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損條款是船舶保險合同中有關處理共同海損的基本條款。一般是規定保險人對於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的賠償範圍及共同海損的理算規則的適用。我國船舶保險條款沒有獨立的共同海損條款,而是把有關共同海損的內容規定在保險責任範圍之列。按其規定,保險人在此保險中負責賠償被保險船舶的共同海損、救助費用的分攤。被保險船舶發生共同海損犧牲的,被保險人可獲得全部賠償,而無須先嚮其他各方索取分攤額。同時,共同海損的理算應按有關合同規定適用的法律或慣例辦理。如果運輸合同無此規定,則按《北京理算規則》或其他類似規則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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