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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衆熟知商標(household mark)
  我國商標法實施細則中提出的概念,一般認為對應的是巴黎公約第6條之二所指的馳名商標,惟一不同的是,馳名商標的保護與被告的主觀過錯無關,而我國對公衆熟知商標的保護則是以被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為前提,理論上不包括與馳名商標巧合的善意註册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