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 > 關於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
  《關於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簡稱《1988年資本協議》或《舊巴塞爾資本協議》,1988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通過,該協議對銀 行的資本比率、資本結構、各類資産的風險權數等方面作了統一規定。
  《1988年資本協議》最重要的目的有兩個:一是通過製定銀行的資本與風險資産的比率,規定出計算方法和計算標準,以保障國際銀行體係健康而穩定地運行;二是製定統一的標準,以消除國際金融市場上各國銀行之間的不平等競爭。
  《1988年資本協議》主要內容有四部分:1、 資本的定義。巴塞爾委員會將資本分為兩層:一層為“核心資本”,包括股本和公開的準備金,這部分至少占全部資本的50%, 另一層為:“附屬資本”,包括未公開的準備金、資産重估準備金、普通準備金或呆賬準備金、帶有股本性質的債券和次級債券。 2、資産的風險數 。風險加權計算是指根據不同類型的資産和表外業務的相對風險大小,賦予它們不同的加權數,即0%、 20%、 50%和100%,風險越大,加權數就越高。銀行的表外業務應按“信用換算係數”換算成資産負債表內相應的項目,然後按同樣的風險權數計算法計算。 3、資本比率的標準。該協議規定,到1992年底,所有簽約國從事國際業務的銀行其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産的比率應達到8%,其中核心資本至少為4%。4、過渡期和實施安排。該協議規定,至1992年底為實施過渡期,1992年底必須達到8%的資本對風險加權資産的比率目標。
  《1988年資本協議》要求10國集團中的“國際活躍銀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保持不低於8%的資本充足率,以保證國際銀行係統中的資本充足率和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從而避免銀行在增加業務的同時而沒有足夠的資本金作為後盾。
  《1988年資本協議》對提高銀行資本充足率、遏製不公平競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該協議未能充分認識信用風險減緩措施(比如抵押和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