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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企業增資就是企業為了改善財務結構,用現金或公積金轉增資本的行為.
新公司法中關於無形資産出資的規定
  公司法中關於無形資産出資規定解析
  2005年10月 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新修改的《公司法》,這是我國經濟法律生活的一件大事。《公司法》是規範市場主體的一部重要法律,自1993年12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以來,分別在1999年和2004年經過了兩次修改,此次是第三次修改,也是幅度最大的一次修改,共修改126條,刪除78條,新增64條,涉及公司設立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公司社會責任、公司融資制度、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公司合併、分立和清算制度、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及小股東利益的保護等諸多方面,其中也涉及有關資産評估的內容。新修改的《公司法》的實施,不僅對我國公司管理和公司運作産生重要影響,對資産評估行業的發展也將産生重要影響。因此,廣大評估界人士要認真學習《公司法》,特別要認真學習《公司法》中有關資産評估的規定。
  《公司法》中直接涉及資産評估的規定主要是公司設立和法律責任的內容,具體有以下幾條:
  一、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産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産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産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産,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册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這是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出資形式的規定。這條規定有以下幾層含義:
  1.出資形式。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産出資。對於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産采取了概括和列舉相結合的方式。采用列舉的方式,是因為這種方式比較直觀,容易理解,便於操作。之所以列舉了貨幣、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這幾種出資形式,是因為貨幣出資必不可少,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是公司設立中最常用的出資形式。采用概括的方式,是因為現實中公司的出資形式種類繁多,無法—一列舉,而且隨着經濟的發展,還會不斷有新的出資形式出現,所以,在“土地使用權”後有一個“等”字,這意味着除了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這三種形式外,經股東一致同意,符合作為出資條件的其他非貨幣財産,比如債權、股權等,也可以作為出資。可見,可以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産的種類是很多的。這樣規定的目的,是要放寬公司設立條件,鼓勵創業,鼓勵投資,尊重公司運作方式的多樣性和創業者以及經營者的能動性。根據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司註册資本登記管理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産等作價出資。
  實物是最普遍的非貨幣財産出資形式,包括房屋、機器設備、車輛、原材料等,種類非常多,選擇何種形式的實物作為出資,要根據公司經營的實際需要確定。公司經營需要各種物質資源,允許實物出資可以節約貨幣資源,降低公司的購買成本,提高公司運作效率。很多國有企業在改製為公司的時候,都以原企業的實物資産作為出資,而且所占比重還比較高。
  知識産權屬於無形資産,範圍非常廣,根據《世界知識産權公約》規定,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發現權、表演權等都屬於知識産權。狹義的知識産權是指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原公司法使用的是“工業産權”一詞,衹包括專利權和商標權,新公司法以“知識産權”代替“工業産權”,意味着著作權也可以作為出資方式,一方面,出資方式更廣了,另一方面,著作權的價值也得到了體現。現代杜會,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對經濟杜會的影響越來越大,高科技公司不斷涌現,一般公司的科技因素份量也越來越大,不僅成為公司運作的手段和條件,在很多情況下,還成為决定公司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因素。
  土地是重要的經濟資源,是公司企業最基本的生産經營場所,但由於我國土地屬於國傢或農村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土地。但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所以,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衹能是土地使用權,但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不能作為出資。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衹能是出讓土地使用權,而不能是劃撥土地使用權,如果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必須先嚮國傢補交土地出讓金。作為出資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設權利負擔,如抵押、擔保等;否則,土地使用權具有不確定性。
  2.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産有一定的限定條件。第一;必須是可以用貨幣估價的財産,因為非貨幣出資也是公司的註册資本的一部分,註册資本最終是以貨幣數額來體現的,因此,無法用貨幣估價的財産不能作為出資;第二,必須是可以依法轉讓的財産,因為股東財産一旦作為出資,即成為公司資産,必須辦理相關財産轉讓均,如果不能轉讓,就不能成為公司資産。如勞務、自然人姓名不能轉讓,因而不能成為出資。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産不能轉讓,公司經營過程中在使用這些財産時就具有不確定性,公司也不能將其作為擔保財産,公司在對外清償債務時,也不能合法地將這些財産轉讓給債權人,影響公司的信用。需要說明的是,僅是能夠轉讓還不夠,還必須是法律允許轉讓的可流通物,法律不允許轉讓的不能作為出資;第三,即使可以用貨幣估價,也可以依法轉讓,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産,是不能用做出資的,比如煙草等專賣物品,不得作為非專賣企業的出資。
  3.確定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産的價值應當經過評估這個環節。這裏包括了三層含義,即為什麽要評估作價?由誰來評估作價?對評估作價有什麽要求?
  對於為什麽要評估作價?第一,上面說過,公司註册資本多少,要以貨幣數額體現。對於非貨幣財産,必須折算成貨幣。同時,《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對非貨幣財産的評估結果是驗資機構出具驗資報告的重要依據。第二,公司註册資本是公司財産的一部分,當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時,需要以包括註册資本在內的公司財産進行賠償,不對非貨幣財産進行評估作價,就無法進行賠償,也無法確定非貨幣財産的實際價額是否真實可靠。
  對於由誰來進行評估?在《公司法》修改過程中,曾經主張可以由股東以書面形式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産作價評估,也可以由獨立的評估機構作價評估,引起了激烈討論,不少專傢認為;由股東以書面形式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産作價評估存在明顯弊端:第一,股東作為公司出資人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産有高估的衝動;第二,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産種類很多,評估是專業性很強的工作,股東一般不具備專門的評估知識,難以準確評估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産的價值;第三,即使股東具備專門的評估知識,也由於其身份不獨立,難以取得債權人和公衆的信任;第四,股東自我評估作價還可能導致利用公司設立進行洗錢的行為,比如,股東以非財産出資,故意低估該財産價值,通過公司運作高價套現,從而達到洗錢的目的;第五,股東自我評估作價,給國有股東故意低估國有資産以謀取私利提供了便利。因此,應當有專業的資産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作價。現在的《公司法》沒有股東可以自我評估作價的規定,毫無疑問,應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資産評估機構來評估作價。
  關於對評估作價有什麽要求?《公司法》包含了這麽幾層含義:第一,評估時應當核實財産,一是核實作為出資的財産是否真實存在,二是核實該財産是否屬於股東所有,不屬於股東所有的財産是不能作為出資的;第二,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這要求評估人員具有相應的專業胜任能力,能夠該項作為出資的財産進行評估,同時要求評估人員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受股東的影響,獨立進行評估作價。
  4.對貨幣出資與非貨幣出資的比例進行了規定。《公司法》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册資本的百分之三十。”這意味着非貨幣出資(包括無形資産)不得高於公司註册資本的百分之七十。原來《公司法》規定“以工業産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册資本的百分之二十”。與原來相比,非貨幣出資比例大大提高,從股東來說,出資更加靈活,從評估機構來說,評估業務大大增加。法律之所以還要對貨幣出資的最低比例作規定,而不允許全部以非貨幣出資,主要是為了避免公司財産如全部屬於非貨幣財産帶來的價值不確定性和變現睏難,有助於維持公司的債務清償能力。
包含詞
外商投資企業增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