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監 > 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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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任免指依法享有任免權的機關按照法律規定,任命某人擔任某項職務或免去某人所擔任某項職務的行為。按照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根據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人民法院的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的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根據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的提請,任免人大常委會的副秘書長、辦公廳(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
英文解釋
  1. n.:  appoint and remove (or dismiss)
  2. v.:   appoint and dismi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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