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調查組 | 事故調查報告 |
事故調查處理 | 事故調查期限 |
事故調查組組長 | 事故調查組成員 |
事故調查和處理 |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
事故調查處理期間 | 事故調查報告報送 |
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 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
事故調查與分析技術 |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概論 |
電力生産事故調查暫行規定 | 電業生産事故調查規程 |
主持事故調查組工作 | 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
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 |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
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 |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 |
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 |
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 | 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 |
飛行事故調查委員會 | 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資料 |
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 | 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
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 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 |
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 | 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 |
務川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成立安全事故調查組的通知 |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 |
四川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辦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 | 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程序規定 |
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 |
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 |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
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佈有關事故的信息 | 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
並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 | 事故調查組有權嚮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 |
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 |
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 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傢進行技術鑒定 |
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傢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 |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 |
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 國務院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公佈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
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做出批復 |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 |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 |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 |
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
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 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
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 |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 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後 |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 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
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
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嚮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 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 |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傢參與調查 | 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監部門負有安監職責的有關部門 |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 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
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製定 |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嚮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 並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
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 |
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 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 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
九工程質量事故及事故調查處理資料 |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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