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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單位奬金稅
  對事業單位發放的各種形式的奬金超過國傢規定免稅限額部分徵收的一種特定目的稅。
  事業單位奬金稅是奬金稅的一個具體類別。1985年國務院發佈了《事業單位奬金稅暫行規定》,對事業單位從1985年1月1日起徵收奬金稅。
  奬金稅的納稅人是所有全民所有製和集體所有製的事業單位,職工個人不繳納奬金稅。
  奬金稅的徵稅對象是事業單位發放的各種形式的奬金以及奬金性質的工資、津貼、補貼、實物奬勵等。
  奬金稅的稅率采用超額纍進稅率,纍進級距按納稅人全年發放奬金總額折合月平均標準工資(或基本工資)的倍數劃分。稅率為30%、100%和300%3檔。1987年調整為20%、50%、100%和200%4檔。
  奬金稅的免稅限額,1985年對事業單位分別經費自給程度規定為1~3個月平均基本工資。1988年調整免稅限額,為1.5~4.5個月平均基本工資。
  奬金稅的繳納,凡納稅人在年度內纍计發放的奬金超過免稅限額時,應先繳稅後發奬,稅款在奬勵基金中支付。奬金稅實行按年計徵、按次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徵收方法。
  奬金稅的減免規定有:
  (1)對按國傢統一規定的標準和範圍允許發放的各種津貼以及副食品補貼、價格補貼不計入奬金總額;
  (2)發給礦山采掘工人、搬運工人、建築工人、石油和天然氣開採工人的奬金免稅;
  (3)按照國傢規定頒發的創造發明奬、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奬、自然科學奬免稅;
  (4)經批準試行的特定的燃料、原料節約奬免稅;
  (5)其他經批準的減免稅。
  開徵奬金稅的作用:
  (1)促進企業推行內部責任製,調動企業和職工發展生産、提高經濟效益的積極性。
  (2)可以有計劃地逐步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
  (3)從宏觀上控製消費基金的過快增長。1994年稅製改革時,取消了事業單位奬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