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 > 關於發行人民勝利折實公債的决定
  1949年,隨着三大戰役相繼告捷,人民革命戰爭已勝利在望,但此時,日益嚴竣的經濟形勢卻擺在了我們黨的面前。七屆二中全會前後,中央决定調陳雲入關主持經濟工作。
  陳雲在陳述了中央財政的睏難情況之後指出:“面對這種情況,怎麽辦?無非是兩條:一是繼續發票子,一是發行公債。”“假如衹走前一條路,繼續多發票子,通貨膨脹,什麽人都要吃虧。”“少發票子,就得多發公債。”
  由於財政赤字龐大,貨幣發行量猛增,自1949年10月15日起,從滬津開始,華中、西北跟着,全國幣值大跌,物價猛漲。半個多月的時間內,全國主要大中城市物價上漲了一倍多,有的上漲了近兩倍。物價的迅猛上漲,加之投機分子乘機搗亂,使全國市場呈現出一片混亂狀態。儘管在陳雲主持下,中財委采取了一係列緊急措施,終於使物價在12月初穩定下來,但這次物價的大幅度上漲卻對全國的經濟恢復和發展造成了嚴重的危害。
  這次物價大幅度上漲使黨中央對於發行公債的緊迫性也有了進一步的認識。物價漸趨穩定之後,黨中央决定從1950年起在全國範圍內發行公債。
  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上,政務院正式提出了發行公債的提案。陳雲在會上作了《發行公債彌補財政赤字》的報告。
  陳雲報告後,會議正式通過了《關於發行人民勝利折實公債的决定》,决定1950年發行人民勝利折實公債,總額為2萬萬分,於1950年內分兩期發行,第一期在1950年1月至3月間定期發行,繼續發行時間,由政務院决定。
  由於事先作了周密的測算,對可能出現的問題也作了認真的研究和佈置,這次發行公債總的說來是比較順利的。第一期公債一萬萬分超額完成,達到了原定兩期發行總額的70.4%。後因國傢財政狀況已基本好轉,第二期公債未再發行。
  《决定》全文如下:
  關於發行人民勝利折實公債的决定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三日發佈)
  一、為支援人民解放戰爭,迅速統一全國,以利安定民生,走上恢復和發展經濟的軌道,决定於一九五零年度發行人民勝利折實公債。
  二、本公債之募集及還本付息,均以實物為計算標準,其單位定名為“分”。每分以上海、天津、漢口、西安、廣州、重慶六大城市之大米(天津為小米)六斤、面粉一斤半、白細布四尺、煤炭十六斤之平均批發價的總和計算之。此項平均市價,統一由中國人民銀行每十日公佈一次。
  三、本公債總額為二萬萬分,於一九五零年內分期發行。第一期在一九五零年一月至三月間定期發行。繼續發行時間,由政務院决定之〔1〕。
  四、本公債分五年償還,第一年抽還總額百分之十,以後每年遞增百分之五。每期自發行截止時起,每滿一年抽簽還本一次。
  五、本公債定為年息五釐,亦照實物計算。每期於發行截止時起,每滿一年付息一次。
  六、責成政務院根據本决定製定人民勝利折實公債條例,公佈實行。
  《人民日報》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四日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