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金融思想現代伊斯蘭教經濟學說的組成部分。是以伊斯蘭傳統經濟思想為依據,結合當代經濟發展的新形勢而提出的一係列金融理論和原則。二次世界大戰後,特別是70年代以來,伊斯蘭教國傢在發展國民經濟過程中,出現了麯折和睏難,為擺脫睏境,尋求新的途徑,各國的伊斯蘭教法學家、經濟學家,紛紛著書立說、提出對策,並多次舉行學術研討會,逐漸形成較係統的伊斯蘭金融理論和實踐。
主要內容包括:
(1)重申嚴禁利息原則,禁止不當取利。認為《古蘭經》中規定的安拉“准許買賣而禁止重利”(2:275)的原則是伊斯蘭金融的基本原則。而利息(裏巴)則被界定為一切非生産性或不含有價值創造、生成過程的收益或資本增值。違反此原則的一切收益,為被禁止的不當取利。
(2)反對視利息為貨幣的市場價格的西方流行觀點。認為唯有勞動創造的産品纔有使用價值、商品價值和價格,貨幣資本不屬商品,沒有價值、價格,更不能以利率形式作為價格機製。
(3)主張藉貸雙方共擔風險、共分利潤。認為目前世界上通行的藉貸關係,明顯有利於貸方而有損於藉方,藉方不論經營效果優劣,必須按期償還本息,而貸方不但風險,一本萬利。故公平的藉貸關係應使銀行與客戶成為合夥關係,雙方合資經營,共擔虧損、共分紅利。投資利潤為勞動所得,屬正當收益。
(4)提倡儲蓄,反對囤積財富。認為儲蓄是為了滿足未來的消費需求,保障生活需要,但為利息而儲蓄則為不當行為。界限在於一個人選擇消費還是儲蓄,應順其自然,即根據本人或家庭的收支狀況而定,而無需以利息刺激儲蓄,以免因貪欲把正當儲蓄變為追逐利息、壟斷財富的手段。
(5)以伊斯蘭銀行等方式來代替目前通行的藉貸關係。伊斯蘭銀行為“無息”銀行,銀行對活期儲蓄不付利息,對定期儲蓄,付予銀行與客戶(即企業)投資經營所得利益的一部分,以此代替傳統的存款制度。對傳統的放款制度,則以兩種方式代替:銀行可嚮企業(即客戶)投資並承擔風險,按合同分紅,如虧損則全部由銀行承擔,銀行一方亦可以資金、技術、人力與企業(客戶)合營,盈利按合同分紅,虧損按出資比例分擔。此外,還有以代購轉銷合同、租賃合同等便通原則,以合法的買賣關係、租賃關係代替傳統的有息藉貸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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