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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文:price fraud
  價格欺詐行為規定新解釋意見解讀
  2006-08-18
  
  近日,針對當前商傢虛假優惠折價的促銷行為,國傢發改委出臺了《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的解釋意見明確規定,擡價打折的行為屬於價格欺詐。該《規定》以於6月29日起執行。
  解讀一:促銷“原價”應為七日內最低價
  一件衣服去年賣300元,現在降到80元,商傢在促銷時寫上“原價300元,現價80元”,這種行為今後將視為價格欺詐。筆者從我市發改委獲悉,國傢發改委《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新解釋意見出臺並開始實施,其中規定,“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降價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否則就屬於價格欺詐行為。
  據介紹,以前“原價”的定義僅指經營者在本次降價前一次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價格,而沒有具體時間規定,這讓商傢有了玩花招的可能。而這次卻限定了“7日”的時間限製,能有效防止商傢暗箱操作,因為在檢查時商傢必須提供有效的真實的交易數據。
  另外,新的解釋意見還規定,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都屬於價格欺詐行為。
  解讀二:標價欺騙消費者沒成交也算欺詐
  市民在一些購物過程中,明明發現商場的標價形式有欺騙之嫌,但是投訴了,商傢衹能是改正,很難得到處罰,因為沒有發生交易行為。國傢發改委新的解釋意見表示,“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是指該行為不論是否形成交易結果均構成價格欺詐行為。
  而饋贈物品或者服務標示價格(或價值)的,應當真實明確;不如實標示的,也屬於價格欺詐行為。商傢采取返還有價贈券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有價贈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條件,且沒有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確標示的,同樣屬於價格欺詐。以往物價部門在進行價格檢查時,常常發現商傢用“大字小字”、虛假廣告或者用未標明單位的數字等來誘導消費者,但如果消費者不消費,沒有交易票據,物價部門就無法進行處罰。
  解讀三:原價不能隨便標,七日之內纔有效
  而在“跳樓價”、“揮淚大甩賣”的促銷活動中,“原價”與“現價”的巨大落差是商傢引誘消費者購買的一個慣用手法,有些商傢甚至將一兩年前的“原價”拿出來與“現價”對比,其實“原價”已經降了好幾次了,這種行為在服裝上最突出。新的解釋意見表示,“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降價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前七日內沒有交易價格,以本次降價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而經營者標示的價格等於或者高於本次優惠折價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屬於“虛假優惠折價”。
  而特價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等於或者高於本次經營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的,也屬於價格欺詐。同樣,開展送現金、返券、饋贈、積分等經營活動中,經營者標示的價格高於本次經營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的,也屬於價格欺詐
  最後,價格主管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當上述情況發生後,侵害到您的權益時,請您撥打價格舉報電話12358或嚮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舉報。
包含詞
價格欺詐行為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