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finition of l/c:
a form of guarantee of payment issued by a bank used to guarantee the payment of interest and repayment of principal on bond issues.
國際結算詐騙中,跟單信用證詐騙是最主要和較騙是最主要較隱的類型。本文試對跟單信用證詐騙的常見方式略作分析的探討。
一、跟單信用證詐騙的常見方式及其特徵
(一)假冒或夥印鑒(簽字)詐騙
所謂"假冒或偽造印鑒(簽字)詐騙,"是指詐騙分子在以打字機打出並將通過 郵遞方式寄出的信用假冒或偽造 開證行有權簽字人員的印鑒(簽字),企圖以假亂欺受益人(出口商)盲目發貨,最終達到騙取出口貨物目的。
這種詐騙一般有如下特徵:
1.信用證不經通知,而直達受益人手中,且信封無寄件人詳細地址,郵戳模糊;
2.所用信用證格式為陳舊或過時格式;
3.信用證簽字筆畫不流暢,或采用印刷體簽名;
4.信用證條款自相矛盾,或違背常規;
5.信用證要求貨物空運,或提單做成申請人(進口商)為受貨人。
例如:河南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國標準麥加利銀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義開立的跟單信用證,金額為usd37,200.00元,通知行為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
因該證沒有象往常一樣經受益人當地銀行專業人員審核,發現幾點可疑之處:
(1)信用證的格式很陳舊,信封無寄件人地址,且郵戳模糊不清,無法辯認從何地寄出;
(2)信用證限製通知行-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議付;有違常 規;
(3)收單行的詳細地址在銀行年鑒上查無;
(4)信用證的簽名為印刷體,而非手 簽,且無法核對;
(5)信用證要求貨物空運至尼日利亞,而該國為詐騙案多發地。 根據以上幾點,銀行初步判定該證為偽造信用證,後經開證行總行聯繫查實,確是 如此。從而避免了一起偽造信用證件詐騙。
(二)盜用或藉用他行密押(密碼)詐騙
所謂“盜用或藉用他行密押(密碼)詐騙”,是指詐騙分子在電開信用證中,詭稱使 用第三傢銀行密押,但該第三傢銀行的確認電卻無加押證實,企圖瞞天過海,騙取 出口貨物。
這種詐騙通常有如下特徵:
1.來證無押,而聲稱由第三傢銀行來電證實;
2.來證裝、效期較短,以逼使受益人倉促發貨;
3.來證規定裝船後由受益人寄交一份正本提單給申請人;
4.開立遠期付款信用證,並許以優厚利率;
5.證中申請人與受貨人分別在不同的國傢或地區。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加拿大ac銀行alerta分行電開的信用證,金額約100萬美元,受益人為安徽某進出口公司。銀行審證員發現該證存在以下疑點:(1)該證沒有加押證實,僅在來證開註明“本證將由××行來電證?”;(2)該證裝效期在同一天,且離開證日不足一星期;(3)來證要求受益人發貨後,速將一套副本 單據隨同一份正本提單用dhl快郵寄給申請人;(4)該證為見45票天付款,且規定受 益人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5)信用證申請人在加拿大,而受貨人卻在新加坡; (6)來證電傳號不合常理。針對這幾個疑點,該中行一方面告誡公司“此證密押未符,請暫緩出運”,另一方面,趕緊嚮總行國際部查詢,回答:“查無此行”。稍後,卻收到署名“美漩銀行”的確認電,但該電文沒有加押證實,於是該中行設法與美洲銀行駐京代表處聯繫,請示協助催曬,最後得到答復:“該行從未發出確認電,且與開證行無任何往來”。至此,終於證實這是一起盜用第三傢銀行密押的詐騙案。
又如:廣西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署名印尼國民商業銀行萬隆分行(pt bank dagang negara <persero>intl oreration,bandung,indonesia)電開的信用證,金額約。80萬美元,來證使用開證行與渣打銀行上海分行之密押。後來,該中行去 電上海打銀行核實,得到復電:“本行不為第三傢非其集團成員銀行核為,且不負任何責任”,該中行衹好轉查開證行總行,但被告知:“開證行從未開出此證,且申請人未在當地註册,無業務往來記錄”。顯然,這是一份盜用他行密押並偽冒印尼國民商業銀行的假信用證。
(三)“軟條款”/“陷阱條款”詐騙
所謂“軟條款”/“陷阱條款”詐騙是指詐騙分子要求開證行開出主動權完全操作開證方手中,能製約受益人,且隨時可解除付款責任條款的信用證,其實質就是變相的可撤銷信用證,以便行騙我方出口企業和銀行。
這種詐騙主要有以下特徵:
1.來證金額較大,在50萬美元以上;
2.來證含有製約受益人權利的“軟條款”/“陷阱條款”,如規定申請人或其指定代表簽發檢驗證書,或由申請人指定運輸船名、裝運用日期、航行航綫或聲稱“本證暫未生效”等;
3.證中貨物一般為大宗建築材料和包裝材料,“花崗石、鵝卵石、鑄鐵蓋、 木箱和纖維袋”等;
4.詐騙分子要求出口企業按合同金額或開證金額的5%—15%預付履約金、佣金或質保金給買方指代表或中介人。
5.買方獲得履約金、佣金或質保金後,即藉故刁難,拒絶簽發檢驗證書,或不通知裝船,使出口企業無法取得全套單據議付,白白遭受損失。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香港kp銀行開出的金額為usd1,170,000,00元的信用證,受益人為廣西某進出口公司,出口貨物為木箱。采證有如下“軟條款”:“本證尚未生效,除非運輸船名已被申請人認可並由開證行以修證書形式通知受益?”(this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less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has been approved by applicant and to be advised by l/c opening bank inform of an l/c anendment to beneficiary)。
中行在將來證通
知受益人時提醒其註意這一“軟條款”,並建議其修改信用證,以避免可能出現的風險。後來,經磋商,申請人撤銷該證,另由香港ib銀行開出同一金額、同一貨物、同一受益人的信用證,但證中仍有這樣的“軟條款”:“裝運衹有在收到本證修改書,指定運輸船名和裝運日期時,才能實施”(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n amendment of this credit advising name of carrying vesse/and shipment date)。可謂“換湯不換藥”,主動權仍掌握在申請人手中,而受益人卻面臨若申請人拒發裝運通知,則無法提交全套單據給銀行議付的風險,此時,該中行瞭解到與該進出口公司聯營的某工貿公司已將40萬元人民幣質保金匯往申請人要深圳的代表,而且該進出品公司正計劃嚮其申請人民幣打包貸款600萬元作訂貸之用。於是,該中行果斷地采取措施,一方暫停嚮該代款,另一方面敦促其設法協助工貿公司追回質保金。後經多方配合,纔免遭損失。
又如:遼寧某貿易公司與美國金華企業簽訂了銷往香港的5萬立方米花崗岩合同,總金額高達1950萬美元,買方通過香港某銀行開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筆信用證,金額為195萬美元。信用規定:“貨物衹能待收到申請人指定船名的裝運通知後裝運,而該裝運通知將由開證行隨後經信用證修改書方式發出”(shipment can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ppliant`s ;shipping;instructions through l/ c opening bank nominting the nameof carrying vessel by means of subsequent credit amendment)。該貿易公司收到來證後,即將質保金260萬元 人民幣付給了買方指定代表,裝船前,買方代表來産地驗貨,以貨物質量不合格為 由,拒絶簽發“裝運通知”,致使貨物滯留産地,中方公司根本無法發貨收匯,損失十分慘重。
(四)偽造信用證修改書詐騙
所謂“偽造信用證修改書詐騙”是指詐騙分子不經開證行而徑嚮通知行或受益人發出信用證修改開書,企圖鑽出口方空子,引誘受益人發貨。以騙取出貨物。
這種詐騙帶有如下特徵:
1.原證雖是真實、合法的,但含有某些製約受益人權利的條款,亟待修改;
2.修改書以電報或電傳廣度方式發出,且盜用他行密押或藉用原證密碼;
3.修改書不通過載證開出,而直接發給通知行或受益人;
4.證內規定裝運後郵寄一份正本提單給申請人;
5.來證裝、效期較短,以迫使受益人倉促發貨。usd1,092,000.00元的信用證, 受益人為海南某外貿公司。來證含有這樣一個“軟條款”:“衹有在收互我行加押 電報修改書並經通知行通知的買方裝運指示、指定運輸船名、裝運日期時,纔可裝;而且該修改書必須包括在每套單據中議付”(shipment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buyer`s shipment instructions momination name of carrying vessel date of shipment in the form of uor authenicated cable amendment thru advising bank and copy of suchamendment must be included in eachset of documents for negotiation),同時,規定:“1/3的 正本提單有裝船後快郵寄給申請人”。該中行在將來證通知受益人時,提請其有關 註這些條款,並作好防範。稍後,該中行又收到原證項下電開修改書一份,修改書 指定船名、船期,並將原證允許分批裝運改為禁止分批裝運,但其密押卻是沿用原 證密嗎。該中行馬上警覺起來,並迅速查詢開證行,在確認該電文為偽造修改書後 立即通知受益人停止發貨。而此時,受益人的出口貨物(70噸白鬍椒)正整裝待發, 其風險不言而喻。
(五)假客檢證書詐騙
所謂“假客檢證書詐騙”,是指詐騙分子以申請人代表名義在受益人出貨地簽發檢驗證書,但其簽名與開證行留底印鑒式樣不符。致使受益人單據遭到拒付,而貨物卻被騙走。
這種詐騙通常有如一特徵:
1.來證含有檢驗證書由申請人代表簽署的“軟條款”。
2.來證規定申請人代表簽名必須與開證行留底印鑒式樣相符;
3.來證要求一份正本提單交給申請人代表;
4.申請人將大額支票給受益人作抵押或擔保;
5.申請人通過指定代表操縱整個交易過程。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香港bd金融公司開出的以海南某信息公司為受益人的信用 證,金額為usd992.000.00元,出口貨物是20萬臺照相機。信用證要求發貨前由申請人指定代表出具貨物檢驗證書,其簽字必須由開證行證實,且規定1/2的正本提單在裝運後交予申請人代表。在裝運時,申請人代表來到出貨地,提供了檢驗證書,並以數張大額支票為抵押,從受益有手中拿走了其中一份正本提單。後來,受益有將有關支票委托當地銀行議付,但結果被告知:“托收支票為空頭支票,而申請人代表出具的檢驗證書簽名不符,純屬偽造”。更不幸的是,貨物已被全部提走,下落不明。受益人蒙受重大損失,有苦難言。
(六)塗改信用證詐騙
所謂“塗改信用證詐騙”,是指詐騙分子將過期失效的信用證刻意塗改,變更原證的金額、裝效期和受益人名稱,並直接郵寄或面交受有,以騙取出口貨物,或誘使出口方向其信用證,騙取銀行融資。
這種詐騙往往有發下特徵:
1.原信用證為信開方式,以便於泖改;
2.塗改內容為信用證金額、裝效期及受益人名稱;
3.信用證塗改之處無開證行簽證實;
4.信用證不經通知行通知,而直交受益人;
5.金額巨大,以詐取暴利。
例如:江蘇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開信用證,金額為127;318 萬美元。當地中行審核後,發覺該證金額、裝交期及受益人名稱均有明顯塗改痕跡,於是的提醒受益人註意,並立即嚮開證行查詢,最後查明此證是經客商塗改,交給外貿公司,企圖以此要求我方銀行嚮其開出630萬美元的信用證,以便在國外招搖 撞騙。事實上,這是一份早已過期失效的舊信用證。幸虧我方銀行警惕性高,纔及時製止了這一起巨額信用證詐騙案。
(七)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
所謂“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是指詐騙分子在提供假信用證的基礎上,為獲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偽造國際大銀行的保兌函,以達到騙取我方大宗出口貨物的目的。
這種詐騙常常有如下特徵:
1.信用證的開證行為假冒或根本無法查實之銀行;
2.保兌行為國際著名銀行,以增加欺騙性;
3.保兌函另開寄來,其簽名為偽冒簽字;
4.貿易雙方事先並不瞭解,僅通過中介人相識;
5.來證金額較大,且裝效期較短。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達亞歐美銀行(asian uero-american bank,jakarta,indonesia),發出的要求紐約瑞士聯合銀行保兌的電開信用證,金額為 600萬美元,受益人為廣東某外貿公司,出口貨物是200萬條幹蛇皮。但查銀行年鑒, 沒有該開證行的資料,稍後,又收到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的保兌函,但其兩個簽字中,僅有一個相似,另一個無法核對。此時,受益人稱貨已備妥,急待裝運,以免 誤了裝船期。為慎重起見,該中行一方面,勸阻受益人暫不出運,另一方面。抓緊與紐約瑞士聯合銀行和蘇黎世瑞士聯繫查詢,先後得到答復:“從沒聽說過開證行情況,也從未保兌過這一信用證,請提供更詳細資料以查此事”。至此,可以確定,該證為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分子企圖憑以騙我方出口貨物。
二、對跟單信用證詐騙的防範對策
從上述跟單信用證詐騙的各種情況來看,詐騙分子的行騙對象主要是我方出口企業,而受害者還涉及出口方銀行和工貿公司均應密切配合,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以避免或減少上類詐騙案的發生,具體可實施如下防範對策:
第一、出口方銀行(指通知行)必須認真負責地核驗信用證的真實性,並掌握開證行的資信情況。對於信開信用證,應仔細核對印鑒是否相符,大額來證還應要求 開證行加押證實;對於電開信用證及其修改書,應及時查核密押相符與否,以防止假冒和偽造。同時,還應對開證行的名稱、地址和資信情況與銀行年鑒進行比較分析, 發現疑點,立即嚮開證行或代理行查詢,以確保來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開證行的可靠性。
第二、出口企業必須慎重選擇貿易夥伴。在尋長找貿易夥伴和貿易機會時。應盡可能通過正式途徑(如參加廣交會和實地考察)來接觸和瞭解客戶,不要與資信不明或資信不好的客戶做生意。在簽訂合同前,應設法委托有關咨詢機構對客戶進行資信調查,以便心中有數,作出正確的選擇,以免錯選貿易夥伴,自食苦果。
第三、銀行和出口企業均需對信用證進行認真審核。銀行審證側重來證還應註意來證的有效性和風險性。一經發現來證含有主動權不在自己手中的“軟條款” /“陷阱條款”及其它不利條款,必須堅决和迅速地與客商聯繫修改,或采取相應 的防範措施,以防患於未然。
第四、出口企業或工貿公司在與外商簽約時,應平等、合理、謹慎地確立合同 條款。以國傢和集體利益為重,徹底杜絶一切有損國傢和集體利益的不平等、不合理條款,如“預付履約金、質保金,擁金和中介費條款”等,以免誤中對方圈套, 破財耗神,恥笑於人。
此外,銀企雙方還應攜手合作,一致對外。要樹立整體觀念,互相配合增強防 詐信息。一旦發覺詐騙分子的蛛絲馬跡,立刻跟蹤追擊,並嚴懲不貸,以維護信用證業務的正常開展,確保我國對外貿易的順利進行。
什麽是信用證
信用證是銀行用以保證買方或進口方有支付能力的憑證。
在國際貿易活動中,買賣雙方可能互不信任,買方擔心預付款後,賣方不按合同要求發貨;賣方也擔心在發貨或提交貨運單據後買方不付款。因此需要兩傢銀行做為買賣雙方的保證人,代為收款交單,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銀行在這一活動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證。
可見,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保證付款的證書,成為國際貿易活動中常見的結算方式。按照這種結算方式的一般規定,買方先將貨款交存銀行,由銀行開立信用證,通知異地賣方開戶銀行轉告賣方,賣方按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發貨,銀行代買方付款。
信用證方式有三個特點:一是信用證不依附於買賣合同,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二是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為準。衹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三是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它是銀行的一種擔保文件。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L/C) ,是指開證銀行應申請人的要求並按其指示嚮第三方開立的載有一定金額的,在一定的期限內憑符合規定的單據付款的書面保證文件。
信用證是目前國際貿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信用證中英文樣本及說明: http://www.forexers.cn/forexers_fin/20080405/lettercredit.html
商務印書館《英漢證券投資詞典》解釋:信用證 英語為:letter of credit。縮寫為:l/c或LOC。①在債券發行過程中,由銀行發出的一種承諾,保證債務人到時按期還本付息。如果債券發行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開具信用證的銀行則將履行還款義務。②在國際貿易中,進口方銀行嚮出口方銀行開具的保證支付文件,承諾當貨物到達進口方或出口方發出貨物時嚮出口銀行支付款項。
國際結算詐騙中,跟單信用證詐騙是最主要和較隱蔽的類型。本文試對跟單信用證詐騙的常見方式略作分析和探討。
一、跟單信用證詐騙的常見方式及其特徵
(一)假冒或偽造印鑒(簽字)詐騙
所謂"假冒或偽造印鑒(簽字)詐騙,"是指詐騙分子在以打字機打出並通過郵遞方式寄出的信用證,假冒或偽造開證行有權簽字人員的印鑒(簽字),企圖以假亂真騙受益人(出口商)盲目發貨,最終達到騙取出口貨物的罪惡目的。
這種詐騙一般有如下特徵:
1.信用證不經通知,而直達受益人手中,且信封無寄件人詳細地址,郵戳模糊;
2.所用信用證格式為陳舊或過時格式;
3.信用證簽字筆畫不流暢,或采用印刷體簽名;
4.信用證條款自相矛盾,或違背常規;
5.信用證要求貨物空運,或提單做成申請人(進口商)為收貨人。
例如:河南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國標準麥加利銀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義開立的跟單信用證,金額為USD37,200.00元,通知行為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
因該證沒有象往常一樣經受益人當地銀行專業人員審核,發現幾點可疑之處:
(1)信用證的格式很陳舊,信封無寄件人地址,且郵戳模糊不清,無法辯認從何地寄出;
(2)信用證限製通知行-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議付,有違常規;
(3)收單行的詳細地址在銀行年鑒上查無;
(4)信用證的簽名為印刷體,而非手簽,且無法核對;
(5)信用證要求貨物空運至尼日利亞,而該國為詐騙案多發地。 根據以上幾點,銀行初步判定該證為偽造信用證,後經開證行總行聯繫查實,確是如此。從而避免了一起偽造信用證件詐騙。
(二)盜用或藉用他行密押(密碼)詐騙
所謂“盜用或藉用他行密押(密碼)詐騙”,是指詐騙分子在電開信用證中,詭稱使 用第三傢銀行密押,但該第三傢銀行的確認電卻無加押證實,企圖瞞天過海,騙取出口貨物。
這種詐騙通常有如下特徵:
1.來證無押,而聲稱由第三傢銀行來電證實;
2.來證裝效期較短,以逼使受益人倉促發貨;
3.來證規定裝船後由受益人寄交一份正本提單給申請人;
4.開立遠期付款信用證,並許以優厚利率;
5.證中申請人與收貨人分別在不同的國傢或地區。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加拿大AC銀行ALERTA分行電開的信用證,金額約100萬美元,受益人為安徽某進出口公司。銀行審證員發現該證存在以下疑點:(1)該證沒有加押證實,僅在來證中註明“本證將由××行來電證實”;(2)該證裝效期在同一天,且離開證日不足一星期;(3)來證要求受益人發貨後,速將一套副本單據隨同一份正本提單用DHL快郵寄給申請人;(4)該證為見票45天付款,且規定受益人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5)信用證申請人在加拿大,而收貨人卻在新加坡; (6)來證電傳號不合常理。針對這幾個疑點,該中行一方面告誡公司“此證密押未符,請暫緩出運”,另一方面,趕緊嚮總行國際部查詢,回答:“查無此行”。稍後,卻收到署名“美洲銀行”的確認電,但該電文沒有加押證實,於是該中行設法與美洲銀行駐京代表處聯繫,請示協助核實,最後得到答復:“該行從未發出確認電,且與開證行無任何往來”。至此,終於證實這是一起盜用第三傢銀行密押的詐騙案。
又如:廣西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署名印尼國民商業銀行萬隆分行(PT BANK DAGANG NEGARA INTL ORERATION,BANDUNG,INDONESIA)電開的信用證,金額約。80萬美元,來證使用開證行與渣打銀行上海分行之密押。後來,該中行去 電上海打銀行核實,得到復電:“本行不為第三傢非其集團成員銀行核為,且不負任何責任”,該中行衹好轉查開證行總行,但被告知:“開證行從未開出此證,且申請人未在當地註册,無業務往來記錄”。顯然,這是一份盜用他行密押並偽冒印尼國民商業銀行的假信用證。
(三)“軟條款”/“陷阱條款”詐騙
所謂“軟條款”/“陷阱條款”詐騙是指詐騙分子要求開證行開出主動權完全操於開證方手中,能製約受益人,且隨時可解除付款責任條款的信用證,其實質就是變相的可撤銷信用證,以便行騙我方出口企業和銀行。
這種詐騙主要有以下特徵:
1.來證金額較大,在50萬美元以上;
2.來證含有製約受益人權利的“軟條款”/“陷阱條款”,如規定申請人或其指定代表簽發檢驗證書,或由申請人指定運輸船名、裝運用日期、航行航綫或聲稱“本證暫未生效”等;
3.證中貨物一般為大宗建築材料和包裝材料,“花崗石、鵝卵石、鑄鐵蓋、木箱和纖維袋”等;
4.詐騙分子要求出口企業按合同金額或開證金額的5%—15%預付履約金、佣金或質保金給買方指定代表或中介人。
5.買方獲得履約金、佣金或質保金後,即藉故刁難,拒絶簽發檢驗證書,或不通知裝船,使出口企業無法取得全套單據議付,白白遭受損失。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香港KP銀行開出的金額為USD1,170,000,00元的信用證,受益人為廣西某進出口公司,出口貨物為木箱。采證有如下“軟條款”:“本證尚未生效,除非運輸船名已被申請人認可並由開證行以修證書形式通知受益人”(THIS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LESS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HAS BEEN APPROVED BY APPLICANT AND TO BE ADVISED BY L/C OPENING BANK INFORM OF AN L/C ANENDMENT TO BENEFICIARY)。
中行在將來證通
知受益人時提醒其註意這一“軟條款”,並建議其修改信用證,以避免可能出現的風險。後來,經磋商,申請人撤銷該證,另由香港IB銀行開出同一金額、同一貨物、同一受益人的信用證,但證中仍有這樣的“軟條款”:“裝運衹有在收到本證修改書,指定運輸船名和裝運日期時,才能實施”(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N AMENDMENT OF THIS CREDIT ADVISING NAME OF CARRYING VESSE/AND SHIPMENT DATE)。可謂“換湯不換藥”,主動權仍掌握在申請人手中,而受益人卻面臨若申請人拒發裝運通知,則無法提交全套單據給銀行議付的風險,此時,該中行瞭解到與該進出口公司聯營的某工貿公司已將40萬元人民幣質保金匯往申請人在深圳的代表,而且該進出品公司正計劃嚮其申請人民幣打包貸款600萬元作訂貸之用。於是,該中行果斷地采取措施,一方暫停嚮該公司貸款,另一方面敦促其設法協助工貿公司追回質保金。後經多方配合,纔免遭損失。
又如:遼寧某貿易公司與美國金華企業簽訂了銷往香港的5萬立方米花崗岩合同,總金額高達1950萬美元,買方通過香港某銀行開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筆信用證,金額為195萬美元。信用規定:“貨物衹能待收到申請人指定船名的裝運通知後裝運,而該裝運通知將由開證行隨後經信用證修改書方式發出”(SHIPMENT CAN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PPLIANT`S ;SHIPPING;INSTRUCTIONS THROUGH L/ C OPENING BANK NOMINTING THE NAMEOF CARRYING VESSEL BY MEANS OF SUBSEQUENT CREDIT AMENDMENT)。該貿易公司收到來證後,即將質保金260萬元 人民幣付給了買方指定代表,裝船前,買方代表來産地驗貨,以貨物質量不合格為 由,拒絶簽發“裝運通知”,致使貨物滯留産地,中方公司根本無法發貨收匯,損失十分慘重。
(四)偽造信用證修改書詐騙
所謂“偽造信用證修改書詐騙”是指詐騙分子不經開證行而徑嚮通知行或受益人發出 信用證修改書,企圖鑽出口方空子,引誘受益人發貨,以騙取出口貨物。
這種詐騙一般帶有如下特徵:
1.原證雖是真實、合法的,但含有某些製約受益人權利的條款,亟待修改;
2.修改書以電報或電傳方式發出,且盜用他行密押或藉用原證密碼;
3.修改書不通過開證行開出,而直接發給通知行或受益人;
4.證內規定裝運後郵寄一份正本提單給申請人;
5.來證裝效期較短,以迫使受益人倉促發貨。USD1,092,000.00元的信用證, 受益人為海南某外貿公司。來證含有這樣一個“軟條款”:“衹有在收互我行加押 電報修改書並經通知行通知的買方裝運指示、指定運輸船名、裝運日期時,纔可裝;而且該修改書必須包括在每套單據中議付”(SHIPMENT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BUYER`S SHIPMENT INSTRUCTIONS MOMINATION NAME OF CARRYING VESSEL DATE OF SHIPMENT IN THE FORM OF UOR AUTHENICATED CABLE AMENDMENT THRU ADVISING BANK AND COPY OF SUCHAMENDMENT MUST BE INCLUDED IN EACHSET OF DOCUMENTS FOR NEGOTIATION),同時,規定:“1/3的 正本提單有裝船後快郵寄給申請人”。該中行在將來證通知受益人時,提請其有關 註這些條款,並作好防範。稍後,該中行又收到原證項下電開修改書一份,修改書 指定船名、船期,並將原證允許分批裝運改為禁止分批裝運,但其密押卻是沿用原 證密嗎。該中行馬上警覺起來,並迅速查詢開證行,在確認該電文為偽造修改書後 立即通知受益人停止發貨。而此時,受益人的出口貨物(70噸白鬍椒)正整裝待發, 其風險不言而喻。
(五)假客檢證書詐騙
所謂“假客檢證書詐騙”,是指詐騙分子以申請人代表名義在受益人出貨地簽發檢驗證書,但其簽名與開證行留底印鑒式樣不符。致使受益人單據遭到拒付,而貨物卻被騙走。
這種詐騙通常有如一特徵:
1.來證含有檢驗證書由申請人代表簽署的“軟條款”。
2.來證規定申請人代表簽名必須與開證行留底印鑒式樣相符;
3.來證要求一份正本提單交給申請人代表;
4.申請人將大額支票給受益人作抵押或擔保;
5.申請人通過指定代表操縱整個交易過程。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香港BD金融公司開出的以海南某信息公司為受益人的信用證,金額為USD992.000.00元,出口貨物是20萬臺照相機。信用證要求發貨前由申請人指定代表出具貨物檢驗證書,其簽字必須由開證行證實,且規定1/2的正本提單在裝運後交予申請人代表。在裝運時,申請人代表來到出貨地,提供了檢驗證書,並以數張大額支票為抵押,從受益有手中拿走了其中一份正本提單。後來,受益有將有關支票委托當地銀行議付,但結果被告知:“托收支票為空頭支票,而申請人代表出具的檢驗證書簽名不符,純屬偽造”。更不幸的是,貨物已被全部提走,下落不明。受益人蒙受重大損失,有苦難言。
(六)塗改信用證詐騙
所謂“塗改信用證詐騙”,是指詐騙分子將過期失效的信用證刻意塗改,變更原證的金額、裝效期和受益人名稱,並直接郵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騙取出口貨物,或誘使出口方向其開立信用證,騙取銀行融資。
這種詐騙往往有發下特徵:
1.原信用證為信開方式,以便於塗改;
2.塗改內容為信用證金額、裝效期及受益人名稱;
3.信用證塗改之處無開證行簽證實;
4.信用證不經通知行通知,而直交受益人;
5.金額巨大,以詐取暴利。
例如:江蘇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開信用證,金額為127,318 萬美元。當地中行審核後,發覺該證金額、裝交期及受益人名稱均有明顯塗改痕跡,於是提醒受益人註意,並立即嚮開證行查詢,最後查明此證是經客商塗改,交給外貿公司,企圖以此要求我方銀行嚮其開出630萬美元的信用證,以便在國外招搖撞騙。事實上,這是一份早已過期失效的舊信用證。幸虧我方銀行警惕性高,纔及時製止了這一起巨額信用證詐騙案。
(七)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
所謂“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是指詐騙分子在提供假信用證的基礎上,為獲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偽造國際大銀行的保兌函,以達到騙取我方大宗出口貨物的目的。
這種詐騙常常有如下特徵:
1.信用證的開證行為假冒或根本無法查實之銀行;
2.保兌行為國際著名銀行,以增加欺騙性;
3.保兌函另行寄來,其簽名為偽冒簽字;
4.貿易雙方事先並不瞭解,僅通過中介人相識;
5.來證金額較大,且裝效期較短。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達亞歐美銀行(ASIAN UERO-AMERICAN BANK,JAKARTA,INDONESIA),發出的要求紐約瑞士聯合銀行保兌的電開信用證,金額為 600萬美元,受益人為廣東某外貿公司,出口貨物是200萬條幹蛇皮。但查銀行年鑒,沒有該開證行的資料,稍後,又收到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的保兌函,但其兩個簽字中,僅有一個相似,另一個無法核對。此時,受益人稱貨已備妥,急待裝運,以免誤了裝船期。為慎重起見,該中行一方面,勸阻受益人暫不出運,另一方面,抓緊與紐約瑞士聯合銀行和蘇黎世瑞士聯繫查詢,先後得到答復:“從沒聽說過開證行情況,也從未保兌過這一信用證,請提供更詳細資料以查此事”。至此,可以確定,該證為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分子企圖憑偽造保兌信用證騙我方出口貨物。
二、對跟單信用證詐騙的防範對策
從上述跟單信用證詐騙的各種情況來看,詐騙分子的行騙對象主要是我方出口企業,而受害者還涉及出口方銀行和工貿公司均應密切配合,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以避免或減少上類詐騙案的發生,具體可實施如下防範對策:
第一、出口方銀行(指通知行)必須認真負責地核驗信用證的真實性,並掌握開證行的資信情況。對於信開信用證,應仔細核對印鑒是否相符,大額來證還應要求 開證行加押證實;對於電開信用證及其修改書,應及時查核密押相符與否,以防止假冒和偽造。同時,還應對開證行的名稱、地址和資信情況與銀行年鑒進行比較分析, 發現疑點,立即嚮開證行或代理行查詢,以確保來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開證行的可靠性。
第二、出口企業必須慎重選擇貿易夥伴。在尋長找貿易夥伴和貿易機會時。應盡可能通過正式途徑(如參加廣交會和實地考察)來接觸和瞭解客戶,不要與資信不明或資信不好的客戶做生意。在簽訂合同前,應設法委托有關咨詢機構對客戶進行資信調查,以便心中有數,作出正確的選擇,以免錯選貿易夥伴,自食苦果。
第三、銀行和出口企業均需對信用證進行認真審核。銀行審證側重來證還應註意來證的有效性和風險性。一經發現來證含有主動權不在自己手中的“軟條款” /“陷阱條款”及其它不利條款,必須堅决和迅速地與客商聯繫修改,或采取相應 的防範措施,以防患於未然。
第四、出口企業或工貿公司在與外商簽約時,應平等、合理、謹慎地確立合同 條款。以國傢和集體利益為重,徹底杜絶一切有損國傢和集體利益的不平等、不合理條款,如“預付履約金、質保金,擁金和中介費條款”等,以免誤中對方圈套, 破財耗神,恥笑於人。
此外,銀企雙方還應攜手合作,一致對外。要樹立整體觀念,互相配合增強防 詐信息。一旦發覺詐騙分子的蛛絲馬跡,立刻跟蹤追擊,並嚴懲不貸,以維護信用證業務的正常開展,確保我國對外貿易的順利進行。
備用信用證 備用信用證又稱擔保信用證,是指不以清償商品交易的價款為目的,而以貸款融資,或擔保債務償還為目的所開立的信用證。
備用信用證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信用證,是開證銀行對受益人承擔一項義務的憑證。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受益人衹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定嚮開證行開具匯票,並隨附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的聲明或證明文件,即可得到開證行的償付。備用信用證衹適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的部分條款。
備用信用證有如下性質:
1.不可撤銷性。除非在備用證中另有規定,或經對方當事人同意,開證人不得修改或撤銷其在該備用證下之義務。
2.獨立性。備用證下開證人義務的履行並不取决於:①開證人從申請人那裏獲得償付的權利和能力。②受益人從申請人那裏獲得付款的權利。③備用證中對任何償付協議或基礎交易的援引。④開證人對任何償付協議或基礎交易的履約或違約的瞭解與否。
3.跟單性。開證人的義務要取决於單據的提示,以及對所要求單據的表面審查。
4.強製性。備用證在開立後即具有約束力,無論申請人是否授權開立,開證人是否收取了費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賴備用證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動,它對開證行都是有強製性的。
與一般信用證相比:
1) 一般商業信用證僅在受益人提交有關單據證明其已履行基礎交易義務時,開證行纔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備用信用證則是在受益人提供單據證明債務人未履行基礎交易的義務時,開證行纔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
2) 一般商業信用證開證行願意按信用證的規定嚮受益人開出的匯票及單據付款,因為這表明買賣雙方的基礎交易關係正常進行;備用信用證的開證行則不希望按信用證的規定嚮受益人開出的匯票及單據付款,因為這表明買賣雙方的交易出現了問題。
3) 一般商業信用證,總是貨物的進口方為開證申請人,以出口方為受益人;而備用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既可以是進口方也可以是出口方。
用證審核的要點:(1)開證銀行的政治背景和資金情況;(2)信用證的性質和開證行所承擔的責任是否明確具體,來證必須明確註明是“不可撤銷”的信用證;(3)信用證的金額,必須與合同金額相一致,如合同內訂有商品數量的“溢短裝”條款時,信用證金額也應規定相應的機動條款;(4)有效期、交單期和交貨期。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一切信用證均須規定一個有效期,即交單付款、承兌或議付的到期日。未規定有效期的信用證,是無效信用證,不能使用。凡超過有效期提交的單據,開證銀行有權拒絶接受。(5)信用證的轉運和分批裝運條款,必須與合同規定相符。信用證如未規定“不準分批裝運”和“不準轉運”,可以視為“允許分批裝運”和“允許轉運”。如果信用證規定在指定時期內分批裝運,其中任何一期未按規定裝運,信用證對該期和以後各期貨物均告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