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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規定:生産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以下簡稱生産企業出口)自産貨物,除另行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對生産企業出口非自産貨物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就“免抵退”政策本身的含義,以及其計算,在各種文獻資料都有較為詳細的介紹,但這種管理辦法本身比較抽象,而且與此前的管理辦法有所變化,而變化的內容對理解也增加一些難點,因而實踐中操作起來就有一些睏難。我們在此將這一問題作一下介紹,幫助大傢理解。
(註:為了便於學習時理解,本文中引入了一些便於幫助理解但不規範的術語,包括一些規範概念對應的通俗說法,對其含義文中有解釋,文中有單獨使用的,有參互實用的,有輔助使用的,僅僅是為了便於理解,在正式使用時,還是應該使用規範術語,以免産生誤解)。
一、 “免、抵、退”管理辦法有關的幾個相關概念
一般來說,“免、抵、退”是各有含義的,①、“免”是指生産企業出口自産貨物免徵生産銷售環節的增值稅;②、“抵”是指以本企業本期出口産品應退稅額抵頂內銷産品應納稅額。③、“退”是指按照上述過程確定的實際應退稅額符合一定標準時,即生産企業出口的自産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成的部分予以退稅。
對此,可能存在的疑問包括:為什麽增值稅出口退稅要采用這樣一種程序呢?還有,為什麽不能直接規定退稅率就是出口産品所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呢?抵頂的實際意義何在?為什麽要比較免抵退稅額與當期留抵稅額來確定實際退稅額呢?
對此我們應該着重理解以下幾個方面:
①、當期免抵退稅額,也就是按照免抵退政策計算的當期應抵頂的進項稅額,也可以理解為按企業當期出口額以所適用的名義退稅率計算的名義退稅額。為什麽要說是名義應退稅額呢?因為後面還有一個實際退稅額。(見後文)
②、出口零稅率,實際上,我國對於符合條件的出口貨物實行出口環節增值稅零稅率,對於增值稅來說銷售環節零稅率的實質含義是本環節應納稅額為負數,即: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0,也就意味着本環節要退還相應貨物包含的進項稅。
③、退稅率,增值稅的徵稅原理决定了在每一個流轉環節衹對本環節的增值額按適用稅率徵稅,但理論上的增值額在實踐中是難以認定的,所以采用銷項稅額抵減進項稅額後為應納稅額的實用徵收辦法,但因為企業的生産流通環節是一個連續的但不是一一對應的過程,本期購進原材料、零配件、燃料、動力並不一定在當期消耗,當期所實際消耗的這些東西所包含的進項稅也未必同當期可以抵扣的進項稅相吻合。所以因徵納稅管理需要,稅法規定采用了設定假定出口退稅額的辦法來解决這個問題,也就是人為設定退稅率,用以計算免抵退稅額(名義退稅額),而無論其所耗材料物資等實際包含多少進項稅;
④、退稅率的調整,基於前述原因,退稅率的調整實際上更多地是在體現國傢的財政和産業政策,而不是體現出口産品實際所包含的進項稅額的變化;
⑤、抵頂製,在實踐中,大多數企業的銷售都是既有出口,又有內銷,所以當期出口産品所實際消耗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實際難以準確辨析,稅收實踐就采用了人為確定退稅率,並且首先以計算出來的當期免抵退稅額(即當期名義退稅額或者稱當期應抵頂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産品應納增值稅的處理簡易處理,實際是減化了增值稅徵納環節的徵稅、退稅過程。所以“財稅〔2002〕7號”解釋為:“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産企業出口自産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這其實可以理解為在實踐中,“免、抵”兩個環節是同步進行的,免抵之後再確定是否應退以及應退多少稅額。
⑥、期末留抵稅額,在這裏需要說明一下,期末留抵稅額存在“實際期末留抵稅額”和“名義期末留抵稅額”兩個概念。“實際期末留抵稅額”就是可以留待以後期間抵扣的進項稅額,在金額上,實際期末留抵稅額=名義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實際應退稅額;而“名義期末留抵稅額”是計算免抵退稅和實際期末留抵稅額的一個中間概念,在金額上等於當期應納稅額小於零時情況下的當期應納稅額的絶對值。可能存在以下情況:
Ⅰ、如果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大於零,表明當期出口應退的進項稅額不足抵頂內銷貨物應納稅額(即不足抵頂),當期仍有需要繳納的稅額。在這種情況下,應無期末留抵稅額。
當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小於零時,可能存在以下兩種情況:
Ⅱ、如果“當期應納稅額的絶對值”小於或者等於“當期名義退稅額”,則實際退稅額以“當期應納稅額的絶對值”為限。而“當期期末實際留抵額=名義留抵額-當期實際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的絶對值-當期實際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的絶對值-當期應納稅額的絶對值=0,也就是說實際上已經沒有可以留抵的稅額了!
Ⅲ、如果“當期應納稅額的絶對值”大於或者等於“當期名義退稅額”,則實際退稅額就是當期名義退稅額。而“當期期末實際留抵額=名義留抵額-當期實際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的絶對值-當期實際退稅額>0,可以說這時的“當期期末實際留抵額”纔是真正意義上的當期末留抵稅額!此時的期末留抵稅額就是未抵扣完(註意是未抵扣完,不是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但因為企業的生産經營活動是連續進項的,所以不能斷定這部分留抵稅額是屬於出口還是內銷所對應的,因為也可能是以後期間出口或者內銷所對應的。
⑦、實際退稅額,這是與名義退稅額即當期免抵退稅額相對而言的,為什麽這樣說呢,因為假設不實行免抵退管理辦法而是該繳的繳該退的退的話,這部分所謂的免抵退稅額就是企業應該收到的退還稅款,而在抵頂製下,要先以這部分應退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産品應納稅額,抵頂之後還有剩餘的,纔退還抵頂剩餘部分的稅款。
至於在實際計算的時候,還要再作一個比較,就是看企業當期名義期末未抵頂完的與名義退稅額孰低,然後以較低者為限實際退還稅款。這樣的過程其實就是確認有無抵頂額以及抵頂額為多少的過程,以進一步確定應退稅額。
這個比較過程的原理在對計算方法和公式進行分析時介紹。
⑧、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實行免抵退管理辦法的,退稅率是國傢規定的,所以出口貨物名義徵稅率和退稅率之間存在一個差額,如名義徵稅率17%,退稅率13%,差額4%,這部分實際上是既不免稅也不得抵扣的,反過來說就是應納稅額的增加項目,這也可以從應納稅額的公式看出來。
⑨、原理簡析,“免、抵、退”管理辦法的原理主要是以出口應免退稅額抵頂內銷産品應納稅額,抵頂的過程稱為“免抵”,免抵的金額稱為“免抵額”,以免抵的過程將內銷應納稅和出口免退稅兩項業務連接起來,簡化了徵納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需要着重把握的幾個點是:應納稅額、免抵退稅額、實際應退稅額、期末留抵稅額等。
我們從另一個角度來分析“免抵退”過程:
如果企業當期既有出口又有內銷,則首先以出口應退稅額抵頂內銷貨物應納稅額。但是抵頂過程可能存在兩種情況,一、不需抵扣,當計算的內銷部分應納稅額小於零,這時實際上不需要抵頂,所以當期應退還全部出口應退稅額,企業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正;二、計算出的內銷部分應納稅額為大於等於零,這時就先以出口應納稅額抵頂,抵頂的結果也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抵頂之後當期不需要再納稅,即抵頂有餘,但是還有未抵頂完的應退稅額,這時就將未抵頂完的應退稅額退還企業,這部分應退稅款在金額上等於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這種情況下抵頂金額等於名義應退稅額(即免抵退稅額)與實際退稅額之間的差額,這種情況下期末無留抵稅額;另一種情況是抵頂之後,還應該繳納一定數額的增值稅,即不足抵頂,這意味着當期應退稅額已經全部抵頂應納稅額,而且還有未抵頂完的稅額。
就一、二所述情況,也就使就是確定“當期名義期末留抵稅額與名義退稅額孰低”。這裏的當期名義期末留抵稅額在數值上等於當期應納稅額的絶對值,而“當期實際退稅額”是當期名義退稅額和當期應納稅額絶對值或者當期名義期末留抵稅額的較低者。
二,對計算方法和公式的理解
按照“財稅〔2002〕7號”文,實行免抵退稅方式時,有一係列計算公式,但是文件中的這些公式是經過優化或者說是將這種制度按照理論進行實踐可操作性轉化的,使用起來固然比較方便,但是理解起來卻存在一定難度。我們可以就這些公式的含義和聯繫做一些簡單的分析(紅色字體是原文,黑色是分析,藍色是需要重點說明或關註的內容):
一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
這個公式比較容易理解,其中括號裏面兩項相減的是實質含義就是當期準予從內銷貨物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本應出口退稅的進項稅額。理論上說,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衹能是當期進項稅中屬於生産內銷産品所消耗的材料物資對應的部分,但是因為時間等原因造成的差異,致使無法明確辨析,衹能采用人為的簡化確定方式,即通過當期全部進項稅額減去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額這種方式來計算。而這個部分中不光有當期內銷貨物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還有出口貨物應退的進項稅額,將這兩個部分全部視同進項稅額來抵扣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實際體現的是免抵退的抵頂過程,即已應免退稅額抵定內銷應納稅額的過程。
括號中後面的這個概念比較拗口,所謂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額意味着,按照免抵退稅制度進行計算時,“不得免徵”和“不得抵扣”的兩部分進項稅額,不得免徵的原因,這部分的計算公式是後面的四,具體可以參見這部分分析。
二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其中:
1、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計算的離岸價為準。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實際離岸價的,企業必須按照實際離岸價嚮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申報,同時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從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其中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海關實徵關稅和消費稅
如前所述,這個公式中計算的“免抵退稅額”就是名義應退稅額或者免抵退制度下的可抵頂進項稅額。公式最後一個減項“免抵退稅額抵減額”的實質含義是,免稅購進的原材料本身是不含進項稅額的,所以在計算免抵退稅額時就不應該退還這部分原本不存在的稅額,因此要通過計算予以剔除。
三、當期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的計算
1、如當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2、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根據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期末留抵稅額”確定。
這實際是一組當期實際應退稅額的判斷公式。采用的思路是: 當期應退稅額=min[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即取二者中較小的一個)。
需要說明一點,這裏的“當期末留抵稅額”實際上是名義留抵額,為什麽這樣說呢?因為最終的實際期末留抵額=名義留抵額-當期實際退稅額,而此處的名義留抵額=-當期應納稅額,當然這要滿足當期應納稅額小於零這個大前提。也衹有明確了這點才能明白以免抵退稅額與當期末留抵額進行比較的作用,其實是在判斷當期的名義退稅額到底應該實際退稅多少以及已經實際抵頂多少。因為經過引申,這裏的對比實際上是在對比“當期名義退稅額”與“當期應納稅額的絶對值”,名義留抵額在數額上等於當期應納稅額的絶對值,或者負數(因為當期應納稅額小於零)。
我們再來說說為什麽要做這樣的比較呢,其實這纔是免抵退管理辦法的精髓所在,因為所謂的免抵,就是通過比較才能確定是否抵頂以及抵頂多少數額。按照制度設計,名義的退稅額即免抵退稅額是與內銷産品應納稅額有關的,內銷産品的應納稅額也可以通過以下公式計算出來:
內銷産品應納稅額=內銷産品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
為什麽括號裏面要減出口産品應退稅額呢?因為按照這種管理辦法認定的出口貨物所包含的進項稅額,本應該另行退稅的,因此要從當期進項稅額中剔除。至於“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其名稱本身就已經明白地告訴我們,是既不能作為出口免徵也不能作為內銷抵扣的稅額,雖然衹是說叫稅額,但顯然不是銷項,而是進項稅額,所以實質上就是指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會計上要做進項稅轉出,所以這裏就要從進項稅額中剔除。
這樣一來,稍加註意就會發現,計算內銷産品應納稅額的公式與前面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的公式衹差一個要素,就是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公式中沒有減去這個免抵退稅額,就是體現抵頂的過程。
如此推導出:內銷貨物應納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這是一個重要的公式,但我們先暫且將其放下,再從免抵退的原理上來分析一下,企業名義上的應退稅額即當期免抵退稅額,最終可能出現三種情況,也就是三種處理結果:
⑴、內銷貨物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大於出口應退稅額,因此全部用來抵頂內銷産品應納稅額,仍有不足,即不足抵頂,這種情況下不需退稅。這是當期應納稅額大於零時的情況,實際意味着出口應退進項稅不足抵頂內銷應納稅稅額。這時的實際抵頂額=免抵退稅額。退稅額=0;
⑵、內銷貨物應納稅額大於等於零,但小於出口應退稅額,即抵頂有餘。這種情況下以出口應退稅額抵頂內銷貨物應納稅額後仍有餘額,因此:
實際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內銷貨物應納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當期留底稅額;
這種情況的適用條件:當期應納稅額小於零且當期內銷貨物應納稅額≥0,即: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0,也就是: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當期留底稅額;
反過來就是:當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留底稅額時,當期實際退稅額=當期留底稅額;
⑶、內銷貨物應納稅額小於零,因為無需納稅,所以無需抵頂。這種情況下:
實際退稅額=免抵退稅額;
這種情況的適用條件:當期應納稅額小於零且當期內銷貨物應納稅額<0,即: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0,也就是: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當期留底稅額;
反過來就是:當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留底稅額時,當期實際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四、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徵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徵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這兩個公式分別看都比較難理解,但是將兩個公式合併後就成為: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徵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徵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徵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這樣一來,不得免徵和抵扣的稅額就表現得比較明晰起來,也就是從認定的出口銷售額中,剔除掉免稅購進的原材料價款後的剩餘部分對應的徵退稅差額。這樣計算的原因包括三個,第一,免稅購進材料本身不包含進項稅,所以不應該計算免徵和抵扣稅額,因此要予以剔除;第二因為出口貨物實際消耗的材料物資對應的進項稅額無法準確確定,因此計算免抵退稅額時采用人為設定其進項稅額是按照銷售額的一定比例計算,這個比例就是定公式中的退稅率;第三,基於第二條同樣的理由,因為無法直接計算應退稅額,所以變通的辦法,先來計算不得免徵和抵扣的稅額,並以此作為間接計算免抵退的一個中間數據。將其從公式一中的進項稅額中剔除。剔除後的部分就是當期全部進項稅額中可以免徵和抵扣的金額,實際上就是稅法允許從當期內銷部分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註意“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與前面的“免抵退稅額抵減額”相區別,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實質是不予抵免的金額,實際帳務處理中是不存在的,但是作為免抵退這種管理辦法的計算思路,必須將這部分予以剔除。而通過前面對計算公式地分析,可以理解因為前面對免稅購進原材料也相應計算了不得免徵和抵扣的稅額,所以單獨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作為修正。
另外,從公式可以看出,這兩者的聯繫: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徵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徵稅率-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徵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即: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徵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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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規定:生産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以下簡稱生産企業出口)自産貨物,除另行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對生産企業出口非自産貨物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就“免抵退”政策本身的含義,以及其計算,在各種文獻資料都有較為詳細的介紹,但這種管理辦法本身比較抽象,而且與此前的管理辦法有所變化,而變化的內容對理解也增加一些難點,因而實踐中操作起來就有一些睏難。我們在此將這一問題作一下介紹,幫助大傢理解。
(註:為了便於學習時理解,本文中引入了一些便於幫助理解但不規範的術語,包括一些規範概念對應的通俗說法,對其含義文中有解釋,文中有單獨使用的,有參互實用的,有輔助使用的,僅僅是為了便於理解,在正式使用時,還是應該使用規範術語,以免産生誤解)。
一、“免、抵、退”管理辦法有關的幾個相關概念
一般來說,“免、抵、退”是各有含義的,①、“免”是指生産企業出口自産貨物免徵生産銷售環節的增值稅;②、“抵”是指以本企業本期出口産品應退稅額抵頂內銷産品應納稅額。③、“退”是指按照上述過程確定的實際應退稅額符合一定標準時,即生産企業出口的自産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成的部分予以退稅。
對此,可能存在的疑問包括:為什麽增值稅出口退稅要采用這樣一種程序呢?還有,為什麽不能直接規定退稅率就是出口産品所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呢?抵頂的實際意義何在?為什麽要比較免抵退稅額與當期留抵稅額來確定實際退稅額呢?
對此我們應該着重理解以下幾個方面:
①、當期免抵退稅額,也就是按照免抵退政策計算的當期應抵頂的進項稅額,也可以理解為按企業當期出口額以所適用的名義退稅率計算的名義退稅額。為什麽要說是名義應退稅額呢?因為後面還有一個實際退稅額。(見後文)
②、出口零稅率,實際上,我國對於符合條件的出口貨物實行出口環節增值稅零稅率,對於增值稅來說銷售環節零稅率的實質含義是本環節應納稅額為負數,即:銷項稅額-進項稅額<0,也就意味着本環節要退還相應貨物包含的進項稅。
③、退稅率,增值稅的徵稅原理决定了在每一個流轉環節衹對本環節的增值額按適用稅率徵稅,但理論上的增值額在實踐中是難以認定的,所以采用銷項稅額抵減進項稅額後為應納稅額的實用徵收辦法,但因為企業的生産流通環節是一個連續的但不是一一對應的過程,本期購進原材料、零配件、燃料、動力並不一定在當期消耗,當期所實際消耗的這些東西所包含的進項稅也未必同當期可以抵扣的進項稅相吻合。所以因徵納稅管理需要,稅法規定采用了設定假定出口退稅額的辦法來解决這個問題,也就是人為設定退稅率,用以計算免抵退稅額(名義退稅額),而無論其所耗材料物資等實際包含多少進項稅;
④、退稅率的調整,基於前述原因,退稅率的調整實際上更多地是在體現國傢的財政和産業政策,而不是體現出口産品實際所包含的進項稅額的變化;
⑤、抵頂製,在實踐中,大多數企業的銷售都是既有出口,又有內銷,所以當期出口産品所實際消耗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實際難以準確辨析,稅收實踐就采用了人為確定退稅率,並且首先以計算出來的當期免抵退稅額(即當期名義退稅額或者稱當期應抵頂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産品應納增值稅的處理簡易處理,實際是減化了增值稅徵納環節的徵稅、退稅過程。所以“財稅〔2002〕7號”解釋為:“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産企業出口自産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這其實可以理解為在實踐中,“免、抵”兩個環節是同步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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