稅減讓談判,以求各締約國關稅的不斷降低。
第29條:“本協定與哈瓦那憲章的關係”。該條表明,關貿總協定是在哈瓦那憲章正式生效前所臨時生效的一個國際協議,一旦哈瓦那憲章生效,各締約國應主動地接受該憲章。 第30條:“本協定的修正”。該條規定,如果對總協定進行修正,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締約國接受方可生效。
第31條:“本協定的退出”。任何一個締約國都可以退出該協定,但要在聯合國秘書長接到退出通知書之日起6個月後生效。
第32條:“締約國”。締約國為“實施本協定各項規定的各國政府”。
第33條:“本協定的加入”。該條規定了加入關貿總協定的條件:一是申請者須是一國的政府、或某一“單獨關稅領土”的政府;二是申請者要接受“締約國全體所决定的條件”;三是“由締約國大會的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
第34條:“附件”。說明本協定的附件為本協定的組成部分。總協定的附件主要是對總協定的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第35條:“在特定的締約國之間不適用本協定”。該條規定,如果兩個締約國沒有進行關稅談判,或者締約國的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成為締約國時不同意對它實施總協定,那麽,總協定在兩國間就互不適用。該條就是總協定的“互不適用”條款。
關貿總協定的“第四部分”條款
第36條:“原則和目的”。該條闡明了關貿總協定在滿足發展中國傢的特殊需要方面的原則和目的。該條第8款規定:“發達的締約國對他們在貿易談判中對發展中的締約國的貿易所承諾的減少或撤除關稅和其它壁壘的義務,不能希望得到互惠”。
第37條:“承諾的義務”。該條要求發達國傢應在“盡可能”的範圍內,作出對不發達國傢優惠的承諾,同時也要發展中的締約國也應采取適當措施,為其他發展中的締約國經濟的發展承擔義務。
第38條:“聯合行動”。該條要求各締約國“在本協定規定的範圍內和在其他適當情況下共同合作”,以促進發展中的締約國貿易和經濟以更快的速度發展。
關貿總協定組織機構
1、締約方全體大會
締約方全體大會是關貿總協定最高權力機構,權力有:立法權;有權對總協定條款作出權威性解釋,所有的某些解釋可構成慣例;有權批準總協定各委員會、工作組、專傢組提出的建議與報告;有權經一定方式解除某締約方所應承擔的某項義務;有權批準非關貿總協定成員方所提出的要求,取得總協定的觀察員地位。此外,還應某些締約方的請求對它們之間所發生的爭議,它們的貿易政策是否與總協定條款規定相一致等問題作出裁决。在一般情況下,每年召開一次締約方全體大會審議並决定一些重大問題。
2、關貿總協定代表理事會
代表理事會是關貿總協定的重要機構,由締約方在日內瓦的常駐代表所組成。從總協定的法律及組織機構看,理事會既是締約方全體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組織,也是締約方全體的一個執行機關。理事會采取協商一致的方式作出的决定完全有可能為締約方全體所確認。
代表理事會下設專門委員會等機構,例如關稅減讓委員會、關稅估價委員會、反傾銷委員會、政府採購委員會、民用航空器委員會、輸入許可證委員會、技術性貿易壁壘委員會、國際奶製品委員會、國際肉食品委員會、紡織品委員會、國際收支限製委員會、財政預算委員會等。貿易和開發委員會直屬締約方全體,貿易和開發委員會下還設立保障措施委員會。 理事會的主要職能有:
(1)理事會有權在締約方大會閉會後繼續討論所有尚未作出决議的問題,並對閉會期間所發生的任何緊急情況加以審議;
(2)有權對總協定各個委員會、工作組和其他附屬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審查它們的工作報告,並酌情嚮締約方全體提出對某項事務的處理意見;
(3)負責籌備一年一度的締約方大會;
(4)有權根據需要成立附屬機構並决定其職權範圍。
3、關貿總協定秘書處
關貿總協定秘書處設在日內瓦,大約有400人。秘書處為關貿總協定的常設機構,為關稅和貿易談判提供服務,並對發展中國傢提供技術援助。關貿總協定預算大約為9290萬瑞士法郎,由締約方按其占世界商品貿易中的份額比例交納。
總幹事是關貿總協定中的最高行政官員。總幹事的職權有:
(1)最大限度地嚮各締約方施加影響,要求他們遵守總協定的規則,但是衹能采用建議而不是命令的方式;
(2)協助締約方解决它們之間發生的爭端,協助締約方進行磋商和非正式談判,以消除分岐,促使各方協商解决問題;
(3)有責任對現實問題作深入研究,為總協定及各締約方實現其目標指引最佳道路,嚮締約方提出實現其利益的最優方式的建議;
(4)擔任總協定的某些委員會或組織機構的主席,如總協定貿易談判委員會的主席歷來由總幹事擔任,應十八國咨詢集團的請求也可擔任該集團的主席;
(5)負責總協定秘書處的工作,管理預算和所有與締約方有關的行政事務。
4、關貿總協定部長級會議
關貿總協定在召開討論有關重大國際貿易問題時,往往召開締約方部長一級的會議。這是加強關貿總協定體製作用的重要環節,其宗旨是協調締約方及締約方間的貿易政策,使部長們具體瞭解各國對總協定應承擔的義務,要充分考慮國內商業政策及立法如何適應關貿總協定各項規則的要求,使各締約方政府能切實承擔遵守總協定義務的責任,並通過討論解决重大的國際貿易問題。
關貿總協定組織機構
關貿總協定的積極作用及局限性
1、關貿總協定的積極作用
第一,總協定製定了國際貿易活動的“行為準則”使國際貿易行為規範化、國際市場秩序化。
一是23個創始締約國在1947年所建立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 》,初步而全面地確定了戰後國際貿易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二是由總協定所主持的戰後八輪多邊國際貿易談判,通過了一係列“協議”,這些“協議”,又進一步地規範了國際貿易行為。在前六輪談判中,各締約國集中地討論關稅減少問題,達成雙邊和多邊關稅減讓“協議”數百項。在第六輪的“肯尼迪回合”談判中,還達成了“反傾銷協議”,並在總協定中增加了關於發展中國傢成員國的特殊要求和發達國傢應當承諾的義務的有關條款。這些條款構成總協定的第四部分內容,使總協定的內容更加完整。這些條款的重要補充,使國際貿易行為朝合理化方向邁出了重大步伐。在第七輪“東京回合”談判中,除了簽訂了一係列關稅減讓協議外,還突出地表現在簽訂了6項反對非關稅壁壘的協議。此外,還通過了給廣大發展中國傢更多和具體的貿易優惠待遇的“保障條款”。在最新一輪“烏拉圭回合”談判中,涉及的內容更加廣泛。擬議中的協議除了關稅遞減和非關稅壁壘外,還將包括過去歷次談判中從未涉及過的議題,如農産品貿易,知識産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問題等,最突出的是關於“服務貿易”的協議。這一協議確定了服務貿易的基本框架,清除服務貿易領域中的各種障礙,逐步實現服務貿易的多邊自由化。
第二,關貿總協定通過大幅度地削減關稅和限製非關稅壁壘,奠定了國際自由貿易的基礎。
一是大幅度度地削減關稅。在第一輪談判中,23個參加國傢達成雙邊關稅減讓協議123項,涉及商品稅目45000項,使應徵稅進口值54%的商品平均降低關稅35%,涉及100億美元的貿易額。在第二輪談判中,33個參加國傢達成雙邊減稅協議147項,涉及關稅減讓5000項,使應徵稅進口值5.6%的商品,平均降低關稅35%。在第三輪談判中39個參加國傢達成雙邊減稅協議150項,涉及關稅減讓8700項,使應徵稅進口值11.7%的商品,平均降低關稅26%。在第四輪談判中,28個參加國,使應徵稅進口值16%的商品,平均降低關稅15%,涉及25億美元的貿易額。在第五輪談判中,45個參加國傢,使應徵稅進口值20%的商品平均降低關稅20%,涉及43億美元的貿易額。在第六輪談判中,54個參加國傢使工業品的進口關稅下降35%,涉及貿易額400億美元。在第七輪“東京回合”談判中,99個參加國傢采取了一攬子辦法,按照一定的公式,使關稅水平降低30%左右。通過這七輪談判,發達國傢的平均關稅稅率已從1948年的36%,減低到80年代的5%,發展中國傢的平均關稅稅率,也在同期下降到13%左右。新的一輪烏拉圭回合談判,各國的關稅稅率還將進一步地下降。根據尚未被各國簽字的關稅削減草案,各國的關稅將在現有關稅水平的基礎上削減三分之一。
二是積極地限製各種非關稅壁壘。在第七輪“東京回合”談判中,非關稅壁壘成為重要的談判議題,並最終達成了六個限製非關稅壁壘的協議。這些協議是《海關估介協議》、《進口許可證手續協議》、《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補貼和反補貼協議》、《反傾銷守則》和《政府採購協議》。在最新一輪“烏拉圭回合”談判中,非關稅壁壘得到了更高程度的重視,可望達成一係列新的協議。三是反對各國政府製定外貿政策方面的“內部規定”,增強國際貿易的透明度。總協定明確地要求各國政府要增強對外貿易的透明度。為了實現外貿的透明度,關貿總協定定期匯總世界各國的貿易統計和投資數據,並嚮各締約國公佈。關貿總協定秘書處定期出版國際貿易方面的刊物、專題研究資料。其主要的出版刊物有《國際貿易》、季刊《論壇》、《出口促進技術手册》、《市場研究》,此外還不定期出版一些專傢撰寫的專題報告。這些刊物和資料的出版有利於各國對世界貿易情況的瞭解。
第三,充當國際“商務法庭”,發揮貿易仲裁作用。
總協定運用它的調解、仲裁機構有效地解决了衆多的國際貿易糾紛。雖然總協定所作出的裁决不可能像法院那樣具有權威性,但仍具有一種道義上的約束力。因為,任何一國都不願因違反總協定而受到締約國全體的公開譴責。由此,關貿總協定事實上起到了國際“商務法庭”的作用。總協定的這一作用,對於處理發展中的經濟小國來說,具有重要的意義。當與經濟大國發生貿易爭端時,它們藉助總協定的爭端解决程序,可以取得有共同利益的其他國傢的支持,從而加強自己的談判地位,通過多邊渠道促成雙邊問題的解决。東京回合以後,總協定的爭端解决程序又有進一步的改進和發展,對縮短爭端解决的時間作出了明確規定,締約各國還承諾要特別註意發展中締約國特殊問題和特殊利益。
第四,推動發展中國傢的經濟發展。
總協定為廣大發展中國傢提供了一係列優惠,從而為推動發展中國傢的貿易發展和經濟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在總協定設立之初,發展中國傢處於無權的地位。但是隨着形勢的發展,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傢加入了關貿總協定,並積極參與了總協定的各項活動,在可能的範圍內運用有關規定,努力擴大自己的出口貿易。
2、關貿總協定的局限性
第一,關貿總協定在成立之初就是一個“臨時協定”。
1948年1月1日生效後,逐步演變成一個越來越龐大的國際組織,但又不是正式的國際組織,衹能算一個準國際組織。
第二,關貿總協定的許多規則不嚴密,執行起來有很大空隙,有些缺乏法律的約束力。 一些國傢按照各自的利益理解協定條文。總協定又缺乏必要的核查和監督手段。如總協定“用傾銷手段將一國産品以低於正常價值的辦法進入另一國國內市場,如因此對某一國領土內已建立的某項工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産生實質性威脅”的規定,實際執行起來很難界定。於是一些國傢就用國內立法來徵收傾銷稅,使其成為這些國傢推行貿易保護主義的重要手段。後來“東京回合”雖補充了有關的多邊協議,但貿易保護主義浪潮迭起。
第三,關貿總協定中還存在着大量“灰色區域”,有很多例外。
某些締約國違背關貿總協定的原則,用國內立法和行政措施來對別國實行貿易歧視。它們利用“灰色區域”,通過雙邊安排,強迫別國接受某些産品的出口限製的事屢見不鮮。由於關貿總協定原則的例外過多,致使許多原則不能得到很好的貫徹實施。例外過多和濫用例外,已侵害到關貿總協定的一些基本原則。儘管關貿總協定在關稅減讓方面成績顯著,但由於總協定中存在着漏洞,許多締約國便繞開關稅采用非關稅壁壘。儘管規定了一般取消數量限製,但由於例外,數量限製仍是貿易保護主義的主要手段。
第四,解决糾紛常常無法議决,難以取得實際成效。
關貿總協定在解决國際經濟貿易糾紛上,起到了不小的作用。但關貿總協定解决國際經濟貿易糾紛的主要手段是協商,最後是締約方的聯合行動。至今沒有具有法律約束性的強製手段,這就使許多重大國際貿易爭端無法解决。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 :它是締約方政府之間有關關稅和貿易的多邊國際協定。該協定自1948年1月日生效以來,解决了許多爭端,成為調節國際經濟秩序的重要支柱,1995年別世界貿易組織所取代。我國於1986年正式提出恢復我關貿總協定締約國地位的要求。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GATT),簡稱關貿總協定或總協定,是關於調整締約國對外貿易政策和國際貿易關係方面相互權利、義務的國際多邊協定。總協定自1948年開始臨時實施至1995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正式成立,擁有47年的歷史,截至1994年底,總協定共有128個締約方(Contracting Parties)。 :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and Tariff (GATT) 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 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 的産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