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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法律上指以他人的名義,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代理的産生,有的是受他人委托,有的是由法律規定,有的是由有關部門指定。如在訴訟中,當事人聘請律師代理進行訴訟活動。有些行為如立遺囑、婚姻登記等不能成立代理關係。
dài lǐ dài lǐ
  短時間代人擔任職務
No. 3
  宣告那時什麽官員應代理總統
No. 4
  受委托代表當事人進行某種活動。如:訴訟、簽訂合同等
No. 5
  他的律師代理他處理這個事件
No. 6
  對為別人進行訴訟的人的認可
◎ 代理 dàilǐ ◎ agent dàilǐ
  代理人的職務
No. 8
  指日月更替為治。 漢 董仲舒 《春秋繁露·天道無二》:“陰與陽,相反之物也,故或出或入,或左或右。春俱南,秋俱北,夏交於前,鼕交於後,並行而不同路,交會而各代理;此其文與天之道有一出一入一休一伏,其度一也,然而不同意。”
No. 9
  暫時代任某項職務。《老殘遊記》第十六回:“ 白太尊 現署 泰安 ,即派人去代理,大約五七天可到。” 茅盾 《清明前後》第一幕:“呵,對了,聽說他代理了會計科長?”
No. 10
  受別人委托,代表其進行某種活動。如:代理訴訟;代理遺産分配事宜。
定義
  法律上指以他人的名義,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代理的産生,有的是受他人委托,有的是由法律規定,有的是由有關部門指定。如在訴訟中,當事人聘請律師代理進行訴訟活動。有些行為如立遺囑、婚姻登記等不能成立代理關係。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進行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包括民事代理、訴訟代理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如納稅。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徵:①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②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為意思表示。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④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凡依法律規定,或依法律行為的性質、或當事人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的行為,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記、設立遺囑、具有人身性質的債務的履行,等等。
  分類 依産生的根據不同,分為:①委托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權進行的代理。②法定代理,即根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産生代理權的代理,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關機關的指定而進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一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製行為能力人而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間相互推諉,或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利害衝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由於有關機關也是根據法律規定而指定代理,所以它實際上屬於法定代理的範疇。依代理人的人數,可分為一人代理或數人共同代理。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被代理人另有意思表示外,數人共同代理時應當共同負責。依授權人的不同,又可分為代理及復代理。復代理代理人在必要時將他代理事項的一部或全部轉托他人代理 ,又稱再代理。復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他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其所為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復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不能超過原代理人的權限。代理人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復代理時,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不能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時,事後應及時通知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代理人應對復代理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代理權和代理證書 代理人進行代理必須有代理權。代理證書是證明代理人有代理權的文件。在委托代理中,授權委托書是代理證書。授權委托書應載明代理人姓名、代理的事項和權限、有效期限和委托日期,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法律規定授權委托書需要公證或認證的,必須經過公證機關公證或有關機關證明。在法定代理中,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就是代理證書。在指定代理中,有關機關的指定書(如法院指定訴訟代理人的裁定書)也就是代理證書。
  無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稱為無權代理。産生無權代理的原因很多,如未經授權,代理行為超越代理權限的範圍中超越部分的代理、原代理權已消滅等。無權代理如經被代理人追認時有追溯力,代理即自始有效,無權代理即成為有效代理;如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則無權代理人應自己承擔法律後果。未經追認的無權代理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由無權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代理權的濫用 指代理人利用代理權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濫用代理權的情況有:①利用被代理人的名義同代理人自己為法律行為,稱自己代理。②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法律行為,稱雙方代理。③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而為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7條規定,以被代理人名義同自己或者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無效。
  代理關係的消滅 原因是:①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滅;②代理人喪失行為能力;③設定法定代理的前提消失(如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行為能力,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之間的親屬關係或者監護關係因解除收養或離婚等而不存在);④在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任務完成;被代理人或指定代理機關撤銷委托或指定;代理人辭去代理職務等。
  不能代理的行為
  (1)具有人身性質的法律行為不能代理
  (2)履行具有人身性質的義務不能代理
  (3)違法行為不能代理
  (4)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其它法律行為,也不能代理
代理的特徵
  1.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 3.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4.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的法律要件
  代理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代理,當然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要件。但代理由於制度的特殊性,除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要件外,還有其成立的特別要件。
  (一)須有三方當事人
  代理關係的特點就是有三方當事人,如衹有雙方當事人而無第三人,則不能成立代理。三方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前已述及,不再贅述。
  (二)代理的標的
  代理的標的須為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63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2款也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民事法律行為以外的變動或者救濟民事權利的行為,也可準用代理,如代理申請專利商標、辦理登記、代理訴訟等。民事法律行為中的身份行為,因其有專屬性,不得代理,如結婚、離婚、收養等身份行為,不得代理。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8條規定:凡是依法或者依雙方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違法行為也不得代理,民法通則第67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三)須依代理
  代理權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並使其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一種權限。代理的效果歸屬於本人,關鍵就是要有代理權。代理權的取得因法定代理與委托代理而不同,但代理權是任何代理關係的核心要件。
  (四)須為本人計算
  代理制度的價值,就是以被代理人利益為取嚮。因此,代理人對於代理事務要親自履行,予以與自己事務的同一註意義務,凡以侵害被代理人利益為目的的行為,都不能構成代理。利己代理、自己代理、雙方代理都被法律所禁止。
  代理的種類
  代理一般可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類。
  國際貿易中所采用的代理方式,按委托授權的大小,可分為:
  (一)獨傢代理
  獨傢代理(Sole Agency)是指在特定地區內、特定時期內享有代銷指定商品的專營權,同時不得再代銷其他來源的同類商品。
  凡是在規定地區和規定期限內做成該項商品的交易,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無論是由代理做成,還是由委托人直接同其他商人做成,代理商都有享受佣金的權利。
  (二)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Agency)又稱佣金代理,是指在同一地區,同一時期內,委托人可以選定多個客戶作為代理商,根據推銷商品的實際金額付給佣金,或者根據協議規定的辦法和百分率支付佣金。
  我國的出口業務中,運用此類代理商的較多。
  (三)總代理
  總代理(General Agency)是在特定地區和一定時間內委托人的全權代表。除有權代表委托簽訂買賣合同、處理貨物等商務活動外,也可以進行一些非商業性的活動,而且還有權指派分代理,並可享分代理的佣金。
  (四)特約代理(special sales agency):有些國傢的廠商和跨國的托拉斯集團公司,常在國外指派特約代理,為其推銷技術性的工業産品或為其提供技術和維修服務。例如三菱、豐田等日産汽車生産經營在這些特約代理網點,既有維修、零部件供應,又有技術咨詢服務。從而為買方解除了維修服務的後顧之憂。
  商事代理
  (一)代理與商事代理
  在大陸法係國傢,許多法律概念都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法,惟獨代理的一般概念出現在羅馬法上的查士丁尼時期和後查士丁尼時期。究其原因是由於古羅馬經濟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傢長製經濟,使羅馬法沒有接受代理他人行為的概念。首次在大陸法係提出代理理論是荷蘭法學家格老秀斯。他在17世紀出版的法學名著《戰爭與和平法》一書中寫道:代理人的權利直接來源於本人,他的行為基於本人的委任。格老秀斯在該書中指出,代理人在徵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就可以拘束被代理人,並使被代理人直接取得權利。該主張為許多大陸法係國傢的法典所接受。1886年德國法學家保羅拉班德發表了《依德國商法典完成法律行為時的代理》的重要論文,對委任與代理概念的區別進行了係統的闡述。德國民法典和商法典在大陸法代理制度發展史上作出了開創性貢獻。①
  英美法係的代理法發源於英國,由於歷史傳統的差異,其發展經歷了與大陸法係代理法不同的發展道路。英國學者認為,羅馬法對英國代理法沒有起任何作用。梅特蘭德認為其起源於“用益”學說,霍姆斯和霍爾斯沃茲則認為這一學說起源於日耳曼習慣法。教會法和法官判例對於普通法上的代理概念的發展起到一定的作用。在17、18世紀,由於已經納入普通法的衡平法、海事法、民法規則和商法的影響,導致了兩種商業代理人的出現,即經紀人和代理商。代理人一詞開始使用,代理最終作為一個獨立的概念從雇主與受雇人之間的關係中分離出來。美國代理法基本上沿用了英國代理法的概念和規則,但由於受霍姆斯法官的影響,美國法學家和法官們沒有象他們的英國同行那樣對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係同雇主與受雇人間的關係加以區別,而是將其視為代理法的一個組成部分。
  代理,作為一個法律概念,由於歷史和法律傳統的差異,不同的法學,甚至相同法學內的不同國傢對代理概念的理解和認識,也不盡一致。正如英國學者弗裏德曼在其《代理法》一書中所承認的,他給代理所下的定義也衹是“暫時的、嘗試性的”。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關於商事代理一詞,各國立法並未確定其統一的概念,有的稱之為“商務代辦”,或“商業代理”(其實為商事代理之狹義),而有的卻無明確稱謂,衹是混同於民事代理之中。我國學者觀點:
  商事代理可以表述為:代理商以營利為目的,接受他人(被代理人)委托,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其行為後果由自己或被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②
  因此,商事代理是指代理人以營利為目的,依本人的授權而為的、效果終歸於本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①
  所謂國際商事代理,是指在國際商事活動中作為代理人的商人為取得佣金,而依被代理人(另一商人)的授權,為被代理人的利益與第三人為商行為,其中一個或多個環節發生在國外,由此而發生在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間的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關係。②
  國際商事代理,即代理人以營利為目的,依本人的授權,為本人的利益與第三人為商行為,由此在具有國際因素的本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間産生權利、義務關係。這種國際或涉外因素的基本構成情況是:代理人和本人或者代理人和第三人具有不同國籍,或者住所在不同國傢;代理人以本人的身份與第三人建立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代理人根據本人的委托,代理本人在另一國傢或地區實施代理行為。③
  由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的概念可知: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在下述諸方面有相同之處:首先,兩種代理都 涉及三方當事人和三方法律關係,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之間的關係;其次,代理行為後果由被代理人承受;再次,代理人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活動。儘管二種代理存在上述相同之處,由於商事代理是對民事代理的革新與發展,二者也存在諸多差異。具體體現在理論基礎、代理産生的根據、代理人實施代理的目的、代理關係的主體及資格要求、代理行為的名義、代理的內容等方面,具體可參見高雅,民事代理與商事代理之比較,這裏不作深入闡述。
  (二)商事代理的特徵④
  1.國際商事代理關係的主體具有特殊性。
  從代理人方面說,一般民事代理代理人既一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國際商事代理代理人必須是商人,包括商法人和個體商人。目前我國法律上沒有“商人”的概念,對“商人”法律意義上的理解應為經過工商登記,建有商業帳薄並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技術設備及資金,從事一定營利性經營活動的法人企業、合夥企業、獨資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等。而且,在國際商事代理中,被代理人、代理人或者第二人中通常至少有一方的營業場所在不同的國傢。
  2.國際商事代理的內容具有特殊性。
  一般民事代理的委托代理中,代理權的授子是以代理人的信任為前提的,有的是有償的,大多數是無償的。在國際商事代理中,由於代理人與被代理人通常處在不同國傢,對人的信任逐漸轉化為對資本的信任。被代理人(委托人)是基於對代理人資金、技術、設備、專業知識等的信任而授予其代理權的。商事代理是實施商行為,一般是在國外實施的或者結果及於國外的與財産有關的經營行為,且均為有一償,體現了營利性特徵:(1)所為代理行為是營利性的經營行為,被代理人通過商事代理人的行為而獲取利益;(2)商事代理人作為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以其代理行為取得佣金。
  3.國際商事代理權的産生具有特殊性。
  一般民事代理包括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代理代理權的産生分別是因法律規定、當事人委托和有關機關指定。而商事代理均為委托代理,其代理權産生的原因衹有一個:當事人的授權委托。國際商事代理也是如此。
  4.在以誰的名義進行活動的問題上,國際商事代理具有特殊性。
  一般民事代理采取“顯名主義”原則,即通常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才能從事代理活動。而按照間接代理的理論和實踐,特別是在外貿代理等領域中,商事代理人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也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代理活動。代理制度的核心問題,是代理權的問題。無論是大陸法上的“區別論”,還是普通法上的“等同論”,都涉及到這個根本的問題。在代理權限的範圍內,代理人無論是以本人的名義還是以他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汀立合同,也不論他在訂立合同時是否公開本人的存在,衹要代理人的行為是在其代理權限內進行的,其後果最終都應及於本人,本人對此承擔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說,各國代理制度在代理權限這一本質問題一上的規定是一致的。
  5.國際商事代理人在承擔責任方面具有特殊性。
  一般民事代理中,代理人通常不嚮第三人承擔責任,衹在有過錯的情況下,嚮第三人或被代理人承擔責任。而商事代理中,由於代理人是一類獨立的商人,從事專門的營利活動,所以在與第三人發生的民事法律關係中,應承擔比一般民事代理人更大的風險和責任,即使他沒有過錯,也可能承擔某些特殊責任。而且隨着國際商事代理人逐步涉足當事人業務,在這種情況下往往會因為其當事人的身份和行為而承擔超出代理人的責任。
  6.國際商事代理具有涉外因素。
  如上所述,國際商事代理中的主體、代理行為或者結果中至少有一項在國外,即具有涉外因素,這是國際商事代理的顯著特徵,也是它與國內的商事代理最根本的區別。
  7.法律適用具有特殊性。
  由於國際商事代理具有涉外因素,因此發生爭議時,在法律適用上會因各國有關商事代理的規定不同而産生法律適用上的衝突。在這種情況下,就要運用各國的國際私法關於法院地衝突規則的指引,對案件爭一議的事實進行識別,找出應予遵循的神突規則,確定解决案件爭議的法律。
  現今的商事代理業務範圍極廣,種類繁多。就其範圍而言,既發生於國內貿易之中,更活躍於國際貿易領域;既以有形商品為客體,又可以無形商品為對象。法律是現實的反映和體現,商法也就成為最具國際通用性的法律。商事代理法作為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當然具有國際適用性。
民法上的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從而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權利義務的行為。例如,甲委托乙代其購買某種物品,乙即以甲的名義與丙訂立該種物品的買賣合同,由此而産生的合同權利義務,直接由甲承受。這裏,甲是被代理人(又稱“本人”),乙是代理人,丙是第三人(又稱“相對人”)
商法上的代理
  是指代理人根據與被代理人達成的某種合同關係,從事合同規定領域、程度、時間的商務活動行為。商法上常見的代理包括項目代理、産品代理等。
網絡中的代理
  ● 常見問題
  ● 什麽是代理服務器
  ● 代理服務器的安全以及相關問題
  ● IE,MyIE及TT瀏覽器中如何使用代理
  ● FTP軟件中如何使用代理上傳
  ● 網絡遊戲中如何使用代理服務器
  代理服務器英文全稱是Proxy Server,其功能就是代理網絡用戶去取得網絡信息。形象的說:它是網絡信息的中轉站。在一般情況下,我們使用網絡瀏覽器直接去連接其他Internet站點取得網絡信息時,須送出Request信號來得到回答,然後對方再把信息以bit方式傳送回來。代理服務器是介於瀏覽器和Web服務器之間的一臺服務器,有了它之後,瀏覽器不是直接到Web服務器去取回網頁而是嚮代理服務器發出請求,Request信號會先送到代理服務器,由代理服務器來取回瀏覽器所需要的信息並傳送給你的瀏覽器。而且,大部分代理服務器都具有緩衝的功能,就好象一個大的Cache,它有很大的存儲空間,它不斷將新取得數據儲存到它本機的存儲器上,如果瀏覽器所請求的數據在它本機的存儲器上已經存在而且是最新的,那麽它就不重新從Web服務器取數據,而直接將存儲器上的數據傳送給用戶的瀏覽器,這樣就能顯著提高瀏覽速度和效率。更重要的是:Proxy Server(代理服務器)是Internet鏈路級網關所提供的一種重要的安全功能,它的工作主要在開放係統互聯(OSI)模型的對話層。主要的功能有:
  1.突破自身IP訪問限製,訪問國外站點。教育網、169網等網絡用戶可以通過代理訪問國外網站。
  2.訪問一些單位或團體內部資源,如某大學FTP(前提是該代理地址在該資源 的允許訪問範圍之內),使用教育網內地址段免費代理服務器,就可以用於對教育 網開放的各類FTP下載上傳,以及各類資料查詢共享等服務。
  3.突破中國電信的IP封鎖:中國電信用戶有很多網站是被限製訪問的,這種 限製是人為的,不同Serve對地址的封鎖是不同的。所以不能訪問時可以換一個國 外的代理服務器試試。
  4.提高訪問速度:通常代理服務器都設置一個較大的硬盤緩衝區,當有外界 的信息通過時,同時也將其保存到緩衝區中,當其他用戶再訪問相同的信息時, 則直接由緩衝區中取出信息,傳給用戶,以提高訪問速度。
  5.隱藏真實IP:上網者也可以通過這種方法隱藏自己的IP,免受攻擊。
  如何設置代理服務器:
  1.IE5.0以上版本中設置代理:菜單欄“工具”->下拉菜單“Internet選項”->選項卡“連接”->在“局域網設置”中選中您目前 使用的連接,然後點擊右側的“設置”->在中間的“代理服務器”欄選中“使用代理服務器”->在“地址” 和“端口”欄輸入本站提供的HTTP代理服務器->確定->確定。
  2.MyIE2中設置代理服務器:菜單欄“選項”——》“代理服務器”——》“代理設置”——》在輸入框中輸入標準格式的代理服務器,如XXX.XXX.XXX.XXX:端口,然後“確定”並退出,繼續,菜單欄“選項”——》“代理服務器”——》然後選擇剛纔輸入的代理服務器
  3.騰訊瀏覽器(TT瀏覽器)中設置代理服務器:菜單欄“工具”——》“WWW代理”——》“設置代理”——》在代理設置對話框中,點擊“新增”——》在代理設置區中,輸入代理,然後“確定”並退出,繼續,菜單欄“工具”——》“WWW代理”——》然後選擇剛纔輸入的代理服務器
  用SOCKS代理上OICQ,可隱藏真實IP地址,方法如下:
  1.啓動OICQ,登陸後右擊下方開始菜單處的QQ小圖標,選擇“係統參數”==》“網絡設置”
  2.在服務器地址與端口處填QQ服務器地址,最好數字的。如5202.104.129.2515端口:8000
  3.在“使用SOCKS5代理服務器”前打上勾,在“代理服務器地址”與“端口號”處,(QQ代理的端口號一般為1080) 分別填上最新SOCKS代理(SOCKS4也可用)
  4.在“校驗用戶名”與“校驗用戶密碼”處全部刪空,然後點“測試”,如能通過,則說明代理服務器工作正常,否則換一個。
  5.按“確定”,點擊任務欄的QQ小圖標,先離綫再上綫即可.
  在FTP軟件中我們可以使用SOCKS4/SOCKS5代理服務器,常見的FTP工具中的代理設置方法如下:
  1.FlashFXP3.0以前版本中設置代理:菜單欄“選項”——》參數設置——》代理和防火墻,然後在“代理服務器”項中選擇代理類型,填寫代理
  2.FlashFXP3.0以後版本中設置代理:菜單欄“選項”——》參數設置——》連接,然後在“代理服務器”項中選擇代理類型,填寫代理
  3.CuteFTP XP 5.0.2 中文版中設置代理:菜單欄“編輯”——》設置——》連接——》SOCKS--》選擇代理類型,如SOCKS4或者SOCKS5,並填寫代理
  4.LeapFtp中設置代理:菜單欄“選項”——》參數設置——》常規——》代理,將“使用代理”前面的方框鈎上,然後填寫代理,並將下面的SOCKS防火墻鈎上
  代理服務器除了網絡服務商為了各種目的而開設外,大部分是新建網絡服務器設置的疏漏!雖然法律尚無具體規定,但沒有經過允許而使用他人的服務器當然還是不太好!雖然目的主機一般衹能得到您使用的代理服務器IP,似乎有效的遮掩了你的行程,但是值得一提的是:網絡服務商開通的專業級代理服務器一般都有路由和流程記錄,因此可以輕易的通過調用歷史紀錄來查清使用代理服務器地址的來路。當然,利用多層代理會增加被捕獲的難度,但也不是不可能的。去年報上就有報道有人使用代理服務器進攻“天府熱綫”,進行非法活動而被抓的消息。因此,建議大傢不要利用代理服務器來進行特別行動!衹要你不使用代理進行非法活動,一般是沒有關係的。
  網絡代理分類:
  在綫代理
  HTTP代理
  SOCKET4代理
  SOCKET5代理
  vpn代理
  在綫代理常識:
  在綫網頁代理(Web Proxy Server),是目前簡單、高速、有效的訪問國際網站的最佳途徑,它的功能就是用戶與Web服務器之間的一個中轉站,當用戶訪問國際網站時候,通過代理服務器來訪問目標網站,並緩存在代理服務器。這樣一來如果當用戶訪問的站點之前有人訪問過,用戶將直接從代理服務器上讀取信息,因此顯著提高瀏覽速度與效率。另外,網頁代理還能屏蔽惡意網頁代碼保護您的瀏覽器不受幹擾。
  另外補充一下:網絡加速器也是代理的一種形式。
  什麽是SOCK5代理 什麽是HTTP代理理:
  代理服務器英文全稱是ProxyServer,其功能就是代理網絡用戶去取得網絡信息。形象的說:它是網絡信息的中轉站。在一般情況下,我們使用網絡瀏覽器直接去連接其他Internet站點取得網絡信息時,須送出Request信號來得到回答,然後對方再把信息以bit方式傳送回來。
  代理服務器是介於瀏覽器和Web服務器之間的一臺服務器,有了它之後,瀏覽器不是直接到Web服務器去取回網頁而是嚮代理服務器發出請求,Request信號會先送到代理服務器,由代理服務器來取回瀏覽器所需要的信息並傳送給你的瀏覽器。
  而且,大部分代理服務器都具有緩衝的功能,就好象一個大的Cache,它有很大的存儲空間,它不斷將新取得數據儲存到它本機的存儲器上,如果瀏覽器所請求的數據在它本機的存儲器上已經存在而且是最新的,那麽它就不重新從Web服務器取數據,而直接將存儲器上的數據傳送給用戶的瀏覽器,這樣就能顯著提高瀏覽速度和效率。更重要的是:ProxyServer(代理服務器)是Internet鏈路級網關所提供的一種重要的安全功能,它的工作主要在開放係統互聯(OSI)模型的對話層。主要的功能有:
  1.突破自身IP訪問限製,訪問國外站點。教育網、169網等網絡用戶可以通過代理訪問國外網站。
  2.訪問一些單位或團體內部資源,如某大學FTP(前提是該代理地址在該資源的允許訪問範圍之內),使用教育網內地址段免費代理服務器,就可以用於對教育 網開放的各類FTP下載上傳,以及各類資料查詢共享等服務。
  3.突破中國電信的IP封鎖:中國電信用戶有很多網站是被限製訪問的,這種限製是人為的,不同Serve對地址的封鎖是不同的。所以不能訪問時可以換一個國 外的代理服務器試試。
  4.提高訪問速度:通常代理服務器都設置一個較大的硬盤緩衝區,當有外界的信息通過時,同時也將其保存到緩衝區中,當其他用戶再訪問相同的信息時, 則直接由緩衝區中取出信息,傳給用戶,以提高訪問速度。
  5.隱藏真實IP:上網者也可以通過這種方法隱藏自己的IP,免受攻擊。
  SOCK5代理服務器 :
  被代理端與代理服務器通過“SOCK4/5代理協議”進行通迅(具體協議內容可查看RFC文檔)。SOCK4代理協議可以說是對HTTP代理協議的加強,它不僅是對HTTP協議進行代理,而是對所有嚮外的連接進行代理,是沒有協議限製的。也就是說,衹要你嚮外連接,它就給你代理,並不管你用的是什麽協議,極大的彌補了HTTP代理協議的不足,使得很多在HTTP代理情況下無法使用的網絡軟件都可以使用了。(例如:OICQ、MSN等軟件)SOCK5代理協議又對前一版進行了修改,增加了支持UDP代理及身份驗證的功能。它不是“協議代理”,所以它會對所有的連接進行代理,而不管用的是什麽協議。
  HTTP代理:
  同上利用HTTP協議通訊的方式,HTTP協議即超文本傳輸協議,是Internet上進行信息傳輸時使用最為廣泛的一種非常簡單的通信協議。部分局域網對協議進行了限製,衹允許用戶通過HTTP協議訪問外部網站。
代理協議(國際貿易)
  代理協議是明確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的法律文件,其內容主要包括:
  委托人與代理商的名稱及地址等。
  代理商品的品名與規格等。
  指定的代理地區。
  代理的期限。
  代理商品的數量和金額。
  代理商品的作價辦法。
  代理商的權力與義務。
  代理商的佣金率及支付辦法等。
  代理協議有效期及中止條款。
  市場報導,廣告宣傳和商標保護。
  其他規定。
  在我國進出口業務中,儘管也習慣采用代理方式,但我國實際業務中對代理的運用與某些國傢有關代理法律的規定和商業慣例的解釋並不完全一致。因此,簽訂代理協議時,必須註意某些國傢的有關法律和商業慣例以及國際上有關代理商方面公認的準則。
  商業代理:
  在國際貿易中,商業上的代理是指貨主或生産廠商(委托人),在規定的地區和期限內,將指定商品交由國外客戶代銷的一種貿易方式。其作法是由委托人與代理人簽訂代理協議,授權代理人在一定範圍內代表他嚮第三者進行商品買賣或處理有關事務(如簽訂合同及其它與交易有關的事務等;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範圍所作的行為所産生的權利和義務,直接對委托人發生效力,即代理人是在授權範圍內以委托人的名義行事。代理雙方屬於一種委托和被委托的代銷關係,而不是買賣關係。代理商在代理業務中,衹是代表委托人招攬客戶,招攬訂單,簽訂合同,處理委托人的貨物,收受貨款等並從中賺取佣金,代理商不必動用自有資金購買商品,不負盈虧。代理雙方通過簽訂代理協議建立起代理關係後,代理商有積極推銷商品的義務,並享有收取佣金的權利,同時代理協議一般規定有非競爭條款,即在協議有效期內,代理人不能購買、提供與委托人的商品相競爭的商品或為該商品組織廣告;代理人也無權代表協議地區內的其它相競爭的公司.在國際貿易中,諸如銷售、採購、運輸、保險、廣告、金融、訴訟等都廣泛采用代理方式。當前世界貿易中有較大的比重是通過代理商這條渠道進行的,我國在進出口業務中也廣泛地運用了代理方式。委托人通過代理方式,利用代理人在國際市場上的地位、銷售渠道及其專業知識,委派代理人去開拓市場,組織銷售和進貨,進行售後服務,傳播信息等,可避免因設立分支機構帶來的人員、財務上的負擔以及由此可能産生的法律等各種問題。代理人則可得到一定的佣金報酬。代理方式按委托人對代理人授權的大小,可分為一般代理、獨傢代理和總代理.;一般代理又稱佣金代理,是不享有代銷專營權的代理,委托人在同一地區和期限內,可選定一傢或幾傢客戶作為一般代理人,根據代銷商品的實際數量按協議規定的辦法付給佣金,委托人可直接與該地區的買主成交,其直接成交部分,不嚮代理商支付佣金。;獨傢代理是委托人給予代理商在規定地區和一定期限內享有代銷專營權的代理,委托人在該指定地區和時間內,不得委托其他第二個代理人,獨傢代理與包銷方式下的專營權不同(參見包銷),獨傢代理下的專營權指的是專門代理權,商品出售前所有權仍歸委托人,由他負責盈虧。另外,除另有規定外,委托人也可直接與指定地區的買主進行交易,但這一部分商品交易仍應嚮獨傢代理商計付佣金。;總代理是委托人在指定地區的全權代表,他有權代表委托人進行全面業務活動,除代表委托人簽訂買賣合同、處理貨物等商務活動外,還可進行一些非;商業性的活動;包銷是指出口商通過與國外包銷商簽定包銷協議,給予國外包銷商在一定時期和指定地區內承包銷售某種或某類商品的獨傢專營的權利,由包銷商承購;後自行推銷的方式。這種獨傢專營的權利是指在包銷期限和指定地區內,出口商出口指定的商品衹能嚮包銷商報盤成交,而不能售給該地區內的其它客戶;包銷人在包銷期限和一定地區範圍內也不得嚮其他人購買此種商品。在包銷方式下,商品由包銷人以自己的資金購入,取得商品的所有權,自行銷售,自負;盈虧,並承擔各種風險,因此,出口商與包銷商之間是貨主與買主的關係,屬於買賣關係。但包銷商又不同於一般的單純的買賣關係,而是一種受專賣權和專買權約束的售定買賣關係,即雙方簽訂包銷協議後,出口商獲得了專賣權,同時又有義務不再將包銷商品嚮指定地區內的其他商人報盤成交;包銷商獲得了專買權,同時又有義務不再購買其他商人的同類商品,保證購進包銷協議規定的最低數量的該種商品,並衹在指定地區銷售..;包銷方式對於出口商來說,有利於避免同一地區多頭經營産生的自相競爭和其他同類商品生産者的競爭;有利於計劃地組織生産和供貨;有利於通過給予專營權調動包銷人經營的積極性,達到鞏固擴大市場的目的,但如果出口商不適當地運用包銷方式,則存在着包銷人包而不銷而依賴出口商,導致出口受阻的風險,同時存在包銷商利用壟斷地位,操縱價格,控製市場的可能。因此,出口商應註意選擇有經營能力和資信較好的國外商人作為包銷商。對於包銷商來說,若經營得當可帶來;較大的收益,若經營不力或不適當地承擔包銷就會出現“包而難銷”的風險。;包銷協議是指出口商與包銷人簽訂的規定包銷方式下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內容有:包銷協議的名稱,簽約日期和地點,出口方給予包銷商;專營權的時限,地域範圍和商品定義;出口方承擔;的義務,即出口方負有不嚮該地區的其他客戶直接售貨的義務。包銷人承擔的義務:①承諾以出口方作為包銷商品的唯一供應來源;②承諾在一定期限;內購買的最低數額;③提供市場信息和售前售後服務;④對出口方的商標權和專利權的保護。(4)作價辦法,可分為以協議規定價格為準的一次作價和分批;作價;(5)包銷期限和中止條款.;定銷是指出口商通過與定銷商簽訂定銷協議,在一定地區和期限內將某種或某類商品交由國外客戶銷售的方式。出口人對定銷人在價格、支付條件和折扣上給予一定的優惠,但不授予貨物銷售的專營權,即在同一地區和期限內,出口商可以指定幾傢定銷商為其銷售貨物.;定銷與包銷具有相同之處,即出口商與定銷商和包銷商之間都是售定性質的買賣關係,定銷商也要象包銷商一樣自墊資金購貨,取得商品的所有權,自行銷售,自擔風險,自負盈虧。在實踐中,出口商常與定銷商簽訂遠期支付合同,在支付條件上給予定銷商優惠待遇,但這衹是出口商給予定銷商的資金融通,並不能改變雙方的買賣關係。定銷與包銷的區別主要在於;包銷商享有獨傢經營的權利,即在包銷地區和包銷期限內,衹有一個包銷商經營出口商供應的商品;而定銷商不享有專營權,在同一地區內可以有幾個定銷商同時為一個出口商銷售同種或同類商品。定銷方式下一般規定有一定的最低數量限額,可以避免包銷方式下可能出現的“包而不銷”的問題,定銷還可以防止出現壟斷。但定銷對調動定銷人員的推銷積極性一般效果較差,難以發揮集中經營的作用;在定銷期內,出口商可以對定銷商的資信情況、商業作風、經營能力進行考察,因此,定銷常被用作挑選包銷人的過渡手段。出口商在采用定銷方式時,應註意選擇經營能力較強,資信較好的國外客戶作為定銷商,並在協議中規定一定的定銷最低限額.;經銷在國際貿易中是指經銷商按照約定條件為國外供貨商銷售産品。雙方訂立協議或相互約定,由供貨商嚮經銷商定期、定量供應貨物,經銷商在本國市場上銷售。經銷商與供貨商之間也是買賣關係,經銷商必須自墊資金購買供;貨商的貨物,自行銷售,自負盈虧,自擔風險
  日韓職位體係中的職務
  代理:相當於歐美職位體係中的主管一職。
會計百科
    代理商是和經銷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的産品,而是廠傢給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傢,而不是商傢。他們同樣不是自己用産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企業指,賺取企業代理佣金的商業單位的。
  代理的法律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相對第三人進行的、由代理人承擔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必須符合以下三個要件纔合法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擔其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
  第一,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第二,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
  第三,代理人必須為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進行代理活動。
百科辭典
  daili
  代理
  agency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在代理權限內進行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包括民事代理、訴訟代理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如代為房産登記、交納稅款等。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徵:①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②代理人獨立進行意思表示;③以被代理人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④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由被代理人承受該行為的一切法律後果,包括權利、義務、費用、損害賠償等。凡依法律規定、或依法律行為的性質、或當事人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的行為,不得代理
    民事代理制度是商品經濟發達的産物。從17世紀開始,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遠洋貿易增多,商業資本傢不可能事必躬親,代理制度因而産生,並逐漸推廣。1804年《法國民法典》開始確認代理,但與委任(見委任合同)仍混淆不清。1896年《德國民法典》將代理規定於總則編,委任契約規定於債務編,為其後許多國傢民法典所沿用。《德國商法典》更專設商業代理一章,於是代理制度進一步得到發展。
    代理的分類 依産生的根據不同,分為:①委托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權而進行的代理。②法定代理,即根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産生代理權的代理,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關機關的指定而進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一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製行為能力人而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與法定代理人有利害衝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由於有關機關也是根據法律規定而指定代理,所以它實際上屬於法定代理的範疇。依代理人的人數,可分為一人代理或數人共同代理。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被代理人另有意思表示外,數人共同代理時應當共同負責。依授權人的不同,又可分為代理及復代理。復代理又稱再代理,即代理人在必要時將他代理事項的一部或全部轉委他人代理。復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他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而不是以轉委人的名義為行為,其所為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復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不能超過原代理人的權限。代理人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他人復代理時,應當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不能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時,應當在事後及時通知被代理人,並對復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責任。
    代理權和代理證書 代理人進行代理必須有代理權。代理證書是證明代理人有代理權的文件。在委托代理中,授權委托書(委托證明)是代理證書。授權委托書應載明代理人姓名、代理的事項和權限、有效期限和委托日期,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法律規定授權委托書需要公證或認證的,必須經過公證機關公證或有關機關(如外交部等)證明。在法定代理中,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如戶口簿)就是代理證書。在指定代理中,有關機關的指定書(如法院指定訴訟代理人的裁定書)即代理證書。
    未經授權而以他人的名義為法律上行為的叫無權代理。産生無權代理的原因很多,如未經授權,指定無效,不符合法律規定,以及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範圍中超越部分的代理,原代理權已消滅(超過期限、代理權已撤銷)等。無權代理如經被代理人追認時有追溯力,代理即自始有效,無權代理就成為有效代理;如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則無權代理人應自己承擔法律後果。未經追認的無權代理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由無權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代理權的濫用 指代理人利用代理權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濫用代理權的情況有:①利用被代理人的名義同代理人自己為法律行為,稱“自己代理”。②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法律行為,稱“雙方代理”。③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而為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7條規定,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無效。
    代理關係的消滅 原因是:①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一方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滅;②代理人喪失行為能力;③設定法定代理的前提消失(如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行為能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的親屬關係或者監護關係因解除收養或離婚等而不存在);④在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任務完成;被代理人或指定代理機關撤銷委托或指定;代理人辭去代理職務等。
     (劉書□)
    
英文解釋
  1. n.:  surrogate,  acting (temporarily filling a position),  surrogacy,  procuratory,  act as agent,  act for,  for account of,  sit in,  vicegerent,  undersheriff,  agency,  substitution,  representation,  proxy,  procuration,  lieutenant,  deputation,  commission,  agent
  2. v.:  deputize
  3. vt.:  supply
  4. pref.:  vice-
  5. comb form:  acting as substitute or deputy for
法文解釋
  1. v.  suppléer qn, faire l'intérim, gérer les affaires pour un autre
  2. v.  agir comme mandataire, agir en agent, représentant
近義詞
替代物, 代理, 替代, 委托, 委任, 代辦, 經銷處, 代理, 經銷, 授權, 交付某人進行的, 交付, 把某人, 移走, 發運, 托運, 移交, 代表, 使者, , 代理, 表示, 表現, 極力稱贊某人, 代替者, 代用品, 代替, 替換, 取代, 替代者, 替代的人或事物
經銷高
移位, 罷黜, 剝奪, 免某人
相關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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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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