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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 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睏難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
債務重組的主要方式:
1.以非現金(包括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下同)資産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
2.修改負債條件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包括延長還款期限、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減少本金等。
3.債務人通過發行權益性證券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但是,以發行權益性證券用於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製。例如,按照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衹有在滿足《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後才能發行新股。
4.以以上三種形式組合的方式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
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
一、 以資産清償債務,(包括以貨幣性資産和非貨幣性資産)
(一)、以現金清償債務
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在滿足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終止確認重組債務,並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上與實際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營業外支出)。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衝減減值準備,衝減後尚有餘額的,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衝減後減值準備仍有餘額的,應予轉回並抵減當期資産減值損失。
(二)、以非現金資産清償債務
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産清償債務的,應當在符合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終止確認重組債務,並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産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轉讓的非現金資産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為轉讓資産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債務人在轉讓非現金資産的過程中發生的一些稅費,直接計入轉讓資産損益。對於增值稅應稅項目,如債權人不嚮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則債務重組利得應為轉讓非現金資産的公允價值和該非現金資産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如債權人嚮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則債務重組利得應為轉讓 非現金資産的公允價值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産清償債務,債權人在債務重組日,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受讓非 現金資産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在滿足金融資産終止確認條件時,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衝減減值準備,衝減後尚有餘額的,計入營業外支出,衝減後減值準備仍有餘額的,應予轉回並抵減當期資産減值損失。
對於增值稅應稅項目,如債權人不嚮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則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作為衝減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處理;如債權人嚮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則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作為衝減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處理。
債權人收到非現金資産時,應按受讓的非現金資産的公允價值計量。債權人發生的運雜費、保險費等,也應計入相關資産的價值。
1、以庫存材料、商品産品抵償債務
債務人以庫存材料、商品産品抵償債務,應視同銷售進行核算。企業可將該項業務分為兩部分:一是將庫存材料、商品産品 出售給債權人,取得貨款。出售庫存材料、商品産品業務與企業正常的銷售業務處理相同,其發生的損益計入當期損益;二是以取得的貨幣清償債務。但在這項業務中並沒有實際的貨幣流入與流出。
2、以固定資産抵償債務
債務人以固定資産抵償債務,應將固定資産的公允價值與該項固定資産賬面價值和清理費用的差額作為轉讓固定資産的損益處理。將固定資産的公允價值與公允價值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債權人收到的固定資産按公允價值計量。
3、以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産抵償債務
債務人以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産抵償債務,應按相關金融資産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金融資産的利得或損失處理;相關金融資産的公允價值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債權人收到的相關金融資産按公允價值計量。
二、將債務轉為資本
將債務轉為資本,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債務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債務人應當在滿足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終止確認重組債務, 並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為股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之間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2、債務人為其他企業時,債務人當在滿足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終止確認重組債務,並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份份額確認為實收資本;股權的公允價值與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3、債權人在債務重組日,應當將享有股權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因放棄債權而享有 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先衝減已提取的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衝減的部分,或未提取損失準備的,將該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以債務轉為資本的,債權人京戲將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按公允價值計量。發生的相關稅費,分別按照長期股權投資或者金融工具確認計量的規定進行處理。
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和債權人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不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
不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餘額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於當期確認計入損益。重組後債務的賬面餘額為將來應付金額。
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如修改後的債務條款涉及或有應收金額,則債權人在重組日,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重組後債權長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如果債權人已對該項債權計提了壞賬準備,應當首先衝減已計提的壞賬準備。
2、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
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對債務人而言,修改後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後債務的入賬價值和預計負債之和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
對債權人而言,修改後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根據謹慎性原則,或有應收金額屬於或有資産,或有資産不予確認。衹有在或有應收金額實際發生時,纔計入當期損益。。
四、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方式
1、債務人以現金、非現金資産兩種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産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非現金資産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資産損益。
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受讓的非現金資産的公允價值,以及已提壞賬準備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
2、、債務人以現金、將債務轉為資本兩種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股本(或實收資本)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
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權的公允價值,以及已提壞賬準備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
3、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産、將債務轉為資本兩種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産的公允價值、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非現金資産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資産損益;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股本(實收資本)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
債權人應將債權的賬面價值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産的公允價值、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以及已提壞賬準備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
4、債務人以現金、韭現金資産、將債務轉為資本三種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産的公允價值、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權的公允價值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非現金資産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資産損益;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股本(或實收資本)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
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受讓的非現金資産的公允價值、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以及已提壞準備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
5、以資産、將債務轉為資本等方式清償某項債務的一部分,並對該項債務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在這種方式下,債務人應先以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産的公允價值、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衝減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餘額與將來應付金額進行比較,據此計算債務重組利得。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股本(或實收資本)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非現金資産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資産損益,於當期確認。
債權人應先以收到的現金、受讓非現金資産的公允價值、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衝減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餘額與將來應收金額進行比較,據此計算債務重組損失。
通常情況下,債務人與債權人通過以非現金資産、發行權益性證券、修改負債條件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後,債權人對債務人會作出部分讓步,以便使債務人重新安排財務資金,或得以清償債務。因此,如果在債務重組中,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産或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大於債務人應償還的債務,則債權人沒有在債務重組
過程中作出讓步,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不視為是一種債務人發生暫時性財務睏難而進行的債務重組。應當在“資産負債表”的流動資産項目中分別反映:“期貨會員資格投資”包括在“資産負債表”中的“長期股權投資”項目內:“期貨損益”在“利潤表”上單列項目反映;企業年度內申請退會、轉讓或被取消會員資格而收回的會員資格投資,應作為投資活動,在“現金流量表”中反映。另外,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應當披露“期貨會員資格投資”、“提交質押品的帳面價值”以及“持倉合約的浮動盈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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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睏難時,本着友好協商的原則,在法律的監督下,債權人對債務人作出的讓步。債務重組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以非現金(包括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下同)資産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
2.修改負債條件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包括延長還款期限、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減少本金等。
3.債務人通過發行權益性證券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但是,以發行權益性證券用於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製。例如,按照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衹有在滿足《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後才能發行新股。
4.以以上三種形式組合的方式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
通常情況下,債務人與債權人通過以非現金資産、發行權益性證券、修改負債條件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後,債權人對債務人會作出部分讓步,以便使債務人重新安排財務資金,或得以清償債務。因此,如果在債務重組中,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産或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大於債務人應償還的債務,則債權人沒有在債務重組
過程中作出讓步,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不視為是一種債務人發生暫時性財務睏難而進行的債務重組。應當在“資産負債表”的流動資産項目中分別反映:“期貨會員資格投資”包括在“資産負債表”中的“長期股權投資”項目內:“期貨損益”在“利潤表”上單列項目反映;企業年度內申請退會、轉讓或被取消會員資格而收回的會員資格投資,應作為投資活動,在“現金流量表”中反映。另外,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應當披露“期貨會員資格投資”、“提交質押品的帳面價值”以及“持倉合約的浮動盈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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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ebt Restructu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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