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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的概念 The concept of kinship |
親屬是基於婚姻、血緣和法律擬製而形成的社會關係。我國法律所調整的親屬關係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嶽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內的旁係血親,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親屬不等於家庭成員,有親屬關係的人可能分屬於多個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員並不絶對有親屬關係。 |
親屬關係的分類 Kinship classification |
根據親屬關係發生的原因,可以將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三類。血親包括自然血親和擬製血親,前者是指出於同一祖先具有血緣聯繫的親屬;後者是指彼此本無該種血親應當具有的血緣關係,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條件,確認其與該種血親具有同等權利和義務的親屬,如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就是擬製血親。姻親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關係為中介而産生的親屬,包括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姻親之間衹有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纔具有權利義務關係。
血親還可以分為直係血親和旁係血親,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後者是指彼此間具有間接的血緣聯繫,除直係血親以外的親屬。 |
我國親屬關係圖 Our kinship chart |
我国亲属关系图
中國主要親屬關係簡表
祖 祖 外 外
祖 祖
母 父 父 母
│ │ │ │
└─┬─┘ └──┬──┘
┌────┬─┴──┬─────────┐ ┌────────────┬┴────┐
│ │ │ │ │ │ │
姑 姑 嬸 叔 伯 伯 父 母 舅 舅 姨 姨
丈 媽 嬸 父 母 父 親 親 舅 媽 媽 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 表 堂 堂 弟 弟 嫂 哥 │自│ 姊 姊 妹 妹 │ │
兄 姊 兄 姊 │ │ 妻(夫) 表
弟 妹 弟 妹 媳 弟 嫂 哥 │己│ 姊 夫 妹 夫 兄 姊
│ │ │ │ └┬┘ │ │ │ │ │ 弟 妹
└┬─┘ └┬─┘ └─┬─┘ └─┬┘ └─┬┘
└──┬──┘ ┌─┴─┐ └──┬──┘
┌─┴─┐ │ │ ┌─┴─┐
│ │ 媳 兒 女 女 │ │
侄 侄 外 外
婦 子 兒 婿 甥
子 女 │ │ │ │ 甥 女
└┬─┘ └┬─┘
┌┴─┐ ┌┴─┐
│ │ │ │
孫 孫 外 外
孫
子 女 孫 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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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關係的重複,又稱親屬關係的並存,指有親屬關係的兩人之間,同時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的親屬關係。這主要因婚姻或法律擬製而形成。如在一些不禁止中表婚的國傢(我國1950年《婚姻法》即一般地不禁止中表婚),表兄妹結婚後可同時存在配偶和旁係血親的關係。又如叔侄間在收養成立後,可同時存在養父母子女和旁係血親關係。應如何對待這種並存的親屬關係?各國法律無明文規定。傳統的親屬法理論認為,在親屬關係並存時,采取“一關係不為另一關係吸收或排斥”的原則,即並存的親屬關係各自獨立存在,各保有其固有的效力。如一親屬關係消滅,不影響另一親屬關係的存在。但應該指出的是,當親屬關係並存,互不吸收,各自獨立時,其法律的適用采取“從近從重”原則。即同時並存的親屬關係中,適用親屬關係近者、權利義務重者的法律規定,發生該種親屬的效力;同時停止親屬關係遠者、權利義務輕者的親屬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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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kin, kindred, kinship, relation, family relatio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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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緣關係, 親戚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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