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現代對以伊斯蘭教為治國指導原則的一些亞、非國傢的統稱。
主要有兩種含義:
①泛指以伊斯蘭教為國教(或官方宗教),或大多數居民信奉伊斯蘭教的國傢。主要特徵是國傢元首為穆斯林,承認沙裏亞為國傢立法的主要淵源之一,重視伊斯蘭文化傳統等。在當代,巴基斯坦、伊朗、毛裏塔尼亞和科摩羅4國,被命名為伊斯蘭共和國。有些國傢穆斯林雖不占人口的多數,但受伊斯蘭教影響較深,亦稱為伊斯蘭國傢。亦指伊斯蘭會議組織的成員國。目前全世界共有44個伊斯蘭國傢,其中亞洲21個,非洲23個。
②特指各國伊斯蘭原教旨主義者所倡導建立的以古代哈裏發國傢為楷模的政教合一政體,亦稱伊斯蘭社會(即烏瑪)、伊斯蘭秩序、名副其實的伊斯蘭國傢等。其主要特徵是:(1)承認一切主權僅屬安拉,安拉為宇宙萬物的絶對主權者。國傢、政黨、集團、個人均無立法權,而衹能遵循神聖的沙裏亞。國傢必須以安拉之法治為基礎,任何立法不得有悖於《古蘭經》和安拉的意志。(2)承認先知之權威,先知穆罕默德為安拉在人世間的代理人,有權代表安拉行使政治、法律之權,其言行為立法的主要依據之一。(3)承認國傢為安拉賦予穆斯林的權利。國傢有權在其國度內代行先知的主權。國傢的統治權屬於全體穆斯林,其基本職責是維護民衆的根本利益。(4)國傢必須尊重穆斯林大衆的意願,通過廣泛的民主協商處理國務,包括推選國傢元首。上述基本原則係宗教學者闡述的一種政治理想,迄今世界上還沒有一個完全這樣的教權政體。
“伊斯蘭國傢”一般指以伊斯蘭教為國教和多數居民信奉伊斯蘭教的國傢和地區。(伊斯蘭國傢有時又稱穆斯林國傢,穆斯林是伊斯蘭教徒之意)不過,有的國傢穆斯林雖不占人口多數,但由於受伊斯蘭教影響,也宣佈為伊斯蘭國傢,參加了伊斯蘭會議,如亞洲的馬來西亞、非洲的幾內亞比紹、布基納法索、喀麥隆、烏幹達、加蓬等。除這些國傢外,其它伊斯蘭國傢和地區還有:文萊、印尼、巴基斯坦、孟加拉、馬爾代夫、阿富汗、伊朗、伊拉剋、敘利亞、黎巴嫩、約旦、沙特阿拉伯、科威特、巴林、卡塔爾、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阿曼、也門共和國、土耳其、巴勒斯坦、埃及、蘇丹、利比亞、突尼斯、阿爾及利亞、摩洛哥、毛裏塔尼亞、塞內加爾、岡比亞、幾內亞、塞拉利昂、馬裏、乍得、吉布提、索馬裏、科摩羅、尼日爾和西撒哈拉,一共45個國傢和地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