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是指保險人從事保險業務時所必須遵守的強製性的行為規範. |
|
1.分業經營原則。保險的分業經營原則是指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産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産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定,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2.禁止兼營原則。禁止兼營原則是指保險公司不得同時兼營非保險業務。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定,保險公司衹能在被核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保險業務,而不得兼營保險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業務。
3.保險專營原則。保險專營原則是指保險業務衹能由依照保險法設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非保險業者不能經營保險業務。我國保險法規定,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必須是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商業保險業務。 |
|
1.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概念。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對承擔的保險責任所具有的賠償或者給付能力。保險公司是否具備履行保險合同的能力,就要看它是否具有償付能力,所以償付能力是國傢對保險公司監督管理的核心內容。為了維持保險公司的正常的償付能力,法律要求保險公司要提取相應的基金。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規定提取保證金、保險公司公積金、保險準備金、保險保障基金等。
2.最低償付能力的維持。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産減去實際負債的差額不得低於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額;低於規定數額的,應當增加資本金,補足差額。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係,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實施監控。
3.保證金。保證金是法律規定由保險公司成立時嚮國傢交納的保證金額。保險公司成立後,應當按照其註册資本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存人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4.保險公積金。保險公司公積金是保險公司的儲備基金,它是保險公司為了增強其自身的資産實力、擴大經營規模以及預防虧損而依法從公司每年的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積纍資金。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除應依法提取準備金外,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傢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提取公積金。
5.保險準備金。保險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為了承擔未到期責任或者未决賠款而從保險費收人中提取的準備基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决賠款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為了承擔未了結的預期保險責任而依據法律規定從保險費中提取的責任準備基金。未决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已經提出的保險賠償或者給付金額,以及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險賠償或者給付金額中提取的未决賠款準備金。
6.保險保障基金。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提存保險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是保險公司的總準備金或者自由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為發生周期較長、後果難以預料的巨災或巨大危險而提存的資金,屬於後備資金。其目的是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支持保險公司的穩健經營。 |
|
1.再保險的強製。再保險是指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承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保險行為。根據保險法第102條的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再保險。
2.自留保險費的限製。經營財産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4倍。對於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其當年的自留保險費不受限製。
3.承保責任的限製。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範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4.資金營運的限製。
(1)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2)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於設立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用於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
(3)保險公司運用的資金和具體項目的資金占其資金總額的具體比例,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5.經營禁止行為。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2)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3)阻礙投保人履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4)承諾嚮投保人、被保險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5)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