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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指當不可預見的發展導致一産品的進口數量增加,以致對生産同類或直接競爭産品的國內産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時,進口成員方可以在非歧視原則的基礎上對該産品的進口實施限製。
保障措施針對的是公平貿易條件下的進口産品,反傾銷措施和反補貼措施則針對不公平貿易。
産生背景
1943年,美國和墨西哥簽訂的《互惠貿易協定》首次規定了保障條款。隨後,在美國的主導下,保障條款正式納入《1947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即第19條“對某種産品進口的緊急措施”。
但是,《1947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9條的實施狀況不理想,因此,締約方希望能進一步完善《1947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9條的規定。在“東京回合”保障措施談判流産後,“烏拉圭回合”中仍把保障措施列為15個談判議題之一。經過締約方的努力,最終達成了《保障措施協議》,適用於所有成員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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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是指當某項産品進口數量激增,對進口成員方國內相關産業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時,進口方政府可以對該産品實施提高關稅、數量限製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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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afeguards
- n.: supporting 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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