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月13日,國際社會締結了《關於禁止發展、生産、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Development, Production, Stockpiling and Use of Chemical Weapons and on Their Destruction) ,簡稱《化學武器公約》(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 CWC)或《禁止化學武器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Banning of Chemical Weapons)。它是第一個全面禁止、徹底銷毀一整類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並具有嚴格核查機製的國際軍控條約,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草案是由負責裁軍事務的聯合國大會第一委員會經過長達20多年的艱苦談判後於1992年9月定稿,並於1992年11月30日由第47屆聯大一致通過,1997年4月29日生效。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包括24個條款和3個附件。主要內容是簽約國將禁止使用、生産、購買、儲存和轉移各類化學武器;將所有化學武器生産設施拆除或轉作他用;提供關於各自化學武器庫、武器裝備及銷毀計劃的詳細信息;保證不把除莠劑、防暴劑等化學物質用於戰爭目的等。條約中還規定由設在海牙的一個機構經常進行核實。這一機構包括一個由所有成員國組成的會議、一個由41名成員組成的執行委員會和一個技術秘書處。
《關於禁止發展、生産、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或稱《化學武器公約》、《化武公約》)於1993年1月13日在巴黎的一個儀式上開放簽署——兩天之內即有130個國傢簽署了《公約》。四年之後,《公約》於1997年4月生效,當時有87個締約國——觸發《公約》生效的180天倒計時的先决條件是至少要有65個國傢批準《公約》,這一條件是在1996年11月實現的。到2003年7月,《化武公約》已有153個締約國,並且有了一個羽翼豐滿的履約組織——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禁化武組織)。
日內瓦裁軍談判會議曾經就《公約》進行了將近20年的談判。當時各國參加談判是為了謀求達成一項國際條約,禁止化學武器並確保在全球範圍內銷除化學武器。這一目標的確已經達到了。
《公約》的獨特性在於它是第一部禁止一整類大規模毀滅性武器、並規定對銷毀這類武器進行國際核查的多邊條約。而且,它是第一部完全在多邊框架內談成的裁軍條約,從而提高了透明度並能平等地適用於所有締約國。《公約》在談判中還有世界各地化學工業的積極參與,確保了工業界與《化武公約》的工業核查制度不斷保持合作。《公約》規定了要對工業設施進行視察,以確保有毒化學品的使用完全是為了《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
總之,這部條約的産生是國際社會的勝利,它將對世界範圍內化學武器的銷毀進行核查並且確保化學武器及其製作中所用的有毒化學品不再擴散。《公約》還鼓勵在締約國之間進行和平利用化學的國際合作,規定了對受到化學武器威脅或攻擊的締約國提供援助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