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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信用證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l/c) ,是一種由銀行依照客戶的要求和指示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
信用證當事人
  (1)開證申請人(applicant)。嚮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在信用證中又稱開證人(opener)。
  (2)開證行(opening/issuing bank)。接受開證申請人的委托開立信用證的銀行,它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
  (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開證行的委托,將信用證轉交出口人的銀行,它衹證明信用證
  真實性,不承擔其他義務。
  (4)受益人(benificiary)。指信用證上所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證的人,即出口人或實際供貨人。
  (5)議付銀行(negotiating bank)。指願意買入受益人交來跟單匯票的銀行。
  (6)付款銀行(paying/drawee bank)。信用證上指定付款的銀行,在多數情況下,付款行就是開證行。
信用證方式的一般收付程序
  (1)開證申請人根據合同填寫開證申請書並交納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證,請開證行開證。
  (2)開證行根據申請書內容,嚮受益人開出信用證並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對印鑒無誤後,將信用證交受益人。
  (4)受益人審核信用證內容與合同規定相符後,按信用證規定裝運貨物、備妥單據並開出匯票,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送議付行議付。
  (5)議付行按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無誤後,把貸款墊付給受益人。
  (6)議付行將匯票和貨運單據寄開證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償。
  (7)開證行核對單據無誤後,付款給議付行。
  (8)開證行通知開證人付款贖單。
信用證主要內容
  (1)對信用證本身的說明。如其種類、性質、有效期及到期地點。
  (2)對貨物的要求。根據合同進行描述。
  (3)對運輸的要求。
  (4)對單據的要求,即貨物單據、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及其它有關單證。
  (5)特殊要求。
  (6)開證行對受益人及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
  (7)國外來證大多數均加註:“除另有規定外,本證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即國際商會500號出版物 (《ucp500》)辦理。”
  (8)銀行間電匯索償條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證樣本(中文)
  (一次支付100%的情況)
  日期:
  緻:(賣方)
  本信用證通過(銀行名稱)轉遞。
  我方應(買方名稱)要求為貴方開具(信用證號碼)號不可撤銷的信用證,限於(幣種、金額)。貴方可憑100%的發票金額開具以(買方名稱)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並附以下單據:
  1. 簽字的商業發票4份(應註明有關的合同編號)。
  2. 標有“運費已付”的全套已裝船清潔海運提單,按順序理好,空白背書,並通知目的港。
  3. 裝箱單和/或重量單4份,說明每一包裝箱的數量、毛重和淨重。
  4. 製造商出具的質量證書4份。
  5. 你方出具的一封信函證實額外的單據已按照合同條件發送。
  6. 你方在啓運後四十八(48) 小時發送的通知船名、數量、重量、金額和啓運日期的電報復印件一份。
  7. 你方證實承運船衹的國籍已經買方批準的信函。
  8. 按發票金額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運輸一切險和戰爭險保險單或保險證明。
  9. 來源國證書一式5份。
  10.以買方為擡頭的緻(銀行名稱)的即期匯票。
  證實合同號(合同號)的貨物已啓運。
  價格條件(cif/fob)。
  要求你方自己出具額外的證明,確認本信用證下提交的全部單據的內容符合上述合同條件。
  從(啓運港)啓運至(目的港)。
  不遲於(交貨的最後期限)。
  部分裝運(是否)允許,轉運(是否)允許。
  本證書直至(年、月、日、時、分)在(地點)有效,和全部匯票必須標註是在本信用證下出具的。
  我方在此承諾:根據下述特別說明的第1和第2條,按照本信用證下出具的符合本信用證條件的匯票和裝運單據予以議付。
  特別說明:
  1. 本信用證下的匯票議付衹限於上述通知行(銀行名稱)。在議付時,議付行須以電報嚮(銀行名稱)要求報帳,但前提條件是在此規定的條件和條款要得到滿足,同時,議付行還應將一套完整的單據按一類郵件航空郵寄我方。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發生的全部銀行手續費和利息均由受益人承擔。
信用證支付方式的特點
  1.開證行承擔第一性的、而且是獨立的付款責任。
  2.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文件 。信用證雖然是根據買賣合同開立的,但信用證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於買賣合同以外的一項約定。
  3.信用證是一種單據買賣 ,各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貨物、服務和/或其他行為。銀行衹負責單證、單單之間的表面相符。
信用證的種類
  (1)以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否附有貨運單據劃分為:跟單信用證及光票信用證
  (2)以開證行所負的責任為標準可以分為:
  ①不可撤銷信用證。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銷,衹要受益人提供的單據 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
  ②可撤銷信用證。開證行不必徵得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同意有權隨時撤銷的信用證,應在信用證上註明“可撤銷”字樣。但《ucp500》規定: 衹要受益人依信用證條款規定已得到了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保證時,該 信用證即不能被撤銷或修改。它還規定,如信用證中末註明是否可撤銷, 應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3)以有無另一銀行加以保證兌付,可以分為:
  ①保兌信用證。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以保兌的銀行,稱為保兌行。
  ②不保兌信用證。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沒有經另一傢銀行保兌。
  (4)根據付款時間不同,可以分為:
  ①即期信用證。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後,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②遠期信用證。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的單據時,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③假遠期信用證信用證規定受益人開立遠期匯票,由付款行負責貼現,並規定一切利息和費用由開證人承擔。這種信用證對受益人來講,實際上仍屬即期收款,在信用證中有“假遠期”(usane l/c payable at sight)條款。
  (5)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可分為:
  ①可轉讓信用證。指信用證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稱“轉讓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 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要明確註明“可轉讓”(transferable),且衹能轉讓一次。
  ②不可轉讓信用證。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信用證中末註明“可轉讓”,即是不可轉讓信用證
  (6)循環信用證。指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後,其金額又恢復到原金額,可再次使用,直至達到規定的次數或規定的總金額為止。它通常在 分批均勻交貨情況下使用。在按金額循環的信用證條件下,恢復到原金 額的具體做法有:
  ①自動式循環。每期用完一定金額,不需等待開證行的通知,即可自動恢復到原金額。
  ②非自動循環。每期用完一定金額後,必須等待開證行通知到達,信用證才能恢復到原金額使用。
  ③半自動循環。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額後若幹天內,開證行末提出停止循環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動恢復至原金額。
  (7)對開信用證。指兩張信用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兩張信用證的金額相等或大體相等,可同時互開,也可先後開立。它多用於易貨貿易或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業務。
  (8)對背信用證。又稱轉開信用證,指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對背信用證的開證行衹能根據不可撤銷信用證來開立。對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或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通過第三者以此種辦法來溝通貿易。原信用證的金額(單價)應高於對背信用證的金額(單價),對背信用證的裝運期應早於原信用證的規定。
  (9)預支信用證。指開證行授權代付行(通知行)嚮受益人預付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由開證行保證償還並負擔利息,即開證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單在後,與遠期信用證相反。預支信用證憑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負責補交信用證規定單據的說明書,當貨運單 據交到後,付款行在付給剩餘貨款時,將扣除預支貨款的利息。
  (10)備用信用證。又稱商業票據信用證、擔保信用證。指開證行根 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承擔某項義務的憑證。即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義務時,受益人衹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 定並提交開證人違約證明,即可取得開證行的償付。它是銀行信用,對受益人來說是備用於開證人違約時,取得補償的一種方式。
信用證英文定義
  definition of l/c:
  a form of guarantee of payment issued by a bank used to guarantee the payment of interest and repayment of principal on bond issues.
信用證起源
  信用證起源於古羅馬法,該法明確了 商品與貨幣交換過程中可采用文字書寫的信用證件,以表示交換雙方的商業信譽。
防止信用證詐騙方法
  國際結算詐騙中,跟單信用證詐騙是最主要和較騙是最主要較隱的類型。本文試對跟單信用證詐騙的常見方式略作分析的探討。
  一、跟單信用證詐騙的常見方式及其特徵
  (一)假冒或夥印鑒(簽字)詐騙
  所謂"假冒或偽造印鑒(簽字)詐騙,"是指詐騙分子在以打字機打出並將通過 郵遞方式寄出的信用假冒或偽造 開證行有權簽字人員的印鑒(簽字),企圖以假亂欺受益人(出口商)盲目發貨,最終達到騙取出口貨物目的。
  這種詐騙一般有如下特徵:
  1.信用證不經通知,而直達受益人手中,且信封無寄件人詳細地址,郵戳模糊;
  2.所用信用證格式為陳舊或過時格式;
  3.信用證簽字筆畫不流暢,或采用印刷體簽名;
  4.信用證條款自相矛盾,或違背常規;
  5.信用證要求貨物空運,或提單做成申請人(進口商)為受貨人。
  例如:河南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國標準麥加利銀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義開立的跟單信用證,金額為usd37,200.00元,通知行為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
  因該證沒有象往常一樣經受益人當地銀行專業人員審核,發現幾點可疑之處:
  (1)信用證的格式很陳舊,信封無寄件人地址,且郵戳模糊不清,無法辯認從何地寄出;
  (2)信用證限製通知行-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議付;有違常 規;
  (3)收單行的詳細地址在銀行年鑒上查無;
  (4)信用證的簽名為印刷體,而非手 簽,且無法核對;
  (5)信用證要求貨物空運至尼日利亞,而該國為詐騙案多發地。 根據以上幾點,銀行初步判定該證為偽造信用證,後經開證行總行聯繫查實,確是 如此。從而避免了一起偽造信用證件詐騙。
  (二)盜用或藉用他行密押(密碼)詐騙
  所謂“盜用或藉用他行密押(密碼)詐騙”,是指詐騙分子在電開信用證中,詭稱使 用第三傢銀行密押,但該第三傢銀行的確認電卻無加押證實,企圖瞞天過海,騙取 出口貨物。
  這種詐騙通常有如下特徵:
  1.來證無押,而聲稱由第三傢銀行來電證實;
  2.來證裝、效期較短,以逼使受益人倉促發貨;
  3.來證規定裝船後由受益人寄交一份正本提單給申請人;
  4.開立遠期付款信用證,並許以優厚利率;
  5.證中申請人與受貨人分別在不同的國傢或地區。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加拿大ac銀行alerta分行電開的信用證,金額約100萬美元,受益人為安徽某進出口公司。銀行審證員發現該證存在以下疑點:(1)該證沒有加押證實,僅在來證開註明“本證將由××行來電證?”;(2)該證裝效期在同一天,且離開證日不足一星期;(3)來證要求受益人發貨後,速將一套副本 單據隨同一份正本提單用dhl快郵寄給申請人;(4)該證為見45票天付款,且規定受 益人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5)信用證申請人在加拿大,而受貨人卻在新加坡; (6)來證電傳號不合常理。針對這幾個疑點,該中行一方面告誡公司“此證密押未符,請暫緩出運”,另一方面,趕緊嚮總行國際部查詢,回答:“查無此行”。稍後,卻收到署名“美漩銀行”的確認電,但該電文沒有加押證實,於是該中行設法與美洲銀行駐京代表處聯繫,請示協助催曬,最後得到答復:“該行從未發出確認電,且與開證行無任何往來”。至此,終於證實這是一起盜用第三傢銀行密押的詐騙案。
  又如:廣西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署名印尼國民商業銀行萬隆分行(pt bank dagang negara <persero>intl oreration,bandung,indonesia)電開的信用證,金額約。80萬美元,來證使用開證行與渣打銀行上海分行之密押。後來,該中行去 電上海打銀行核實,得到復電:“本行不為第三傢非其集團成員銀行核為,且不負任何責任”,該中行衹好轉查開證行總行,但被告知:“開證行從未開出此證,且申請人未在當地註册,無業務往來記錄”。顯然,這是一份盜用他行密押並偽冒印尼國民商業銀行的假信用證
  (三)“軟條款”/“陷阱條款”詐騙
  所謂“軟條款”/“陷阱條款”詐騙是指詐騙分子要求開證行開出主動權完全操作開證方手中,能製約受益人,且隨時可解除付款責任條款的信用證,其實質就是變相的可撤銷信用證,以便行騙我方出口企業和銀行。
  這種詐騙主要有以下特徵:
  1.來證金額較大,在50萬美元以上;
  2.來證含有製約受益人權利的“軟條款”/“陷阱條款”,如規定申請人或其指定代表簽發檢驗證書,或由申請人指定運輸船名、裝運用日期、航行航綫或聲稱“本證暫未生效”等;
  3.證中貨物一般為大宗建築材料和包裝材料,“花崗石、鵝卵石、鑄鐵蓋、 木箱和纖維袋”等;
  4.詐騙分子要求出口企業按合同金額或開證金額的5%—15%預付履約金、佣金或質保金給買方指代表或中介人。
  5.買方獲得履約金、佣金或質保金後,即藉故刁難,拒絶簽發檢驗證書,或不通知裝船,使出口企業無法取得全套單據議付,白白遭受損失。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香港kp銀行開出的金額為usd1,170,000,00元的信用證,受益人為廣西某進出口公司,出口貨物為木箱。采證有如下“軟條款”:“本證尚未生效,除非運輸船名已被申請人認可並由開證行以修證書形式通知受益?”(this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less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has been approved by applicant and to be advised by l/c opening bank inform of an l/c anendment to beneficiary)。
  中行在將來證通
  知受益人時提醒其註意這一“軟條款”,並建議其修改信用證,以避免可能出現的風險。後來,經磋商,申請人撤銷該證,另由香港ib銀行開出同一金額、同一貨物、同一受益人的信用證,但證中仍有這樣的“軟條款”:“裝運衹有在收到本證修改書,指定運輸船名和裝運日期時,才能實施”(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n amendment of this credit advising name of carrying vesse/and shipment date)。可謂“換湯不換藥”,主動權仍掌握在申請人手中,而受益人卻面臨若申請人拒發裝運通知,則無法提交全套單據給銀行議付的風險,此時,該中行瞭解到與該進出口公司聯營的某工貿公司已將40萬元人民幣質保金匯往申請人要深圳的代表,而且該進出品公司正計劃嚮其申請人民幣打包貸款600萬元作訂貸之用。於是,該中行果斷地采取措施,一方暫停嚮該代款,另一方面敦促其設法協助工貿公司追回質保金。後經多方配合,纔免遭損失。
  又如:遼寧某貿易公司與美國金華企業簽訂了銷往香港的5萬立方米花崗岩合同,總金額高達1950萬美元,買方通過香港某銀行開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筆信用證,金額為195萬美元。信用規定:“貨物衹能待收到申請人指定船名的裝運通知後裝運,而該裝運通知將由開證行隨後經信用證修改書方式發出”(shipment can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ppliant`s ;shipping;instructions through l/ c opening bank nominting the nameof carrying vessel by means of subsequent credit amendment)。該貿易公司收到來證後,即將質保金260萬元 人民幣付給了買方指定代表,裝船前,買方代表來産地驗貨,以貨物質量不合格為 由,拒絶簽發“裝運通知”,致使貨物滯留産地,中方公司根本無法發貨收匯,損失十分慘重。
  (四)偽造信用證修改書詐騙
  所謂“偽造信用證修改書詐騙”是指詐騙分子不經開證行而徑嚮通知行或受益人發出信用證修改開書,企圖鑽出口方空子,引誘受益人發貨。以騙取出貨物。
  這種詐騙帶有如下特徵:
  1.原證雖是真實、合法的,但含有某些製約受益人權利的條款,亟待修改;
  2.修改書以電報或電傳廣度方式發出,且盜用他行密押或藉用原證密碼;
  3.修改書不通過載證開出,而直接發給通知行或受益人;
  4.證內規定裝運後郵寄一份正本提單給申請人;
  5.來證裝、效期較短,以迫使受益人倉促發貨。usd1,092,000.00元的信用證, 受益人為海南某外貿公司。來證含有這樣一個“軟條款”:“衹有在收互我行加押 電報修改書並經通知行通知的買方裝運指示、指定運輸船名、裝運日期時,纔可裝;而且該修改書必須包括在每套單據中議付”(shipment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buyer`s shipment instructions momination name of carrying vessel date of shipment in the form of uor authenicated cable amendment thru advising bank and copy of suchamendment must be included in eachset of documents for negotiation),同時,規定:“1/3的 正本提單有裝船後快郵寄給申請人”。該中行在將來證通知受益人時,提請其有關 註這些條款,並作好防範。稍後,該中行又收到原證項下電開修改書一份,修改書 指定船名、船期,並將原證允許分批裝運改為禁止分批裝運,但其密押卻是沿用原 證密嗎。該中行馬上警覺起來,並迅速查詢開證行,在確認該電文為偽造修改書後 立即通知受益人停止發貨。而此時,受益人的出口貨物(70噸白鬍椒)正整裝待發, 其風險不言而喻。
  (五)假客檢證書詐騙
  所謂“假客檢證書詐騙”,是指詐騙分子以申請人代表名義在受益人出貨地簽發檢驗證書,但其簽名與開證行留底印鑒式樣不符。致使受益人單據遭到拒付,而貨物卻被騙走。
  這種詐騙通常有如一特徵:
  1.來證含有檢驗證書由申請人代表簽署的“軟條款”。
  2.來證規定申請人代表簽名必須與開證行留底印鑒式樣相符;
  3.來證要求一份正本提單交給申請人代表;
  4.申請人將大額支票給受益人作抵押或擔保;
  5.申請人通過指定代表操縱整個交易過程。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香港bd金融公司開出的以海南某信息公司為受益人的信用 證,金額為usd992.000.00元,出口貨物是20萬臺照相機。信用證要求發貨前由申請人指定代表出具貨物檢驗證書,其簽字必須由開證行證實,且規定1/2的正本提單在裝運後交予申請人代表。在裝運時,申請人代表來到出貨地,提供了檢驗證書,並以數張大額支票為抵押,從受益有手中拿走了其中一份正本提單。後來,受益有將有關支票委托當地銀行議付,但結果被告知:“托收支票為空頭支票,而申請人代表出具的檢驗證書簽名不符,純屬偽造”。更不幸的是,貨物已被全部提走,下落不明。受益人蒙受重大損失,有苦難言。
  (六)塗改信用證詐騙
  所謂“塗改信用證詐騙”,是指詐騙分子將過期失效的信用證刻意塗改,變更原證的金額、裝效期和受益人名稱,並直接郵寄或面交受有,以騙取出口貨物,或誘使出口方向其信用證,騙取銀行融資。
  這種詐騙往往有發下特徵:
  1.原信用證為信開方式,以便於泖改;
  2.塗改內容為信用證金額、裝效期及受益人名稱;
  3.信用證塗改之處無開證行簽證實;
  4.信用證不經通知行通知,而直交受益人;
  5.金額巨大,以詐取暴利。
  例如:江蘇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開信用證,金額為127;318 萬美元。當地中行審核後,發覺該證金額、裝交期及受益人名稱均有明顯塗改痕跡,於是的提醒受益人註意,並立即嚮開證行查詢,最後查明此證是經客商塗改,交給外貿公司,企圖以此要求我方銀行嚮其開出630萬美元的信用證,以便在國外招搖 撞騙。事實上,這是一份早已過期失效的舊信用證。幸虧我方銀行警惕性高,纔及時製止了這一起巨額信用證詐騙案。
  (七)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
  所謂“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是指詐騙分子在提供假信用證的基礎上,為獲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偽造國際大銀行的保兌函,以達到騙取我方大宗出口貨物的目的。
  這種詐騙常常有如下特徵:
  1.信用證的開證行為假冒或根本無法查實之銀行;
  2.保兌行為國際著名銀行,以增加欺騙性;
  3.保兌函另開寄來,其簽名為偽冒簽字;
  4.貿易雙方事先並不瞭解,僅通過中介人相識;
  5.來證金額較大,且裝效期較短。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達亞歐美銀行(asian uero-american bank,jakarta,indonesia),發出的要求紐約瑞士聯合銀行保兌的電開信用證,金額為 600萬美元,受益人為廣東某外貿公司,出口貨物是200萬條幹蛇皮。但查銀行年鑒, 沒有該開證行的資料,稍後,又收到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的保兌函,但其兩個簽字中,僅有一個相似,另一個無法核對。此時,受益人稱貨已備妥,急待裝運,以免 誤了裝船期。為慎重起見,該中行一方面,勸阻受益人暫不出運,另一方面。抓緊與紐約瑞士聯合銀行和蘇黎世瑞士聯繫查詢,先後得到答復:“從沒聽說過開證行情況,也從未保兌過這一信用證,請提供更詳細資料以查此事”。至此,可以確定,該證為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分子企圖憑以騙我方出口貨物。
  二、對跟單信用證詐騙的防範對策
  從上述跟單信用證詐騙的各種情況來看,詐騙分子的行騙對象主要是我方出口企業,而受害者還涉及出口方銀行和工貿公司均應密切配合,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以避免或減少上類詐騙案的發生,具體可實施如下防範對策:
  第一、出口方銀行(指通知行)必須認真負責地核驗信用證的真實性,並掌握開證行的資信情況。對於信開信用證,應仔細核對印鑒是否相符,大額來證還應要求 開證行加押證實;對於電開信用證及其修改書,應及時查核密押相符與否,以防止假冒和偽造。同時,還應對開證行的名稱、地址和資信情況與銀行年鑒進行比較分析, 發現疑點,立即嚮開證行或代理行查詢,以確保來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開證行的可靠性。
  第二、出口企業必須慎重選擇貿易夥伴。在尋長找貿易夥伴和貿易機會時。應盡可能通過正式途徑(如參加廣交會和實地考察)來接觸和瞭解客戶,不要與資信不明或資信不好的客戶做生意。在簽訂合同前,應設法委托有關咨詢機構對客戶進行資信調查,以便心中有數,作出正確的選擇,以免錯選貿易夥伴,自食苦果。
  第三、銀行和出口企業均需對信用證進行認真審核。銀行審證側重來證還應註意來證的有效性和風險性。一經發現來證含有主動權不在自己手中的“軟條款” /“陷阱條款”及其它不利條款,必須堅决和迅速地與客商聯繫修改,或采取相應 的防範措施,以防患於未然。
  第四、出口企業或工貿公司在與外商簽約時,應平等、合理、謹慎地確立合同 條款。以國傢和集體利益為重,徹底杜絶一切有損國傢和集體利益的不平等、不合理條款,如“預付履約金、質保金,擁金和中介費條款”等,以免誤中對方圈套, 破財耗神,恥笑於人。
  此外,銀企雙方還應攜手合作,一致對外。要樹立整體觀念,互相配合增強防 詐信息。一旦發覺詐騙分子的蛛絲馬跡,立刻跟蹤追擊,並嚴懲不貸,以維護信用證業務的正常開展,確保我國對外貿易的順利進行。
什麽是信用證
  信用證是銀行用以保證買方或進口方有支付能力的憑證。
  在國際貿易活動中,買賣雙方可能互不信任,買方擔心預付款後,賣方不按合同要求發貨;賣方也擔心在發貨或提交貨運單據後買方不付款。因此需要兩傢銀行做為買賣雙方的保證人,代為收款交單,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銀行在這一活動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證
  可見,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保證付款的證書,成為國際貿易活動中常見的結算方式。按照這種結算方式的一般規定,買方先將貨款交存銀行,由銀行開立信用證,通知異地賣方開戶銀行轉告賣方,賣方按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發貨,銀行代買方付款。
  信用證方式有三個特點:一是信用證不依附於買賣合同,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二是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為準。衹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三是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它是銀行的一種擔保文件。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L/C) ,是指開證銀行應申請人的要求並按其指示嚮第三方開立的載有一定金額的,在一定的期限內憑符合規定的單據付款的書面保證文件。
  信用證是目前國際貿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信用證中英文樣本及說明: http://www.forexers.cn/forexers_fin/20080405/lettercredit.html
  商務印書館《英漢證券投資詞典》解釋:信用證 英語為:letter of credit。縮寫為:l/c或LOC。①在債券發行過程中,由銀行發出的一種承諾,保證債務人到時按期還本付息。如果債券發行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開具信用證的銀行則將履行還款義務。②在國際貿易中,進口方銀行嚮出口方銀行開具的保證支付文件,承諾當貨物到達進口方或出口方發出貨物時嚮出口銀行支付款項。
信用證的主要當事人及其權利與義務
  (1)開證申請人(applicant)。嚮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在信用證中又稱開證人(opener)。
  義務:根據合同開證;嚮銀行交付比例押金;及時付款贖單
  權利:驗、退贖單;驗、退貨(均以信用證為依據)
  說明:開證申請書有兩部分即對開證行的開證申請和對開證行的聲明和保證(申明贖單付款前貨物所有權歸銀行;開證行及其代理行衹付單據表面是否合格之責;開證行對單據傳遞中的差錯不負責;對“不可抗力”不負責;保證到期付款贖單;保證支付各項費用;開證行有權隨時追加押金;有權决定貨物代辦保險和增加保險級別而費用由開證申請人負擔。
  (2)開證行(opening/issuing bank)。接受開證申請人的委托開立信用證的銀行,它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
  義務:正確、及時開證;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
  權利:收取手續費和押金;拒絶受益人或議付行的不符單據;付款後如開證申請人無力付款贖單時可處理單、貨;貨不足款可嚮開證申請人追索餘額。
  (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開證行的委托,將信用證轉交出口人的銀行,它衹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不承擔其他義務,是出口地所在銀行。
  還要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
  轉遞行衹負責照轉。
  (4)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證上所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證的人,即出口人或實際供貨人。
  義務:收到信用證後應及時與合同核對,不符者盡早要求開證行修改或拒絶接受或要求開證申請人指示開證行修改信用證;如接受則發貨並通知收貨人,備齊單據在規定時間嚮議付行交單議付;對單據的正確性負責,不符時應執行開證行改單指示並仍在信用證規定期限交單。權利:被拒絶修改或修改後仍不符有權在通知對方後單方面撤消合同並拒絶信用證;交單後若開證行倒閉或無理拒付可直接要求開證申請人付款;收款前若開證申請人破産可停止貨物裝運並自行處理;若開證行倒閉時信用證還未使用可要求開證申請人另開。
  (5)議付銀行(negotiating bank)。指願意買入受益人交來跟單匯票的銀行。
  根據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保證和受益人的請求,按信用證規定對受益人交付的跟單匯票墊款或貼現,並嚮信用證規定的付款行索償的銀行(又稱購票行、押匯行和貼現行;一般就是通知行;有限定議付和自由議付)。
  義務:嚴格審單;墊付或貼現跟單匯票;背批信用證
  權利:可議付也可不議付;議付後可處理(貨運)單據;議付後開證行倒閉或藉口拒付可嚮受益人追回墊款
  (6)付款銀行(paying/drawee bank)。信用證上指定付款的銀行,在多數情況下,付款行就是開證行。
  對符合信用證的單據嚮受益人付款的銀行(可以是開證行也可受其委托的另傢銀行)。
  有權付款或不付款;一經付款無權嚮受益人或匯票善意持有人追索
  (7) 保兌行(Confirming Bank)受開證行委托對信用證以自己名義保證的銀行
  加批“保證兌付”;不可撤消的確定承諾;獨立對信用證負責,憑單付款;付款後衹能嚮開證行索償;若開證行拒付或倒閉,則無權嚮受益人和議付行追索。
  (8) 承兌行(Accepting Bank) 對受益人提交的匯票進行承兌的銀行,亦是付款行。
  (9) 償付行(Reimbursement Bank)受開證行在信用證上的委托,代開證行嚮議付行或付款行清償墊款的銀行(又稱清算行)。
  衹付款不審單;衹管償付不管退款;不償付時開證行償付。
信用證主要內容
  (1)對信用證本身的說明。如其種類、性質、有效期及到期地點。
  (2)對貨物的要求。根據合同進行描述。
  (3)對運輸的要求。
  (4)對單據的要求,即貨物單據、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及其它有關單證。
  (5)特殊要求。
  (6)開證行對受益人及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
  (7)國外來證大多數均加註:“除另有規定外,本證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即國際商會600號出版物 (《ucp600》)辦理。”
  (8)銀行間電匯索償條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證的標準格式
  LETTER OF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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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報文頁次 sequence of total
  40A :跟單信用證類型 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
  20 : 跟單信用證號碼 documentary credit
  31C :開證日期 date of issue
  31D :到期日 date of expiry 到期地點place of expiry
  51A :開證申請人銀行——銀行代碼 applicant bank-BIC
  50 :開證申請人 applicant
  59 :受益人 beneficiary
  32B :貨幣與金額 currency code, amount
  41D :指定銀行與兌付方式 available with … by …
  42C :匯票 drafts at…
  42A :匯票付款人——銀行代碼 drawee-BIC
  43P :分批裝運 partial shipments
  43T :轉船 transshipment
  44A :裝船/發運/接受監管地點 loading on board / dispatch/taking in charge
  44B :貨物運往 for transportation to …
  44C :最遲裝運期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45A :貨物/或服務名稱 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46A :單據要求 documents required
  47A :附加條件 additional conditions
  71B :費用 charges
  48 :交單期限 period for presentation
  49 :保兌指示 confirmation instructions
  78 :給付款行/承兌行/議付行的指示 instructions to paying/accepting/negotiating bank
  72 :附言 sender to receiver information
信用證的種類
  (1)以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否附有貨運單據劃分為:跟單信用證及光票信用證
  ①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是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此處的單據指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如海運提單等),或證明貨物已交運的單據(如鐵路運單、航空運單、郵包收據)。
  ②光票信用證(Clean Credit)是憑不隨附貨運單據的光票(Clean Draft)付款的信用證。銀行憑光票信用證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此非貨運單據,如發票、墊款清單等。
  在國際貿易的貨款結算中,絶大部分使用跟單信用證
  (2)以開證行所負的責任為標準可以分為:
  ①不可撤銷信用證。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銷,衹要受益人提供的單據 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
  ②可撤銷信用證。開證行不必徵得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同意有權隨時撤銷的信用證,應在信用證上註明“可撤銷”字樣。但《UCP500》規定: 衹要受益人依信用證條款規定已得到了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保證時,該 信用證即不能被撤銷或修改。它還規定,如信用證中末註明是否可撤銷, 應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最新的<<UCP600>>規定銀行不可開立可撤消信用證!
  (3)以有無另一銀行加以保證兌付,可以分為:
  ①保兌信用證。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以保兌的銀行,稱為保兌行。
  ②不保兌信用證。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沒有經另一傢銀行保兌。
  (4)根據付款時間不同,可以分為:
  ①即期信用證。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後,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②遠期信用證。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的單據時,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③假遠期信用證信用證規定受益人開立遠期匯票,由付款行負責貼現,並規定一切利息和費用由開證人承擔。這種信用證對受益人來講,實際上仍屬即期收款,在信用證中有“假遠期”(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條款。
  (5)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可分為:
  ①可轉讓信用證。指信用證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稱“轉讓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 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要明確註明“可轉讓”(transferable),且衹能轉讓一次。
  ②不可轉讓信用證。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信用證中末註明“可轉讓”,即是不可轉讓信用證
  (6)循環信用證。指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後,其金額又恢復到原金額,可再次使用,直至達到規定的次數或規定的總金額為止。它通常在 分批均勻交貨情況下使用。在按金額循環的信用證條件下,恢復到原金 額的具體做法有:
  ①自動式循環。每期用完一定金額,不需等待開證行的通知,即可自動恢復到原金額。
  ②非自動循環。每期用完一定金額後,必須等待開證行通知到達,信用證才能恢復到原金額使用。
  ③半自動循環。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額後若幹天內,開證行末提出停止循環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動恢復至原金額。
  (7)對開信用證。指兩張信用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兩張信用證的金額相等或大體相等,可同時互開,也可先後開立。它多用於易貨貿易或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業務。
  (8)對背信用證。又稱轉開信用證,指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對背信用證的開證行衹能根據不可撤銷信用證來開立。對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或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通過第三者以此種辦法來溝通貿易。原信用證的金額(單價)應高於對背信用證的金額(單價),對背信用證的裝運期應早於原信用證的規定。
  (9)預支信用證。指開證行授權代付行(通知行)嚮受益人預付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由開證行保證償還並負擔利息,即開證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單在後,與遠期信用證相反。預支信用證憑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負責補交信用證規定單據的說明書,當貨運單 據交到後,付款行在付給剩餘貨款時,將扣除預支貨款的利息。
  (10)備用信用證。又稱商業票據信用證、擔保信用證。指開證行根 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承擔某項義務的憑證。即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義務時,受益人衹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 定並提交開證人違約證明,即可取得開證行的償付。它是銀行信用,對受益人來說是備用於開證人違約時,取得補償的一種方式。
防止信用證詐騙方法
  國際結算詐騙中,跟單信用證詐騙是最主要和較隱蔽的類型。本文試對跟單信用證詐騙的常見方式略作分析和探討。
  一、跟單信用證詐騙的常見方式及其特徵
  (一)假冒或偽造印鑒(簽字)詐騙
  所謂"假冒或偽造印鑒(簽字)詐騙,"是指詐騙分子在以打字機打出並通過郵遞方式寄出的信用證,假冒或偽造開證行有權簽字人員的印鑒(簽字),企圖以假亂真騙受益人(出口商)盲目發貨,最終達到騙取出口貨物的罪惡目的。
  這種詐騙一般有如下特徵:
  1.信用證不經通知,而直達受益人手中,且信封無寄件人詳細地址,郵戳模糊;
  2.所用信用證格式為陳舊或過時格式;
  3.信用證簽字筆畫不流暢,或采用印刷體簽名;
  4.信用證條款自相矛盾,或違背常規;
  5.信用證要求貨物空運,或提單做成申請人(進口商)為收貨人。
  例如:河南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國標準麥加利銀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義開立的跟單信用證,金額為USD37,200.00元,通知行為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
  因該證沒有象往常一樣經受益人當地銀行專業人員審核,發現幾點可疑之處:
  (1)信用證的格式很陳舊,信封無寄件人地址,且郵戳模糊不清,無法辯認從何地寄出;
  (2)信用證限製通知行-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議付,有違常規;
  (3)收單行的詳細地址在銀行年鑒上查無;
  (4)信用證的簽名為印刷體,而非手簽,且無法核對;
  (5)信用證要求貨物空運至尼日利亞,而該國為詐騙案多發地。 根據以上幾點,銀行初步判定該證為偽造信用證,後經開證行總行聯繫查實,確是如此。從而避免了一起偽造信用證件詐騙。
  (二)盜用或藉用他行密押(密碼)詐騙
  所謂“盜用或藉用他行密押(密碼)詐騙”,是指詐騙分子在電開信用證中,詭稱使 用第三傢銀行密押,但該第三傢銀行的確認電卻無加押證實,企圖瞞天過海,騙取出口貨物。
  這種詐騙通常有如下特徵:
  1.來證無押,而聲稱由第三傢銀行來電證實;
  2.來證裝效期較短,以逼使受益人倉促發貨;
  3.來證規定裝船後由受益人寄交一份正本提單給申請人;
  4.開立遠期付款信用證,並許以優厚利率;
  5.證中申請人與收貨人分別在不同的國傢或地區。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加拿大AC銀行ALERTA分行電開的信用證,金額約100萬美元,受益人為安徽某進出口公司。銀行審證員發現該證存在以下疑點:(1)該證沒有加押證實,僅在來證中註明“本證將由××行來電證實”;(2)該證裝效期在同一天,且離開證日不足一星期;(3)來證要求受益人發貨後,速將一套副本單據隨同一份正本提單用DHL快郵寄給申請人;(4)該證為見票45天付款,且規定受益人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5)信用證申請人在加拿大,而收貨人卻在新加坡; (6)來證電傳號不合常理。針對這幾個疑點,該中行一方面告誡公司“此證密押未符,請暫緩出運”,另一方面,趕緊嚮總行國際部查詢,回答:“查無此行”。稍後,卻收到署名“美洲銀行”的確認電,但該電文沒有加押證實,於是該中行設法與美洲銀行駐京代表處聯繫,請示協助核實,最後得到答復:“該行從未發出確認電,且與開證行無任何往來”。至此,終於證實這是一起盜用第三傢銀行密押的詐騙案。
  又如:廣西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署名印尼國民商業銀行萬隆分行(PT BANK DAGANG NEGARA INTL ORERATION,BANDUNG,INDONESIA)電開的信用證,金額約。80萬美元,來證使用開證行與渣打銀行上海分行之密押。後來,該中行去 電上海打銀行核實,得到復電:“本行不為第三傢非其集團成員銀行核為,且不負任何責任”,該中行衹好轉查開證行總行,但被告知:“開證行從未開出此證,且申請人未在當地註册,無業務往來記錄”。顯然,這是一份盜用他行密押並偽冒印尼國民商業銀行的假信用證
  (三)“軟條款”/“陷阱條款”詐騙
  所謂“軟條款”/“陷阱條款”詐騙是指詐騙分子要求開證行開出主動權完全操於開證方手中,能製約受益人,且隨時可解除付款責任條款的信用證,其實質就是變相的可撤銷信用證,以便行騙我方出口企業和銀行。
  這種詐騙主要有以下特徵:
  1.來證金額較大,在50萬美元以上;
  2.來證含有製約受益人權利的“軟條款”/“陷阱條款”,如規定申請人或其指定代表簽發檢驗證書,或由申請人指定運輸船名、裝運用日期、航行航綫或聲稱“本證暫未生效”等;
  3.證中貨物一般為大宗建築材料和包裝材料,“花崗石、鵝卵石、鑄鐵蓋、木箱和纖維袋”等;
  4.詐騙分子要求出口企業按合同金額或開證金額的5%—15%預付履約金、佣金或質保金給買方指定代表或中介人。
  5.買方獲得履約金、佣金或質保金後,即藉故刁難,拒絶簽發檢驗證書,或不通知裝船,使出口企業無法取得全套單據議付,白白遭受損失。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香港KP銀行開出的金額為USD1,170,000,00元的信用證,受益人為廣西某進出口公司,出口貨物為木箱。采證有如下“軟條款”:“本證尚未生效,除非運輸船名已被申請人認可並由開證行以修證書形式通知受益人”(THIS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LESS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HAS BEEN APPROVED BY APPLICANT AND TO BE ADVISED BY L/C OPENING BANK INFORM OF AN L/C ANENDMENT TO BENEFICIARY)。
  中行在將來證通
  知受益人時提醒其註意這一“軟條款”,並建議其修改信用證,以避免可能出現的風險。後來,經磋商,申請人撤銷該證,另由香港IB銀行開出同一金額、同一貨物、同一受益人的信用證,但證中仍有這樣的“軟條款”:“裝運衹有在收到本證修改書,指定運輸船名和裝運日期時,才能實施”(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N AMENDMENT OF THIS CREDIT ADVISING NAME OF CARRYING VESSE/AND SHIPMENT DATE)。可謂“換湯不換藥”,主動權仍掌握在申請人手中,而受益人卻面臨若申請人拒發裝運通知,則無法提交全套單據給銀行議付的風險,此時,該中行瞭解到與該進出口公司聯營的某工貿公司已將40萬元人民幣質保金匯往申請人在深圳的代表,而且該進出品公司正計劃嚮其申請人民幣打包貸款600萬元作訂貸之用。於是,該中行果斷地采取措施,一方暫停嚮該公司貸款,另一方面敦促其設法協助工貿公司追回質保金。後經多方配合,纔免遭損失。
  又如:遼寧某貿易公司與美國金華企業簽訂了銷往香港的5萬立方米花崗岩合同,總金額高達1950萬美元,買方通過香港某銀行開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筆信用證,金額為195萬美元。信用規定:“貨物衹能待收到申請人指定船名的裝運通知後裝運,而該裝運通知將由開證行隨後經信用證修改書方式發出”(SHIPMENT CAN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PPLIANT`S ;SHIPPING;INSTRUCTIONS THROUGH L/ C OPENING BANK NOMINTING THE NAMEOF CARRYING VESSEL BY MEANS OF SUBSEQUENT CREDIT AMENDMENT)。該貿易公司收到來證後,即將質保金260萬元 人民幣付給了買方指定代表,裝船前,買方代表來産地驗貨,以貨物質量不合格為 由,拒絶簽發“裝運通知”,致使貨物滯留産地,中方公司根本無法發貨收匯,損失十分慘重。
  (四)偽造信用證修改書詐騙
  所謂“偽造信用證修改書詐騙”是指詐騙分子不經開證行而徑嚮通知行或受益人發出 信用證修改書,企圖鑽出口方空子,引誘受益人發貨,以騙取出口貨物。
  這種詐騙一般帶有如下特徵:
  1.原證雖是真實、合法的,但含有某些製約受益人權利的條款,亟待修改;
  2.修改書以電報或電傳方式發出,且盜用他行密押或藉用原證密碼;
  3.修改書不通過開證行開出,而直接發給通知行或受益人;
  4.證內規定裝運後郵寄一份正本提單給申請人;
  5.來證裝效期較短,以迫使受益人倉促發貨。USD1,092,000.00元的信用證, 受益人為海南某外貿公司。來證含有這樣一個“軟條款”:“衹有在收互我行加押 電報修改書並經通知行通知的買方裝運指示、指定運輸船名、裝運日期時,纔可裝;而且該修改書必須包括在每套單據中議付”(SHIPMENT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BUYER`S SHIPMENT INSTRUCTIONS MOMINATION NAME OF CARRYING VESSEL DATE OF SHIPMENT IN THE FORM OF UOR AUTHENICATED CABLE AMENDMENT THRU ADVISING BANK AND COPY OF SUCHAMENDMENT MUST BE INCLUDED IN EACHSET OF DOCUMENTS FOR NEGOTIATION),同時,規定:“1/3的 正本提單有裝船後快郵寄給申請人”。該中行在將來證通知受益人時,提請其有關 註這些條款,並作好防範。稍後,該中行又收到原證項下電開修改書一份,修改書 指定船名、船期,並將原證允許分批裝運改為禁止分批裝運,但其密押卻是沿用原 證密嗎。該中行馬上警覺起來,並迅速查詢開證行,在確認該電文為偽造修改書後 立即通知受益人停止發貨。而此時,受益人的出口貨物(70噸白鬍椒)正整裝待發, 其風險不言而喻。
  (五)假客檢證書詐騙
  所謂“假客檢證書詐騙”,是指詐騙分子以申請人代表名義在受益人出貨地簽發檢驗證書,但其簽名與開證行留底印鑒式樣不符。致使受益人單據遭到拒付,而貨物卻被騙走。
  這種詐騙通常有如一特徵:
  1.來證含有檢驗證書由申請人代表簽署的“軟條款”。
  2.來證規定申請人代表簽名必須與開證行留底印鑒式樣相符;
  3.來證要求一份正本提單交給申請人代表;
  4.申請人將大額支票給受益人作抵押或擔保;
  5.申請人通過指定代表操縱整個交易過程。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香港BD金融公司開出的以海南某信息公司為受益人的信用證,金額為USD992.000.00元,出口貨物是20萬臺照相機。信用證要求發貨前由申請人指定代表出具貨物檢驗證書,其簽字必須由開證行證實,且規定1/2的正本提單在裝運後交予申請人代表。在裝運時,申請人代表來到出貨地,提供了檢驗證書,並以數張大額支票為抵押,從受益有手中拿走了其中一份正本提單。後來,受益有將有關支票委托當地銀行議付,但結果被告知:“托收支票為空頭支票,而申請人代表出具的檢驗證書簽名不符,純屬偽造”。更不幸的是,貨物已被全部提走,下落不明。受益人蒙受重大損失,有苦難言。
  (六)塗改信用證詐騙
  所謂“塗改信用證詐騙”,是指詐騙分子將過期失效的信用證刻意塗改,變更原證的金額、裝效期和受益人名稱,並直接郵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騙取出口貨物,或誘使出口方向其開立信用證,騙取銀行融資。
  這種詐騙往往有發下特徵:
  1.原信用證為信開方式,以便於塗改;
  2.塗改內容為信用證金額、裝效期及受益人名稱;
  3.信用證塗改之處無開證行簽證實;
  4.信用證不經通知行通知,而直交受益人;
  5.金額巨大,以詐取暴利。
  例如:江蘇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開信用證,金額為127,318 萬美元。當地中行審核後,發覺該證金額、裝交期及受益人名稱均有明顯塗改痕跡,於是提醒受益人註意,並立即嚮開證行查詢,最後查明此證是經客商塗改,交給外貿公司,企圖以此要求我方銀行嚮其開出630萬美元的信用證,以便在國外招搖撞騙。事實上,這是一份早已過期失效的舊信用證。幸虧我方銀行警惕性高,纔及時製止了這一起巨額信用證詐騙案。
  (七)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
  所謂“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是指詐騙分子在提供假信用證的基礎上,為獲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偽造國際大銀行的保兌函,以達到騙取我方大宗出口貨物的目的。
  這種詐騙常常有如下特徵:
  1.信用證的開證行為假冒或根本無法查實之銀行;
  2.保兌行為國際著名銀行,以增加欺騙性;
  3.保兌函另行寄來,其簽名為偽冒簽字;
  4.貿易雙方事先並不瞭解,僅通過中介人相識;
  5.來證金額較大,且裝效期較短。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達亞歐美銀行(ASIAN UERO-AMERICAN BANK,JAKARTA,INDONESIA),發出的要求紐約瑞士聯合銀行保兌的電開信用證,金額為 600萬美元,受益人為廣東某外貿公司,出口貨物是200萬條幹蛇皮。但查銀行年鑒,沒有該開證行的資料,稍後,又收到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的保兌函,但其兩個簽字中,僅有一個相似,另一個無法核對。此時,受益人稱貨已備妥,急待裝運,以免誤了裝船期。為慎重起見,該中行一方面,勸阻受益人暫不出運,另一方面,抓緊與紐約瑞士聯合銀行和蘇黎世瑞士聯繫查詢,先後得到答復:“從沒聽說過開證行情況,也從未保兌過這一信用證,請提供更詳細資料以查此事”。至此,可以確定,該證為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分子企圖憑偽造保兌信用證騙我方出口貨物。
  二、對跟單信用證詐騙的防範對策
  從上述跟單信用證詐騙的各種情況來看,詐騙分子的行騙對象主要是我方出口企業,而受害者還涉及出口方銀行和工貿公司均應密切配合,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以避免或減少上類詐騙案的發生,具體可實施如下防範對策:
  第一、出口方銀行(指通知行)必須認真負責地核驗信用證的真實性,並掌握開證行的資信情況。對於信開信用證,應仔細核對印鑒是否相符,大額來證還應要求 開證行加押證實;對於電開信用證及其修改書,應及時查核密押相符與否,以防止假冒和偽造。同時,還應對開證行的名稱、地址和資信情況與銀行年鑒進行比較分析, 發現疑點,立即嚮開證行或代理行查詢,以確保來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開證行的可靠性。
  第二、出口企業必須慎重選擇貿易夥伴。在尋長找貿易夥伴和貿易機會時。應盡可能通過正式途徑(如參加廣交會和實地考察)來接觸和瞭解客戶,不要與資信不明或資信不好的客戶做生意。在簽訂合同前,應設法委托有關咨詢機構對客戶進行資信調查,以便心中有數,作出正確的選擇,以免錯選貿易夥伴,自食苦果。
  第三、銀行和出口企業均需對信用證進行認真審核。銀行審證側重來證還應註意來證的有效性和風險性。一經發現來證含有主動權不在自己手中的“軟條款” /“陷阱條款”及其它不利條款,必須堅决和迅速地與客商聯繫修改,或采取相應 的防範措施,以防患於未然。
  第四、出口企業或工貿公司在與外商簽約時,應平等、合理、謹慎地確立合同 條款。以國傢和集體利益為重,徹底杜絶一切有損國傢和集體利益的不平等、不合理條款,如“預付履約金、質保金,擁金和中介費條款”等,以免誤中對方圈套, 破財耗神,恥笑於人。
  此外,銀企雙方還應攜手合作,一致對外。要樹立整體觀念,互相配合增強防 詐信息。一旦發覺詐騙分子的蛛絲馬跡,立刻跟蹤追擊,並嚴懲不貸,以維護信用證業務的正常開展,確保我國對外貿易的順利進行。
  備用信用證
  備用信用證又稱擔保信用證,是指不以清償商品交易的價款為目的,而以貸款融資,或擔保債務償還為目的所開立的信用證
  備用信用證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信用證,是開證銀行對受益人承擔一項義務的憑證。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受益人衹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定嚮開證行開具匯票,並隨附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的聲明或證明文件,即可得到開證行的償付。備用信用證衹適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的部分條款。
  備用信用證有如下性質:
  1.不可撤銷性。除非在備用證中另有規定,或經對方當事人同意,開證人不得修改或撤銷其在該備用證下之義務。
  2.獨立性。備用證下開證人義務的履行並不取决於:①開證人從申請人那裏獲得償付的權利和能力。②受益人從申請人那裏獲得付款的權利。③備用證中對任何償付協議或基礎交易的援引。④開證人對任何償付協議或基礎交易的履約或違約的瞭解與否。
  3.跟單性。開證人的義務要取决於單據的提示,以及對所要求單據的表面審查。
  4.強製性。備用證在開立後即具有約束力,無論申請人是否授權開立,開證人是否收取了費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賴備用證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動,它對開證行都是有強製性的。
  與一般信用證相比:
  1) 一般商業信用證僅在受益人提交有關單據證明其已履行基礎交易義務時,開證行纔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備用信用證則是在受益人提供單據證明債務人未履行基礎交易的義務時,開證行纔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
  2) 一般商業信用證開證行願意按信用證的規定嚮受益人開出的匯票及單據付款,因為這表明買賣雙方的基礎交易關係正常進行;備用信用證的開證行則不希望按信用證的規定嚮受益人開出的匯票及單據付款,因為這表明買賣雙方的交易出現了問題。
  3) 一般商業信用證,總是貨物的進口方為開證申請人,以出口方為受益人;而備用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既可以是進口方也可以是出口方。
  用證審核的要點:(1)開證銀行的政治背景和資金情況;(2)信用證的性質和開證行所承擔的責任是否明確具體,來證必須明確註明是“不可撤銷”的信用證;(3)信用證的金額,必須與合同金額相一致,如合同內訂有商品數量的“溢短裝”條款時,信用證金額也應規定相應的機動條款;(4)有效期、交單期和交貨期。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一切信用證均須規定一個有效期,即交單付款、承兌或議付的到期日。未規定有效期的信用證,是無效信用證,不能使用。凡超過有效期提交的單據,開證銀行有權拒絶接受。(5)信用證的轉運和分批裝運條款,必須與合同規定相符。信用證如未規定“不準分批裝運”和“不準轉運”,可以視為“允許分批裝運”和“允許轉運”。如果信用證規定在指定時期內分批裝運,其中任何一期未按規定裝運,信用證對該期和以後各期貨物均告失效。
信用證付款的利與弊
  信用證(簡稱L/C)支付方式是隨着國際貿易的發展、銀行參與國際貿易結算的過程中逐步形成的。由於貨款的支 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證規定的貨運單據為條件,避免了預付貨款的風險,因此信用證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進、出口雙方在付款和交貨問題上的矛盾。它已成為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付款方式。
  對賣傢而言,L/C的最大好處是提供了一個可靠的帳房――付款人,這就是銀行,而且是指定的某大銀行。如果他拿到的L/C不符合買賣合約,他就可以終止合約而不付運,另外再索賠(如有市場利用損失)。如果符合買賣合約,且沒有特別難以達到的要求的,他拿到 後,做一些該做的事情如找船等,在最後一天的付運期之前把合約要求數量的某一品種的貨物付運出去,然後取得一套單證,其中包括最重要的提單(B/L),即 可前往結匯。L/C要求的一般是清潔的B/L,要求B/L的內容和L/C的內容一致。因此,賣傢要嚴格按合約準時如數付運貨物,否則拿到與L/C不一致的 B/L就無法結匯了。
  買賣合約和L/C不會規定不清潔的B/L也可以接受,因為什麽是不清潔B/L這個尺度很難定,若說全部爛掉是不清 潔B/L,而衹有一點很小損壞則在幾百萬美元的買賣裏看起來算不了什麽。可畢竟也有批註,也是不清潔B/L,照常理這不應影響結匯,因為是在可接受的程度 內,買傢不應非難。可是問題不在這裏,事前雙方同意的,也許可以修改L/C或者買傢告訴銀行說怎樣不妥的文件L/C仍可以接受,並不影響拿錢。可事前誰知道將來會有什麽損失,程度如何,作什麽批註?況且,作為買傢要買的衹是一批好貨,即要清潔B/L,而不是索賠。不能有批註纔會符合B/L上面印明的所謂: 表面狀況良好。發貨人衹要拿到這樣的B/L(也叫“清潔”提單),才能保證到銀行結匯就一定能拿到錢。所以說,L/C給賣傢提供了一個可靠的帳房,賣傢利 用L/C基本上可以跟世界上的任何買傢做生意。他不管這個買傢認識不認識,守不守信用,也不管這個買傢所在的地方有無外匯管製及政治是否穩定,甚至不管這個買傢是否會馬上倒閉等。反正他相信的是銀行,用L/C去結匯,銀行必須支付。
  對買傢的好處則是貨運出來後他纔付錢。衹要雙方誠實地做生意,買傢不會冒多大風險。因為至少是賣傢已經真把貨付運了,拿到了已裝船提單(B/L),而且其中的數量、日期及表面狀況與買賣合約是一致的。不像郵購的方式,買傢付了款後,連個單證也拿不到,買傢也吃不準貨到底郵寄出去與否。現在有了B/L,買傢看到合約的所有條件都已達到,他纔經銀行放錢。
  當然,買傢還可在L/C裏規定這個航次他們所需要的其它文件。各種貿易有各種不同的文件要求,如果是進口食品,買傢就可能要檢驗報告,這可在L/C裏寫 明,寫上去後,銀行就要根據整套文件來結匯。這樣,買傢拿到整套文件,就可等着拿貨了,以後報關、繳稅等進口手續也就好辦了。
  買傢也可 根據L/C要求銀行給予信貸資助。國際上的買賣動輒幾百萬美元,而且費用很高。要人立即掏錢出來做成買賣的話,即使是大公司也會造成資金緊張,這樣經常就靠銀行貸款。尤其是有些弱小的公司,自己沒有足夠的實力做大的買賣,但與他相熟的銀行往往會給予支持。買傢開L/C,衹要買傢買的貨價值在若幹限額以內,就可以到相熟銀行去開L/C,而不需要別的特別擔保。
  銀行通過L/C這種做法,使買傢不用錢或用很少的錢也可以去做較大的買賣,可以開 400萬美元的L/C買這票貨。如果等貨到目的港買傢纔給錢,賣傢往往不同意,即使同意,買傢也吃不消,拿出400萬元的擔保(保證貨到卸港就付款)也不 是那麽簡單的,而400萬元的L/C就反而會容易開到。總有一天買傢還是要用400萬美元去換回單證的,可那是幾個月後的事了。船到目的港都需一段時間, 其間會産生很多第二買賣――買傢可以整票轉或分批賣掉這票貨,取得貨款,自然不愁換不回單證了。
  整個國際買賣利用L/C這個付款辦法, 可以減少很多費用,節省不少麻煩。很多買賣都是通過幾次電傳就可達成,並不要求大傢去做更多工作,這樣就減低了費用及時間。其中一項就是調查費――通過 L/C,賣傢不需去調查買傢的資信就能成交。否則,幾百幾千萬的合約怎麽能用幾個電傳來解决呢?
  當然,利用L/C也可能出一些問題。對 於買傢而言,唯一擔心的就是L/C出毛病,主要是文件差錯(discrepancy)。尤其有時銀行故意找麻煩,查文件查得很嚴,打錯一個字母也非得叫你 修改不可。根據ICC的調查,L/C文件首次結匯(First tender)時出毛病,銀行打回頭的占40%左右。不過,一般不會構成太大的問題,因為賣傢衹須將文件略作修改,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在第二次結匯 (second tender)時就能過關結匯。
  另外,信用證付款方式的可靠與否,最主要還是看文件的繁簡,如果一個文件衹要自己簽個字就可結匯的話,那麽這個L/C肯定可靠;反之,如果它要求的文件很多,而且其中不少文件又不完全在你操縱之下,而是受製於他人,就要冒一定的風險。投保的話,貨主衹要付了保費就會有保單,萬一有什麽東西要改,貨主叫人去改也容易。二是發票,銀行挑出什麽毛病,貨主都可以回去自己隨意修改。較為擔心的單 證,就是需要出於第三者之手的B/L、驗貨報告或其他官方文件等的可靠程度,因為到時候不管怎樣,人傢都可以不出。或B/L要加批註、改格式等,貨主根本沒辦法,結果結不了匯。因此,對賣傢而言,L/C裏的文件越少,越簡單,就越可靠。
信用證事故的處理
  單證一旦出問題,信用證的安全性就大大降低。碰到類似的信用證事故如何處理呢?
  1、“單證不一致”的防範與處理
  單證不一致,即單據繕製沒有完全符合信用證明規定。這是最常見的事故。其結果就是直接導致不符點,甚至導致單據被拒付。在“單證交易”中,業務員應該樹立起“信用證至高無上”的觀念,即使信用證中出現錯別字或明顯的語法錯法,衹要不導致産生歧義,在無法修改的情況下,也要將錯就錯地照樣搬到所有單證中去。 再者,同一票貨物,按照需要可能會製作幾套單證,分別交給商檢部門、海關和銀行。這幾套單證在某些方面有出入,並不影響銀行對自己那套單證的審核與付款。因此,其他單證可以略有差池,但給銀行的這一份則一定要完全與信用證一致,這是“單證不一致”事故處理的最大原則。至於其他國傢機構,衹要不是蓄意欺詐,對操作上的失誤,還是允許一定的靈活性的。 特別對於出口商自己繕製的單據,比如受益人證明,則不必拘泥實際操作情況。當然,客戶的要求盡量滿足,不能做到的事先講明,因意外而導致失誤的(例如提單傳遞遲誤,導致未能按照客戶要求及時寄出提單復印件之類),必要的時候,說明一下請客戶諒解即可。但單證則完全按照信用證要求出具。對於不是自己出具,而是第三方如貨運公司出具的提單一類,事先務必與他們仔細核對草稿,並書面確認。拿到正本以後,再檢查一次,看是否與確認的草稿一致。出現問題的,在分清責任的同時,火速更換。對於日期實效方面的不符,請貨運公司協作,虛打日期以遷就信用證(這一點將特別在下一章貨運提單知識中詳細解釋操作辦法)。 對於國傢機構比如商檢局出具的單據,不易靈活處理,因此要慎重一些。如果信用證條款中對這類單證有特別要求的,先與商檢機構溝通咨詢,看是否能滿足客戶要求。無法完全滿足的,堅决要求修改信用證條款。因外貿市場靈活多變,品質要求也參差不齊,對於商檢局提出異議的産品,可以通過“客戶確認”的保函形式協商解决。
  2、“單單不一致”的預防與處理
  單單不一致,指同一套單證裏不同單據相同欄目的內容不一致。這個問題通常是由於部門分工協作製單中的疏漏造成的。預防的方法,就是養成事先編製交易檔案,按照欄目分別歸類,像一個**庫一樣,根據交易編碼,各部門或者各單證直接調用。此外,審單證的時候,不但要逐張審核,還可以“橫”審,即比對不同單證同一欄目內容。 實務中,也允許有些地方在合理範圍內某些欄目單單不一致的。比如品名描述欄,在發票中也許細緻翔實,按照同類産品不同款式逐一分列,而提單和原産地證中就簡單合併了。一般的限度,是衹有類別一樣的産品才能合併。所謂類別一樣,以海關産品編碼(即所謂HS CODE,國際通行的對産品分類編碼,避免因各國表述不同造成的分類混亂)為依據。這種單單不一致,一般都不予計較。但碰到有風險的交易,存在客戶有意挑刺的可能時,盡量避免這樣的節外生枝。
  3、不符點的處理
  單證繕製與信用證規定的差異一概稱為不符點。輕微的不符點比如某個字母或標點符號的錯誤,不造成歧義,對交易性質無實質影響的,一般開證行也會接受,僅對每一個不符點扣罰幾十美金就算了。可較大的錯誤,特別是數量、金額、交貨期方面的錯誤,就嚴重了。開證行會通知出口商(受益人)不符點的情況,並暫時中止執行信用證支付。待受益人與客戶(開證申請人)協商,客戶願意接受不符點同意付款了,纔會支付----同時不符點費用照扣。可見,不符點將直接導致信用證實效可能。 一般地,在把單證交付國外開證行之前,國內出口商的開戶銀行(信用證通知行)會應出口商要求預先審核一遍,發現錯誤及時更改。但此時貨物已經出運,很多情況既成事實,不符點無法更改了。此時,在確認客戶會接受的前提下,可以“不符點交單”,承擔不符點扣款,完成信用證。但這樣做的風險很大,萬一客戶不接受或中途變卦,出口商難免蒙受損失。所以不符點交單要特別慎用。出現此情形的時候,最好先與客戶聯繫,請客戶確認接受不符點。必要的話,請客戶出具“公司信”(office letter,一種擡頭落款齊全,內容完整的正式商業信函),屆時提供給國外開證行。更穩妥的方法,如果國內銀行議付的話,由國內銀行通過SWIFT接洽開證行,告知不符點,請開證行與客戶(開證申請人)聯繫,讓客戶嚮開證行確認接受不符點,開證行再嚮國內銀行確認。這種操作方式稱為“電提不符點”。
  4、不符點拒付的處理
  不得已不符點交單,或者開證行自己判斷為不符點的,有可能導致單據被拒付。
  這樣的事故中,首先要區分責任,判斷開證行拒付是否有合理依據並符合程序,所謂合理依據,就是開證行提出的不符點應有站得住腳的理由,或是否出於誤會。否則可通過國內銀行回覆解釋申辯。程序上,開證行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審核單證並一次性提出不符點,否則即使有不符點也無權再提。 確有不符點的, 看看是否來得及換單,把修改正確的單證補交上去。衹要修改後的單據在信用證規定的有效期內提交到指定銀行,且新提交的單據沒有新的不符點,則視為單據不存在不符點,開證行必須付款。但這種情況下必須爭分奪秒。此外,盡早安排出貨也是預防措施之一,早出貨早出單,就有活動的餘地。 無法及時更改的,即可與客戶聯繫,說明情況,請客戶接受不符點。多數情況下,客戶也是通情達理的,畢竟是做生意,一般說來客戶也等着收貨,以便安排銷售。尤其需要註意的是,發生單據拒付的時候,要密切關註貨物下落。在信用證業務中,相關各方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貨物有關的貨物及/或服務,之所以如此,最主要的原因是信用證所涉及的單據尤其是作為貨權單據的提單,使得信用證的當事人能夠控製貨權,對單據的買賣,就意味着對貨權的買賣,所以《UCP500》規定,銀行拒付後必須要麽持單聽候指示,要麽將單據退還交單者,也即是說開證行拒付後不經受益人或議付行同意,不得擅自嚮開證行申請人放單,否則其必須付款。另外,關註貨物下落還可以瞭解到開證申請人是否已憑開證行的提貨擔保提取貨物,憑保提貨雖然構不成開證行拒付後必須付款的責任,但如受益人或議付行要求退單,然後嚮船公司索要貨物,船公司因無法提供貨物,必然轉而找開證行,要求其履行提貨擔保項下的責任,則開證行信譽損失不說,還可能承擔比貨款更多的經濟損失,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一經嚮其說明已知客戶憑其提貨擔保提貨的事實,開證行往往會妥協付款。
會計百科
    信用證(LetterofCredit,L/C)
  信用證是一種由銀行依照客戶的要求和指示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其當事人有:
  (1)開證申請人(Applicant).嚮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在信用證中又稱開證人(Opener)。
  (2)開證行(Opening/IssuingBank)。接受開證申請人的委托開立信用證的銀行,它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
  (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Bank)。指受開證行的委托,將信用證轉交出口人的銀行,它衹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不承擔其他義務。
  (4)受益人(Benificiary)。指信用證上所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證的人,即出口人或實際供貨人。
  (5)議付銀行(NegotiatingBank)。指願意買入受益人交來跟單匯票的銀行。
  (6)付款銀行(Paying/DraweeBank)。信用證上指定付款的銀行,在多數情況下,付款行就是開證行。
  信用證方式的一般收付程序
  (1)開證申請人根據合同填寫開證申請書並交納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證,請開證行開證。
  (2)開證行根據申請書內容,嚮受益人開出信用證並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對印鑒無誤後,將信用證交受益人。
  (4)受益人審核信用證內容與合同規定相符後,按信用證規定裝運貨物、備妥單據並開出匯票,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送議付行議付。
  (5)議付行按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無誤後,把貸款墊付給受益人。
  (6)議付行將匯票和貨運單據寄開證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償。
  (7)開證行核對單據無誤後,付款給議付行。
  (8)開證行通知開證人付款贖單。
  信用證主要內容
  (1)對信用證本身的說明。如其種類、性質、有效期及到期地點。
  (2)對貨物的要求。根據合同進行描述。
  (3)對運輸的要求。
  (4)對單據的要求,即貨物單據、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及其它有關單證。
  (5)特殊要求。
  (6)開證行對受益人及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
  (7)國外來證大多數均加註:“除另有規定外,本證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即國際商會500號出版物(《UCP500》)辦理。”
  (8)銀行間電匯索償條款(T/TReimbursementClause)。
  信用證支付方式的特點
  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UCP500》規定:信用證是一項約定,按此約定,根據規定的單據在符合信用證條件的情況下,開證銀行嚮受益人或其指定人進行付款、承兌或議付。信用證是一種自足文件《UCP500》規定:信用證與其可能依據的買賣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獨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中提及該合同,銀行也與該合同無關且不受其約束。信用證是一種單據的買賣《UCP500》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方面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及其他行為。衹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的單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就應承擔付款或承兌並支付的責任。
  信用證的種類
  (1)以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否附有貨運單據劃分為:跟單信用證及光票信用證
  (2)以開證行所負的責任為標準可以分為:
  ①不可撤銷信用證。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銷,衹要受益人提供的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
  ②可撤銷信用證。開證行不必徵得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同意有權隨時撤銷的信用證,應在信用證上註明“可撤銷”字樣。但《UCP500》規定:衹要受益人依信用證條款規定已得到了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保證時,該信用證即不能被撤銷或修改。它還規定,如信用證中末註明是否可撤銷,應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3)以有無另一銀行加以保證兌付,可以分為:
  ①保兌信用證。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以保兌的銀行,稱為保兌行。
  ②不保兌信用證。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沒有經另一傢銀行保兌。
  (4)根據付款時間不同,可以分為:
  ①即期信用證。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後,立即履行
百科大全
  xinyongzheng
  信用證
  letter of credit,L/C
    買方向賣方承諾付款時提供的一種銀行信用保證書,即銀行(開證行)根據賣方(受益人)要求,開立一定金額,在一定期限內按規定條件付款的書面承諾。
    信用證作為商業活動中重要的結算工具,有悠久的歷史。特別是從19世紀中葉開始,隨着國際貿易的發展,迅速得到普及,已成為貿易貨款的主要結算方式之一,被廣泛采用。
    特點 ①以銀行信用為基礎,開證銀行用自己的信用作付款保證,承擔第一付款人責任;②它雖源於貿易合同,但不依附於貿易合同,開證銀行衹對信用證負責;③信用證業務處理以單據為依據,而非貨物。
    作用 ①保證。對買方,付款後即能取得代表貨物的裝運單據,通過裝船條款和檢驗條款控製裝運期限和貨物裝運前的質量、數量;對賣方,衹要按照信用證條款備貨裝運,提供合格單證,在當地銀行即能取得貨款。②資金融通。買方開證時衹交部分押金,賣方憑信用證在貨物裝運前後可嚮當地銀行申請打包貸款或押匯。由於雙方都能得到銀行保證和資金融通,信用證結算方式對貿易特別是國際貿易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
    內容 ①信用證的性質和開證銀行的責任範圍;②受益人必須履行的義務和提供的貨運單據;③開證銀行負責對通知行、代付行乃至償還行的指示、索償和寄單方法等規定。
    結算程序 大體包括:①買方申請開證;②買方銀行開證;③賣方銀行通知信用證;④賣方裝貨備單;⑤賣方銀行索匯;⑥買方贖單提貨。
    有關當事人 主要有:①開證申請人;②開證行;③受益人。在實際業務中,往往還有通知行(或轉遞行)、議付行(或代付行)。在不同的情況下,還會有保兌行、償付行。
    種類 根據是否提供單據有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根據開證行的責任有可撤銷信用證和不可撤銷信用證;根據信用方法有議付信用證、付款信用證和承兌信用證;根據有關第三者提供信用擔保有無保兌信用證和保兌信用證;根據付款情況有:即期信用證和延期信用證;根據使用目的有跟單信用證、備用信用證、旅行信用證;根據特殊性質有可轉讓信用證、循環信用證、紅條款信用證、背對背信用證、國內信用證、對開信用證
    ①不可撤銷信用證和可撤銷信用證。不可撤銷信用證指開證行對已開出的信用證,在有效期內,非經各有關當事人同意,不得修改或撤銷,衹要賣方提供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貨運單據,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這種信用證對賣方收取貨款有保障,故在國際貿易中廣為使用。可撤銷信用證不必徵得賣方同意,開證行對所開信用證有權隨時撤銷。這種信用證對受益人無保障,國際貿易中極少采用。
    ②跟單信用證。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單據是指代表貨物所有權或證明貨物已發運的單據,如提貨單、保險單、庫單等。國際貿易中一般都使用這種信用證。中國在國際貿易中使用的主要是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
    ③保兌信用證與不保兌信用證。前者指一傢銀行開出,由另一傢銀行保證對賣方提供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貨運單據履行付款責任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都是不可撤銷的。後者是指不經另一方銀行加以保兌的信用證,可撤銷的信用證都是不保兌信用證
    ④即期信用證與遠期信用證。前者是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跟單匯票和單據後,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此類信用證在國際結算中使用最廣。後者是指付款人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跟單匯票或單據後,不立即付款,俟匯票到期或規定的到期日開始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這類信用證包括銀行承兌信用證、商業承兌信用證和延期付款信用證。遠期信用證
英文解釋
  1. :  letter of credit,  letter from a bank authorizing the bearer to draw money from another bank
  2. n.:  Credit
相關詞
國際貿易結匯外貿貿易術語結算單證外貿常識經濟
付款方式貿易出口提單風險可分割更多結果...
包含詞
備付信用證信用證付款
信用證交單信用證欺詐
現金信用證轉開信用證
商業信用證信用證業務
銀行信用證備用信用證
承兌信用證光票信用證
議付信用證循環信用證
保兌信用證遠期信用證
跟單信用證對開信用證
對背信用證即期信用證
預支信用證國內信用證
出口信用證中東信用證
網上信用證電子信用證
打包信用證採購信用證
進口信用證本地信用證
擔保信用證信用證支付
信用證起源信用證樣本
直接信用證旅行信用證
流通信用證開立信用證
海外信用證一般信用證
信用證交易信用證方式
信用證保證金假遠期信用證
可轉讓信用證背對背信用證
可分割信用證紅條款信用證
軟條款信用證信用證詐騙罪
緑條款信用證資本信用證書
不保兌信用證信用證受益人
信用證當事人什麽是信用證
信用證的種類已承兌信用證
非保兌信用證可撤銷信用證
不可撤銷信用證有追索權信用證
不可轉讓信用證限製議付信用證
國際結算信用證信用證打包放款
徹底搞懂信用證全銀電協信用證
即期付款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
議付信用證款項信用證獨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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