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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是對某個人的民事違法行為;而犯罪,則是違反國傢所保障之利益之規定,對個人,社會或國傢的違法行為。
二者主觀過錯方面存有較大差異。 侵權之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而且通常衹需認識到自己可歸責性即可,並不需要認識到自己行為所可能帶來的實際損害。而刑法上的過失不僅僅要認識到自己行為可歸責性(違法性),還要意識到自己行為可能引起的危害結果。但是侵權行為法和刑法有着很大的相似性,最大的相似點是它們都侵犯的對象都是某種權利。正是基於這一點,在美國刑法和侵權法的區別不大。從這個以上來說,結合侵權行為法與刑法一起學習,會整個憲法中的權利有一個充分的瞭解。從刑法的歷史來看,刑法是從侵權法脫胎而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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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法調整的是一般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即“一般保護義務”),與契約法調整的是特定的相對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即“特別保護義務”)不同,因此在大陸法係(尤其是德國法)的發展過程中,比起適用範圍不斷膨脹的契約責任(例如締約過失責任、保護第三人效力契約、附隨義務與積極侵害債權理論),侵權責任做為一般保護義務一直以來都被嚴格限縮。
侵權行為法中義務人承擔的多為消極的不作為義務,而契約法中由於當事人的接觸因而其所承擔的往往是積極的義務。另外契約法中通常需要保護當事人之間的信任利益,而侵權法則無。從現有的中國法律實踐來看,二者的區別還在於,契約法所引起的違約責任是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但是侵權可能會承擔精神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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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pi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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