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銀行(a1-bank al-islami)
現代部分阿拉伯、伊斯蘭國傢依據《古蘭經》禁止利息的原則在國內建立的金融信貸機構的統稱。亦稱“伊斯蘭銀行運動”。它是第三世界的伊斯蘭國傢為在國際社會中獲得經濟上、金融上的獨立自主,調動國內的經濟力量,促進民族金融業的成長,為發展民族經濟和文化教育事業而建立的新的金融體製。按照《古蘭經》和伊斯蘭教法規定,利息屬不合法的收入,必須禁止。故此類銀行的信貸不計利息,即貸款不收利息,存款不付利息。其資金來源主要靠客戶存款、政府無息貸款。大多為國傢所辦的金融機構,少量為私人金融機構。伊斯蘭銀行的金融信貸活動一般采取4種方式:(1)參予股份製。銀行嚮藉方的發展項目提供貸款時,以股份的形式投入,雙方按協議分配利潤。(2)盈虧分攤製。銀行與顧客(即存款者和藉貸者)結為夥伴關係,雙方按照協議共同分擔經營的虧損或參加利潤的分配。(3)加價製。銀行在資助貿易時,從標高價格中獲取收入。當客戶申請貸款購買某種貨物時,雙方達成協議,由銀行出資購買,在到期償還貸款時,銀行收取高於原先物品的價格,其中的差額就是銀行收益。(4)手續費製。凡匯款、信用證、中長期貸款、外貿貸款等均按款額和期限,由銀行收取2~4%的手續費,用以支付銀行的管理費和通貨膨脹的差額。為了鼓勵擴大存款,對存款人可按銀行經營的情況和存款額的多少,參加利潤分成、獲得存款奬金和貨幣的保值金,並在申請貸款、使用支票等方面給予優待。
伊斯蘭銀行出現於20世紀50年代末。最早在巴基斯坦和印度北部的穆斯林中開始出現一種沒有利息金融往來,客戶與銀行分攤盈虧的銀行機構,很快傳到阿拉伯世界。1963年埃及出現了第一傢無息銀行:米特賈姆斯儲蓄銀行。但當時這類銀行資金少,規模小,僅屬於實驗性質。1975年以後,伊斯蘭銀行在各地大規模興起。中東地區著名的阿聯酋迪拜伊斯蘭銀行、沙特阿拉伯的伊斯蘭開發銀行、埃及和蘇丹的費薩爾伊斯蘭銀行、科威特的金融社等一批擁有大量資金的伊斯蘭銀行在70年代中期先後建立起來。至今幾乎所有的伊斯蘭國傢都建立了某種形式的伊斯蘭銀行。中東地區是伊斯蘭銀行運動的中心,在東南亞的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文萊、南亞的印度、巴基斯坦和盂加拉國,非洲的喀麥隆、尼日利亞等國都出現了伊斯蘭銀行。此外,在歐洲的盧森堡、瑞士、丹麥和英國也設有伊斯蘭金融機構,進入國際金融市場。為了加強和促進現有各國伊斯蘭銀行的合作和協調,1981年成立了“伊斯蘭銀行國際聯盟”,總部設在埃及開羅市郊的米斯爾·賈底達。1983年該組織在塞浦路斯開辦了一所“國際伊斯蘭銀行學院”,為各國培養合格的專業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