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信托基金也叫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
指通過契約或公司的形式,藉助發行基金券(如收益憑證、基金單位和基金股份等)的方式,將社會上不確定的多數投資者不等額的資金集中起來,形成一定規模的信托資産,交由專門的投資機構按資産組合原理進行分散投資,獲得的收益由投資者按出資比例分享,並承擔相應風險的一種集合投資信托制度。
信托基金的特點是:1.集合投資2.專傢管理、專傢操作3.組合投資、分散風險4.資産經營與資産保管相分離5.利益共享、風險共擔6.以純粹的投資為目的7.流動性強.
基金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說,基金是機構投資者的統稱,包括信托投資基金、單位信托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在現有的證券市場上的基金,包括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具有收益性功能和增值淺能的特點。從會計角度透析,基金是一個狹義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資金。因為政府和事業單位的出資者不要求投資回報和投資收回,但要求按法律規定或出資者的意願把資金用在指定的用途上,而形成了基金。
我們現在說的基金通常指證券投資基金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間接的證券投資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托管人(即具有資格的銀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然後共擔投資風險、分享收益。根據不同標準,可以將證券投資基金劃分為不同的種類:
———根據基金單位是否可增加或贖回,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一般通過銀行申購和贖回,基金規模不固定;封閉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續期,期間基金規模固定,一般在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投資者通過二級市場買賣基金單位。
———根據組織形態的不同,可分為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基金通過發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資基金公司的形式設立,通常稱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資人三方通過基金契約設立,通常稱為契約型基金。目前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均為契約型基金。
———根據投資風險與收益的不同,可分為成長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根據投資對象的不同,可分為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期貨基金等
首先應該理解什麽是信托制度
信托是普通法對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貢獻之一,他起源於英國中世紀的土用益關係,即土地所有人將土地交付他人占有、使用,但是約定土地收益度給原土所有人指定的受益。産生糾紛後,由於普通法院依據所有權轉移的理論不保護受益人的權利,英王亨利三世時衡平法院根據公平正義原則對有關當事人的權益進行了公正保護,到16世紀,最終形成了信托制度,因此,所謂信托即指財産所有人基於信托將財産交給受托人占有,使用,處分,但是約定將收益交給特定的人或用於實現特定的目的的制度,基於此,人們可以利用遺囑或契約形成,在民事、商事或公益領域為各種合法目的設立信托,不視為一種深具社會機能的獨特的法律構造,在信托法律關係中有四個均成要件,其一為信托委托人,即基於不違法的目的而將財産交付他人占有管理的人;其二為信托受托人,即接受他人委托,並非為自己利益而占有、管理他人財産的人;其三為信托受益人,即雖不占有管理財産,但是有權獲得該財産收益的人;其四為信托財産即信托標的物。因此,信托可以理解為信托委托人將信托財産交給了信托受理人,信托受托人雖然取得了所有權,卻不享有為自己的利益或按自己的意志來支配的權利,衹是 為信托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利益,按照信托委托人的意願來支配他人的義務。(註:參加張淳著:《信托法原論》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第100頁)舊中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銀行設有信托業務,1952年被徹底取消。1979年10月成立了直屬中央政府的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是中國信托實踐的開始。2000年 月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確立了信托目的合法性原則,信托財産上的權利與利益相分離原則,信托財産獨立性原則、信托公平原則、信托繼承原則、利益衝突防範原則。
美國是投資基金比較活躍的國傢,然而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傢並沒有精確、統一的産業投資基金的定義,在許多場合,衹是一種籠統、寬泛的稱謂。它主要是指基金管理人嚮多個企業、居民募集資金,集合之後投嚮非上市公司,持有其股權,或購買其它形態財産(如不動産物業),以獲取的收益嚮投資者分配。它不僅包括非上市公司(已處於穩定發展階段)投資基金,也包括了創業風險投資基金、房地産投資基金(reit)等。
根據基金的組織方式劃分,美國産業投資基金分為信托製與公司製兩種組織形式,也有人稱為契約型與公司型。前者依據信托法律制度,而後者依據公司法律制度。信托製能滿足當事人之間的靈活性要求,而公司製能很好地保護投資者(股東)利益。在美國,産業投資基金主要采用公司製,因為"紙面公司"作為特設實體被允許存在。也有部分采用信托製,其中一些以受益憑證這一證券形態在證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流動性很好。
信托製基金的典型代表是證券投資基金,它在美國被稱之為共同基金(亦有人稱之為單位信托基金),最為普及。因為美國的證券市場發達,企業股權已經高度證券化,法製相對健全、規範,上市公司質量相對較高,能夠進行價值投資,所以美國的大環境促進了證券投資基金的大發展。
相形之下,産業投資基金一般並不顯眼。有的可以公募,有的可以私募。産業投資基金的主要投資對象是中小企業、高科技成長企業,主要經營業務是企業創業、重組並購、mbo、房地産等,這些對象及其業務風險相對大。産業投資基金一般可以對目標企業進行多次持續投資。因為美國證券市場ipo便捷,可以使得産業投資基金順利退出,所以産業投資基金的資金運用方式主要為股權投資。通常,基金管理人員會在目標公司擔任董事,參加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對企業有較大影響力。
在産業投資基金的運作過程中,由於基金經理(自然人、基金管理人的雇員)、基金管理人(法人)與投資者之間,易出現信息不對稱的情形,産生利益衝突,為了避免這一問題,産業投資基金多采用有限與一般合夥人制度安排:基金管理人出資充當有限合夥人,基金經理出資充當一般合夥人,各自的出資比例與分享項目收益比例卻不同,以此激勵基金經理,也保護投資者利益。
觀察美國産業投資基金的發展,它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避免融資過度集中銀行,使得社會融資結構比較合理;為企業提供了長期、穩定資金,形成多元化融資渠道;促進了新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産力;豐富了投資者理財選擇。
在我國,最接近美國産業投資基金形態的金融産品就是信托公司開發的信托基金(註:本文所稱信托基金,是為了反映其實質,並與國外稱謂統一而定義,與目前國內業界使用的概念 "信托計劃"、"信托産品"、"信托品種"含義一致)。其開發依據是《信托法》,全部采用信托製形式,這是與美國産業投資基金最大的差異。觀察2002年7月至今我國信托基金的發展,它彌補了企業不能發行債券、股票的不足,豐富了企業的融資渠道,也為投資者提供了一種價值投資的渠道,使得投資者分享了我國經濟增長的成果。
我國信托基金與美國産業投資基金一樣,主要投資於實業領域,但主要投嚮集中在基礎設施、房地産、公用事業三大領域項目,屬於傳統成熟行業,經營模式具有一定的壟斷性,沒有高科技含量。對於高科技行業,信托融資案例很少,原因有二:我國自主開發的真正的高科技少;信托公司項目開發人員職業經歷局限於金融業內,沒有工程技術背景,對工業技術並不熟悉,也未曾從事過實業公司的經營管理。
雖然信托基金的投資對象與美國産業投資基金相同,主要是非上市公司,但融資企業一般屬於中型規模企業,缺乏對企業初創階段的投資。這是因為,一方面小企業經營不穩定,信托基金的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又較弱;另一方面,對於大型企業進行股權融資不現實。由於信托貸款過程長,利率並不明顯優惠,與銀行貸款相比沒有優勢,且雙方實力不對等,故有些大型企業目前還沒有興趣嚮信托公司融資。
按照有關規定,信托公司的信托基金衹能私募。不能公募的原因有二:一方面,監管部門謹慎心態明顯,不願放開;另一方面,我國一些人士受到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的影響,認為對信托基金的發行範圍應予以限製。該法規定,投資公司(即産業投資基金)的投資者(股東)人數不得超過100人。這本是針對公司製基金而言,由於我國一些人士對此不求甚解,因此要求我國的信托基金不得公募。而且,在信托基金發行時,信托公司不能進行營銷宣傳。
目前的信托基金資金運用方式主要為貸款,股權投資較少,而且有不斷萎縮的趨勢。即使在僅有的股權投資項目中,信托公司基本並不參與目標公司的具體經營管理,所采取各種控製措施,例如派駐董事,委任財務總監,修改章程等,目的是要防範資金風險。股權投資項目的結束方式主要依靠第三方購回股權,目標公司分紅與清算的情形基本未曾出現,也不可能等待ipo。這種回購型股權投資屬於變相的債權融資。股權投資之所以較少出現,因為該方式有緻命缺陷,即在短期(1-2年)內第三方今後購回存在很大不確定性,退出渠道不暢,風險較大,信托公司也就不再願意采用。
信托期限較短,基本為1-2年。其實,我國居民的長期資金並不缺乏,用於養老、子女教育、婚嫁等儲蓄十分可觀,但造成信托期限短的主要原因是:投資者期望短期內獲取收益,對長期理財心存疑慮;信托公司的理財能力、品牌尚無法讓投資者信服。由於信托合同數量的限製,信托公司為了募集足額資金,衹得尋找企業機構客戶,而企業機構客戶的資金往往都是短期的。我國的社保基金理事會等大型機構雖然有長期資金,但目前不能購買信托基金。另外,貸款信托無法開發成長期理財品種。
銀監會不允許信托公司采用受益憑證方式發行,能夠證明投資者對信托財産及其收益擁有權利的憑證就是信托合同。目前的規章對信托合同的內容、格式等規定比較原則化,因此信托合同屬於非標準的契約,轉讓手續繁瑣,流動性很差。各傢信托公司僅負責本公司的信托基金的交易,沒有全國性的集中交易場所。目前信托期限短,故流動性需求尚不明顯;如果信托期限較長,在信托期間交易需求將變得迫切,流動性不足的問題將比較突出。這也是信托公司無法開發長期理財品種的原因之一。
信托基金投入的項目數量較少,一般僅有一個,風險過於集中。受到信托合同數量200份限製,信托融資規模相對有限,一個信托基金的資金量無法投嚮多個項目。而且,現階段信托公司在一個信托基金中管理多個項目的能力也有限。
無論發行規模的大小,目前信托公司、信托執行經理很少出資認購信托基金的部分份額。這樣對業務人員缺乏製衡機製。業務人員開發信托項目的初衷可能主要是為了獲取自己的業績提成,存在冒險衝動,因此,業務人員、其所在信托公司與投資人三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與利益衝突的可能。 | | - : trust fund, money that is held in trust for 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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