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 > 買賣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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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ǎi mài hūn yīn mǎi mài hūn yīn
  以收取一定錢財作為女兒出嫁條件的婚姻形式。起源於父權製氏族出現時,隨着私有製的確立而流行。
No. 2
  把婦女當作商品,索取財物為結婚條件的婚姻形式。是剝削制度的産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英文解釋
  1. :  mercenary marriage
  2. n.:  coemption,  Smithfieid barg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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