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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簡稱“合營企業”。按照平等互利原則,外商在中國境內投資並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和經營的股權式企業。按照1979年7月公佈、1990年4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合營企業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參與合營的各方按各自投資額,對本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並按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虧損。
No. 2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指中國合營者與外國合營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並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的企業。
  企業投資經營企業性質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亦稱股權式合營企業。它是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舉辦的企業。其特點是合營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各方出資折算成一定的出資比例,外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不低於25%,否則不能享受外商投資優惠政策。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中國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各種方式最早興辦和數量最多的一種。目前在吸收外資中還占有相當比重。中方的投資者不能是個人,必須是企業、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外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有限公司被外商並購,經過特批,中方投資者可以是自然人。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特點
  ⑴合營企業是經中國政府批準設立的中國法人,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並受中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保護.
  ⑵合營企業的一方為期不我國合營者,另一方為外國合營者.
  ⑶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⑷中外合營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各自的出資比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概念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亦稱股權式合營企業。它是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舉辦的企業。其特點是合營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各方出資折算成一定的出資比例,外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於25%。
  2.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特徵:(1)合營企業主體一方為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另一方為外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2)在中國境內,按中國法律規定取得法人資格,為中國法人。必須遵守中國法律、法規。(3)是有限責任公司。(4)合營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則,共同出資、共同經營、按各方註册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
設立
  設立合營企業的一般程序是:立項、洽談、簽約、審批、登記、註册。中外合資企業的立項申請由中方提出,然後雙方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基礎上進行簽約;審批機關自接到各項應報文件後,於三個月內决定批準或不批準,批準的發給批準證書;合營企業應在一個月內憑此批準證書嚮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簽發執照日即企業成立日。
協議、合同和章程
  1.合營企業協議是指合營各方對設立合營企業的某些要點和原則達成的一致意見所訂立的文件。
  2.合營企業合同是指合營各方為設立合營企業就相互權利、義務關係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文件。協議應以合同為準。
  3.合營企業章程是指規定合營企業的宗旨、組織原則和經營管理方法等事項的文件。合同是製訂章程的基礎。
資本
  1. 合營企業的資本是由註册資本和藉入資本構成。兩者之和為投資總額。
  (1)合營企業的註册資本是指記載在合營企業合同、章程上並經有關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在註册資本中,外方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得低於25%,上限則無規定。
  (2)合營企業的藉入資本是指合營企業在註册資本達不到投資總額需要的情況下,以合營企業名義藉入的資金。
  (3)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按照合營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産規模需要投人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産流動資金的總和。合營企業的註册資本與投資總額之間應依法保持適當比例關係。
  2.合營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
  各方的出資方式包括現金、實物和工業産權。中方合營者可以場地使用權出資。現金投資由合營各方在合同中約定。實物投資一般指機器、設備、廠房、物資等。工業産權和專有技術投資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條件並提供有關資料。場地使用權投資時的作價應與同類場地使用權應繳納的使用費相同。合營各方應按期繳清各自出資額。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註册資本。註册資本可以轉讓。轉讓的條件。
內部領導體製經營管理
  合營企業設立董事會,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中外各方均可擔任董事長。董事長是合營企業法定代表人。合營企業設經營管理機構,總經理由董事長聘請,也可由董事長兼任,負責組織領導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合營企業依法建立工會組織。
  合營企業有權製定生産經營計劃,享有物資採購自主權,企業産品可出口,屬於中國急需的或中國需要進口的,可在國內市場銷售為主。合營企業稅後利潤分配原則是:首先提取儲備基金、職工奬勵和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扣除三項基金後的利潤,可按合營各方出資比例分配。
期限和終止
  合營企業的期限是指合營企業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到合營期滿為止的存續時間。合營各方應依法在合同中約定合營期限的行業:(1)服務行業。(2)從事土地開發及經營房地産的。(3)從事資源勘查開發的。(4)國傢規定限製投資項目的。(5)國傢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約定期限的。其他行業合營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期限或不約定期限。期限按原規定一般項目為10年至30年,最長的可到50年。經國務院特批的可在50年以上。期限界滿的經合營各方同意可以延長,在期限屆滿前6個月嚮原審批機關報批。
  合營企業終止的情況。合營企業解散應進行清算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産按出資比例分配。
爭議的解决
  爭議首先應通過協商和調解解决。如達不成協議可根據事前或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請仲裁,無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嚮法院起訴。
現狀
  事實上,在1986年以前合資企業是中國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唯一途徑。中外合資企業在20多年的發展過程中,確實也體現了其自身的優勢和特點。對於外方投資者來說,合資經營減少或避免了政治風險和投資風險,可以享受優惠待遇尤其是優惠稅率,外方可以通過當地合營者瞭解中國的政治、社會、經濟、文化等情況,有利於增長商業及經營知識,提高商業信譽,還可以通過當地渠道,取得財政信貸,資金融通,物資供應,産品銷售等方便。
  對於中方投資者來說,合資經營可以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發展新技術,促進企業的技術改進和産品升級換代,可以利用外國投資者的國際銷售網,開拓國際市場,擴大出口創匯,可以學習國外先進的管理經驗,提高國內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但合資企業又是一種內部衝突水平比較高的特殊的企業形式,由於中外合作雙方可能來自不同的國傢和地區,其社會政治法律制度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由此而形成的經營理念、管理决策思維、企業行為方式等也有着很大的差異,因此在合作過程中出現管理衝突是不可避免的。
  這一點可以從我國的經驗數據中得到證實。數字表明,中國的合資企業裏中外方合作順利的不足30%,有70%的合資企業因為這樣或那樣的原因“婚姻不和諧”。外國公司對被迫與效率低下的中國國有公司分享運營控製權已感到厭倦,因此越來越多的外國公司摒棄合資企業模式,而傾嚮於獨資運營業務。
  例一:1980年瑞士Sehindler電梯公司建立的中國第一傢工業合資企業,2002年2月收購了其合資企業的合作夥伴,使歷史悠久的中國迅達電梯有限公司成為其全資擁有的子公司;
  例二:2000年9月10日,北京日化二廠嚮外界正式宣佈:已經與寶潔(中國)有限公司達成協議,提前終止“熊貓”商標的使用合同,收回合資使用已屆6年的“熊貓”品牌。而在此之前的2000年6月,這傢擁有“熊貓”品牌50年使用權的跨國公司已經提前終止了與北京日化二廠的合資合作——一傢合資企業變成了一傢外商獨資企業。
  例三,有媒體報道,日用化工巨頭—— 寶潔集團下屬的多傢合資企業的控股比例最近發生了急劇變化,外方投資者極力想把中方的股份降到最低。在寶潔的一傢合資廠, 中方股份從最初的50%降到了目前的1%,而且這l%也是在中方的再三要求下被象徵性地保留下來的。
  如果我們把合資企業在未達到預期目標之前即被收購或者解散認為是一種失敗的話,那麽隨着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腳步,合資企業“失敗率”上升可能會成為了一種趨勢。國外的經驗也可以從另外一個側面來證明我們的這種預期。《商業周刊》(1986年)援引麥肯錫公司和庫柏·裏布蘭公司的獨立研究指出,70%的合資企業沒有達到預期的目標或者被解散。合資企業的平均壽命還不到協議指定時間的一半。
  1993年麥肯錫公司對一份49例跨國戰略聯合(CBSA)的樣品進行了考察,這些CBSA是由歐洲、美國和日本最大的150傢公司當中進行的成功的衡量是按照資産或權益的回報,以及回報是否超過資本成本。調查表明,51%的CBSA被母公司雙方認為是成功的,33%被認為是失敗,其餘對合夥人之一是失敗的。此外,67%的CBSA在頭兩年陷入睏境。韓國管理學會會長、中歐商學院教授樸勝虎的研究表明在合資企業開始的1—2年,失敗的數字很低。在2年半一5年期間,有一個很高的失敗數字。
  而5年之後,失敗率又開始下降。樸勝虎教授發現大多數合資企業都有一個“蜜月期”。合作雙方都知道自己的利益。雖然也存在一些經營管理睏難,但他們合作會很開心。但是當企業越做越大,合作越來越近的時候,他們會面ll缶很多衝突和問題。度過“蜜月期”,他們會經歷一個很長的不穩定期,跨越這個階段後,雙方都互相瞭解了,就會更好的合作。但是衆多企業無法跨越這個不穩定期。以上分析表明,雖然從全球範圍來看成功率較低是合資企業的一種普遍現象,但是成功率低並不能說明合資企業沒有其發展的空間,在特定的環境和時期內,合資經營仍然是許多企業包括跨國企業和國內企業最理想的經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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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指中國合營者與外國合營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並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的企業。
  企業投資經營企業性質
包含詞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投入資本驗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幹規定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期限暫行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幹規定》的補充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