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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法院審理案件公開進行。在我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涉及國傢機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犯罪案件外﹐一律公開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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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公開
open trial
法院審判案件公開進行的訴訟原則。開庭時間、地點對外公開,允許公衆旁聽和新聞記者采訪。審判公開原則最早為資産階級啓蒙學者所提出,以反對封建司法中的秘密審判、私設法庭、專橫擅斷。後為各國普遍采用。在中國,依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下列情況不公開審判:①涉及國傢機密、個人隱私案件,一律不公開。②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歲以上不滿16歲的一律不公開;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一般也不公開。③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上述案件不論是否公開審理,宣告判决一律公開進行。
《憲法》第125條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刑事訴訟法》第11條中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審判公開的含義是: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過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開進行,允許公民旁聽,允許新聞界依法公開採訪、公開報道。
不公開審理,就是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過程,不嚮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外的公民公開,不嚮社會公開,不允許新聞界采訪、報道。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的規定,衹有下列三類案件不公開審理:
1.涉及國傢秘密的案件;
2.有關公民個人隱私的案件;
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的處理在實踐中是以審理時被告人的年齡為準。即:對審理時14歲以上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對審理時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貫徹審判公開原則的重要標志:對於依法應當公開審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前,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間,采取適當方式、方法嚮社會公佈將要審理的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及開庭的時間和地點。
實行審判公開原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可以帶動合議、辯護、回避等各項制度的貫徹執行。
2,有助於人民法院客觀全面地查明案情和正確地處理案件,提高辦案質量。
3,可以密切法院同群衆的關係,增強審判人員的責任感,防止發生違法亂紀現象。
4,可以充分發揮審判的教育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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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pen trial
- v.: be heard in 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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