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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信貸風險的形成是一個從萌芽、積纍直至發生的漸進過程。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藉款人財務商務狀況的重大不利變化很有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貸款人除了可以通過約定一般性的違約條款、設定擔保等方式來確保債權如期受償之外,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交叉違約條款”。交叉違約的基本含義是:如果本合同項下的債務人在其他貸款合同項下出現違約,則也視為對本合同的違約。一般來說,債權人都是以當事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為由,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但交叉違約條款突破了這一限製,它頗有“先下手為強,後下手遭殃”的味道,即試圖趕在藉款人其他貸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出現償還危機之前采取救濟措施,以避免自己處於比其他債權人更糟的處境。此種違約形態在我國現行法上雖無明確規定,但它並不違反合同法的有關法理及法律精神,現行《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辯權可以作為其適用的法理依據。因此,交叉違約條款可以作為約定條款訂入合同之中,以使貸款人能夠及時全面的掌控藉款人的信用水平。
英文解釋
  1. :  credit risk,  credit exposure
包含詞
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的會計防範基於外部審計模式的信貸風險控製研究
關聯交易對信貸風險的影響及其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